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两个子女抚养权的问题研究
2019-12-13王文立
王文立
(050000 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 河北 石家庄)
随着我国生育政策的逐步放开,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家庭会越来越多起来。但据统计,我国的离婚率多年来一直呈上升趋势,部分家庭破碎,未成年子女不得不随父方或母方一方生活成为不可避免的生活现实。未成年人在离婚纠纷中成了最弱势的群体。我国立法一直贯彻对未成年人利益保护的原则。《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更是具体规定了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的内容,尤其对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上作出了具体规定。如何处理好离婚纠纷中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尤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抚养问题,是笔者关注的焦点。以下从我婚姻法内容体系展开予以阐述:
一、我国法律对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规定是明确具体的
《婚姻法》规定了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会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将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既规定为他们可以主动行使的权利,又规定为他们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同样,成年子女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也不会因父母当年离婚而消除。
二、我国婚姻法律制度对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的规定是具体、明确便于操作的
《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子女抚养不仅有原则性的规定,还有据以执行的具体细节性的规定。
(一)处理子女抚养的原则
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处理为原则。具体内容为,哺乳期间内的子女随母亲抚养;对哺乳期后子女的抚养,如果达不成协议,由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要负担子女抚养费,在关于负担的金额和期限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子女在必要时依法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要求;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二)子女抚养权归属
主要从以下方面考虑子女权益及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两周岁以下的即哺乳期子女,一般要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患有严重疾病导致客观上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或母方有条件抚养而不抚养的;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要优先考虑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对子女成长有利的一方,避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因素;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判决,要征求该子女的意见;父母双方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前提是能够保护子女的利益。
以上内容可以充分体现出即使在双方不能到民政局达成离婚协议而诉讼到法院的情况下,法院仍然充分将调解程序贯穿案件审理的始终,充分尊重离婚双方、十周岁以上子女,甚至其双方的父母在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力求妥善处理,达到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目的。
三、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制定的子女抚养的原则及具体意见
父母双方都主张抚养权又不能达成子女抚养协议的情况下,判决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抚养权的归属,容易存在的问题是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子女分别判归父母各自抚养,该判决方式并形成某些人员的思维定势,使司法实践中,几乎看不到判决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均归一方抚养的情况。
我们不是笼统地说父母各自抚养一子女的判决有错,但在案件处理时,确实不能简单地以双方共有两个子女,就理所当然地认为应当是父母各自抚养一人。这是处理问题形式上简单化,而且从实质上忽视了婚姻法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原则的要求。理由如下:
第一,对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抚养权的处理,仍应当严格遵循前述的原则,即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而定,而不是必须考虑父母自己对抚养子女的心理、生理需求。因为婚姻法对子女抚养问题的规定,对当事人无论生育几个子女的情况都适用。
第二,在充分考虑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子女均随父母一方中更具备条件的抚养,不会妨碍到另一方对子女抚养教育权利、义务的履行。父母离婚后,子女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抚养教育义务不会改变。不直接抚养的一方也要支付抚养费。抚养与支付抚养费,只是为子女履行义务的方式不同而已。因此,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子女出现由一方抚养更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的情况,也不会妨碍另一方按法律规定支付抚养费。
第三,判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子女由具备条件的一方抚养,不会妨碍另一方对子女探望的亲情需求。离婚后的父或母,均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的规定,在满足子女健康成长所需要的父母关爱的同时,也满足离异的另一方对子女在心理上予以关爱的需求。
第四,女性工作能力及经济收入的提高,为女性能够亲自抚养两个以上的子女创造了实力条件。 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随父母一方生活,会更有利于子女们的身心健康,更能实现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
第五,对长期婚外情出轨于另有子女的人而要求离婚的,且有证据证明其已与他人的未成年子女、甚至父母家人频繁接触生活的(虽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同居要件),离婚双方均有抚养能力且均主张抚养两个子女的,如协议不成,应当判决子女由无过错一方抚养。该情况应当作为特殊情况引起重视。
总之,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制定的子女抚养的原则及具体意见,也仍是原则性的规定,在具体执行中,要求我们一定要结合具体案情,入情、入理、入法地去理解适用,这样才能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根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