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创新道路的理论溯源及其比较研究
2019-12-13王君也
王君也
(1.西南大学农学与生物科技学院,重庆 400715;2.重庆智库研究院,重庆 400020)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党的十九大报告将创新作为“五大发展理念”之首,创新被视为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动力,自主创新更成为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和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依托。现阶段,省际、区域间正在实施的创新驱动发展的指标和措施将全方位助推自主创新。本文通过对中国自主创新道路最新理论的回溯,并以长江经济带战略涉及的11省市为例,研判基于比较研究的创新发展战略趋向。
一、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的理论溯源
习近平新时代科技创新思想作为马克思主义科技创新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道路问题是关系党的事业兴衰成败第一位的问题,道路就是党的生命”[1]。要把前途命运牢牢掌控在自己手中,就要有志不改、道路不变的坚定和执着。纵观世界主要创新型国家的发展历程,每个国家的创新道路模式各不相同、路径各具特色,“既有全面领先的,也有成功追赶的,还有抓住机遇异军突起的”[2]。“对于创新道路而言,没有绝对的哪条道路更好、更优越,关键是要看其能否适应本国的经济发展阶段、社会状况和国际政治、经济大环境的要求。”[3]“履不必同,期于适足。”一个国家只有找到适合本国实际的创新道路,才能实现自己的发展目标。对于企业而言,将面临探索一条以“云创新”模式为核心的高质量自主创新道路的历史任务[4]。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鲜明的阶段性和多层次性,是实现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的必由之路。中国特有的历史基因和传统、大国特征和优势、实现“中国梦”战略的客观需要和巨大需求、中国对人类发展的责任和贡献,决定了中国必须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这条道路既不是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实践的再版,也不是西方发达国家科技创新道路的翻版,而“是在马克思主义科技观指导下形成的道路,是一条从中国科技事业发展实践中探索出来的道路,是一条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为根本指向的道路”[5]。在日趋激烈的全球综合国力竞争中,中国在科技创新上要有自己的东西,“不能总是指望依赖他人的科技成果来提高自己的科技水平,更不能作其他国家的技术附庸,永远跟在别人的后面亦步亦趋。我们没有别的选择,非走自主创新道路不可”[6]。
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关键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要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6]的方针,着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自主创新能力是国家竞争力的核心。中国与发达国家的科技经济实力差距主要体现在创新能力上。推进科技创新,必须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摆在全部科技工作的首位,“超前谋划,下好先手棋,打好主动仗”[6]。只有采取“非对称”赶超战略,创造出别人没有的“一招鲜”,发展独有的“杀手锏”,把关键核心技术掌握在自己手中,抢占未来经济科技发展的先机和制高点,才能真正掌握竞争和发展的主动权,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国防安全和其他安全 。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必须夯实自主创新的物质技术基础,加快建设以国家实验室为引领的创新基础平台,推进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实施,深入推进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形成代表国家水平、国际同行认可、在国际上拥有话语权的科技创新实力。
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关键是发挥中国的制度优势。发挥社会主义制度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是中国科技事业区别于西方发达国家的重要特征,也是在科技领域实现重点突破的有效途径。“最大的优势就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这是我们成就事业的重要法宝”[6]。全国一盘棋,集中力量办大事,能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通过运用优势资源,弥补资源整体匮乏的不足,但“要建立在集中智慧议大事,集中群力定大事,集中意见选大事,集中办法管大事之上”[7],充分发挥政府、市场、企业、科研机构、大学的功用,“使科技创新既服务于国家意志和战略目标, 又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8],形成推动科技创新的强大合力。在中国转型发展的进程中,推进科技创新跨越也要依靠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法宝。缩小与发达国家在创新领域的差距,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进而实现以创新引领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坚定地走好中国特色的自主创新道路。
