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监管! 40万亿聚合支付赛道收窄
2019-12-12陈希琳
陈希琳
提起聚合支付,你可能没有清晰的概念,但是在档口买炸鸡、在便利店结账时一定看过这样的收款方式,一个没什么印象的LOGO,“嘀嘀”一刷,却通过微信、支付宝三方平台付款了。聚合支付又被称为第四方支付,依托第三方支付平台而存在,共享支付市场“蛋糕”。
从1000亿到40万亿
聚合支付出现的原因和第三方支付是一样的,易观分析师王蓬博向《经济》杂志、经济网记者表示,“因为所有的第三方巨头不能去养活那么多的人员,线上面临着众多中小微商户,需要靠某个区域的代理商往下推广二维码服务和各种维护服务,所以产生聚合支付。”
支付的碎片化问题能够通过聚合支付有效解决。据王蓬博介绍,移动支付市场交易规模从2016年的6万亿元到2018年的171万亿元,聚合支付行业也因移动支付市场的扩展而迎来了“新一春”。2014年,聚合支付规模只有1000亿元。而到了2019年,规模预计会达到40万亿元。
那么聚合支付行业是靠什么盈利的?
聚合支付机构作为衔接第三方支付机构和银行等卡组织,通过收单服务,赚取交易服务佣金。王蓬博表示,交易服务费率是聚合支付企业最基本的盈利模式之一,按照市场标准,支付手续费率为0.38%,微信、支付宝会收0.2%左右,银行收0.1%左右,聚合支付企业只能收剩下的0.1%左右。收佣金目前在营收份额占比不断下降,不再是主要的盈利方式,而是充当了入口,为其他高利润业务提供流量。
除了佣金费率,聚合支付企业通过会员管理、数据分析、财务管理、综合金融等服务获得衍生收入。广告收入是目前企业营收份额增长最快的部分,通过不断积累的B端和C端,聚合支付企业能够精准投放广告。金融衍生服务收入的增长速度仅次于广告收入,聚合支付企业提供一系列金融衍生服务,包括资金托管、理财产品等,将传统金融产品互联网化。
王蓬博认为,聚合支付原则上是不碰资金流的,它应该是信息流的转接接口,针对巨头和第三方支付机构涉及不到的领域提供下沉服务。“其实这是聚合支付一直以来的做法,能够直接触及小店,也是为什么聚合支付兴起以后大家都要收购它的原因。”
自2015年开始,资本相继进入聚合支付行业。2018年,与聚合支付相关的投融資超过10笔,总金额也都超过了10亿元。2019年已发生数笔投融资,总金额也超过5亿元。相比于2018年,2019年聚合支付行业的投资力度有所放缓。
聚合支付还是要依托第三方机构来开展业务。“他们是不能碰钱的,因为没有支付通道,第三方支付依托聚合支付去拓展商户,或者进行供应链金融、供应链采购方面的合作,“发展空间挺大的,因为能直接对接商户入口”。
2019年,互联网巨头公司如阿里巴巴、腾讯和京东都相继投资或收购聚合支付行业。商业银行如恒丰银行、民生银行也都开展自身聚合支付业务。前有同行业竞争,后有互联网巨头公司和商业银行追逐,聚合支付企业生存变得更为艰难。
对此,王蓬博表示,银行有通道、资金和客户,没有那么多人力去做这种比较“低端”的业务,未来银行业会进入这个市场,抢的不是传统意义的聚合支付,而是会补充一些东西进来。“目前这个市场的格局已经比较稳定,该拓展的区域已经抵达增长终点,对于能涉及的城市、城市里面的重点商户,基本上第三方支付的支付改造已经结束了,剩下的就是维护,接下来的趋势可能会往更低的市场去下沉。”越来越多来自三四线城市的市民开始接受和使用第三方移动支付,这也是聚合支付企业新的发展机遇。
“这是一个具有基础设施属性的市场,格局很难变化。但随着外资进入,新模式、新创新还会有很多。”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涛向《经济》杂志、经济网记者分析称。
同时,随着国内聚合支付市场逐渐成为红海市场,越来越多的聚合支付企业走出国门,探索海外聚合支付蓝海市场。“目前国内聚合支付0.1%的费率相对较低,海外费率比较高,而且国内有成熟的支付系统,具有对外输出技术服务的能力。”王蓬博表示,随着我国出境游消费金额和出国留学人数稳定增长,聚合支付企业走出国门成为可能。
大监管下部分企业将退出
风生水起的行业不可避免的是鱼龙混杂。
聚合支付行业的潜在风险不容忽视。部分机构无证从事资金结算和清算服务,部分机构违规截流使用商户资金,部门机构涉及洗钱、套现、诈骗、黄赌毒等黑灰产业,部分机构私藏和泄露消费者与商户敏感信息,影响消费者和商户资金安全。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向《经济》杂志、经济网记者表示,这其中有非常致命的、极大的刑事犯罪风险,聚合支付平台应该关注这些风险,努力使自己更加合规化。“首先是盗刷风险,这会有盗窃罪的风险。其次是洗钱风险,相应的会有洗钱罪的风险。还有就是相关刑事犯罪的共犯风险,比如诈骗罪、赌博罪之类的。”
行业目前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还有一些做得不到位的地方。“最不到位的地方就是授权不到位,在合同里对于用户信息的授权内容没有标明,授权不规范,就会有极大的风险。其次,就是收集完信息之后,保护不力,导致信息泄露。”据肖飒介绍,现实中的具体案例集中的地方就是未经授权收集或买卖用户个人信息。
《经济》制图
