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相关外汇业务问答
2019-12-13董玉婷编辑靖立坤
文/董玉婷 编辑/靖立坤
作者单位:外汇局山东省分局
Q:跨境电商企业通过平台买卖商品,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办理收付汇?
A:一般来说,跨境电商企业泛指通过电子商务手段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但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角度,无论是通过跨境电商达成贸易的线下企业,还是提供线上服务的交易平台,乃至提供结算服务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按照“谁进口谁付汇、谁出口谁收汇”的原则,均作为企业纳入外汇监管。根据达成交易的电商平台和企业进出口报关主体的不同,在现行法规要求下,企业可通过以下三种模式办理贸易外汇收支:
(一)线下企业通过境内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贸易协议、境内电商平台负责进出口报关的,应以境内平台企业名义完成收付汇,线下企业不应自行办理收付汇。境内平台企业应选择银行而不应选择第三方支付机构为其办理跨境结算。该模式下,线下企业与境内交易平台实质是“委托-代理”关系,外汇监管的第一责任对象是平台企业。
(二)线下企业通过境内或境外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贸易协议且自行进出口报关的,应由线下企业自行办理收付汇,不应通过境内平台企业代为收付汇。线下企业应选择银行而不应选择境内第三方支付机构为其办理跨境结算。该模式下,线下企业与传统外贸企业无异,外汇监管的第一责任对象是线下企业。
(三)线下企业通过境内或境外交易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贸易协议,且通过国际邮包直邮模式完成进出口的,由于没有相应的报关信息,因此其收付汇一般申报在“122030-货物贸易-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未纳入海关统计的网络购物”项下。线下企业可以选择境内支付机构为其办理跨境收付汇。该模式下,相当于该境内支付机构代替线下企业办理了涉外收付款资金集中收付业务,需要由支付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还原申报。
应特别注意的是,部分线下企业通过在境外支付机构开设虚拟账户等形式暂收或暂付货款,其实质是将境内企业收入存放境外,而现行法规对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实行核准制,因此,线下企业此类操作目前仍需经所属地外汇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Q:作为跨境电商平台的个人卖家,收到境外汇款超过年度5万美元额度怎么办?
A:个人从事跨境电商贸易,应首先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或申请成为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之后即可开立外汇结算账户。结算账户的购汇和结汇均不受年度总额限制,无论金额大小都可凭真实贸易单据办理。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如选择通过支付机构收结汇,应由支付机构按规定进行还原申报;如选择以自身名义进出口,则应由本人办理跨境收付汇。
应特别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第三方支付机构都可以从事跨境电商外汇支付业务,目前经外汇局批准从事跨境支付业务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仅有33家,个人卖家在选择支付机构时要注意核实。
Q:银行办理跨境电商收付汇,如何进行尽职审核?
A:银行应把握好真实性、一致性原则,在业务办理时履职尽责。首先应询问企业或个人该笔收付汇对应货物的通关方式,如属于国际邮包等无关单的通关方式,可审核订单合同或其他凭证,并将收付汇申报在“122030-货物贸易-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未纳入海关统计的网络购物”项下;如该笔收付汇对应的货物有关单,则需提示企业由报关单所属方来办理该笔收付汇业务。对于A类电商企业,银行还可以根据企业在跨境电商通关服务等平台查询到的销售订单、物流运输等信息,在确认交易真实性的情况下,直接为企业办理相关收支及结售汇业务,即通过简化的真实电子信息替代传统纸质凭证审核。对于个人外汇结算账户的收结汇业务,应凭合同及物流公司出具的运输单据等商业单证办理。
Q:银行是否可以通过个人储蓄账户办理个人跨境电商收支业务?如何审核交易的真实性?
A:为支持跨境电商等新业态的发展,目前存在不具备个人工商户资格的普通个人从事跨境电商贸易的情况。对此类经常项目项下小额、零星的贸易结售汇,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内通过个人储蓄账户办理。
Q :支付机构应如何申请开展跨境外汇支付业务?
A:支付机构需要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后,方可试点开办跨境外汇支付业务。支付机构申请“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应符合下述条件:(一)具有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许可业务范围应包括互联网支付;(二)近 2年内无重大违反人民币及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三)有完备的组织机构、业务流程及风险管理制度;(四)具备采集并保留交易信息数据的技术条件,并能保障交易的真实性、安全性。
支付机构申请办理名录登记,应向注册地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的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组织机构设置、已开展的支付业务和拟申请开展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种类及范围等;(二)业务运营方案,包含业务办理流程(按业务种类,详细列明交易、汇兑和支付的完整流程)、客户实名制管理、交易真实性审核、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采集报送、系统建设、系统与银行数据接口、系统应急预案、外汇备付金账户管理,以及与所开展业务相对应的风险控制、内部操作规程及合规管理等内容;(三)《支付业务许可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四)银行合作协议;(五)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试点业务范围仅包括服务贸易的支付机构,其开办试点业务同样需要申请名录登记。
Q:支付机构客户可以将自有外汇划转给支付机构支付吗?
A:支付机构在提供跨境外汇支付服务时,允许客户用人民币或自有外汇进行支付。客户向支付机构划转外汇时,银行应要求其提供包含有交易金额、支付机构名称等信息的网上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经核对支付机构账户名称和金额后办理,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跨境外汇互联网支付划转”字样。
Q:境外公司要通过境外或者境内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境内公司或个人的货款或因提供服务产生的服务费,是否允许?
A:如果通过境内第三方支付机构支付货款或服务贸易费用,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15〕7号)的规定办理。如果通过境外第三方支付机构办理,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仅作为支付通道,跨境汇款的收款人仍为交易对方本身而非境外支付机构的前提下,按普通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付汇的规定办理。
问题所说的通过平台收款,只是交易方式,实质还是境内公司与境外公司的服务费。通过境外平台收款,意味着资金通过某种途径跨境支出后到了该平台,需要判断该步骤是否合规;通过境内平台收款,则该境内机构要么为合法的支付机构,要么为代理企业。前者可参照支付机构管理政策,后者实际就是由该代理企业完成跨境支付,银行在办理业务时需要按照展业原则审核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Q:支付机构集中办理结售汇及收付汇业务,是否有时间限制?
A:支付机构应在收到资金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内完成结售汇业务办理。外汇局对收付汇业务暂未规定办理时限,支付机构可按照与商户的合同规定或经双方约定的结算周期进行统一收付。
Q:我公司刚刚起步做跨境电商,自身还没有能力做好物流运输和报关操作,出于成本考虑和资金周转速度,可不可以由我公司自行收付汇?
A:未来的跨境电商领域行业分工将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和各类主体的需求不断细化、职业化。这有利于降低跨境电商总体成本、提高盈利率,也不可避免地会对“谁进口谁付汇、谁出口谁收汇”的原则带来挑战。如果企业在实际操作中遇到问题和困难,建议与外汇监管部门加强沟通,双方共同分析业务模式,选择最优方案,避免出现因非主观违规而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