二、长江经济带11省市创新驱动发展举措比较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创新内涵极其丰富,一般说来,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创新是指科技创新,广义的创新则是包括科技创新在内的全面创新。创新始终是推动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向前发展的重要力量,惟创新者进,惟创新者强,惟创新者胜。创新领域全覆盖,包括理论、制度、科技、文化等创新。其中,“理论创新是先导,引领创新的方向;制度创新是基础,夯实创新的基石;科技创新是核心,塑造创新的动力;文化创新是保障,提供创新的氛围”[9]。本文从创新主体培育、创新要素投入、创新空间孵化、创新活力释放、创新服务优化、创新产出绩效、创新环境支撑和创新治理体系等8个指标,对长江经济带11省市(1)长江经济带11省市是指: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和云南。的创新驱动发展举措进行横向比较。
(一)长江上游地区创新驱动发展举措比较
长江上游地区4省市的创新驱动发展举措从共性来看,在创新主体培育方面,长江上游地区4省市(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都强调壮大高新技术型企业和加大扶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在创新要素投入方面,4省市都强调人才的培育、引进和激励,在人才引进、人才培养、人才激励和促进人才流动方面制定了相应的支撑政策。在创新空间孵化方面,4省市强调创建一批新型孵化载体,鼓励社会力量利用闲置建筑建设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新型科技孵化载体,强调构建开放型众创空间。在创新活力释放方面,4省市均突出强调优化重点领域,打造创新发展增长极。在创新服务优化方面,4省市都提出强化金融对创新的支撑功能。在创新产出绩效方面,4省市都比较注重强化科研项目立题的市场化导向,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重,加快发展技术交易市场。在创新环境支撑方面,4省市均出台了关于深化科研管理体制改革、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在创新治理体系方面,4省市强化组织保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做好示范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长江上游地区4省市的创新驱动发展举措从差异性来看,主要表现三个方面:
第一,政策侧重点存在差异。在创新服务优化方面,重庆鼓励银行业加强差异化信贷管理,放宽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四川注重推进商业银行科技支行建设,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科技创新研发提供多渠道、多元化融资服务;云南强化技术转移转化服务,向社会提供科技成果信息公共服务。在创新环境支撑方面,重庆注重完善支撑创新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为科研单位、科研人员“松绑”;四川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为创新型企业注册提供便利;云南注重培育开放公平的市场环境和营造崇尚创新的文化环境;贵州强调清理规范收费项目。
第二,政策具有地域特色。在创新人才要素方面,重庆重视对企业家的培养。在创新活力释放方面,四川加大推进成德绵创新改革试验的力度;云南提出加快以滇中城市群为核心的区域创新中心建设。在创新产出绩效方面,四川、云南和贵州广泛开展军民协调创新,发挥军民融合科技项目的带动作用和军民结合产业示范基地的聚集优势,构建军民融合发展产业格局。
第三,政策支持力度不同。在创新主体培育方面,4省市支持企业创新的力度不同。一方面,考虑到研发过程的高风险性,重庆鼓励规模以上企业每年从销售收入中提取3%—5%作为研发准备金,税前按实际支出额进行加计扣除,并按其新增研发投入的10%给予奖励。另一方面,创新需要激励,重庆对市场认可并经专业评定的市级新产品,连续两年按新产品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财政补助,对具有发明专利的市级重大新产品,补助时间延长至三年,对符合高端协同创新机构认定条件的,财政稳定支持的经费最高可达其运营费用的1/3;贵州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提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含两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在创新产出绩效方面,重庆提出市级财政科技经费用于市级科技计划中市场类科技项目和企业牵头实施的项目比重均不低于80%,对科技人员的奖励应不低于净收入的50%,作出主要贡献人员所获得的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四川、云南和贵州规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按至少70%的比重划归成果完成人及其团队所有。
总体而言,重庆以长江上游经济中心的建设目标为引领,在长江上游地区创新驱动发展中发挥了引领作用,并加大对创新型企业家的培育。但在科技成果激励方面还有待进一步优化,可进一步提高对科技团队和人员的分配比重。
(二)长江中游地区创新驱动发展举措比较
从共性特征来看,在创新主体培育上,长江中游地区3省(湖南、湖北、江西)均突出企业的主体地位,强化企业创新的制度保障。在创新要素投入上,3省均强调人才要素在创新诸多要素中的重要地位,并围绕高端人才培养与引进制定相关政策。通过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和科技人才评价机制,并制定一系列人才引进计划来集聚和用好创新人才。在创新空间孵化上,3省均提到注重创新平台与载体的搭建,布局一批便捷开放的众创空间,支持发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新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新型孵化载体建设和运营,促进孵化与投资、创新与创业相结合。在创新活力释放上,3省聚焦聚力重点领域创新,搭建高效创新平台体系,实施重大创新项目或工程。在创新服务优化上,3省均提到通过金融创新完善金融服务,健全创新服务政策与体系。在创新产出绩效上,3省均强调通过激励推动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在创新环境支撑上,3省遵循的共同思路是通过推进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创新评价机制来营造良好的创新制度环境。