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视角下网约车公平竞争制度研究
2019-12-13刘波
刘 波
大连海洋大学,辽宁 大连 116023
一、研究的背景
自2016年8月以来,全国已有超过180个城市相继出台地方网约车细则。不少城市的网约车实施细则存在为了地方利益保护,而对网约车的市场进入进行严格的限制,并且设置了一些比较苛刻的规定,从这些实施的细则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些规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市场的自由竞争,不利于市场公平有序的发展,因此有必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各地网约车经济法规范存在的问题
(一)网约车实施细则无法律依据
根据对全国范围内,各个城市制定的网约车实施细则,我们可以发现这些网约车实施细则,并没有有力的法律依据,也即没有法律来源和上位法的规定,更为让人们担忧的是,这些网约车实施细则,有些规定是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有的规定完全没有合理的法律依据,还有的规定内容,已经远远超出了自己的职权范围,通过这些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各个城市在制定网约车实施细则的时候,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地方的利益保护,因此制定了所谓的细则,而没有其真实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一刀切没有有效的过渡期
在各个城市的网约车实施细则制定之后,各个城市就迅速的进行了执行,对城市中之前存在的网约车经济模式进行了沉重的打击,对网约车市场造成了很大的破坏,没有给他们留下一些可以挽救的机会,任何法律或者规则的制度,都要有一个过渡期,给社会中的事物,一个自我调整,自我适应的时间,这样才符合法律的要求和社会的发展的规律。
(三)很多城市禁止网约车在客密区候客
比较出租车这个行业和客运行业,我们可以很容易的得出,越是人员密集和人员流动性大的地方,就越是客运好生意的地方,然而通过一些城市的网约车实施细则我们可以发现,明显的存在一些不合理的规定,比如:不让网约车到火车站,机场,或者客运站附近拉客,这明显是对生意源的一种截断,压榨网约车,同时此项规定也得到人们的很大反对,给人们的出现带来很大的不便,同时也助长了一些组织的垄断,压榨消费者,通过对各个城市网约车实施细则,我们不难发现,在和出租车一起其他运营车辆相互比较,网约车受到不公平的对待,严重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机制。
(四)很少城市无户籍居住证限制
通过前面的论述,我们可以知道,很多城市的网约车实施细则,出现了很多限制,其中最引人关注的就是,关于网约车司机的户籍限制,和车辆牌照的归宿地限制,这些城市的网约车实施细则的出台,极大的打压了网约车的自由竞争市场,形成了地方利益的保护,限制异地车辆的市场进入,这是对公平市场竞争机制的极大破坏,根据研究,我们进一步能发现,这些规定的制定与出台,都没有有效的法律依据,也没有可以用来指导的上位法,甚至有些规定超出了其立法的权限,是一种越权的立法规定。
(五)网约车细则对网约车司机的文化程度进行限制
纵观全国范围内,实施网约车管理规定的很多城市,可以得出,不少的城市,在细则中,对网约车司机的文化水平进行了硬性的规定,要求从事网约车行业要达到的文化水平,可是根据调查和统计得出的结论是,司机的文化水平和驾驶的技术以及文明素质,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文化水平高比不意味着驾驶技术就好,素质就高,相反文化水平低,也不是意味着驾驶水平低,这种规定没有实际的价值,反而让人们不满,从而也透露出这种规定的不公正性和歧视性。
三、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下的网约车经济法规
(一)公平、公正与考虑相关因素
建立公平有效的市场竞争环境与模式,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目标,要公平的对待市场中的经营者,为他们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遇到诸如网约车这一新兴经济时,要做到与时同步,审慎对待,具体分析,对社会做出深入的调查,了解事情的根本原因,把握他们之间的联系,做到从全局看待问题,而不能只看到部分和片面,也不能只为了眼前的小利益,而去违背时代发展的步伐,做出不合理,不合法的市场进入规则,限制网约车的发展,甚至歧视异地网约车,政府在制定和出台网约车实施办法时候,要听取人们的意见,同时政策的出台要做到公平公正,不要进行歧视合理的政策,比如对网约车司机的户籍进行限制和对网约车的牌照进行限制,这些限制都没有合理合法的依据,反而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机制,不利于市场的自由经济的发展。
(二)公平竞争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内在要求
依据经济法的“双手并用”原理,各国一般通过有形之手和无形之手的“协同”,来实现各类资源的有效配置,由此形成了政府和市场两大资源配置系统。在对待网络共享经济,这种新的经济模式时,要真确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既要充分的发挥市场在市场中的主要的作用,让市场对新兴的事物进行自我的调节,以便能自我的适应与调节,让市场能够自由的发展,同时也要重视政府的作用,政府多出台有利于市场发展的政策,不要对市场进行不和路的限制,也不要进行过多的进步干预,这样会限制市场的自由发展,阻碍经济的前进与进步,政府要减少其在市场中的管理者的角色,进而进行有效的转变做一个服务者,更好地为市场的自由快速发展做帮助,如果一国不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没有“双手并用”的两个资源配置系统,就不涉及对政府系统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审查问题,当然也不可能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三)明确政府干预经济“底线”,处理好发展与监管之关系
在当今世界网络共享的经济发展新趋向的大潮中,要把握当今时代的前言,正确的把握传统经济模式,与当今时代中,新的经济模式的异同,区别对待,有效的进行管理,新的事物的出现,必然会对传统的经济模式产生一定的影响,带来一系列新的问题,为此,政府应当通过一系列政策调整减缓经济转型带来的冲击,做好相应基础性配套工作,而非以通过提高准入门槛、新设行政授权等方式限制共享经济的发展,政府在制定政策的时候,不能违背公平竞争审查,而制定出限制竞争不利益市场自由发展和公平有序的政策,法律的出台要经过严格的审查,不要急于眼前的利益,而制定出不合理的法律政策,更不能一刀切,违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四、结语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以往的研究主要是从反垄断法的维度展开探讨,已取得一些重要成果。然而考虑到公平竞争涉及整体的市场体系建设和诸多公共政策的协调,甚至关系到宪法所确立的市场经济体制,有必要将研究扩展至整个经济法层面,进一步研究该制度的重要基础问题。对于新时代下网约车这种新事物的发展,要始终的贯彻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做到事物的实际发展与制度现结合,用网约车这种经济去验证政府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这样才能防止政府权利的滥用,损坏市场经济的秩序,作为一种为了公平自由有序的制度,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价值将日益显得越来越重要,并且受到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但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在实践中也会遇到诸多问题,因此只有与时俱进,只有不断改进和完善,才能有效实现其促进和保障公平竞争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