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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精神赡养的法律问题探讨

2019-12-13巩晓丽

法制博览 2019年24期
关键词:赡养人权益义务

巩晓丽

永济市法律援助中心,山西 永济 044500

一、精神赡养的立法目的

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日益加剧,伴随老龄化而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也成为当下探讨的热门,而在这一系列问题中尤为突出的就是老年人的赡养问题。由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节奏不断加快,社会的流动性也不断加大。二三线城市的中青年社会主力人口集中向一线大城市流动寻求发展。再加上国家这些年来实施的计划生育政策。使得现代家庭模式相较于传统家庭发生了极大的改变。家庭结构更加小型化、精简化。年轻一代忙于事业,在为父母提供物质需求的同时无暇注意父母的精神需求。不少子女在外工作繁忙,没有时间回家,老年人独自居住在家中,感受不到家庭的温暖和家人的亲情。空巢现象也出现的越来越频繁。许多空巢老年人因为长期缺乏亲人呵护,缺少心理慰藉,甚至会患上了严重的精神疾病。另外,由于部分老年人年事已高,生理机能各方面都大幅度减退,知识储备更新缓慢,对于快节奏的生活状态和信息爆炸的新时代难以适应,不少生活中的难题,在缺少他人的帮助下老年人都面临束手无策,无法解决的困境[1]。

由于人们在情感层面的制约力不高,道德范畴的调节功能有限,法律诉讼成为老年人获得精神赡养这一合法权益的最后手段。但是又由于法律层面的不完善,民庭在审理此类老年人精神诉求的案件时也颇感头疼。国内赡养义务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于《宪法》第四十九条和《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以及二十八条,但这些规定对于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中是否包含精神赡养,老年人的精神赡养是否也该受到法律保护都没有提及,我国的北京、上海、广西等地区出现过数起老年人状告自己儿女要求执行精神赡养义务的诉讼情况,但都因为没有相关法律规定而败诉。在中国的司法制度中,对老年人精神权益的保护是相对滞后的,精神赡养没有相关法律保障,法院对精神赡养案件的处理情况也差强人意。基于这一层法律缺陷,国家于2013年修订了《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将对老年人精神上需求和慰藉列入法律条文。精神赡养从道德义务硬化成明文规定的法律责任。回家探望老人不再是子女在情感上对老人的回馈,而成为有法可依的必要义务。这是中国司法第一次明确规定子女对于照顾老年人精神生活的义务,并给出法律保障。该法律规定出台后,社会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方面也开始高度关注[2]。

二、精神赡养的法律问题

在我国法律中,精神赡养虽然没有被明确提出,但在其他涉及赡养义务的法律中,精神赡养其实已经有了雏形,《婚烟法》第三十八条特别提到,老年人有探望自己子女的权力。不过在13年当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宣布生效时,这条被称为“常回家看看”的法律规定还是引起了众多的争论。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作为人文道德范畴的精神赡养应不应该纳入法律范畴。法律和道德之间有各自的界线,一方去插足另一方是不合理的,有法律学者指出,该规定的内容是要求子女“应当”关心老人,“应当”常回家探望。也就是说该规定并非将子女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当成物质赡养一样的强制义务,而更接近于提倡子女去怎么做。加上规定本身对于精神赡养的法律界定并不明确,且该规定中也没有提及违反此条例的罚则。而与之相关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给出的罚则“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也仅仅是针对子女对老年人物质赡养方面的保障。对于子女不履行精神赡养义务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没有给出明确的表示,因此,这条规定并不具备强制性,只是一个对精神赡养具有宣传、倡导性作用的口号型立法。尽管有法官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作为法律依据表示可以对不履行精神赡养义务的子女进行刑事处罚,但笔者认为,就我国的罪刑法定原则而言,因为子女不履行精神赡养义务而被处以刑罚的可能性几乎是没有的,另外,根据笔者自己的法律研习经验来看,由于该法规没有细化法律责任,同时也没有附加比较具体的实施细则。对子女需要承担的精神赡养义务的主体类别、以及履行该义务的具体方式等都没有明确地进行说明,因此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恐怕引发相当多的争议和探讨,恐会面临落地难的状况。

三、相关的法律建议

我国法律对老年人的精神权益重点提及并给出保障,表明了国家对于老年弱势群体的关心和关怀,但因为该规定本身只列举了鼓励的行为规范,没有给出具体的施行细则,规定的道德色彩大过法律责任,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想要更加全面的保障老年人的精神权益还需要更全面的保障措施。笔者认为,要想从法律角度切实保护老年人的精神权益,我们需要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基础上,将物质赡养和精神赡养分成两个不同的赡养义务。对精神赡养的内涵做更进一步的阐释,形成完善的法律条文,突显老年人精神赡养问题的重要性。国家可以将该规定作为主体,以精神赡养为核心制定专项的法律法规。从生活保障、疗养保险、家庭暴力等多个方面专项立法。把与精神赡养相关的行为具体量化,增加规定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丰富精神赡养方面的内容。另外在针对精神赡养的激励政策上,我国的一些地方政府已有先例。如四川和黑龙江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则都出台了陪护假之类的鼓励政策,鼓励赡养人对老年人进行更多的精神照顾和护理[3]。由于精神赡养的内容涉及到家庭伦理的道德关系,运用强制义务和惩处的方法不仅收效甚微,还容易牵扯出大量的家庭纠纷。国家在针对精神赡养方面的立法思路适合用软法进行规制。在制定精神赡养方面的法律时,采用权益激励模式来取代义务模式。国家可以在《婚姻法》或者《个人所得税法》中增加相应的规定。对于长期与父母一同居住,在家庭成员中承担主要经济来源的赡养人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减免额度。对于祖父母在世,赡养压力过大的子女则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享受对应的住房补贴。这些政策可以有效减少子女因为经济方面的原因而远离父母的情况,达到经常照看父母,和父母长期相处的目的,从而消除老人因为独居产生的精神压力。而对子女孝行进行直观的物质激励,也有利于对中下层阶级家庭的老年人的精神赡养起到切实保障的作用。同时老年人的法律意识不高,认知能力差也是赡养规定上的客观障碍。对此,国家可以效仿国外的老年人权益保障策略,成立专门的部门和专门负责处理老年人精神赡养诉讼的法庭。给老年人提供诉讼服务和庭审。法庭的程序尽量从简,在选择开庭时间和地点时也需要到顾及到老年人的便捷性。如果老年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相关部门也要积极同基层法律援助机构联系,帮助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

四、结语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渐完善。许多老年人在物质方面的问题已经大大减少。但随着社会老龄化的加剧,老年人在精神层面上的困扰也随之而来。对于独自生活而产生的情感空虚,对于“孤独死”的担忧和恐惧。这些问题都成为老年人晚年生活的新负担。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问题也成为司法体系需要重视的方向之一。确保精神赡养问题的有效处理,让老年人的精神权益得到保障,提升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是中国传统美德“敬老爱老”的体现。随着司法实践的逐渐丰富,法律制度不断的完善,才能让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问题能都真正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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