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对策研究
2019-12-13谢坚荣
谢坚荣
(511518 广东正鑫律师事务所 广东 清远)
一、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弊端
1.劳动仲裁不具有自愿性、权威性及快捷性
和一般的民商事仲裁对比,劳动争议仲裁缺乏自愿性,这一点体现在当事人发生纠纷时,是否要提交仲裁,将事务交予谁仲裁,选出哪些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制定仲裁时的规则等等,民商事仲裁对于这些事项都是当事人自愿决定的,同时参与协商,能够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的情况。然而,劳动仲裁缺乏自愿性,具有强制性,不考虑当事者的意愿。劳动仲裁做出裁决之后,若当事人不服裁决结果的,可以通过人民法院继续上诉,但是民商事仲裁实施一裁终局的程序。民商事仲裁和劳动仲裁还有一点不同在于,当裁决书产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需要履行职责,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可以按照规定进行诉讼。因此,劳动仲裁缺少自愿性、权威性和快捷性。
2.劳动争议处理的时间较长
一般的民事纠纷案例处理时长限制一二审在九个月左右,民事诉讼的时长一般是一审在6个月、二审大概3个月,劳动仲裁的时长在60天左右,如果遇到特殊的案件还能够延长审判时间。所以这样一看,劳动争议处理的时间有可能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来进行,这样拖得很久的案子,容易造成不具优势的当事人一方的权利受到损失。一旦当事人一方缺少时间,资金,那么很可能造成当事人无力承担而放弃案件的后果。
3.劳动仲裁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在实体法上的法律适用相互矛盾
产生劳动的争议基本在于劳动法的规范性,我国目前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规定的章程过于简洁,不够完善。同时进行劳动争议仲裁的委员会在实施裁决时基本上运用的都是一些法律法规、还有很多位阶很低的规定与章程和一般的规范性文件。使用的规范有大量的内容和民法规定的有出入。
二、如何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的问题
1.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应该简便易行,节约经济成本
劳动争议处理时间冗长,效率低下,经济成本高,裁审之间不顺畅,造成资源的浪费,究其原因不仅在于体制,也在于机制。我国先裁后审的规定,导致仲裁庭做出的裁决并不具备最终的效力,劳动纠纷案件申请了诉讼后就必须要再次审理,这样一来造成公共资源浪费的情况无法避免,再加上仲裁局和人民法院在法律适用上的不统一,容易形成仲裁和审判的结果背道而驰。因此,劳动争议处理机制需要简便易行,同时节约经济成本。
2.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我国很多的劳动纠纷案件都是因为用人企业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力引起的,就比如企业欠付工资、不缴纳企业的社会保险费等等问题。出现这些问题只要劳动者的劳动合法权益受到严格地保护,权力不被侵犯,发生的劳动纠纷争议案件就能够大量的减少。一旦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消极对待劳动者的诉求,而且将劳动者的投诉拒之门外,不予受理,或者是受理后置之不理的,没有及时的作为,那么企业侵犯劳动者的行为就更难以阻止了,需要审理的劳动争议愈来愈多,法院和仲裁局压力越来越大。所以,重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是势在必行的过程。
三、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的改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施行,无疑为解决劳动争议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但在实践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尚有不尽人意之处:
1.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上建立“裁审分离,各自终局”的双轨制体系
劳动纠纷当事者们发生争执后,给予双方到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者去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选择权利,尽量遵从当事人的意愿。双方依据劳动合同里规定的仲裁条例或者劳动纠纷发生之后形成的书面协议向拥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如果选择仲裁的不再诉讼,选择诉讼的就不再仲裁,进行“裁审分离,各自终局”的程序。
2.劳动仲裁采取一裁终局
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裁两审”的处理程序造成案件处理时长过长,劳动者需要花费大量的资金来维权,影响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案件的处理必须抓紧时间,及时裁决,长时间的仲裁时限不仅没有带来便捷,反而给劳动者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同时给企业也带来了发展经营的阻碍。
3.在人民法院建立劳动审判庭,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纠纷的案件存在异于民商事案件的地方,从审理裁决的理念,方式,法律适用,效果等进行分析,让民事法庭审理这些劳动纠纷存在不好的地方。我国的劳动纠纷数量庞大,民事法庭需要审理的任务繁重。这一点参考外国的经验,在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劳动审判庭,之后也可以当作特别的劳动法庭,专门处理劳动纠纷。
四、小结
劳动争议案件的激增导致各级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机构办案压力越来越大,案多人少的矛盾也进一步突出。劳动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很容易被激化,尤其是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到当事人数量众多,处理不当,极易诱发上访、闹访、群访等不稳定因素,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为了解决矛盾,各级政府出台了各种应对方案,不断将仲裁纠纷解决权力下放至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成立调解庭、派出庭,这在一定程度上虽然缓解了办案压力,但仲裁的专业性、权威性不断受到挑战。调解庭、派出庭等各项制度亦急需改进和完善。因此,研究和改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