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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的相关性

2019-12-13邬张卓

法制博览 2019年27期
关键词:民商法经营者交易

邬张卓

长春财经学院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00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科技水平与消费水平不断提高,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线上网络交易已经成为了目前所有交易方式中极为重要的一种。网络交易既能够为人们带来巨大的便利,也能够带来巨大的隐患,因此,民商法对网络交易安全的保护就显得至关重要。

一、民商法保护在网络交易安全中的价值

(一)明确交易双方权责

网络交易的发展,在为人们带来了巨大便利的同时也给人们的消费观念造成了极大冲击,在这种情况之下,为了保持网络交易的健康良性发展,交易双方的法律地位以及权责界限就一定要十分明确,这需要通过民商法来完成。它给予了交易双方的交易活动以维护和监督,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保障,为网络交易设立了基本规范。一方面在网络经营者进行登记注册时,民商法对其产品的各项属性均要做出一定的规定,如产品的质量、规格等,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消费者对商品属性了解的正确性;另一方面在消费者的消费活动中,相关部门也会根据民商法对消费者所购买商品的属性以及消费者个人的消费信息进行记录,明确了消费者的责任与权限。从经营者以及消费者两个角度双管齐下,提升了网络交易安全的管理水平,加强了民商法对网络交易过程中参与双方的安全保障[1]。

(二)确保交易信息及账户安全

在网络交易安全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对消费者的交易信息以及账户安全的保护。为此,我国在近几年时间里制定出了大批相关的网络交易安全保护条例,对有关网络交易的方方面面都做出了严格规定,树立了交易规范、加强了双方义务,并且还建立起了有关于处理交易纠纷的条款,最大限度的保证交易过程的制度性。具体的措施有对网络卖家的约束,如规定其必须要对消费者的信息严格保密,严禁对外界泄露;也有对商品质量的保证,当卖家的商品属性与宣传严重不符或者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消费者有权将问题商品退回至经营者,消费者由于问题商品原因而受到损害的,应由经营者赔偿其经济损失并负相应的法律责任。目前的民商法在交易活动中已经能够起到非常重要的保护作用,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对违法交易行为进行预防,而且使消费者在网络交易活动中的满意度大大提高,促进了网络交易市场的规范化与制度化。

(三)维持交易公正、公平

在交易活动中,经营者以获利为出发点制定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消费者为降低购买成本进行讨价还价,双方在交流过程中不断协商,最终找到一个令双方满意的平衡点从而达成交易。在此过程中,民商法要求经营者与消费者应该是平等地位的买卖关系,交易活动必须遵从平等自愿原则,不可以有强制交易或者歧视交易的现象,使交易活动满足公平交易权的要求,即消费者通过足量货币换取同等价值的商品或服务,为经营者与消费者提供同等程度的交易权益保障,维持交易的公正、公平。另外,与持续数千年的线下实体交易不同,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公平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所以民商法应给予消费者更多的关注与保护。

二、加强民商法对网络交易安全保护力度的措施

(一)规范交易双方法律地位及责任

由于民商法在网络交易安全保护中重要的一项价值就是明确双方交易权责,因此,民商法应该对此项内容多加重视,给予更加细致的权责划分标准,使网络交易市场上多变的交易情况能够有更明确的条例指导[2]。在具体的法律完善过程中,一要明确在交易过程中参与双方的民事主体地位,将交易中所涉及到的责任划分清晰;二是要构建相应的网络交易电子身份信息系统,将在网络进行交易的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收录其中,并进行严格的审核与确认,将结果进行公开,使网络交易更加公开化与透明化;三是要对交易过程中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沟通记录进行留存,以便在发生纠纷之时作证据之用。值得注意的是,对网络交易实名制要加大宣传力度,强制网络交易用户实名制,对未完成实名制网络交易民商法将不给予保护,以督促各交易人员完成实名制,保证民商法的覆盖范围以及保障力度。

(二)保证消费者信息安全

在网络交易活动中,消费者的信息安全极容易受到侵犯。如在频繁的网络交易中难免出现有问题的商品,令消费者不满意,给予经营者负面评价,而经营者为维护店面名誉,可能会利用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留下的个人信息与消费者取得联系,以退款等方式要求消费者修改评价,甚至会进行电话骚扰或者恐吓,为消费者造成极大困扰。因此,在对民商法进行完善的过程中,应注意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的保障,设立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于恶意泄露消费者信息与利用消费者信息从事不法勾当的情形给予严厉惩罚,以此形成约束,营造安全的网络交易环境。以发生在沈阳的一次网络交易为例,沈阳晚报消息称,沈阳买家左先生在某线上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后,卖家迟迟不肯发货并对左先生提出退款的行为进行了言语辱骂,在左先生向交易平台提出投诉后,收到卖家多次打来的威胁恐吓电话,对此左先生选择了以威胁骚然为由的诉讼,经过多方核实,法院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卖家处以了500元以下的罚款,并且该交易平台也对卖家进行了相应的扣分处理。这是一次买家维权的成功,是利用法律武器维护交易安全的典型案例,所以可以将多种法律均纳入到民商法的范畴中来,共同保障网络交易安全。

(三)提升条款约束性

在网络交易中,网络交易格式所发挥的作用巨大。所谓网络交易格式是一种引导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保障交易双方权益的一种规范。但是在进行网络交易活动的过程中,消费者对网络交易格式中相关的法律知识普遍匮乏,导致部分商家会利用此盲点对消费者进行错误引导,通过曲解或者刻意隐瞒法律条款的方法实现以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正当经营行为为自身牟利的目的。基于此,应提高民商法条款对网络交易活动的约束性。这可以从三方面来进行,一是要明确相应的法律条文,在《合同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交易活动的部分加以强调;二是要根据网络交易活动的特点对原有法律条文进行适当改动,如对合同法中合同签订方式地改变,原本的规定是要通过书面、口头、或者其他方式签订合同,若结合网络特点,则可以修改为以电子邮件的方式达成电子合同的签订,同时此种电子合同还具有长久保存、不易丢失等优势;三是要加强对网络交易格式中涉及的法律条款的宣传工作,一方面使经营者了解违规操作的处罚力度,利用法律对不正当经营行为进行威慑,另一方面也要使消费者充分了解在交易中应注意的事项,避免受到不良商家的误导与欺骗[3]。

(四)制定先行赔付制度

由于在网络交易中,经营者与消费者所掌握的商品信息是不对等的,消费者得到的商品信息绝大部分都是通过经营者的宣传进行了解,所以经营者会基于追求利益的目的对商品进行大肆宣传,其中极有可能蕴含着一些经过修改、夸张的产品信息,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但是法律对商品宣传方面的标准却模糊不清,导致此乱象一直持续。因此,民商法应尽全力针对此问题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障,如制定先行赔付制度。此项制度的基本内容是,经营者在各网络平台进行交易活动之前应预存一笔赔偿金,一旦发生消费者投诉事件,网络平台要进行核查,一旦属实,要根据造成损失的多少以及情节严重与否确定对消费者的赔偿金额,从经营者的预付赔偿金中扣除,其具体的标准应该由民商法制定,从法律条款中予以体现。以此种制度规范经营者的销售行为,保障交易活动的公平性。

三、总结

总而言之,网络交易已经是现代化购物的大趋势,融入到每一个人的生活之中,因此民商法必须要加强对网络交易安全的保护,健全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制度,既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放心的交易环境,也为我国的网络交易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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