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售票的法律规制研究
2019-12-13李娟
李 娟
(611130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四川 成都)
一、引言
随着我国各方面不断地快速发展,人们出差、旅游等也越来越频繁,所以对交通工具的依赖性也越来越大。以前出行需要到窗口排队购票,而现在随着科技的发展,尤其是互联网、大数据以及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发展,网络购票已成为常态,也成为最常用的购票方式。自2011年铁路部门全面推行网络售票以来,极大地方便了因各种原因需要出行的旅客。我国铁路等交通设施发展迅速,日益完善。尤其是高铁的建设,已成为我国的一张名片,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出行。但众所周知,我国人口基数巨大,从而客流量巨大,购票成为一个难题,尤其是在节假日期间,经常是一票难求。许多人会通过第三方平台来购票,并不惜花费额外的费用来提高购票成功率。这其实是变相倒卖车票,并扰乱车票的正常价格。
车票资源是有限的,但各网络平台就是利用车票的有限性及节假日等难购票的特点,趁机以各种方式变形抬价来谋取利益。第三方网络平台售票行为侵犯了正常的购票秩序和价格秩序,剥夺了旅客平等购票的机会,增加了旅客的购票经济负担,给旅客的个人信息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带来隐患。此外,铁路网站在正常情况下维持我国这么巨大的出行客流量已经很是艰难,需要耗费巨额的维护成本,而众多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尤其是一些不合规的平台,利用其不合规的手段参与抢票,极大地冲击着铁路网络的正常运行。目前对这个问题的监管权责还不明晰,从而也使得这些平台有机可乘。本文将以此为切入点,分析目前网络平台售票的现状及问题,阐述对网络平台购票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帮助完善对网络平台售票的法律规制,从而构建公平、合法、有序、高效的购票市场环境。
二、当前网络平台售票的现状及法律规制问题
(一)现状梳理
目前网络平台的购票模式主要有预售、抢票等。对于预售而言,尤其是在像春节这样的重要节假日之前,在官方预售期还未到的时候,网络平台就会提前发布预售,一般会让人们提前支付车票费用,在开售时抢到就根据席位多退少补,没抢到就全额退款。这一方面方便了人们的购票,但另一方面也极大地存在不安全性,支付车费的钱并未受到监管,存在被第三方平台挪用的可能性。一旦平台出现资金问题,则购票的钱将“不复存在”。对于抢票而言,一般是在通过官方的渠道是在购买不到的情况下,人们会选择网络平台抢票。抢票一般是有偿的,出的价码越高,平台则给出的结论是抢票成功率越高。所以,一些人不惜花费额外的费用去网络平台抢票,这实质上是变相哄抬票价,扰乱购票市场的正常秩序,不利于旅客的基本权益保障。而这其中,监管不力、运力不足、规划不完善、技术不成熟、不能完全规避漏洞等则成为出现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
(二)问题剖析
第一,权责不清,监管不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对铁路的客运车票负有监督检查职责,网络平台趁机出售高价票以牟取利益的行为侵犯了我国的正常的购票的价格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规定,铁路监管部门负有组织拟订规范铁路运输市场秩序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的职责。网络平台所产生的不公平的售票行为一方面强夺了其他从正规官方渠道购票旅客的机会,从而造成车票价格变相上涨,极大地干扰了我国铁路运输秩序,铁路监管机关有权对其进行监管;根据2005年《中华人 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倒卖车票的规定,公安机关可对网络平台不按规定合法售票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从以上来看,对网络平台售票有监管权力和责任的主要有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铁路监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三个部门。但是目前来看,三者之间并没有形成有效的协同机制。此外,对网络平台的何种行为需有哪个部门来监管或者处罚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在网络平台售票这一行为上,三部门权责划分并不明晰。从而有可能导致存在监管的空白或者三不管,不利于网络平台的规范。
第二,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截至目前,可查知的对网络平台售票行为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倒卖车票的规定,以及《关于规范铁路客票销售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铁路车票代售点服务收费的规定。目前这些规定都不能适应现在的车票售卖实际,存在严重滞后的现象。这些规定还是基于纸质车票来做出的,而现在绝大部分的购票行为都是网络购票,所以说,这些法律法规难以适应日益发展的市场环境。对于目前的售票模式来看,并没有相关的规定对其有所表述,也没有具体对网络平台售票的行为来定性,更没有说明什么样的行为符合规范,什么样的行为不符合规范。