因此,这几年对聚合支付的监管一直在推进。
2017年,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开展违规“聚合支付”服务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持续提升收单服务水平规范和促进收单服务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用以规范聚合支付市场,明确聚合支付企业业务。
2018年,监管部门规定聚合支付行业不得以“零费率”和“低费率”扩张市场,避免“劣币驱除良币”现象,并减少滋生于聚合支付行业的黑色灰色產业链,如套现、黄赌毒等,从而促进整体行业的健康发展。
新规章制度对中小聚合支付企业将造成巨大影响,原有的盈利模式面临挑战。王蓬博表示,新规章制度对头部聚合支付企业没有太大的影响,因为头部企业已逐渐探索出新盈利点如增值服务等。中小企业不再拥有“低费率”的核心竞争优势,与头部企业相比,无法继续吸引商户。
“在监管方面,目前关于聚合支付仍然缺少标准的法规、条文,行业自律等规范欠缺法律层面的效力。同时,聚合支付作为支付行业越来越重要的参与者之一,尚缺乏相应的准入标准。这些都是值得完善的地方。”肖飒表示。
而这一痛点有望在2020年得到解决。伴随着人民银行217、281、296等规范性监管文件和针对聚合支付的85号文件等约束不断增强,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将被淘汰。
王蓬博表示,还是应该从入口进行预防。目前最大的问题就在于对于聚合支付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有很多实际上都不是央行能涉及的功能,所以首先要完善监管手段,其次要完善监管力度。即便出台的政策再好也只能控制住头部机构,毕竟央行需要的是稳定,不发生大规模群体事件就好”。
在具体的监管规定设计上,尹振涛认为,第一,要明确权责利的分配,有一套监管规范;第二,用科技手段进行监管,“像一些大额的支付,监管部门具备相应的预警体系,比如某个时间点出现了大量的资金流出,特别是晚上12点以后,就可能跟赌博有很大的关系”。
支付结算法律规范体系效力需提升
近期我国公安机关查处了一些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如福建省公安机关成功捣毁5个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查明平台充值资金流水1.1亿余元,抓获犯罪嫌疑人40余名。
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少军在接受《经济》杂志、经济网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些案件对第四方支付平台的声誉造成了很大的影响,甚至许多人将第四方支付平台统一视为非法机构。必须承认随着我国网络支付技术和业务的发展,确实有一些机构在从事第四方支付业务的过程中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
在他看来,要杜绝第四方支付的违法交易,使其合规化、规范化经营需要社会多方的共同努力。首先,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委托第四方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服务业务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其委托的业务范围,不得作出非法或超越法规限制的委托,严格禁止第四方机构在此过程中实施超越授权的行为。并且,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对第四方机构的相关业务行为进行严格的检查,对第四方机构在经营其委托的业务中实施的非法行为承担第一监督责任。第二,国家货币支付业务监管机关应该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经营和对外委托业务进行严格监督管理,切实保证第三方支付机构能够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合规经营。第三,第四方支付机构作为经营支付辅助业务的机构,也要接受国家货币支付业务监管机关的依法监督管理,不得超出收单业务机构的经营范围从事支付业务活动。第四,对于第四方支付机构实施的犯罪活动,国家公安机关必须进行严厉打击,不给这些犯罪行为以活动的空间。同时,监管机关和公安机关应加强协作,特别是加强监管信息协作,及时有效地查处相关违法犯罪案件。第五,必须加强社会公众的支付安全教育,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注意保护自身的身份信息和财产安全,发现问题及时向相关机关报案,不要向违法犯罪机构提供个人和单位信息,不为违法犯罪机构提供方便。
那么我们该如何厘清聚合支付的监管部门和监管方向?
