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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再认识

2019-12-13王艺睿

法制博览 2019年21期
关键词:鉴定人证人专业知识

王艺睿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28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2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自此为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开了先河,也为我国的专家辅助人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在2018年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197条第2款规定中可以发现与前者的内涵没有显著差异,就此可以总结出专家辅助人的几种不同情况,一种是不参与庭审和质证,在侦查阶段协助侦查机关对证据进行收集和检验,为侦查机关提供专业知识的人,另外一种人就是相当于鉴定人所处的地位,他们可以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对案件所涉及的一些专业的问题提出自己的鉴定意见,不用被职位所影响,具有绝对的中立性和公正性。但是在第192条第2款规定中出现的“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就是需要我们进行探讨和挖掘的角色,它的内涵是由控辩双方申请,法院在必要情况下批准出庭,允许其参加诉讼的专家辅助人。[1]

一、专家辅助人的概念和意义

专家辅助人,是指:“通过接受教育、不断学习以及长期工作实践等一系列的方式,获得了对于某一个领域的专业的知识和经验,并且在进行诉讼的时候可以做到接受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委托行为,并且对鉴定意见进行全面的说明和解释,并且在这个过程中能做出准确的意见的人。”这里提到的专门知识的人,被学术界称为专家辅助人。

因此,处理刑事案件的专家辅助人可以以一种新的诉讼形式,积极地参与到人们的视线中。所以,在各个领域各个精通的专家可以依据自己多年学习到的专业知识以及实践的经验,在法庭上对案件参与质证,这是对我国的法律制度完善的最有效的途径之一。在现行的鉴定制度上,专家辅助人一方面可以有效地解决它存在的问题弥补了它的不足,也在鉴定意见质证上有质疑的功能,能够加强当事人的对质权[2],在质证的时候更加有效,提供给法官认定的证据、保障法官科学的裁判;但其还有另一方面的作用,可以保证公民的合法权利也可以保证在程序上吸收不满。对于刑事案件来说可以使庭审的程序以及证据法变得更有意义,实现了我国践行依法治国的理念,以及多元刑事诉讼的目的。

(—)维护当事人诉权

“鉴定意见”在很早之前的刑事诉讼法没有被修改,学术界人们都称之为“鉴定结论”。具有很高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鉴定意见在目前司法实践中被频繁使用,在对案件事实认定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增加了诉讼参与人的负担,即诉讼参与人由于专业知识匮乏无法对鉴定意见实现有效的质证,而专家辅助人恰恰能够弥补双方在专业知识上不足的局面,帮助他们对鉴定意见发表意见和看法。

(二)推动控辩双方平等对抗

首先,专家辅助人接受一方委托参与诉讼,经济上依赖委托方,在尊重科学事实的基础上会从偏向委托方的角度提出意见、看法,这样也可以增强同诉讼相对方的对抗性。其次,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具有天然的不对等性,专家当事人存在的意义主要是,增强当事人一方在诉讼过程中的鉴定意见质证力度,从这几个方面可以得出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平等性良好。

(三)补充完善鉴定制度

首先,补充鉴定制度,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专业问题分外复杂,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一定能应对所有的问题,面对这样的问题就需要特定领域的专家从专业角度发表自己的看法,向法庭作出解释说明,以便于司法人员破获案件。其次,完善鉴定制度,鉴定机构具有天然的权威性,多数法官对鉴定意见十分信赖,但鉴定人并非万无一失,由于在诉讼过程中受到了很多的主观因素影响,鉴定人有时候出具的鉴定意见也不都是正确可用的,而专家辅助人制度恰恰可以检验鉴定意见。

