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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范

2019-12-13王学章

法制博览 2019年27期
关键词:代理权家事婚姻法

王学章

中共六盘水市委党校,贵州 六盘水 553000

在当今生活中,常常有夫妻其中一方借着离婚的外壳去逃避借款的这种现象发生。为此,我们需要探讨为什么这种现象会屡次发生,归根结底还是因为不同的审判者用不同的标准去对待这个问题,在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的时候没有一个很好的标准去作为审判的衡量,慢慢的则会造成不同审判者用不同的角度去审判这类问题,导致很难去使用合理的举证责任和分配原则。此外,国家在司法立法上对于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也没有一个统一的共识,相应的法律条文也不能更好地解释出夫妻共同债务上所出现的问题。就本文所出现的问题来讲,主要将《婚姻法》作为全文的出发点和立脚点,深入分析这类现象屡次发生的原因,与此同时也提出一部分有待改善的问题,促进我国司法制度的规范。

一、规范夫妻共同债务中的推定论

就我国当前的法律条文中,并未对债务详细相关的认定要求和依据有所规定,但是根据现实所出现的情况来看,相关的司法活动中还是会出现现存的问题,其在司法活动之中不断的完善和发展。每当法官审理夫妻共同债务类似案件的时候,其中判决的决定因素还是根据法官对该类案件的理解和认识,以及法官自身的自由裁量权,也都是有一定的影响的,法官在裁判案件中将详细规则规划为四大理论,其主要分为目的论、推定论、时间论以及家事代理论[1]。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其主要内容是推定论的主要根据和依托。法官在审判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时,加入出现了无法举证两种证据说明债务为个人债务,那么债务则会被法官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换句话说,就是假如一种存在于婚姻持续之中的债务,双方都没有办法有两种特殊说明证明债务是个人债务,那么就会被推定为共同债务,需要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这种方法的运用大大的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进一步的维护了非举债方的利益。但是法律也对推定法提出了明确规定,如果债务被认定成为个人债务,那么则不可以通过推定法作为主要的认定方式去分析共同债务的最终归属问题,是非常不科学的。

二、重新构造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

在我国的《婚姻法》的规定中,并未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合理的解释,但对于夫妻双方提出离婚时并进行财产分割的时候,解决其双方之间共同债务的问题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并提出明确的司法解释。其中的司法解释的权限也就是具体说明一部分模糊的界限,并参考案件的具体事实合理的对审判者提出建议。因此,我国在进一步完善和修改《婚姻法》的时候,应当增加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的说明与解释,加强对其的重视程度。

就我国立法者而言,在商讨和修订《婚姻法》的时候,应当加强对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补充[2]。很多国家在这方面都十分重视,我国要明白,夫妻在日常生活中,常常会因为日常生活与第三人产生法律上的关系,那么夫妻在处理问题上,一方可以享有另一方的权利,但是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法律也要明确规定,在享受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过程中,如果超出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那么则需要个人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理对应的则是,当夫妻双方处于日常的生活中,其中任何一方所拖欠的债务,都是夫妻双方共同的责任,应当进行共同的偿还。但是当某一方处于不知实情又或不同意的状态下,另一方因擅自决定所欠下的债务,那么必须由本人承担。不过如果在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本身拥有代理权的情况下,其实也是能使用表见代理的,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有效期间内时,依据其中某一方所欠下债务的具体性质进行确定。通过这种方式能更好地保护夫妻共同财产中双方的利益,常常作为保护配偶权利的必要手段[3]。所以,我国在修订《婚姻法》的时候不仅要重视补充日常家事代理权,同时也要参考多方面的条件,对其进行充分的约束与限制,对日常家事代理权进行必要的法律说明,如家事代理权的范围、权限、概念等。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常常出现借助离婚的外壳去逃避巨额债务的情况。同时,在司法执法的过程之中,执法者不能灵活的运用法律法规,一味的套用相关规定,导致夫妻共同债务误判给其中一方。初看这些规则,似乎全都对非举债人进行了法律上的保护,但是实际上却并不如此,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非举债人常常因为找不到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权益,导致案件在审判的时候造成困难。所以,我国对于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十分重要的,也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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