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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和客观的本位与现代哲学的价值转向

2019-12-11

江西社会科学 2019年5期
关键词:客观性主观哲学

传统形而上学以“存在”为至思取向,以主观和客观为本位来建构人与世界的关系。随着主体哲学和价值哲学的兴起,颠覆了传统哲学采用主客观本位对世界的提问方式,而是通过主体的实践活动,不断突破传统本位的属地,在绝对与相对的新关系中建立属于自己的新领域,表明主体在各种不同的关系系统中进行合作,以及在矛盾相互交合中不断寻找新的结构,由此探询现代哲学的价值转向。主、客体化的结果是建构一个文化的世界,在客体化中寻找主体的精神世界,而不是原初本位的实在;绝对与相对更注重主体的态度和关系视角的研究,能更好地把握问题的复杂性。

主观与客观是人类早期构建自身存在与他在,解释自身构成——灵魂与肉体——的一种简易方法,此方法是传统形而上学遵循二元思维把握世界的终极概括,也是处理人与世界关系辩证思维的一种最简约形式。主体哲学的勃兴和价值哲学的兴起,颠覆了传统哲学采用主客观对世界的提问方式。传统形而上学是以“存在”为中心来建构人与世界的关系;而现代主体哲学和价值哲学是以“人”为中心来建构主体的意义世界。在现代哲学看来,传统形而上学的“客观性”在主体的意义世界可以存而不议、在而未见;传统哲学主客观的提问方式已无助于回答主体界域下的价值哲学的基本问题,也不能推动哲学从深层次来建构人与世界以及人自身的关系问题,因此,要以新的提问方式来建构现代哲学新论题,推动哲学向新的问题域进驻,成为现代哲学工作者必须面对的新问题。

一、主观与客观和传统哲学的基本问题

由于人的认知能力和视域之局限,人类早期的知识论启蒙来源于自然客观世界,因为自然客观世界是人存在的寓所,是生命托付的唯一世界,人类自身存在与客观世界的存在并立于存在者的面前,所以,哲学必以“存在”为中心来建构人与世界的关系,无疑一切存在都具有客观性特点。“客观性”就成为古典哲学在建构世界中评价善恶、判断是非、检验知识是否清楚明白的标准,因而成为哲学家不可回避的论题。因此,我们需要阐明传统哲学为何要树立“客观性”,其本位旨意何在。

(一)主观、客观的本位

事实就是一种原初的共同环境,沉浸并归属于它,使任何内容成为具有现存依据的东西,由此赋予这些内容及相关条件以客观性。客观性不是别的,就是深深扎根于事实之中,其目的就是要把“事实”的内涵和意义变成一个实证问题,因此,客观性就变成“清楚”“明白的”一个代名词,也成为不证自明的一种象征。而客观性何以成为不证自明的象征?只见不说,这恰恰是古典哲学遇到的最大问题,离开主体的自明性,何以表述客观的自明性?因此,哈贝马斯认为,事实的联系可以用理论问题来描述,这就把它变成探讨认识的内涵和意义的先验逻辑问题。人毕竟是终极原因的探询者,人既是知识的主体,也是自然中的一个对象。

“客观”一词用于知识有两种意义:一是指知识能得到人们的一致认同;二是知识按其所是的那样再现事物。这两者都离不开人的主观世界,前者既有主观沟通获得认同意义上的一致性,也有逻辑相互关联意义上的一致性;而后者是一种科学精神的展示,赞成客观性是诚实智力活动的一般标志,为此,人们必须尊重真理的功效,追求正确公正的理论、解释和判断。如果“客观性”只能意指人们的一致同意,就会一直受到高尔吉亚式的诘难,非议不断。在马赫看来,认识的客观性不能从认识主体的视野来理解,只能依附于客观领域。同样,“主观”也有两种意义:一,对应于“客观”中的“一致性”,“主观”意味着一种应被合理讨论摈弃的客观态度;二,对应于“客观”中的“符合说”,“主观”意味着某种存在于人类内部的东西,它与“情绪”或“幻想”有关。在罗蒂看来,第一种“主观性”应该抛弃,第二种“主观性”则是无法避免的。