二、中外专家辅助人制度

(一)英美专家证人制度

美国这个经济大国设定的类似专家辅助人的诉讼的角色被称为专家证人,它的特点是具备一定独特的专业知识,技能以及经验。而且根据提供的证据或者事实的争议处,提供科学有效、技术良好或者其他意见的证人。由于美国实施的政策不同,他们主要是对抗性诉讼机制,所以专家证人一般都是由当事人雇佣[3]。因此在许多情况下,专家证人将加入各自阵营以相互对抗。虽然专家必须陈述与一般证人不同的事实,但专家证人的地位仍然是诉讼当事人,证人必须接受检察官和辩护人的盘问。在法庭辩论中,检察官和辩护人都将关注其他专家证人资格的存在,并以此方式查明并公布其他专家证人自己资格的不利之处。它无助于确定其他专家的证人资格,从而妨碍其他专家的证词的有效性。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美国关于法规的法律对专家证人的资格不够严格,但专家证人的责任很高。

专家证人制度是指英美法系中接受当事人委托并利用某一领域专业知识的优势向当事人提供技术证据以对抗另一方专业知识的人。首先,专家证人是一种证人,其专业领域的技术观点通过对主要调查的交叉询问和交叉询问,作为证人证词具有证据效力。其次,专家证人英美法系国家受各方委托,因此他们与辩护人相似,可以说是具有专业知识的辩护人。因此,专家证人的证词自然会使当事人受益,而且这一立场有明显的倾向。

(二)意大利专家辅助人

意大利这个国家在刑事诉讼方面的技术顾问制度,其实是根据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模式而建立的,它的主要作用就是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和公诉人可以聘请技术顾问。[4]这样做的目的就是帮助聘请技术顾问的那方能够实施监督鉴定专家出具的鉴定报告以及鉴定专家的行为活动,以及对聘请方解释报告,最终把己方的意见汇总,做成备忘录或者其他交给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技术顾问提出的一些意见不能作为证据被使用,所以技术顾问的地位就不能够与证人的诉讼地位一样,意味着技术顾问仅仅只为聘请方提供服务。在正常情况下,法官无权咨询技术顾问,所以由此看来,技术顾问是不具备证人的诉讼状态的。因此,意大利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指明技术顾问的法律地位,但是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用不同的功能来区分技术顾问所拥有的法律地位。

三、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程序

随着法律的范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扩大,法律专业问题变得无处不在,没有专业背景的法官,政党,调查员等也要解决一些特殊问题。我们依靠我们的专业知识,应该将这种依赖性规范化,笔者愚见,独立于专家助理的诉讼当事人的定位将更加可靠地保证当事人有权反击和提高专家助理参与诉讼的意愿,从而使法官能够更好地了解案件的事实。确保直接言语的原则得以实施,这必然将是一个更公平的审判。

(—)公益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

中国的公益诉讼涉及高度的专业性和高技术要求,检察机关不能同时拥有各种专业人才。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他们在获取证据方面存在识别困难。因此,应尽快建立公益诉讼辅助人员制度,以弥补专业知识的不足。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2018年12月6日,厦门市检察院任命了33名专家助理。2018年12月28日,茂名市检察院聘请了19名公益诉讼专家。聘请了具备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督,医疗,高等专业技能和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作为专家和助理。专家助理承担起为评委提供专业知识的作用。最后,还可以就指控中的专业问题提供专业建议。依据并遵循检方的要求,他们将在处理相关的公益诉讼案件义不容辞地充当起“外部大脑”,并协助检察官解释事实或证据中涉及的具体问题,进行解释或提供专业建议。

在公益诉讼审判过程中,专家助理的意见可能会削弱或推翻评估意见,但是又可能会增强或者补充评估意见。具有一定偏差的各方委托的专家意见相对来说具有一定的主观性[5]。鉴定人根据规范程序所获得的评估意见,而专家辅助人和专家证人专注于自己的知识或经验。关于各种类型问题的个人意见应该具有相同的证据,并具有作为最终确定的基础的功能。

