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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中金融债权债转股法律问题研究

2019-12-13付红丽

职工法律天地 2019年8期
关键词:债转股重整出资

付红丽

(461000 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 河南 许昌)

1 前言

当企业破产以后,为了尽可能地减少相应的经济损失,必须要确定拯救计划,最常见的一种措施就是选择债转股方式,来为我国的实体经济的发展引入新动能。本文则主要针对企业在破产重整中金融债权债转股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旨在科学化、规范化相应的债转股行为模式。

2 破产重整相关理论

2.1 破产重整的概念

所谓的破产重整,根据我国《破产法》的明确规定,指的就是企业的经营者在长时间的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所进行的经济活动产生的资产并不能够满足所有的债务,而且后期也不再具有相应的债务偿还能力,这时候为了有效保障相应参与方的效益,就要进行破产重整,以偿还债务,不仅仅是保障社会秩序的重要措施,而且还能够整重整中的各方利益关系,规制各方利益集团行为,从而平衡各方利益[1]。对于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法人而言,破产重整依赖于实际的发展情况,并积极借助科学的重整计划,清理和整顿债务人的财务困难,有可能就会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从而保留并提高企业价值。但是需要注意到的一点就是,破产重整计划的确立一定要征求各方参与者的统一,当大家达成一定的利益共识以后才可以进行落实。

2.2 破产重整的作用和目标

破产重整的最大的特点在于对企业运营和管理能力的恢复以及平衡所有债权人利益的立法目的。在进行企业破产重整的时候,必须要认识到它本身的价值取向是基于社会整体利益获取的,尤其是当它平衡各方利益时,它还可以适用限制性条款,对担保债权人的行为进行相应的规制[2]。破产重整作为保障企业进行可持续性发展或者实现内部重构的一种重要措施,在刚开始进行的时候,就要顾及到各方面的利益,并且注重从源头上避免由于利益冲突而引发的一系列消极问题,也能够帮助相应的经济学家和企业会计更好地进行企业的破产重整。

3 破产重整选择债转股的意义

3.1 债转股的概念

所谓的债转股指的是由实施机构将负债企业债权转为持有其股权的一揽子交易行为[3]。在现阶段的市场化背景下,债转股的主要操作主体是商业银行和企业本身,商业银行旗下专司市场化债权转股权的内部机构或银行以外的金融企业作为牵头的实施机构,将已经发生了贬值的贷款吸收过来,从而对负债企业享有的债权转变。

3.2 破产重整选择债转股的理论意义

在破产重整计划中,债权人可能不会被迫在任何人的威胁下进行股权互换,必须要在各方都达成共识的前提下来采取债转股的措施应用。在对大量文献进行研究,结合着实际案来看,多数企业使用债务重整和资源重整的组合,并利用债权转为股权的模式,一方面可以减少企业的资金使用的成本,使其有了足够的资金支付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成本,从而使其产品提质增效,另一方面还能够提高企业营运能力,最终有可能就会实现扭亏为盈,挽救一个濒临失败的企业于水火之中。总的来说,企业在破产重整过程中选择债转股的模式,对于企业的自身价值做出了相应的提升,对于银行来说,也能够实现债权权益,有效缓解了坏账率的提高,对银行的信贷危机化解而言具有积极性意义,是一项双向互惠互利的重要措施。

3.3 破产重整选择债转股的现实意义

对于处于正在经营困难的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现实中有多个路径去整理企业内部秩序,应用较为广泛的为引入新的投资,该种措施能够减少固定的资金投入,减少企业的经济负担。或者企业可以选择缩小相应的经济业务范围,虽然会失去很多的经验机会,但是面临的风险性也会有所降低。

4 破产重整中金融债权债转股法律问题研究

4.1 债权出资与资本充实责任之矛盾

根据《债转股条例》和《公司法》能够发现,债权出资是新股东的出资行为,新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形分为两种基本形态,第一种就是形式上没有出资,第二种是实质上没有出资[4]。现阶段的企业在确认了股东资本真实性的基础上,必须经历资本核查的法律程序,尤其是要在认缴资本制下,来规范化股东的出资行为,防止由于出资期限的不确定性,为股东逃避履行出资义务提供了一定空间的消极行为出现,从而企业的正常管理具有影响。

4.2 转股后股权面临退出风险

从投资风险的角度讲,股权投资本来就比债权投资风险更大,主要的风险有上市与挂牌退出、股权转让退出、回购退出等。造成这样的原因有两点,第一点则是公众以及专业投资者等债转股的承接主体投资债转股的积极性不高,因为他们对于企业经济行为的认知不是很清楚,对投资的方向和预期的回报也没有明确,最终使得投资债转股的积极性不高。第二点则是现阶段我国债转股的流通股占比不高,股票市场发挥作用不明显,相应参与者的认识没有达到一定的水平,导致风险要素的出现。

5 结束语

总而言之,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虽然具有很强的积极性,但是对于一些小规模、经营方面还存在着问题的企业而言会带来一定程度上的冲击。当这些企业不能够满足自身与社会发展的时候,势必要走上破产的道路,而且在破产重整程序中,金融债权的债转股还 存在诸多问题。基于本文的研究,我们得出在企业进行破产重整中金融债权债转股处理的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按照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从而进行债转股具体方案的协商以及相应债权和股权价值的评定,以减少由于错误做法、不当做法所带来的经济效益损失和法律稳定,从而严重危害到社会秩序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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