人类坚守客观性旨在获得终极原因,然而,人毕竟是终极原因的探询者、解释者和表述者,人既是主体,也是客体。随着人类认知的需要,发现这种客观性观念不只局限于外在的自然,还必须依赖于逻辑意义上的充足理由律。因此,机械论、原子论、同质论成为表现客观主义的样式,在古代德谟克利特、伊壁鸠鲁的哲学中,在近代爱尔维修、霍尔巴赫、孔多塞、边沁那里,都可以找到这种客观性的观念。

然而,这种客观性都陷入一种困境,哈贝马斯认为:“客观主义为科学虚构出来某种合乎规律的和结构的自在事实,从而掩盖这种事实的从前的形成过程。这种客观主义,不再能有效地从外部,即从再现认识论立场出发,而只能通过超越了自身的局限性的那种方法论来克服。”[1](P69)胡塞尔则指出克服这种意义客观性困境的思路,他认为,把客观世界转换成文化世界,就为每一个人提供了可通达的意义世界。他说:“在无条件的一般性领域中,还包括如下的情况:每一个人都先天地生活在同一个自然中,并且是生活在这样一个自然中,即每一个人在他自己的生活和群体化中,必然会通过个体的群体化的行动而制造出一个文化世界,一个具有人的意义的世界——尽管这个世界还仍然处在一个如此原真的阶段上。”[2](P181)

这种对客观性的理解,形成了两种最基本的哲学观念:第一,与客观性相对应,形成了规定着客观对象性内容的自我主体性的观念系统;第二,作为自然的一部分,形成了完全受这种客观性的支配和作用而产生的人的观念系统。前者是主动的,具有派生性;后者是被动的,具有后裔性。在客观主义指导下,这两方面总是相互混淆,难以协调。这样,人与客观的知识体系就产生了一种冲突,作为主体,人的认知活动似乎必须听从自己的主观意志,去建构自己的客观知识体系,而作为自然的一部分,他必须服从自然的客观必然性。传统哲学对客观性的理解必然导致客观存在(being)、人的存在和知识体系的存在样式三者的割裂。

(二)作为客体意义的客观性与作为客观意义的客体性的区别

作为客体意义的客观性是从主体出发点来建基自身可通达的意义世界,而作为客观意义的客体性是寻求主体的规范化意义世界,客观与客体的区分不仅有本体论与认识论、价值论之别,而且在某种意义上,也有积极性与消极性之分,客观是消极的,原因有四。第一,因为它不过是主体认识、评价的一种依据。第二,其属性和样态都是一种原初的实在,客观是原初的象征,是一种物自体,是一个无须证明的世界。第三,客观也是一种态度,对客观性的赞同与尊重是智力活动诚实的一般标志,为此,在自然领域,人类养成了实事求是的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在人文社会领域,就形成追求合理、公正与正义的理论、解释和判断的精神。第四,客观是一种确证的方法,具有不证自明的意义。一个理论、一个判断和一种认识,如果对外界事物和大家的看法相一致,或能通过合理的方式(方法)证明其真伪,也是一种客观性。按照杜威的理解,客观在传统哲学中是一种权威,是科学采取的一种策略,通过主观与客观的二元性结构,“把一个认识的心灵或自我的‘内在的’权威树立起来,去对抗习惯和制度的‘外在的’权威”[3](P11)。人如何在自己的精神世界树立这样一种客观性的权威?按照别尔嘉耶夫的观点:“人在自己的弱点里寻找权威,他可以稳固地依靠这个权威,但是,他所依靠的这个权威只是弱点的产物,只是其主观性的投影,这个主观性没有能力走向他者,走向具体——普遍的东西。权威恰好使人成为封闭于自身之中的。把某种东西理解为是从外部发挥作用的客观性,就意味着封闭性和没有能力超越自己。”[4](P57)

作为客观意义的客体性,是指一种理论,如果能合理地证明它是正确或清楚明白的,所有的理性人又一致同意并接纳下来,它也具有客观的意义。而客体是主体精神的积极创造,就意味着主体精神的对象化,通过主体的对象化,把主体的个性变成事物、物品或客体,同时,也把客观嵌入主体化对象性的世界,本质上是通过人的活动建构人与自然的天人一体的世界。所以,客体化意味着主体、个性精神的行为,这些行为与现实世界建立联系与交流。客体化的结果是形成一个文化的世界。在客体化中能找到主体的精神特质,而不是原初的实在。原初的实在在客体化的世界里只是主体精神世界的载体,客体化把人的对象化世界构成人类文化历史的世界。