(二)医疗专家辅助人参加诉讼程序

在医疗领域,长期以来,中国的法医专家系统实施了单轨运行机制,缺乏监控机制来进行检查检测和平衡。并且,由于专业知识的限制和障碍,当事人,律师和法官很难找到问题出现的症结所在,这可能是不可靠或错误的法律意见的出现的根由,这必将导致对事实的错误认识。有必要引进医学专家来协助人们,有效实现专家之间的平等交流以及在技术上的平等博弈与制衡,在最大的程度上,给予当事人和律师的报酬,以及有些法官在一些专业知识上的缺乏,防止法医专家意见不可靠甚至错误成为最终决定的依据,从而实现对法医专家意见的实质性调查,确保刑事司法和人权得到保障。它深入分析了参与刑事诉讼的医学专家助理的一些法律问题,并期望刑事专家辅助人应得到犯罪分子的协助。这种规则的设计是十分有益的。

1.医疗专家辅助人的权利

医疗纠纷诉讼中专家辅助人的权利和义务,不仅是保证民事诉讼履行职责的依据,也是保证该制度得到有效运用的保证。在医疗纠纷诉讼的案件中,专家辅助人的权利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第一点,专家辅助人拥有了解医疗诉讼信息的权利,专家辅助人享受参与医疗的纠纷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的权利,他们有权知道医疗诉讼案件中的所有情况和详细的信息,并且依照法律可以阅读了解医疗鉴定意见以及其他相关的医疗专业问题的信息,为了能更有效积极地参与到诉讼过程中。第二点,拥有质疑医疗鉴定的权利,在医疗纠纷的案件中,当事人聘请的医学专家助理有权利质疑医学鉴定人所提供的结果,并要求他们详细阐述医学鉴定的技术手段,原则方法,鉴定过程和数据资料提出意见,并且质证鉴定人提出的评估意见,有效地监督医疗纠纷案中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第三点,诉讼过程中可以对医学提出一定的发表意见的权利。当事人聘请的医学专家辅助人有权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对案件的专业方面表达独立客观的专家意见和理由,并对其他特殊情况进行解释和表达意见以及提出问题。第四,收取费用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专家辅助人的费用由申请方承担,专家辅助人可以依法申请付款。第五,拒绝的权利。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实施专家辅助人的出发点是澄清具有强烈专业性和复杂案件的医疗纠纷的真实性,并在法庭听证会上消除专业医疗问题的障碍。为了帮助查明事实和证明相关证据理有权拒绝当事方的虚假声明或超出其技术领域的要求。

2.医疗专家辅助人的义务

除了履行其他诉讼当事人的义务外,医疗纠纷诉讼专家辅助人还必须根据各自的特点履行以下义务:向法院作出真诚陈述的责任,其次是集中职责和诚实履行的义务,第三是在同一案件中不是双方的专家辅助人,第四是对医疗纠纷的秘密有着巨大的保护义务,这对医疗纠纷专家辅助人尤为重要,因为它涉及患者的个人隐私。医疗纠纷诉讼专家助理监督评估过程,加强当事人的盘问能力,法官充分理解与案件有关的具体医疗问题,实现法律的正确适用它可以帮助。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实施专家辅助系统,缓解了医疗案件中的职业障碍,协助当事人解决案件中的医疗专业问题[6],以及当事人的法律和法律权利能够得到真正的保护。

如果能够有效地帮助医学专家辅助人能够帮助人们真正实现自己的保护权利,在诉讼活动中实现司法公正的价值,必将为建设法治政府,实现法治奠定坚实的基础。[7]

四、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

(一)提高专家辅助人认可度

从当事双方的角度来看,当事人对专家辅助人制度可能并不十分熟悉,大部分公民缺乏相应的法律意识。从法官的角度来看,法官接受的案件数量非常多。特别是在基层法院,如果在司法实践中使用专家辅助人制度,不仅会拖延案件审理的效率[6],还会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从专家辅助人的角度出发,专家辅助人将关心他们是否能够在同一领域遇到相识之人,就专业问题表达自己的专家意见是不方便的。笔者认为,首先,我们应该增加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宣传,扩大公民的认识,根据地方法院受理的案件类型,适当放宽了法官的认知度。最后,应加强对专家辅助人职业道德的培训。应建立专家库或专家名册,并在内部建立信用标准,以确定符合标准的数据。[8]在此数据之上或之下,应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