刘少军表示,首先,必须明确经营第四方支付平台的机构在法律性质上属于网络技术服务企业,不得直接或变相经营社会公众的货币或资金,它们不是金融机构或支付服务机构。因此,它们设立和经营不需要向金融监管机关申请经营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它的直接监管机关应该是国家市场监管机关而非金融监管机关,金融监管机关无权也不应该对其进行事前准入的监管。
第二,如果这些网络技术服务企业从事第四方支付业务,也仅能是支付业务中的技术外包服务业务,这些技术服务本身也不直接属于金融业务或支付结算业务。但是,由于这些业务确实与支付结算业务相关。因此,第三方支付机构和支付监管机关也必须从支付业务经营和监管的角度对其相关业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这种监督管理不是直接的而是从业务相关性的角度实施的。就此而言,应该纳入监管的是第四方支付业务而不是第四方支付机构,监管的依据是它从事了支付结算辅助业务,只要涉及支付结算业务就必须纳入金融或支付的规范和监管。因此,即使在未来也不能将网络技术企业纳入金融监管,只是在其接受委托经营第四方支付业务时,才能在业务上接受间接的金融监管。
第三,为明确监管职责,中国人民银行专门发布了85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主要强调加强对支付结算机构的业务管理,严格相关法规的执行和监督检查。如果监管机关能够严格监管,支付结算机构严格按照相关法规经营业务,就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杜绝非法第四方支付机构的出现。与此同时,也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违法犯罪只能因为规范和监管的严格而数量减少或规模缩小,不可能将其从根本上完全消灭。只要有违法犯罪资金、有违法犯罪需求,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就一定会出现的,我们必须作长期的准备,同这些违法犯罪行为进行长期的博弈。
第四,我国目前同第四方支付相关的法规文件有许多,如《关于开展违规“聚合支付”服务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关于持续提升收单服务水平规范和促进收单服务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管理的通知》等。应该说如果严格执行这些文件,在网络支付方面应该能够取得比较好的治理效果。但也应该看到,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层次都比较低,法律效力还不完全明确。我国目前正在起草《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修订草案,希望未来能够将支付结算业务的规则在这些法律中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能够形成体系完整、界限清晰、权责明确、效力层次更高的支付结算法律规范体系。
此前聚合支付行业曾发生个人信息泄露40余亿条的事件。央行正拟定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监管规则,在此新形势下,移动金融机構如何做好个人信息收集和保护、开放模式下的信息和数据安全如何保障、刷脸支付如何平衡好安全与便捷?
