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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研究中可能被忽略的中国问题

2019-12-13薛康波

法制博览 2019年25期
关键词:商法经济法商业

薛康波

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北京 100053

在没有特别考虑我国商法研究过程中发生问题情况下,进展甚微。然而,因为在商业中法律监管领域非常广泛,相关问题非常复杂,有些问题要么在科学讨论中被忽视或遗忘。因此,深层次、细化的研究是不容忽视,寻找“根治良法”尤为重要,促进商法理论和制度的重新发展非常有益。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的经济法研究以区域层面和改革开放为基础,已经有40多年的努力。我国商业法律研究的问题是多种多样的,因此专业人员正在做越来越细化的事情,例如,在商业中,领导者为了满足自己利益最大化会使用一些不当手段,这时候大范围的法律规定就有了一定漏洞,所以需要更细化的文字规定规范人们行为。此外,在经济法中广泛性的商业理论系统的发展中,“中心区域”问题通常被认为是重中之重的核心问题。因此,这类研究是为了引起人们对那些条文规定遗忘问题的关注。事实上,在某些地区和部分地区遗忘问题总是比较容易,而这些问题往往是商业法律研究中的“边界问题”。基于上述考虑,学术界需要考虑那些被细化的问题,如果解决不好,这些问题就会成为人们不择手段获利的支柱。以下是对企业法的一般理论的研究并就提出相关问题进行简要描述,其中包含许多不可忽视的事物,这些都要基于对“经济问题”的不同理解。

二、从经济法架构层面看我国问题

(一)济法总论方面

一般来说,很多人参与了经济法中一般理论的研究。特别难以统计研究本体、价值理论、出现理论、规范理论、管理理论、范畴理论和方法论的结果,上述部分的研究没有限制,但特别要注意主要议题。目前,在我国经济理论处于发展阶段,有必要对整个商业理论体系中更全面、更重要的问题进行研究,如:明确部署问题、开发风险问题、信息收集问题和正确安置问题。在目前的情况下,理论要点包括了发展理论、风险理论和信息理论,这些对于促进新时代的现代化是非常重要的。

为了以“法治”为基础促进商业的规范发展,我们实行调制原则,许多法律都将在许多商业领域颁布和实施。与此同时,许多通过努力工作制定的法律必须始终如一地应用并可以有效解释使用范畴。从这个角度来看,经济法的研究包括所有法律论证和理论解释。虽然这并不要求与传统文献相重合,但必须与其他实际情况相结合,做到具体分析。无论对法律条文或经济理论的解释如何,与“法治”的审查都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关系。

根据上述法律,应考虑其他经济法主体与实际主体之间的一致程度。商业法非常复杂,如何实施直接影响商法的有效性。在“政府-市场关系”的双重结构下,政府遵守以商业中经济法运作的决定性因素为主,与此同时,可以用另一种方式科学的理解“政府”一词,这对于政府部门改变现有操作流程和促进人们的理解都非常有用,包括新的和独立的监管机构设立。因此,对于政府和监管机构应该如何严格遵守法律,以及如何在该领域存储和实施调制,然而学术界缺乏系统与此相关的研究。建立对政府法律的控制不仅是公共行政的问题,也是对商法的某些方面的反思和监管问题。目前,存在许多与经济法规并不适应的相关问题,为了满足政府经济法规和各个主体领域的要求,需要加大法律规定的修订力度。

(二)经济法分支方面

对商法某些分支的研究应与上述部分相关理论保持一致。例如,各部门的法律可以强化经济监管体系,规范危险的行为,并根据风险理论研究风险计量的标准;对于地方债务等金融风险,需要考虑如何通过适用税法和一般商业法来解决问题;对于诸如在线贷款等金融危害,通常需要要求人们遵守金融法和经济法,合理的修订法律,以免造成系统的金融风险或金融危机。

对上述多种问题的研究以及商法理论制度的发展,与现代市场经济背景和基础密不可分。例如,在市场经济中,人们需要廉价且高质量的产品,因此价格和质量问题的研究非常重要。但是,从经济法的角度对价格和质量定性研究仍然不足,经济调查的方法在很大程度上被忽视,无法解释缺陷。事实上,价格是贯穿商法理论制度的重要“条件”,在价格方面,商业法研究可以加深对法律理论和商业体系的理解。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从计划经济体系中脱颖而出,价格问题更加复杂:不仅要考虑商法中的价格问题,还需要进行符合实际的分析,同时又要在税法、经济法和竞争法等各个方面保持相同水平。

三、我国独特问题的忽略

(一)法条、司法解释与案例展示的冲突

最重要的是,经济法问题对我国来说是一个独特的问题,作为一名经济法研究人员,我们必须做好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保证在使用时符合实际。然而,对于经济法是否符合实际情况,目前还没有得到证实,在实际案例分析中也没有得出有关结论。针对人们都较为关注的问题,首先要强调我国的内在问题:这个唯一的问题是对现实决策所产生的制度理论总结分析,以及主次矛盾之间的问题。保证在司法解释的诉讼中不发生冲突。

1.以个体工商户为例

关于确立经济法的一般原则问题涉及工业和商业个体户的定位问题,最终的正式文本包含在“个人”章节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县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业户的若干要点讨论,应当注意在个体工商户的定位和投资问题之间保持完全不同的态度。1992年,我国共产党记录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每个家庭的个人规模。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又有了新的解释:个人预算创业投资最大者被用作当事人,但有必要记录投资交易人的名字。

2.冲突背后的理论困惑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自营职业者应为主要参与者,自营职业者应为主体。那么这两种解释之间存在的冲突主体是什么?在司法解释和法院诉讼案件应用的冲突中,理论上混淆了个体工商业主体人和投资人之间的独立性。

(二)其他忽略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会发现除了上述法律问题外还有其他的被忽略问题。此外,与经济法特征相关的问题都会通过理论知识的推导得出结论,可以通过研究对政治动态和法律条文使用来发现问题。例如,自新我国成立以来,法律系统的许多规定实际上都出现与政治制度相关的问题。这些是具有我国特色的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系统,都是经过我国专业部门研究讨论后得出的。在我国共产党的领导之下,我国的许多法律制度与全球法律制度是存在不同的。因此,从宪法体系和西方理论的角度来看,很难将他国的一些法律条文完全应用于我国。

四、结语

基于我国国内商法研究的需求,在这个新时代,根据我国现有经济的发展状况和世界共同经济的发展规律,考虑一下我国那些被忽视了的经济法规问题。随着理论研究的国际融合,过去的原始问题可能是现在或未来的核心问题,仍然需要着力解决。那些被丢弃的、有价值的问题一直是科学研究的重要依据,尤其是新兴的经济法研究,与传统的商法研究领域相比,它消耗的资源更少,但却非常复杂。这些被忽视的商业法问题是至关重要的,是商业法律研究中首先需要克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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