二、现代哲学的价值转向

在客观主义看来,人对客观性的认识表现为主体对现实的一种描述。传统哲学以本体为研究对象,旨在探究客观世界的本真状态以及它们的终极统一性,终极统一性由于客观世界的纷呈复杂而被瓦解,真相又离不开人的表述与传达,最终离不开主体来建构世界的统一性。主体哲学的勃兴,旨在寻求主体意义世界的统一性,培里一针见血指出:“客观性”理论将把“审美价值与沉思价值”排除在所有价值的解释之外,并且,无法把客观性质统一起来。因而,主观与客观的提问方式,不足以解决主体世界的统一性问题,而主体与客体问题是在主观与客观层面的一次重大跃迁,也是在新的逻辑关系下更深入思考人自身的问题,拓展了人与哲学问题的研究空间,提升了哲学研究问题的品位与境界。

(一)作为主体与客体提问的哲学基础

主、客观以时间先在性提出哲学基本问题,而现代主体性哲学以“逻辑先在性”提出哲学基本问题。“时间先在性”提问陈述了哲学存在论与认识论的双重内涵:不管是存在论,还是认识论,时间先在性提问,探究的是物质与意识谁是世界的本原问题。而逻辑的先在性提问,既可以客观逻辑为前提,也可以主观逻辑预设为前提。另外,逻辑陈述内涵可以是真的或假的,内涵的真假不以经验的客观性为条件,而在于用论据论证可批评的有效性为前提。因此,逻辑的先在性可使人的主体优势得以淋漓尽致的呈现。

主、客观以实体自在为研究维度,转向现代哲学以本质先在和自为存在为研究维度。主体本身的存在不是“主观的”,它虽然不属于客观现实,但却是一个真实的关系世界。它不关心自己原初的存在状态,其所处的关系状态比客观现实更加重要。因为人之外的客观世界,只有与“我”本人直接发生关系时,才具有存在的意义。这也是马克思为什么引进“实践唯物主义”的深意所在,因为他把外在的世界变成人类的生活世界,通过世界的生活化,最终把这个世界变成“人化的世界”。当然,对此我们可能会陷入主观唯心主义的困境。但对真正的存在来说,外部世界不是无关紧要,而是次要的伴随者,因为存在总要通过个人内在生活的原初的、直接的实在来显现。而“我”作为认识的主体,本身只是无所不包的实在借以自知的那种成分的局部显露——某种无所不包的宇宙的精神之“眼”的局部显露。本质先在和自为存在都是以逻辑先在为前提,这种先在性避免不了要把主体的某一部分功能夸大,如贝克莱夸大主体的“感觉”、黑格尔夸大“理念”、叔本华和尼采夸大“意志”、马克思夸大“实践”等,把它们视为世界的本原和先在者,而把客观世界视为派生者,也就是列宁所说:把认识的某一个特征、方面、部分,片面地、夸大地——发展(膨胀、扩大)为脱离了物质、脱离了自然的、神化了的绝对。主体是这个世界无与伦比的自我规定者,没有这个规定者,世界就没有意义,或者说意义是空洞的,世界也是空洞的。也就是说,主体通过对象化的功能来表示对固有世界的意义的肯定,它否定了把世界看作实体化意义的世界。主体认为,事物的意义和意图只存在于人的思想和行为之中,对这些问题的思考就筹划出主体的范畴。

(二)主体哲学的优势

主体避免了主观与客观的分立现象。主观与客观的分立,导致人自身与世界的冲突,也会带来人格自身的分裂。主体哲学以主观与客观的相融性为前提,强调人的行动,行动的前提既要考虑主观,也要考虑客观。在主体哲学看来,“主观的”并不意味着各不相同的主观偏好问题,而是每一场合的主观都有适合于有关主体的明确关系,在这明确的关系中,主体应履行其应有的义务,扮演其应有的角色,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客观上最好的东西追求也许是主体生活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但是它在那个生活中的地位必须根据个人的关系来确定,因为生活总是某个特定个体关系的生活,这就使主体也面临走向客观性这一问题。首先要通过抽象超脱个体独特的空间、时间和人际的位置,然后摆脱使他与其他人区分开来的特征,逐渐脱离人类特有的知觉和行为形式,然后超越人对空间、时间和数量的狭隘度量范围,形成对世界的一种概念,尽可能有别于在世界中的任何地方采取的观点,这就需要主体构建一个先验的形式世界,这个过程很可能没有终点,不过它的目标是认为世界没有中心,而观看者只是它的成分之一。

