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底区域法律制度的研究
——以“鹦鹉螺模式”下的平行开发制为中心
2019-12-12韩云昱
韩云昱
(730000 甘肃政法大学 甘肃 兰州)
一、案件介绍
鹦鹉螺矿产公司作为在加拿大注册的实体公司,享有发达国家的实体资格,根据《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制定,鹦鹉螺矿产公司只能享有合同区的独立开发资格。为规避法律规范,加拿大鹦鹉螺公司选择分别在汤加和瑙鲁两个发展中国家注册子公司。2008年,瑙鲁以发展中国家的实体身份为瑙鲁海洋资源公司作担保向国际海底管理局请求勘探开发位于克拉里昂—克利珀顿中央太平洋断裂带区域总面积74830平方千米的多金属结核保留区的资源。同年汤加近海采矿公司采用同样方法以汤加王国作为担保国,向国际海底管理局提出开发克拉里昂—克利珀顿中央太平洋断裂带总面积74713平方千米的多金属结核保留区申请书。2011年国际海底管理局通过了申请。这种由瑙鲁和汤加两个发展中国家作为担保国,在发展中国家注册子公司申请保留区的方法,即为“鹦鹉螺模式”。
二、国际海底区域开发制度的发展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大会上,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与“七十七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就海底资源的开发问题上分别提出了自己不同的主张,各国对国际海底区域开发制度大致存在三种不用的观点:分别是单一开发制,国际注册制与执照制以及平行开发制。而“鹦鹉螺模式”即在平行开发制下应运而生。
第三次海洋会议中就平行开发制的确定进行了六期的谈论,面对资金支持和技术转让的许诺,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最终通过了《非正式综合协商案文》第151条规定的“平行开发制”。
《公约》明确规定了勘探开发国际海底区域的主体,不仅缔约国有权进行探勘开发,由缔约国进行担保的该国自然人、法人和组织都有权申请对国际海底区域的资源进行勘探开发,这些主体需要向管理局提交勘探开发申请,与管理局进行协作勘探开发。
平行开发制指出申请主体向国际海底管理局提出申请时,应同时提供两块具有同等商业价值的海底区域资源,两份资源上交企业部,由企业部划分为保留区和合同区。申请人与管理局签订合同后自行开发合同区的资源,而保留区则由企业部自行决定,企业部可以自行开发或联合开发。但是一旦企业部放弃开发保留区活动时,发达国家无权申请独立开采保留区资源,唯有发展中国家实体有权独立申请保留区的探勘。发达国家唯有采取与企业部联合合作开发的方式可以对保留区的国际海底资源的勘探进行开发。
这一制度的确立是对“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靠拢。海底区域的勘探需要大量的技术支持进行长期的调查工作,申请方提交的区域更具有资源潜质,管理局可以通过保留区的获取得到发达国家的前期技术和费用的支持。同时这一制度的确定,打破了发达国家进行国际海底资源勘探开发遭阻碍的现局。使得多数发达国家接受这一制度,在《公约》的约束下进行海底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另一方面《公约》附加3第9条针对发展中国家给予了及其实体在保留区活动的优先权。这一制度的确定在赋予发达国家开发自由的同时,给予了发展中国家相应的资源开采权,弥补了发展中国家技术硬件设备的不足。
三、“鹦鹉螺模式”产生的负面影响及应对
尽管国际管理局通过了瑙鲁海洋资源公司和汤加近海采矿有限公司的申请,但是这种“鹦鹉螺模式”的合法性仍然得到学界学者的质疑。根据《公约》规定可以向国际管理局提出申请的主体是具有缔约国国籍在缔约国担保下的自然人、法人和组织以及缔约国。但是对于鹦鹉螺矿产公司这种“借壳”模式是否可以被认为具有瑙鲁和汤加国籍这一问题,《公约》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各国和国际私法在针对法人国籍问题上均采取了较低的门槛,国际机构并不会对审议国家与法人之间的真实国籍关系。鹦鹉螺矿产公司钻足法律的空子,在瑙鲁和汤加注册子公司。从立法上看,这种行为违反了《公约》促进企业部和发展中国家参与海底勘探资源的初衷。发达国家实体借此获得发展中国家的实体资格,享受发展中国家的便利,获取申请保留区的资格,从而损害了其它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针对“鹦鹉螺模式”的兴起。管理局应该参考公司法相关内容。参与“解开公司面纱”的原则,解开鹦鹉螺矿产作为发达国家实体的本质,杜绝滥用发展中国家的身体进行不正当的交易行为。严格控制申请者与担保国发展中国家的真实经济关系,避免“鹦鹉螺模式”的兴起和普及,贯彻《公约》原则。
中国同时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先驱投资者,具备深海开发的能力,但较于西方仍存在差距,我国必须加大技术开发和资金投入完善科技水平,深化国内立法,在国际海底资源开发中发挥大国优势,在维护各国共同利益的同时,为我国海底矿产资源的开发寻求更广阔的空间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