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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参与人民法院案件执行事务的探索

2019-12-13

法制博览 2019年27期
关键词:公证处公证事务

李 凯

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江苏 南京 210000

一、前言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大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构建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并先后出台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等指导性文件。2016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2017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共同发布了《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物试点工作的通知》,对公证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功能作出了指导性的规定,提出构建多层次公证法律服务体系的制度框架,指出了公证从预防纠纷向解决纠纷功能转变的价值和趋势,赋予了公证介入调解、送达、取证、保全、执行等司法领域的正当性,明确了公证的司法助手职能及非讼功能。

公证机构参与到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物中特别是参与到人民法院案件执行事务中,不仅是司法改革的一次重大创新,也是一条社会力量参与到司法机关日常工作以实现社会治理创新的有效途径。

二、公证参与法院执行的主要内容

(一)协助查询、冻结财产

在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后,公证处工作人员可以协助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由于最高院以及建立了法院案件执行系统,在接入人民法院的案件执行系统后,公证处工作人员可以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在本地以及全国各地的存款、房产、车辆、股票、支付宝、财付通等财产信息,为执行法官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待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公证处工作人员可以及时冻结、查封相应财产,为后续执行赢得时间。

(二)送达法律文书

一个执行案件可能会面临多个法律文书要送达给当事人的情况,且送达时间要求也各不相同,有些被执行人还处于联系不到的状态,这些都增加了送达工作的难度。在得到人民法院的委托后,公证处可以设立相应的送达小组,送达小组可以通过电话、邮寄、上门等方式代为送达上述法律文书,为执行法官省去耗时费力的送达工作。

(三)参与房产拍卖、清空房产

公证处在多年办理继承公证时大多积累了不动产代办的经验、建立了不动产代办的渠道。在参与到房产拍卖中,公证处可以提供房产过户的代办服务,简化拍卖流程,提高房产拍卖工作效率。人民法院在向当事人移交房产时往往需要清空房产,而被执行人会质疑财产的遗失和损坏,因此公证机构全程介入清房工作,不仅可以解决法院难以自证的问题,而且可以帮助执行法官控制现场,提高工作效率。

(四)制订和解方案

在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中,执行法官大多都会询问双方要不要执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但限于人民法院的中立性质,对执行和解的工作往往难以开展,执行和解大多由当事人主动达成。公证处参与执行和解,可以主动召集双方当事人,充分询问当事人意见,促进达成执行和解,设计和解协议的履行条件以保证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

三、公证参与法院执行存在的实际问题

(一)缺乏法律保障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国家机关先后发布了《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物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以文件形式鼓励公证机构参与到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当中。但上述文件仅仅是具有指导性的规范性文件,公证机构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特别是执行事务尚缺乏法律保障,没有具体法律法规明确公证机构如何参与到人民法院案件执行事务中,公证参与法院案件执行事务存在不可避免的障碍。

(二)缺乏社会认可

公证机构参与人民法院案件执行事务在业内也仅是处于试点阶段,其他国家机关和老百姓对此并不了解。在实际工作中,不管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还是普通群众对公证参与到司法案件执行中往往都是不理解、不信任、不支持的态度,更有甚者质疑公证参与的合法性。

(三)缺乏经费支持

公证机构参与人民法院案件执行事务中虽然大大缓解了执行法官的工作压力,但公证机构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这些人力物力不仅要放弃传统的公证业务,还要保证案件执行的工作效率。这些人的经费从哪里支出是全体公证机构和人民法院都要面临的巨大问题。

(四)缺乏专业人才

一方面,公证机构参与人民法院案件执行事务中需要投入很多的人才,这些人才以前都是公证处的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他们所接触到的都是传统的公证业务,另一方面,法院执行案件的法官对公证业务也不甚了解。开展公证机构参与人民法院案件执行事务后,专业人才的缺乏成为限制工作效率的障碍。

四、完善公证参与法院执行的建议

(一)完善立法

公证机构参与人民法院案件执行事务中各地的公证机构和人民法院的合作方式各不一样,有些做法甚至差异较大,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就是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因此,出台公证机构参与人民法院案件执行事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公证机构参与人民法院案件执行事务进行明确的规定是公证机构参与人民法院案件执行事务所面临的迫在眉睫的问题。

(二)经费保障

公证机构参与人民法院案件执行事务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维护日常办公支出、人员工资都需要大量财力。经费来源若是由人民法院支出,现在尚缺乏政策依据,若让当事人支出公证费用,又会增加当事人压力。因此,从中央到地方应当建立和规范公证机构参与人民法院案件执行事务中经费的来源情况,设立符合各地区实际情况的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用以保障公证机构参与人民法院案件执行事务常态化和可持续化发展。

(三)人才培训

公证机构参与人民法院案件执行事务中需要大量既知公证又熟悉案件执行的工作人员,而现实情况是公证机构的人员培训和人民法院的人员培训是两个独立的培训体系。因此,急需建立由双方共同牵头,整合优势资源的以公证机构参与人民法院案件执行事务为业务重心的培训机制。

(四)加大宣传

公证机构参与人民法院案件执行事务并不是公证行业的不务正业,而是需要全社会理解和支持的化解纠纷的重要手段。因此,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加大对公证机构参与人民法院案件执行事务的宣传,让所有人了解公证机构参与人民法院案件执行事务的重要性,是让公证机构参与人民法院案件执行事务中更好发展的重要保障。

五、结语

公证机构参与人民法院案件执行事务不仅是司法改革背景下的重大创新举措,也是公证机构和人民法院双方优势资源最大化的整合利用,使公证公信力和司法公信力形成有效的叠加,同时也促进了公证机构和人民法院自身的改革发展。因此,公证机构参与人民法院案件执行事务在未来必将会在全国全面展开,形成常态化、可持续化发展的优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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