在此,笔者想强调一点,主观一定是私人的,而主体不一定是私人的。主体世界一定超越了主观所属的领域,因为它以对象为前提,没有对象就没有主体,不同的对象又构成不同的主体域,主体域完全不同于主观对外部世界的反映和协调,也不可能还原为主观现象之间的相似性。由于主体间的一致性是以主体间的相互交往为特征,因而转向一种较客观的观点就不是仅仅通过主体间的一致所能达到的,它也不是通过扩大想象范围、使人接触许多不同主观观点相互理解而成就的,而一定要建立彼此的行动中。哈贝马斯认为,当心理的过程,例如,感觉、需求和情感融入语言的主体性结构,内心的活动、事件或情态就转变为意向性内容;这就是说,意向只有以反思的方式,也就是说,只有作为相互期待的意向,才可能超越时间被固定下来。

主体旨在建构一个评价的世界。主观的感知,始终是以客观对象为前提,最终是要把作为客观之物表现出来。而主体哲学是要把客观对象作为自己的主观愿望呈现出来;在这种情况下,主体就要把客观要求转换成规范主体评价行为的一套准则,要把规定和戒律从主体行为的规范上证明其主观性是合理的、可普遍化的。与此相应,也要把主体的需求、爱好、兴趣、情感,转换成一个客观的规范化标准,也就是说,从评价的标准上证明是这些主观需求是合理的。肯定(发布的判断)、规定(规范性的判断)和评价(评估性的判断),表达一种客观的“经验内容”;在这种情况下,感知的客观性是通过可能的经验对象的、主体通性上的共有结构来保证的,但规定和评价的客观性则是通过行为规范或评价标准的主体通性的约束力来保证的。我们的内心生活独特的 “主观性”就在于它的无根据性和无确定性,因此,主观需要一种导向性评价来加以引导,而主体是以评价作为自我存在的确证性、内在的说服力,而评价中的原则、规范和绝对价值也就弥补了我们本身存在的主观性、无根据性的缺陷。因此,规定和评价的“经验内容”的客观性的意义就是,基本行为规范与评价标准是有效,因而是普遍的。

三、绝对和相对

尽管绝对与相对之争自古有之,但在传统哲学中不过是主观与客观的一个附属问题,没有单独作为一个哲学问题凸显出来,这是由于客观主义的长期任性所至。一个真实而完整的理论必须始终保持与客观世界相一致,否则就不具有理论的品格,而只是虚妄的假设。近代科学主义对客观的追问又强化了这一理念。相反,绝对主义与相对主义追求一种真理社会化的理论,这种理论既考查了客观世界的绝对结构与相对结构,也研究了主观世界同样存在着绝对权力与相对张力。他们认为,任何一种可能的描述都只是反映了现实的特殊结构,从本体哲学而言,取决于主体评价事物的参照点;从语言哲学角度来看,这种结构存在于众多的语言文本和语境当中,对意义的理解不仅受主体的影响,还要受语境和文本的限制。传统客观主义在解答此类问题时,往往陷入“语言和现实谁是本质”的困境,纠缠于谁是本源、谁是派生的研究。而绝对与相对的提问范式,更注重主体的态度和关系视角的研究,容易全面地研究问题,也更容易把握问题的复杂性。

(一)作为“绝对与相对”提问的哲学基础

哲学由实体存在的研究转向关系属性的研究,为把主观与客观问题转化为绝对与相对问题提供了关系论依据。因为绝对与相对的哲学提问是建立在彼此关系属性的前提下。关系既是一种情景,又是彼此的相关性,同时又是彼此相关性的优化。马克思说:“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而存在的。”[5](P81)马克思所说“为我而存在”的关系,说明主体在建构自己的关系世界时具有优先性和主导性,客体要成为客体以主体存在为前提。关系既可以为我存在,也可以为他而存在,因而关系就构成了一种视角,这个视角既有绝对主义的明晰性,也有相对主义的辩解性,因而,问题的解答具有多元主义的特征。黑格尔认为,绝对是本体与其样式的统一,是有限和无限的统一,是明晰性和至上性的统一。明晰性意味着在终极意义上应树立一个评价的标准,至上性说明这个标准是不可违背的,这样才有绝对主义的神圣性、独断性和专制性。