第三,网络平台缺乏社会责任意识。对于各家网络平台而言,它们并不是慈善机构,也不是社会服务机构,而是商业机构。它们的主要目的就是赚取利润,但是赚取利润的渠道和途径是多种的,合法合规与不合法合规的途径其实就看有没有相关的规定,无规定就是规范的,有规定就是不规范的。但是在法律法规还未及时更新的状态下,明显不利于社会良好秩序的行为,对有责任的企业来说可能会不去涉足,但大部分的平台是需要生存的,是需要牟取利益的。所以,社会责任仅限于少部分企业,大部分的网络售票平台还是做不到的,这也就成为了购票市场的不公平的原因之一。
三、对网络平台售票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第一,依法规制网络售票平台是维护公平公正市场秩序的必然要求。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对售票行为的有关规定,所有售票网点必须经过相关部门或企业的授权批准,且对代售服务费用也有明确的规定。网络售票平台作为一种商业运营模式,必然以创造利润为最终目的,他们抓住顾客迫切需要车票的时机,通过多种形式提高车票售卖价格,对于车票的最终价格往往变化不断。这种行为不仅增加了乘客购买车票的经济成本,而且还扰乱了正常的售票秩序,要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
第二,依法规制网络售票平台是保障旅客正常出行需求的前提条件。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票成为旅客出行的首要选择,绝大多数旅客,尤其是年轻一代旅客,他们日常出行几乎全部通过网络来完成购票行动。网络售票平台一方面通过收取高额服务费用的方式侵犯了旅客正常购买车票的权益,另一方面,一些文化素质水平较低的旅客,往往由于不具备操作抢票软件的能力而买不到车票。依法规制网络售票平台对于维护旅客出行购票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三,依法规制网络售票平台是保障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众所周知,近年来国家逐渐实现了实名制售票,旅客无论在哪个网络平台购买车票,都必须提供自己的身份证信息、电话信息等,这些信息可能会以任何形式保留在第三方平台上,如果信息遭到泄露,或者被第三方平台违法使用,都可能会对旅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造成损害。此外,旅客在网络售票平台购买车票,一般必须要提前支付车票及服务费用,一旦网络售票平台发生任何安全问题,旅客预先支付的费用都将难以收回。目前法律关于网络售票平台售票行为的各个方面都缺乏明确的规定,这将给网络售票平台逃避责任、逃避监管预留空间。
四、对网络平台售票进行规制的对策思考
第一,积极完善立法,强化法律对网络售票平台的规制作用。法律是衡量一切社会活动正当性的基本标准,国家要强化法律对人民权益的保障,就必须保持法律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不断更新法律内容。网络售票平台所提供的抢票服务、强制购买保险等,显然都违背了现存法律对旅客权益的保障,这些行为应受到法律的规制。对于此类行为应完善相关立法,明确将其纳入违法行为范畴,同时明确处罚的标准。对于网络售票平台发生的旅客信息泄露事件,也应明确处罚标准和对旅客构成损失的赔偿标准。
第二,健全监督机制,增强主管部门对网络售票平台的监督作用。对网络售票平台的监督可能涉及多个主管部门,现实生活中由于监管职责不明确,往往出现多个部门同时监管一项行为,或者一项行为无人监管的状况。因此,进一步增强对网络售票平台的监管,必须要明确各个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和边界,保证各个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同时,还要强化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协同作用,增强各部门之间的互动与合作,通过开展联合检查、情况互通、联席会议等形式,加强日常监管合作,实现对网络售票平台的全方位监督。
五、小结
购票行为本身是一种公平的行为,所有人共同享受这份资源。任何一位公民都有权享有必要的权利,比如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购票活动,但这并不能成为一些网络平台扰乱该市场秩序的借口。我们急需要对网络平台进行相应的治理,包括但不限于进行法律手段的规制,完善该体系并不会影响普通民众购票及出行,相反,这会更加保障旅客的基本权益,更加有利于形成完善、和谐的交通运输秩序。为了让我国交通事业发展的更好,更大限度的服务于人民,便利于人们的出行,适当对网络平台进行法律方面的规制是必不可少的,只有这样才能更加提高人们的出行舒适度及幸福感,满足人们的基本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