其中,“简化”“下放”是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词,如实行项目资金预拨制度,简化科研项目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改进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简化科研项目经费报销程序,下放采购权限。创新评价机制强调“市场化评价方式和机制”,并调整相关评价指标,如把“技术转移和科研成果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科技人员从事成果转化和服务、创办领办企业业绩”等纳入评价指标体系。在创新治理体系上,3省均将“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完善配套、督导考核”作为创新治理体系的政策设计思路,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加强政策、规划、改革举措的统筹协调和有效衔接,形成政策合力和有效保障。
长江中游地区3省的创新驱动发展举措从差异性来看,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政策视角或侧重点有差异。在创新主体培育上,江西和湖南突出了协同创新在创新主体培育上的重要作用;在创新要素投入上,湖北和湖南在强调人才要素的同时,也聚焦了科技创新资金要素的投入;在创新活力释放上,湖北和湖南还强调了“开放合作创新”,湖南更是提到借助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契机,优化区域创新体系布局;在创新环境支撑上,湖北侧重于科技管理改革,而江西和湖南除此之外,还强调了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支撑作用。
第二,区域具体政策体现个性。江西提出改革创新治理体系,建立省级创新决策咨询机制,定期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国内外创新动态,提出重大政策建议;湖北在创新主体培育方面提出大力培养职业经理人,建设战略企业家队伍,突出企业家的主体地位;湖南在创新评价机制上积极推行第三方评价,探索建立政府、社会组织、公众等多方参与的评价机制,同时在治理体系上依托省科技智库建立科技创新决策咨询机制,为制定创新发展重大战略和政策提供智力支持。
第三,相关具体政策力度有区别。在创新产出绩效方面,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重不同。江西在提高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比重时提出“将高校院所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在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所属单位之间合理分配,用于奖励科研项目牵头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重不低于60%”;湖北和湖南均提出“高校院所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成果持有单位可提取不低于70%的净收益比重,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湖北和湖南的收益分配政策力度要高于江西。
(三)长江下游地区创新驱动发展举措比较
从共性来看,在创新主体培育上,长江下游地区4省市(上海、江苏、安徽、浙江)均强调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并提出完善创新企业培育机制,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发展规划。在创新要素投入上,4省市均重点突出人才要素的驱动作用,并主要围绕高层次人才引进、人才培养与评价机制、人才的激励与流动等方面展开具体政策设计。在创新活力释放上,4省市均强调以各类创新园区为基础打造创新平台并优化布局,如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江苏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浙江宁波和温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安徽合芜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在创新服务优化上,4省市均突出强化金融对创新的支撑功能,推进科技与金融紧密结合,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快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创新投融资体系。
长江下游地区4省市的创新驱动发展举措从差异性来看,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各地政策侧重点不一。具体而言,在创新主体培育上,浙江基于产学研协同创新视角强化企业主体地位,安徽侧重于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在创新空间孵化上,上海突出建造开放便捷的众创空间,浙江重视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基地、留学人员创业园等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在创新活力释放上,浙江注重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和开放创新。在创新产出绩效上,上海和江苏从机制调整与体制改革层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而浙江则基于市场导向着力从需求端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在创新环境支撑上,上海强调中介服务和法治保障,江苏重视制度环境优化和知识产权保护,浙江着眼于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文化,安徽注重管理体制改革与创新文化氛围营造。在创新治理体系上,上海和江苏基于创新管理体制机制的视角,推进以市场为导向的政府管理创新和制度调整,而浙江和安徽基于组织管理实施的角度,强调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评价考核工作。