绝对与相对范式是本体论、形而上学、逻辑学、伦理学、法哲学综合而成的一个哲学体系。近代绝对主义的复兴,从某种意义上是主体至上的产物,绝对已不再从实体的层面去理解,谢林把“绝对”定义为支撑主体(心灵)和客体(自然)的中性同一体,还把它看成一种生命力、一个有机体,是一个自我生成的创造世界。黑格尔把“绝对”视为既是主体,又是本体,是一种自主的活动、一种精神,是具体的、充满活力的整体。就主体而言,绝对象征着完美、永恒、自因,而这些一直是我们孜孜以求的境界,但永远是可望而不可及的世界,总是属于应然的世界,从来不属于实然的领域。为了达到绝对价值的目的,我们必须摆脱价值的经验条件,进入某种超验的境界。只有超验境界才能提供价值的规范形式和评价尺度,从而使条件的义务和应当成为可能。

当然,我们必须看到,以超验境界为基础,这本身亦有条件,尽管这些条件的表现形式更隐蔽。超验境界为人提供了构想无条件关系的可能性,或者,用理查德·尼布尔(Richard Niebuhr)的话说,提供了人类社会中不存在的“绝对关系”。相应地,在世俗环境中有条件的价值动机就会变成无条件的动机,这一转变可称之为价值的超验性转变。据此,尼布尔有如下描述:“如果我只着眼于邻居和我本人的价值关系,那就无正义可言……而只有恩怨相待的交换性。但是,如果我着眼于他和所有其邻居、乃至他和上帝的价值关系,那么,不仅相对的正义有可能产生,而且相对的判断还有可能以绝对关系为参照系而形成和改进。”[6](P240)只有通过这一超验关系,我才能理解世俗生活中无法理解的道:价值具有绝对命令性。在这一理解的基础上,我就能无条件地遵从价值的规范性要求,也把实现和追求无条件的绝对价值作为人类的崇高使命。在此种绝对价值的维度中,叔本华对康德的批判一针见血。他写道:责任的概念,连同法律、命令、义务等接近概念,如果带有无条件的含义,皆源于神学道德。在叔本华看来,绝对意义上的价值各种形式,在逻辑的意义上,这些概念只有在有神论的环境中才能产生、才可以理解、才有其感召力。康德的理论表明,超验性是使无条件关系成为唯一可能的环境;只有在超验性中,构成价值的动机才是无条件的。如此看来,当保罗·蒂利希(Paul Tillich)把道德命令的无条件性归因于道德的宗教性,并非言过其实。

相对主义认为,所有价值都是有条件的,因人而异,因条件而变,因事而宜,即使是理性原则、道德权威,也会因情境不同而有所改变,在他们看来,没有永恒不变的道德教条。在马克思实践的语境中,他是从众多主体的经历、需要与目标以及人类主体所属的提要中获得其意义和价值。价值冲突仅仅产生于由共同生活的各种形式给定的语境。正如维特根斯坦所言:语言要想成为一种交流手段,就不仅要在定义上达成一致意见,而且要在判断上达成一致意见。约翰·拉德(John Ladd)在《伦理相对主义》一书中给伦理相对主义下定义时这样写道:“伦理相对主义乃是这样一种说学,在它看来,行为在道德上的正当性和不正当性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不存在适用于一切时代一切人的绝对的、普遍的道德标准。因此,它认为一个人以某种方式行动是否正当,是完全依据或相对于他所属于的社会来说的。”[7](P29)这样,要驳倒伦理相对主义,仅仅确证存在普遍的道德和道德的普遍适用性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确证存在着绝对道德和道德的普遍而绝对的正当性。绝对与相对,从哲学憧憬探索终极境界的角度看,每一方都有所失,只有听到终极召唤的心灵,才能感受这是一种终极意义上的迷失。如今,我想把此问题重提,是对哲学迷失状态的回应。