对此,刘少军认为,效率与安全是一对永恒的矛盾,金融领域也同样存在这一矛盾。首先,支付结算的核心价值追求是效率,货币就是为了提高流通效率才发明的,离开支付效率谈支付结算的发展是没有意义的,各种新型支付结算手段的核心都是为了提高支付的效率或者方便性。与此同时,效率的提高一定会伴随安全的降低,事实上每一次支付效率的提高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安全性,我们已经不可能再回到更加安全的金属货币时代。当然,我们也必须保证一定程度的支付结算安全,就客户信息安全来讲至少也必须保持在社会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尽量通过建立严格的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制度体系,从整体上保障个人金融信息的基本安全。
同时,这还涉及国家金融安全的问题,即使从国家金融安全的角度也不允许出现大量泄露个人金融信息的现象。目前,我国已经颁布了《统筹监管金融基础设施工作方案》,今年4月中央银行已经将《个人金融信息(数据)保护试行办法》列入2019年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同时,《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已经完成并公开征求意见,《个人信息保护法》也已经纳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
“相信在不远的将来,我国会形成系统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法规体系,这些法规体系的颁布与实施会将我国的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刘少军表示,在此条件下,从事网络支付业务的机构必须依法收集和保护个人金融信息,必须按照法规的要求合法使用,不得简单地将其作为本机构的财产,不得进行任意的交易或交换,更不得利用其获取不当利益,必须在国家严格的规范和监管之下合理使用,这是金融领域个人金融信息收集和使用的基本原则。
从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角度看,未来支付行业同样要步入高质量发展阶段。“首先,支付结算体系涉及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也涉及社会公众的信息、财产安全,必然受到严格的规范和监管,不可能允许其任意发展。第二,我国鼓励依法合规的金融创新,网络支付肯定是一个有较大发展潜力的行业,各种新型的支付技术都会以各种形式被引入到该行业。第三,我国正准备发行法定数字货币,这对该行业又是一次重要的发展机遇,随着它的发行与流通必然带动行业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刘少军表示,支付行业是一个有严格要求的行业,不允许出现任何的业务混乱和系统性支付风险,对它的规范和监管必然会越来越严格,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行业的高质量发展,支付行业的繁荣必然是以严格的规范和监管为条件的。
链接:利用区块链和5G再上台阶?
新技术不断发展也在促进聚合支付增值服务的发展革新。区块链的火热也引发了聚合支付领域关于这种技术应用的讨论。那么在支付方面区块链有没有应用价值?
对于这一问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李广乾在接受《经济》杂志、经济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区块链有望在技术上保证数据的连贯性,全过程进行跟踪追溯。“以前我们一直寄望于大数据的开发利用,但是大数据有两个问题:一是储存难以跟踪,二是数据隐私存在很大的泄露风险,在法律上只能通过事后惩戒的威慑手段进行管理,但是在过程中难以介入。”
李广乾说,区块链的思想是好的,能够让互联网世界上升到新的阶段,能够促进互联网、信息化和大数据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变得井然有序,但是这里有很大的现实应用方面的障碍要去讨论,“包括没有网络的情况下如何完成支付。”
区块链为数据确权提供了一个手段。“但是现在技术问题很多,关于区块链的网络也是各种各样的,少部分是自己开发底层架构,大部分还是国外遗留的技术,在国内普及推广存在不少障碍,不同的人员开发的技术之间还不能兼容,存在孤岛问题。”李广乾认为,区块链领域的跨链和不兼容的问题是我们需要注意的。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云计算与大数据研究所所长何宝宏也向《经济》杂志、经济网记者表示,区块链技术不是万能的,最核心的应用场景是数据的保存不可篡改,目前我们掌握的技术与国外差距还很大,但是前景很好,能够改善大数据的安全性,“在发展中‘一窝蜂是肯定的,需要我们进行引导”。
除了区块链,聚合支付也瞄准了5G商用可能给行业带来的红利。
但是王蓬博表示,5G是所有产业改革的基础,肯定会改变所有行业的形式,对于支付行业来说,是强监管、重资产、服务B端行业的,巨头垄断的优势在持续扩大,这是任何新技术都弥补不了的,通过新技术可以完成技术迁移,但不会发生重大的改变。
对于区块链的应用,“区块链不能叫技术只是模式而已,所有的底层技术都有了,区块链的模式就是有各个节点,大家共同获取信息然后进行备份,这种模式可以应用到任何行业里面,肯定会避免很多问题,但是支付行业是全产业链条,聚合支付只是前段,如果要改也是整个行业的应用,同时聚合支付的技术能力跟第三方支付比差得很远,不可能率先应用到区块链”。王蓬博不看好区块链在支付行业的应用,因为落地的最大问题是可能造成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