第二,具体政策力度不同。以创新人才引进力度为例,上海对顶尖人才团队的资助高达1亿元;江苏实施顶尖人才顶级支持、“凤还巢”等计划,对世界一流的顶尖人才团队一事一议,最高给予1亿元项目资助;浙江实施领军型创新团队引进培育计划,对入选的创新团队,省、市、县(市、区)财政给予500万—1 000万元的经费支持,对顶尖创新团队实行“一事一议”;安徽实施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扶持计划,每年面向全球公开引进十个左右创办企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省财政按不超过市或县支持额度,对每个落地团队参股支持1 000万元。
(四)长江经济带11省市创新驱动发展总体评估
通过对长江经济带11省市创新驱动发展举措的比较,尤其是分长江上游、中游、下游的比较,可以得到如下三个结论:
第一,就长江上游地区而言,重庆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近年来,重庆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创新需求旺盛,以创新需求带动创新供给,创新势头与前景可期。作为“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的联结点,重庆的功能定位之一是“建设产业实力强、要素集聚力强、城市竞争力强、区域带动力强的长江上游地区经济中心”,重庆应该也有条件在长江上游地区的创新驱动发展中起到引领作用。
第二,在长江中游地区,作为中部崛起的战略支点,湖北在创新发展的基础环境、政策条件等方面具有比较优势,旨在打造区域创新高地,引领中部地区创新驱动发展。在创新发展政策上,与重庆相比,双方总体框架与思路较为接近,但湖北在一些创新政策力度上,尤其是成果转化分配比重上要大于重庆,在创新驱动发展上两者互有较大的学习借鉴空间。
第三,在长江下游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在创新发展的基础条件和实践经验等方面均领先于长江经济带战略所涉及的其他省市。同处下游地区的安徽在创新驱动发展中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学习借鉴上海、江苏、浙江等两省一市的经验,调整自身的创新思路与政策,诸如加大研发投入、注重人才要素的优化配置以及加快创新人才的引进等。
三、基于比较研究的创新发展战略走向前瞻
在全国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大背景下,长江经济带沿线的众多城市超前布局,谋划自主创新。在此过程中应理性把握,利用好比较优势,强化创新源头供给能力,明晰并持续推进各项政策的落地,继续强化技术供给、资本来源和创新生态这一区域创新发展的三大关键支撑,进而明晰创新发展战略的走向。
(一)大力培育引进创新主体
在科技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三类创新主体中,突出科技企业这个重点和新型高端研发机构这个难点,加强政策集成和市区(县)联动,强化创新服务,实施监测考评,力争创新主体规模和创新能力实现较大突破。
除继续大力实施以双高企业为核心的科技企业“百千万”工程、新型研发机构培育计划和统筹推进各类重点人才工程外,应重点启动实施好培育引进高新技术企业专项行动和知名院校技术创新合作专项行动,以弥补高端研发资源不足的短板。
(二)加快完善创投体系
依托政府创投引导基金、知识价值信用担保基金和OTC科技创新板,进一步完善科技股权投资体系、债权融资体系和众筹募资体系,尽快形成基本适应各类主体创新创业需求的资本支撑。一是抓好知名创投机构合作专项行动,加快与区县、园区、高校、院所、金融机构及龙头企业共同组建创业投资基金,迅速壮大创投资本规模和提高创投资本运营管理水平。二是扩大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改革试点,在总结知识价值评价体系与知识价值信用贷款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适时扩大改革试点范围。三是完善众筹募资平台。进一步完善OTC科技创新板运行机制,优化科技型企业挂牌标准、审查程序和融资辅导服务,推动试点股权份额转让,探索建立与不同层次资本市场之间的转板机制。
(三)统筹布局各类创新服务平台
继续统筹布局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培育三类创新服务平台,形成跨区域、跨领域整合创新资源的机制,构建开放协同的创新生态。一是升级科技资源共享平台。按照“分享经济”的理念,利用“互联网+”的手段,升级打造资源共享平台和协同创新平台,实现创新资源特别是科技人才、科研设施、科技文献等资源的高度开放和高效流通。二是建设技术创新导航专利平台。整合全球专利数据资源,建设集专利申请、企业托管、知识产权金融、专利交易等为一体的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的专利大数据分享服务,支持企业开展技术研发、技术引进、投资并购和海外专利布局。三是完善科技成果交易平台。发挥科技要素交易中心的引领作用,健全评估评价、交易撮合等功能,依托片区分中心、高校院所的技术转移机构以及各类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形成较为完备的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四是提升新型科技孵化平台。按照孵化功能齐备、创投资本充足与商业模式完整的基本思路,完善新型孵化平台布局,引导现有孵化平台改造升级,重点培育引进专业化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同时,加快实施知名孵化平台引进专项行动,着力引进“技术+资本”“品牌+模式”的知名孵化平台。五是打造军民融合创新平台。按照“计划协同、平台联建、资源分享与双向转化”的工作思路,协调整合军地科研、设计、教育、人才、设备等资源,重点推进与国内优势资源共建的军民融合创新研究院建设发展。六是建立科技金融支撑平台。着力打造科技金融线上专业网站,逐步完善由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区(县)分中心与科技园区用户服务站组成的线下服务载体,为科技金融供需对接、科技企业项目路演、挂牌上市等提供综合服务。七是建设各类科技创新园区。加快推进国家自创区、高新区、农业科技园区、特色产业科技园区、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园区和“双创”基地建设,形成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的双重示范,塑造更多依靠创新驱动、更多发挥先发优势的引领型发展。
(四)深化科技管理体制综合改革
尊重科技创新规律,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推动政府职能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以构建开放协同、高效灵敏的创新体系为目标,进一步加大统筹力度,持续深入推进科技管理体制综合改革,为创新发展提供动力和制度保障。重点抓好六项改革:
第一,深化科研项目管理改革。以完善项目的生成模式和管理机制为重点,真正实现把产业技术创新项目管理实质性调整为实施产业技术创新政策,真正形成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真正将科研项目决定权、技术路线选择权、科技经费使用权和研发成果收益权全部赋予企业。
第二,深化科技经费管理改革。精简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管理,取消项目申报环节的预算编制和审批;建立经费资助强度与科研投入、创新绩效挂钩机制;建立健全科研活动分类支持机制,对产业技术创新类项目更多采取目标导向的后补助方式。
第三,深化科技成果管理改革。重点推进科技成果初始权益分配制度改革试点,在科技项目立项之初就明确团队与单位以及团队成员之间的成果转化权益分配比。改革科技成果等技术类国有无形资产管理,允许科技成果经集体决策实施协议转让并实行尽职免责。
第四,深化科技金融管理改革。探索以知识价值为核心的股权投资决策模式,降低估值、管理和退出交易成本,建立以科技型企业培育为核心的种子基金和天使基金绩效评价制度,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基金撬动社会资本、培育市场主体、服务创新创业的作用。完善知识价值信用评价体系,健全贷款风险控制与补偿机制,加速打通科技型企业以知识价值为核心的轻资产融资绿色通道。
第五,深化科研院所管理改革。通过设立绩效激励引导专项,建立科研院所绩效评价制度,完善稳定支持科研院所的资金渠道,允许科研院所按照自主选题、自主立项、自主结题的方式利用专项资金培养科技人才特别是青年人才。允许科研院所引入社会资本组建科技研发集团,或者利用局部优势科技创新资源发展混合所有制研发企业或科技服务企业。支持科研院所建立独立法人性质的科技研发服务平台,或者与企业、高校、园区协作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
第六,深化科技人员管理改革。改革科技人员薪酬、职称和岗位管理制度,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重点探索职称评聘分离、职称与待遇脱钩改革,支持有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和大型国有企业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自主评审职称,按岗定薪、岗变薪变;逐步扩大改革试点范围,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双肩挑”人员兼职创新创业。
(五)加快政产学研用深度融合
进一步明晰政府、企业两大主体之外的其他主体在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方面的职能职责,健全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和科研院所参与创新体系建设的支持性措施,调动其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着力构建政产学研用一体的创新网络。从“产学研”三位一体过渡到“政产学研用”五位一体,发挥政府、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用户各自的比较优势,在重视产学研协同的基础上,发挥好政府的作用,利用好用户的市场导向作用,从用户层面促进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创新思维上的转变。为此,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协调、管理、支持等角色,注重领先用户的培育,建立多元主体之间的人才交流机制,从而促进跨领域跨行业协同创新,推动各类创新主体打破壁垒开展深度合作。
(六)建设地方联合创新平台
汲取创新型城市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先进经验,组织由政府、企业、专家、媒体等人员构成的代表团进行实地考察,对照国家创新型城市构建的相关指标体系,查找差距,早日建成国家创新型城市。加强与北京、上海、深圳、杭州等经济发达地区的合作,建立合作平台,构建长效合作机制,促进创新要素、资源在省际间的合理流动。利用东西协作和对口支援的相关政策,以及东部地区产业转型升级,将产业承接与创新要素集聚有机结合,加快建立和完善一批创新成果转移转化中心、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和产业专利联盟,为创新成果转化及其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平台支撑。
(七)建立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和科技创新调查制度
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二次会议的相关要求,加快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建立科技决策咨询制度。组建科技决策咨询委员会,把脉科技决策和相关政策,使其立足点放在支撑区域发展全局、服务重大科技决策需求上,着力做好机制设计。赋予企业家、科学家、科技人员在科技规划、科技政策、科技标准制定方面更多的话语权,促进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常态化、制度化。
此外,还要完善科技创新调查制度,健全科技预测机制。组建科技创新调查制度咨询专家组,负责对建立创新调查重点任务部署、创新活动统计调查方案制定和创新监测评价报告提供咨询和建议。明确科技创新调查的主体、内容、具体要求以及调查数据、资料的处理方式,为决策的制定和优化提供依据。
(八)借力新型智库进行第三方评估
新型智库是创新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重要主体之一。国家领导人在多个场合强调要加强第三方评估,新一届中央政府成立以来,“第三方评估”五次成为国务院常务会议议题。第三方评估已成为提高公共政策绩效的重要促进手段和督查工作的重要补充。随着创新中心建设的逐步深入推进,更需要与新型智库合作发挥其思想先导和理论支撑作用。可引入国内外知名智库对创新中心建设的专项政策效应开展第三方评估,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创新券等,并提早谋划创新驱动发展“十四五”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