(二)绝对、相对是分析问题的一种框架

绝对与相对是人性中不可缺少的立场,当这种立场向社会生活延展时,就变成分析社会和研究问题的一种框架,于是就出现了文化普遍主义与文化相对主义、历史决定论与历史相对主义、道德绝对主义与相对主义、政治绝对主义与相对主义等争论,这种框架既规约着我们人类的心路历程和意识的改变,又始终主导着我们研究社会问题的理路与脉向。价值相对主义鄙视绝对价值的形式主义和抽象思辨的哲学世界观,主张一切从“功利”“可行”和“效用”出发,考虑一切与人生和价值相关的对象、活动和关系。哲学的崇高不在于“寻求确定性”,而在于从不确定性中寻求多种可能性的真理和价值,为人们提供丰富的机会和余地。因此,相对主义者反对既定原则和预先绝对的预设,反对因循守旧,故步自封。

当我们用价值问题来回审和求解法理的旨趣时,尽管价值的绝对性与相对性并不能简单地对应公法和私法这两个向度,但这两对概念之间还是存在着一些亲和关系。这两种价值取向,代表着两种不同的社会制度安排,也代表着两种不同对社会秩序的理解。就我们的论旨而言,价值绝对主义一般以自然公法作为构建社会秩序的基础,自然公法关心的是那种在一切条件下都有可能实现的正当的社会秩序,它试图描绘出那种无论条件如何,在所有社会情况下都可称为合法或正义的社会秩序。而价值相对主义则是以人的自然权利来建架一个社会。“迄今为止,人们还未能成功地在基本概念的层次上把私人自主性和公共自主性协调起来,这一点表现为法理学内主观法(权)和公共法之间的关系尚未澄清,也表现不理性法传统中人权和人民主权之间的竞争尚未消停。”[8](P105-106)这说明相对价值在法理学中获得了它应有的地位,在19世纪后期,人们越来越强烈地意识到,私法要获得自身的合法性,法律主体的私人自主性就得在人的道德价值中找到根据。整个法律如果失去了价值观的根据,尤其是康德的道德价值理论提供的资源支持,“个人支配权能”的价值实质就被抽空。

在文特夏德之后,主观权利的相对价值被认为是法律秩序的反映,在科恩看来,主观权利的相对价值激活了一个观点:私法和以私法为基础的法律保护最终服务于维护个人在社会中的自由;个人自由是私法为之而存在的基本观念之一。公法的价值取向于国家专制领域,以便牵制那个为自己保留干预权利的行政力量。把道德人和自然人从法律系统中分离出去,一方面为法理学开辟了通往纯粹功能主义的道路,他们信奉一种集体主义的社会本体论的价值理念;另一方面是通向规范主义,洛克林指出:“公法中的规范主义风格的根源在于对分权理想以及使政府服从法律的必要的信念。这种风格强调法律的裁判和控制的功能,并因此而关注法律的规则取向和概念化属性。规范主义基本上反映了一种法律自治的理想。”[9](P85)尽管规范主义有保守主义的规范主义和自由的规范主义之别,功能主义有唯心主义的功能主义和经验主义的功能主义之争,但它们认为法有内在价值,价值具有客观性。不过,这种精神、文化或价值体系不是固定的、僵硬的思维模式,而是有弹性的,具有包容性的某种信念。这为绝对价值的存在提供了法理学的根据,也说明绝对价值在法律系统中获得了应有的地位。不可否认,把善和价值对象化为自在存在的实体是遵循传统本体论的理路,以便在实体的废墟上建立起一个“绝对”的新形象。

四、结 语

毋庸置疑,主观与客观的提问方式具有终极性特点,但人的主体思维的指向具有多元性,这也表明客观结构不可渗透性和固定性既是相对的又是绝对的,于是,绝对与相对的终极结构的二元性便在新思维的转换过程中凸显出来,构成现代思维分析问题的一种基本框架。我们必须承认,哲学传统的界限、范围以及终极性的思考,并没有固定不变的专属领域,而是既在主体的实践活动中不断突破传统属地,又在新的绝对与相对的关系中建立属于自己的新领域,也表明主体在各种不同的关系系统中合作,以及在矛盾相互交合中继续不断地寻找新的结构。尽管我们从传统的客观主义出发,价值是永恒不朽的,其根源不是漂浮不定的,而是具有超主体性的形而上学性,但是,如果我们站在绝对与相对的角度看主体的价值性活动,就既坚守了传统形而上学认为价值有固定不变的价值之源,又开创了主体新的价值之源,即主体的价值是建筑在现实经验基础的那种不可否认的不安定、那种无止境的动荡不安、那种起伏不定的基石之上的,使主体不断获得新领域,进入新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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