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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通两岸世界的桥梁
——读《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有感

2019-12-13李树静

法制博览 2019年24期
关键词: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费尔巴哈恩格斯

李树静

1.中共北京市延庆区委党校,北京 102100;2.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 102488

一、《提纲》简介

《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以下简称《提纲》)是马克思于1845年春写就的,原名为《关于费尔巴哈》,但当时并没有付印,直至1888年恩格斯在出版《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单行本时才把《提纲》作为附录第一次公开发表,并改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一名。

(一)主要内容

《提纲》共十一条,主要针对费尔巴哈的人本学唯物主义,并以实践观为核心正面阐述了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基本思想。主要内容可归纳为三方面:一是阐明马克思新唯物主义哲学与旧哲学的区别;二是批判旧唯物主义的唯心史观,阐述历史唯物主义若干基本观点;三是批判旧哲学只是为了解释世界,而建立在实践观基础上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则以改造世界为己任。

(二)历史地位

《提纲》文如其名,仅仅是提纲挈领地列示观点后予以简单阐释,并未深入论证,但却囊括了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哲学的核心观点。此后,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其二人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提纲》的基本思想做了全面论述。由是,《提纲》和《德意志意识形态》两部著作标志着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基本形成,所以恩格斯称《提纲》为“包含着新世界观的天才萌芽的第一个文献”①。

二、《提纲》对法学研究的现代价值

(一)《提纲》为法学研究指引价值观

《提纲》指出: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也即人是社会主体。那么,究竟何谓“人”呢?马克思分析认为“人并不是抽象地栖息子于世界以外的东西。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②正因为如此,致力于人类历史发展进步的法学理论只能围绕人本身——国家和社会来进行,所追求的初级价值目标是实现法的价值,终极目标是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尽管《提纲》为法学厘清研究对象——国家与社会,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法学侧重于研究国家与社会的制度规范层面,在现代法治社会,制度规范有其特定的代名词——法律,所以法学研究决不可抛开既有法律条文本身,否则就犯了唯心主义的弊病,研究成果也必然如同空中楼阁,无法落地生根。此种观点自然契合于规范主义法学派的观点,但是若要实现《提纲》所确定的法学研究初级和终级价值目标,却不能固守规范主义法学派所倡导的研究范式,毕竟现实的社会关系乃网状结构,涵盖人与人之间方方面面的多种联系,既然法律承担的职能是规范社会关系,那么法律本身便无法实现完整意义上的自洽从而独善其身。《提纲》正是在此意义上为法学研究指引价值观。

(二)《提纲》为法学研究提供方法论

《提纲》的核心观点为实践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标准。法学理论成果从其本质上来讲就是一种主观认识,此种主观认识正确与否,必须通过实践进行检验,所以法学是一门实践性的科学。

1.法的起源验证了法学的实践性

学术界讨论法的起源这个话题时,基本上都以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的论述作为权威论据。恩格斯在研究了摩尔根的《古代社会》后认为“在社会发展到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的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③可见,古代原始社会已经普遍存在习惯法,在国家产生之后,虽然法的制定主体发生了变化,习惯法为国家法所取代,但是正如现代法治观念的倡导——法律仍是民意的体现,缺少了社会成员的能动参与,法学也就失去其研究对象。

2.法的作用体现出法的实践性

习惯法是团结全体氏族成员、维护氏族的存在和发展所必须的具有约束力的社会规范④。随着私有制的出现,阶级和国家也相应产生,法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开始带有阶级色彩,但规范和指引社会成员行为仍然是法的最重要作用之一,体现出法的实践性本质。

三、《提纲》为解决当前社会问题提供理论基础

马克思说“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⑤。《提纲》抓住了物质和意识之间关系的本质,找到沟通二者的桥梁——实践。迄今为止,《提纲》所提出的理论都是经得起实践检验的真理。既然哲学的目的在于改造世界,《提纲》也必然能够为解决当前社会现实问题提供理论基础。

(一)《提纲》可解决部分社会科学理论与现实相脱节的问题

1.《提纲》提示社会科学研究者全面掌握与研究对象相关联的各种关系

随着理论研究的逐步深入,学科分类日渐细化,然而在研究深度日益精进的同时,一些研究者的知识面却越来越窄,在“深挖洞”的同时,却未“广积粮”。研究哈耶克的人很少关心韩非子,研究社会学的对法学不屑一顾,研究者各自为政,研究成果虽在各自理论体系内能够自圆其说,但却不足以圆满解决具体问题。

众所周知,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交织缠绕。由于知识面过窄,研究结论往往有失偏颇,也被人诟病为“拍脑门决策”。每每谈及这些问题,人们往往能够找到原因——调查研究不够,但当问及如何有效破解难题时,很多人会一时失语。从认识论的角度来讲,“调查研究不够”的实质是主体对客体认识不够全面。那么,怎样能够认识全面呢?正如前文所言,人的现实本质是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合,社会科学研究者只有在掌握与研究对象相关联的各种社会关系后,才能够抓住事物的根本,所形成的理论才能够彻底。围绕研究对象梳理各种社会关系,抓准主线的同时兼顾各面,此乃《提纲》所指明的方向。

2.《提纲》提示理论研究者有效利用“实践观”

《提纲》之前,人类被强行分割在世界的两岸,难以跨越此岸世界和彼岸世界之间的鸿沟,即使智者有如培根者,也不过是“自然界足以驳倒无神论,而不足以论证宗教”;而智者有如费尔巴哈,虽然终结了唯心主义,却陷入机械唯物主义的泥潭无法自拔。马克思用《提纲》搭建了理论认识与客观事件之间的桥梁,命名为“实践观”,由此,两岸得以融会贯通。然而,当前仍有很多人不愿意跨越或根本找不到这座桥梁。调研不可走马观花,“理论来源于实践”不是口号。

(二)《提纲》可有效防范公民价值观扭曲

尽管中国尚未呈现像西方国家那么严重的价值观扭曲,但由于对物的过度依赖导致公民价值观扭曲,此种特征已经十分凸显。我们在认识到西方功利主义思想弊端的同时,更加不能忽视自身存在的问题。就造成价值观扭曲的内因而言,忽视《提纲》所关注的“人”而迷失在“经济决定论”的精神荒漠之中,绝对可以算作其中最重要的一项。秉持经济决定论者,由于“个人与道德情感、行为相异化,并对个人提出过于苛刻的要求,从而侵犯了个人完整性,是一种不合理的道德理论”。经济利益确实重要,重要到能够决定历史的发展趋势,重要到决定个人甚至人类社会的生死存亡,但正如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中所讲“天之生人也,使人生义与利。利以养其身,义以养其心。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正确的价值观必然是在《提纲》所提现实的社会关系中定位“人”,在于将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密切协调,在于“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 注 释 ]

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266.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1.

③《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5卷[M].人民出版社,第738页.

④谢石松.再论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起源观[J].法学评论(双月刊),1998(6)(总第92期):44.

⑤《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人民出版社,第2版,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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