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2019-12-11朱瑞琴福建省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
文_朱瑞琴 福建省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
1 企业自行监测现状
1.1 自行监测方法
企业根据环评报告、污染物排放准则、监测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编制出符合企业自身情况的自行监测方法,定期都要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上报。手工监测和在线监测都属于监测内容,应用最广泛的方法有两种,分别是委托市场化运营机构监测和组建企业自己的实验室,安排企业内职工完成监测分析。
1.2 实例分析
从国家要求重点污染源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后,生态环境部就陆续发布各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包括火力发电、造纸、纺织印染、水泥、钢铁及炼焦化学行业以及电镀、制药、有色金属等多家行业,要求行业内企业结合环评验收和国家排污许可,依法积极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陆续开展。以福建省南平市企业自行监测情况为例,截至2018年12月底,全市应开展自行监测企业数为124家,已制定公布自行监测方案企业完成率84%。全市按要求上报自行监测数据的企业完成率为80%。
结合实际情况进深入分析和研究发现,现阶段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存在监测场地不规范、仪器设备陈旧不齐全、缺乏专业的人员、企业盲目注重经济效益、人为扰乱监测数据等客观问题。在2015年,我国有17个省区市对企业自行监测存在的客观问题引发的排放超标企业进行了立案。后生态环境部又对多起典型性案例进行了全国通报,发现了委托监测机构质量管理欠缺、检测报告数据缺少规范性、缺少质量管控举措、监测项目范围超标等多项问题,同时还发现部分企业隐藏原始数据、随意对其改动等恶劣的违法行为。这表明,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存在严重的不足。
2 企业自行监测工作存在的问题
2.1 自行监测体系不规范
在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实践工作时,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制定出一套具备规范性、质量水平较高的自行监测方案。实际情况却是:尽管生态环境部门数次对企业开展培训、指导工作,但是依然有部分企业存在监测因子不全、检测方法不合理、使用错误标准等情况,严重降低工作质量和效率。
2.2 自行监测结果信息公开工作不规范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明确要求企业要采取新闻、广播等方便民众获取信息的渠道对自行监测信息进行公布。同时,要在地市级或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统一建设的公布系统内公开自行监测信息,最少要保留一年以上时间。目前,大多数企业可以按照要求在公布系统内公开自行监测信息,但却不能实现通过其他便于民众获取信息的渠道进行公布。
2.3 第三方检测机构工作质量差
当前,我国已经公布了多项关于自行监测工作的优惠利民政策,导致能给群众提供数据信息可以实施监测工作的第三方监测机构越来越多。这就出现了部分监测机构发展较慢、缺少足够发展资金,导致在人员、技术、工艺以及设施设备等方面的问题,工作质量良莠不齐,不能对数据可信性、精准性进行有效保障,甚至还有一些第三方监测机构出现了违规操作、杀价竞争、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
2.4 企业对自行监测工作不重视
由于部分企业管理人员不重视保护环境,在开展实践工作时,导致实际工作举步维艰,对自行监测工作采取敷衍了事。同时,在传统工作当中,生态环境部门的注意力全都集中在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方面,对企业自行监测提出的管理要求有所欠缺,导致部分企业在自行监测工作方面怀抱侥幸心理。虽然,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这些企业未依法履行自身职责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但法律法规却没有明确规定对负责人和违法人员会采取怎样的惩罚,即使对企业进行处罚,但其罚款额度也远远低于污染治理成本,以至于有些企业宁可上缴罚款也要违法操作。
2.5 运营方和检测机构的商业性
企业在进行自行监测时,大部分都是委托专业的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而实施监测任务,由于这种受托监测单位形成于市场发展需求,是新型的监测企业,其组织机构处于发展阶段,由此相对的机构监管单位存在着工作技术水平不一致、监测管理体制不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相对缺失等一系列问题,导致监测数据形成偏颇影响企业发展。而对于委托者来说低成本付出是关键性内容,因此受委托单位为达到商业性目的完成低成本任务,工作人员在工作时缺乏对工作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运维管理工作疏忽懈怠,没有详细的工作记录和监测数据记录,出现问题时找不到解决源头,导致不能及时地对问题进行解决,使运维效果大大降低,使受委托企业提供给原企业的监测数据质量难以得到保证。
3 对加强自行监测工作管理的建议
3.1 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监管
生态环境部门针对企业自行监测问题要编制出具体的管理制度,通过建立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明确规范,要让有关企业和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明确自身职责所在,一旦发现问题严厉追究岗位责任以及领导责任。同时,生态环境部门要对企业的自行监测方案进行及时审查,监督和核查自行监测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保障实现飞行检查和例行检查常态化,定期检查企业以及第三方机构自行监测实施情况、原始数据、人员培训教育、设施设备、最终监测结果等方面内容,用监督性监测数据和自行监测数据进行比较,从全方位评判自行监测数据的质量。最后,对于开展自行监测工作时违规操作者以及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结合实际情况适当采取行政处罚。
3.2 强化企业对自行监测的主体责任
企业在实施自行监测工作的过程中,要明确监测主体是企业自身,要增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意识,严格执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科学合理制定监测方案,有计划地开展自行监测,加强自行监测能力建设,在资金、人员、设备、工作条件上给予全力保障,对自行监测的运营单位和委托单位要严格管理,对于委托监测要核实承担单位的资质和工作能力,对自行监测数据和信息平台发布数据负责,对委托监测数据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3.3 完善关于企业自行监测工作技术规范和质量管理
国家相关部门要对关于自行监测工作的技术规范和质量管理要求进行不断革新和完善,用于指导企业做好自行监测工作,使其在进行实际作业时有所依据,找到和熟知开展监测的正确路径,进一步提升数据质量,处理好在实践工作时不能发现自身存在问题以及发现问题以后不能有效解决的情况,助力企业在实施自行监测工作时具备规范性、科学性以及合理性。
3.4 加强对委托监测管理
企业在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监测工作时,应从在生态环境部门进行过备案的机构里做出选择,对完整的监测过程实行质量监督,采取必要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对于备案的第三方机构生态环境部门也要定期监督和检查,严查其在可展自行监测业务,有没有篡改数据及恶意造假行为;有没有根据有关技术规范或标准进行关于样品的采集、运输、保存、分析、处理等工作流程。一旦发现违规操作行为,对出具的监测数据表示质疑的要限期修改或撤销备案,对于涉嫌犯罪的可以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然后把该机构和有关人员纳入不良记录名单,定期向社会群众公布检测机构违规情况,给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自行监测工作提供参考。
3.5 严查数据造假行为
生态环境部门应严格遵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加大对企业和第三方机构的管控力度,让二者深刻认识到监测数据法律的重要作用,明白违规操作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同时,严厉打击数据造假行为,一经查处绝不轻饶,必要时追究连带责任,让企业和第三方机构自觉约束自身行为。
4 结语
综上所述,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对于企业自身发展和环保事业发展都具有重要作用和价值,为管控污染源排放奠定了基础,通过强化监测质量和效果提高污染源监测数据的精准性,不仅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同时也加促进企业环保技术升级与设备更新换代,实现企业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