(二)使专家辅助人拥有独立诉讼参与人的身份

目前,中国的一些相关法律为专家助理提供了规定,但他们没有对其身份做出具体规定。关于诉讼的学术地位存在很多争议。上面已经解释了具体争议的内容。笔者认为,其在诉讼中的地位应该是一个独立的诉讼参与者。原因如下:首先,专家辅助人在诉讼权利和相应义务方面与民事诉讼法中原诉讼参与人有异同。对于当事人而言,他们可以在诉讼中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可以对鉴定意见进行盘问;经法院批准后,他们可以向鉴定人发出询问;他们都有义务接受法官和另一方的质询[9]。诉讼代理人的共同点是,他们代表自己的当事人表达意见。和证人的共同点是,他们必须首先得到法院的批准才能表达他们对案件的意见,他们的意见将被视为证据。和鉴定人的共同点是,参与诉讼的前提必须是法院的批准首先在其参与之前获得,在参与诉讼的过程中,主要依据的是案件的专业问题,但是要想成为独立的诉讼人,首先最关键的地方就是与上述几位人员的工作是有区别的,第一,启动专家辅助人只能通过当事方来启动,对此法院有权利对其进行审查确定其有必要,经过法院的审查后,再确定其是否可以参与诉讼。其次,专家辅助人代表参与法院审判活动的各方,专家辅助人的活动范围仅限于处理涉及的具体问题的法院审判。第三,在法庭听证会上,专家辅助人对案件涉及的特殊问题的意见可以作为证据。

(三)明确专家辅助人的资格

关于专家辅助人的资格,作者认为合格的专家辅助人需要具备以下条件:首先,专家辅助人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经验和技能,以解决案件中涉及的具体问题。英美法律体系对专家证人的资格相对宽松。他们强调,专家证人的专业知识和他们表达的意见可以帮助裁判了解案件的事实。大陆法系国家对鉴定制度中鉴定人的资格有更严格的要求。它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必须是具有较高文化程度,有特殊才能和良好声誉的人。虽然各国专家的评定资格条件不同,但总的来说,近年来越来越明显的趋势是专家要求获得专业知识的范围,变得越来越宽松。对专家获取专业知识的途径的审查已经成为影响证词证明力的一个因素。自此以后,笔者认为专家辅助人的资格不应该在立法上有过多的限制。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专家辅助人,首先就要具备良好且高质量的职业道德,但是由于道德是摸不到的一种意识范畴,所以不能对其进行认定,在对案件的法庭审判中,笔者认为,法院可以在司法实践中建立专家名册或专家数据库,并可以跟踪专家辅助人并在法庭上记录专家辅助人的表现,以便法院确认专家辅助人的资格。

因此,笔者认为,专家辅助人制度应被视为一种新型的诉讼参与人,并被其他列为民事诉讼法(上述其他六类)中的诉讼参与人具有相同的地位。在短期证据中专家助理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在新的司法解释中,专家助理的意见在某些条款中作为证据进行了审查。专家辅助人的意见是否可以作为独立的证据,仍有待进一步研究,程序化出庭的专家辅助人的规范也有待进一步澄清。

专家辅助人作为一种新的制度,专家辅助人在立法规定和实践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缺陷和不完善。[10]该制度的运行状态是否能够满足立法的需要,不仅需要诉讼当事人的参与,而且需要相关各方的踊跃参与。总之,专家辅助人制度犹如一颗幼苗现在并不完善,需要法制社会不断的发展,形成一片广沃土地滋养其生根发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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