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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婚前财产公证的优势和弊端分析

2019-12-13张志刚

职工法律天地 2019年8期
关键词:婚姻法弊端公证

张志刚

(300000 天津市北方公证处 天津)

我国历史和文明十分悠久,儒家文化对我国的影响十分深远,儒家的思想和行为准则约束了人们的行为。但是在改革开放以后,西方文化进入我国,使国人的婚姻观念和财产观念发生了变化,婚前财产公证也在这个背景下产生,虽然婚前财产公证具有显著的优势,但同样存在一些弊端。

一、婚期财产公证的优势分析

进入21世纪之后,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思想观念的解放,我国离婚率呈逐年上涨的趋势[1]。在离婚的群体中,以年轻人居多,基于此,婚前财产公证受到了社会的重视,这项制度在解决婚姻纠纷方面的问题时,可以起到极为关键的作用。并且,婚前财产制度的实行,有利于夫妻双方对各自和共同财产进行有效的处理。

(一)有利于节省社会运行资金

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基石,这种自由包含了两层含义,一层是结婚的自由,另一层是离婚的自由。与封建社会相比,女性的地位和权利得到了保障,尤其是现代婚姻法中规定女性拥有财产权利,因此,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出现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将其应用于婚姻财产纠纷的处理中,可以起到十分显著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在社会上,一部分人的结婚目的并不单纯,侵占另一方的财产是其结婚的主要目的,在目的达成后,就会选择离婚,有鉴于此,婚前财产公证可以对这种情况进行预防。这项制度可以对夫妻双方的财产归属进行明确,合理划分了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限,能够对这种违法且有悖道德的现象进行遏制。

(2)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使夫妻双方选择未来生活的权利得到了承认。在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尚未出现之前,结婚很简单,但离婚却十分复杂,尤其在财产分割的过程中,夫妻双方为了自身的利益,会反目成仇,甚至会引发财产纠纷案件,与此同时,法院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解决夫妻双方的财产纠纷,严重浪费了社会资源,同时也让当事人产生非常大的压力。可以说,这项制度的出台,为离婚自由的实现,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在婚前进行财产公证,可以确保财产分割的高效进行,当事人双方发生财产纠纷的概率也会随之下降。

(二)有利于对婚姻双方进行约束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外界充满了选择和诱惑,如果夫妻双方的某一方,无法抵御这些诱惑和挑战,深陷其中,就会导致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破裂,目前,一部分人对于财产公证制度嗤之以鼻,认为该制度起不到任何的作用。但事实上,婚前财产公证对婚姻双方都起到了约束的作用,具体表现在婚前财产公证可以在物质上对婚姻双方的行为进行约束,促使双方对婚姻负责,有利于降低我国持续上升的离婚率,在和谐社会的构建方面,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弊端分析

马克思主义要求我们要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看事物,任何事物必然存在好坏两个方面,婚前财产公证也不例外,其弊端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婚前财产公证存在一定的不公平

自汉朝以来,儒家成为了我国的国学,儒家文化和思想对我国的影响十分深远,对于国人的影响可谓是根深蒂固。在我国传统观念中,夫妻的关系应该是亲密无间,相互包容的,但婚前财产公证对这种观念进行了冲击,打破了许多人对婚姻的幻想,在婚前财产公证的情况下,人们本能的保护意识被激发出来,对于婚姻的向往和信任感随之下降,原本牢固的婚姻关系也逐渐出现裂痕。

在夫妻婚姻中,信任才是最重要的东西,在我国传统观念的影响下,财产共享成为了信任的表现。但是财产共享在婚前财产公证下已经不复存在,这就对夫妻关系造成了影响,为之后的婚姻破裂埋下了隐患。与此同时,婚姻财产公证的制度的公平性有待考量,具体表现在时间上的局限性。简言之,婚前财产公证只能对公证时当事人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反映,却无法对婚后生活不和谐导致离婚时候的现状进行反映。充当证据婚前财产公证的一个作用,可以对当事人双方的私有财产进行明确,虽然这种证据在处理夫妻财产纠纷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无法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例如:在婚前,如果女性法律意识不足,并未在房产证上签名,房产证经婚前财产公证后为丈夫所有,那么在婚后,如果因为丈夫单方面的原因,导致婚变,丈夫选择结束婚姻关系,这时婚姻法应该对丈夫给予一定的惩罚,并适当补偿妻子,但由于婚前财产公证时,女方并未在房产证或其他财产上留名,女方的利益因此无法得到保障,这就与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出现了冲突。换个角度看,婚前财产公证实际上是对女性利益的损害。这部分女性可能在财产公证前一无所有,在为了家庭付出一切后,面对婚姻关系破裂,只能分割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这对于女性的未来生活,显然是非常不利的。

(二)婚前财产公证对夫妻感情造成损害

在婚姻生活中,财产分配是无法回避的问题,同时也是男女双方都十分重视的问题,而婚前财产公证却直接涉及了男女方的财产问题,如果不能使用合理的语言进行解释,很容易使夫妻双方产生误解,继而引发婚姻矛盾,为离婚埋下了伏笔。不仅如此,我国目前的婚姻财产公证尚存一些漏洞,在夫妻双方因感情问题选择离婚时,存在错误的一方,可能会将婚前财产公证作为狡辩的理由,损害了的另一方的利益,这就违背了制定这项制度的目的,严重时甚至会激化夫妻双方的矛盾,引发社会事件,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2]。

综上所述,婚前财产公证有利于节省社会运行资金,约束婚姻双方的行为,降低离婚率。但婚前财产公证在具备优势的同时,也存在一些弊端,具体表现为婚前财产公证具有一定的不公平性,容易损害夫妻感情,甚至会威胁社会的和谐。为此,应该对这项制度加以完善,确保其价值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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