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化教学方式在公司法教学中的应用
2019-12-13于海梅
于海梅
潍坊学院,山东 潍坊 261061
《公司法》是法学专业的重要课程,注重理论教学与实践活动相结合,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通过不断的改革与完善,形成了多元化的教学方法,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与实务操作能力,从而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发展对法学专业人才的要求。
一、案例教学在公司法教学中的应用
理论教学是公司法知识结构构建的重要前提。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学习主要是以基础知识的讲解为主,然后通过案例教学进行补充。根据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主要目标,大学生在高校学习期间需要构建系统的法律知识结构[1]。以公司法为例,需要构建基础知识体系与基础理论框架,而这主要是通过课堂讲述来实现。根据目前版本的《公司法》教程来看,教师需要选取阐述简明合理、思路清晰的内容,同时结合学生学习特点以及课程教学进展进行二次加工,从而为学生提供逻辑清晰且条理分明的知识内容,让学生真正的理解了课本上的内容而不是觉得内容过于晦涩深奥。教师在开展教学活动的过程中,需要根据公司法的基本法理、制度、司法实践以及三者之间的联系进行阐述,在进行基本法理与制度解说时需要根据现行规定举例分析,这样一来能够加深学生的理解,同时通过案例的探究与讨论,让理论知识变得更加简单生动,从而提高了教学活动中的师生交流,转变了传统灌输式的教学方法,能够有效提高教学效果。
例如在“股东出资不实时的责任承担”相关知识讲解时,可举例介绍:A、B、C三人在2017年3月出资建设了XX有限责任公司,在同年4月D入股该公司,在2018年5月该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出现严重亏损,欠下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在法院清算过程中发现A在公司设立中出资的机器设备实际价格仅为300万,而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480万,A的个人财产仅有20万。
问题1:股东A出资不符合规定的行为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这个时候可以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出资不实股东需要承担内外两种责任,内部责任包括应补足设立时认缴的出资额并且需要对其他足额缴纳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外部责任则是指在未足额出资部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此时A则需要根据规定向已经足额缴纳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2、当XX公司宣告破产时,如何处理A出资不实的问题?
由此可知,在企业注册资本投入不足时,需要由开办人补足,而补足部分计入破产财产。因此,A需要将补足的180万计入公司破产财产。
问题3、股东D是否需要为股东A出资不实而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股东出资不实连带责任主体范围仅为公司创立时的发起者,而不包括后来入股的股东。从这一规定来看,股东D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而股东B、C二人则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通过案例是教学,可以在理论讲解的基础上,通过案例分析,提高学生的积极性,从而达到启发学生思维的效果,同时能够提高师生之间的交流,从而活跃课堂氛围。
二、对话式教学在公司法教学中的应用
近些年来,司法实践中“刑法民法交叉、刑法民法混合”等复杂案件数量不断增多,这不但对审理法官以及执照律师的专业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对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提出了更严苛的要求,不同法律学科以及课程之间需要加强联系成为目前法学专业教学的共识[2]。有学者认为,在教学活动中都存在着广义上的对话,不管是哪一种教学方式,对话是教学最本质的标识。对话式教学法适用于存在着交叉内容的学科,其主要是通过师生之间的互动与交流,从而构建学科知识结构,相比于传统教学模式上单一讲解方法具有更好的应用效果。在公司法教学中采取对话式教学方法能够帮助学生更好的掌握相关知识,从而构建整体性的法律思维能力。
以“公司转让股权产生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为例进行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在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双方中任何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以夫或妻一方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夫妻一方用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时,需要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若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约定为个人债务,或是能够证明为《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之外的情形。此时可提出问题,夫妻双方在离婚之后如何处理公司产权转让形成的债务?两者是否作为共同债务人?在对学生提出问题之后,可以让学生自足思考和集中讨论,最后根据相关规定以及法规对问题进行梳理和总结,从而让学生对公司法与婚姻法适用范围有更深刻的认识,对实务问题处理也有了更加明确的指导,能够产生较好的应用效果。
通过实践看出,在理论知识讲清楚的前提下,通过积极提问、案例分析,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从而达到启发教学、互动教学的效果,能够掌握不同法律学科适用情况以及不同法规的知识背景,从而形成法律知识结构体系,形成整体思维方法。琐碎的知识碎片无法提高学习效率,而是需要围绕实务问题将不同法律学科之间的知识构建成完整的体系,从而将法律学科之间共通的思想、规定以及制度相联系,从而为未来的工作构建良好的基础。公司法作为商法的重要法律,从实质上来看,其具有组织法与行为法的内容,兼具程序性规范与实体性规范,这决定了公司法与其他法律学科之间存在交叉内容,因此应用对话式教学能够获得较好的应用效果,符合公司法学习要求[3]。
三、研讨式教学在公司法教学中的应用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量新型法律问题由于法律本身漏洞与模糊性导致解决过程中存在很大的争议,公司法也是如此。虽然近些年来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公司法出现了较大的改变,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公司法制度供给与理论供给仍存在不足之处,导致公司治理过程中行政审查引起的相关法律问题出现了较大的争辩。例如近些年来非常流行的P2P理财产品引起的各种金融犯罪案件。
公司法作为应用性学科,其学习最终是要落实到具体实务操作中,因此在教学活动中需要对目前新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直面问题的复杂性与多样性,引导学生通过情境创造,对目前问题进行探讨。研讨式教学的应用需要教师采集一些时下热门的案例或话题,在教师的指导下,将问题细分为不同的小问题,寻找文献,合作探究,提出各自的观点。在此过程中,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掌握与印象加深,同时能够提高其思维能力。此外,还可以结合学生的兴趣与未来发展方向,选择有同样兴趣的同学,鼓励学生查阅相关资料,做好课题准备,开展学术研究。例如我国2005年公司法第16条对公司对外担保能力进行了规定,由于该规定内容仍较为抽象模糊,导致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认定问题仍有很大争议,争议的问题主要有:假设公司章程没有就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规定,公司是否有对外担保的能力?假设公司章程对公司对外担保的决议机构规定不明确,由股东(大)会还是董事会作为决议?假设公司章程就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规定,那么违反公司章程的担保效力如何?第三人是否有义务审查公司章程及对外担保的公司内部决议?对于以上问题的不同理解,直接影响着对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认定,因此可以引导学生对该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四、结束语
公司是国家经济的基本组成单位,也是市场经济中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环境越来越复杂,公司法作用也日益突出。公司经营活动中引起的纠纷和争议也不断增长,掌握公司法的基本制度与原则对于公司管理者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尤其是未来想要从事企业法律顾问或商务实务工作的法学专业学生。因此,公司法教学过程中需要采用多元化的教学方法,从而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与整体思维,有助于其未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