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司法疑罪从无思想之探究
2019-12-10汤二子
关键词 疑罪从无 治国目标 行为约束
作者简介:汤二子,南京审计大学经济学院,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中华传统文化思想。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1.237
一、引言
文明进步伴随着人类不断对自身行为所施加的约束,行为约束是现代文明的重要特征之一。在古老人类只知道为满足基本生存需要而努力追逐食物之时,恶劣的生存环境使得人类多次出现互相残杀的局面。这种杀戮没有任何社会约束机制,最后杀害同类最多的人会被当作胜者看待,进而得到其他人的拥护,使得强者生存成为一种自然法则。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人类开始懂得约束自身行为,正所谓“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管子·牧民》)。逐步形成的法律等规制,让人类步入到文明社会之中。中国古代形成了很多法律思想,其中很多理念既具有开创性,也对当代中国的司法实践具有借鉴意义。
法律约束人的行为,最为基本且最为重要的激励机制就是人一旦违背了法律,就要被处以相应的惩罚。这种处罚有时候是非常严厉的,可能会剥夺人身自由,甚至会因判处极刑而强制剥夺人的生命。在文明时代,国家垄断的暴力处罚措施自身也会受到约束,即也需符合法律规范。因此,罪与罚之间具有必然且适当的连贯性成为司法实践的重要原则。如果刑罚是不恰当的,因其暴力性而造成的后果将是非常严重的。纵观各国历史,因为刑罚错误而造成受害人性命丧失的冤假错案比比皆是。很多时候,案件本身的复杂性以及证据搜集的艰巨性,很多案件难以得到最终确认。这些所谓的疑案所伴随的“疑罪”,到底应该怎么办呢?尽管历史上存在“宁可枉杀一千,不可漏过一个”这种无限扩大的刑罚举措[1],但在文明的司法实践中,几乎均把疑罪从无作为金科玉律[2]。基于有利于被告原则的疑罪从无理念,让2016年聂树斌案的再审成为新时代中国司法领域最为令人关注的事件[3]。对于疑罪从无理念,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思想中就已拥有,如汉代的贾谊就论述过[4]。其实,中华传统疑罪从无法律思想所包含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特别是促进其形成的司法实践基础是极有意义的。
二、古代疑罪从无思想的实践基础
为了厘清中国古代疑罪从无法律思想,必须根植于古代司法实践之中,否则将难以看出该思想是如何被提出来的。在古代中国,国家权力集中于帝王之手,其治国目标是为了保持自身的统治地位,“圣人不察存亡而察其所以然”(《列子·说符》),古代思想家对治国得失的深层原因给予了高度关注。帝王选拔众多符合自身统治意愿的官吏群体来协助自己治国[5],其中不乏有大量从事刑狱的官吏。刑罚与德教是古代统治者治理民众的两个主要手段,刑罚带有暴力性质,而德教以庆赏为主,即“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韩非子·二柄》)。理念较为缓和的思想家如儒家,一般更为重视德教,把刑罚看成辅助教化的一个手段,如“德教者,人君之常任也,而刑罚为之佐助焉”(《昌言·阙题一》)。罪刑相当作为司法原则,对重罪只作轻罚是乱国之道,即“罪至重而刑至轻,庸人不知恶矣,乱莫大焉”(《荀子·正论》)。更为激进的法家把严刑峻法当作治国的主要手段,商鞅表示“以刑去刑,国治;以刑致刑,国乱。故曰:行刑重轻,刑去事成,国强;重重而轻轻,刑至事生,国削”(《商君书·去强第四》),认为对于轻罪也应该施以重刑,这样才能达到治国安邦的效果,如果对重罪施加重刑,而对轻罪施加轻刑,那么国家就会生出乱事而被削弱。这反映了法家把罪刑相当原则抛弃了,力求重罚。韩非子也提出“严刑重罚者,民之所恶也,而国之所以治也;哀怜百姓轻刑罚者,民之所喜,而国之所以危也”(《韩非子·奸劫弑臣》),表示统治者不能哀怜百姓而刑罚从轻。墨家持兼爱理念,但对犯下重罪的人,他们同样提倡处以极刑,如“奸民之所谋为外心,罪车裂。正与父老及吏主部者,不得,皆斩;得之,除,又赏之黄金,人二镒”(《墨子·号令》),表示战争期间的通敌者应被处以车裂之极刑,同时对于相关连带责任人也应给予较为严重的处罚。简言之,为了实现古代帝王延续统治的治国目标,严厉的刑罚在司法实践中占据着主要位置,以求实现“重刑而连其罪,则褊急之民不讼,很刚之民不斗,怠惰之民不游,費资之民不作,巧谀、恶心之民无变也”(《商君书·垦令第二》),达到约束基层百姓行为的目的。
严厉刑罚措施并非意味着古代统治者乐意去杀戮民众,其出发点是为了让百姓形成不去做为非作歹事情的激励,即“夫先王之禁,刺杀,断人之足,黥人之面,非求伤民也,以禁奸止过也”(《商君书·赏刑第十七》)。老子认为社会形成纯朴的复古氛围,那么民众就不会做出乱事,即“不尚贤,使民不争;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不见可欲,使民心不乱”(《老子·三章》)。老子的理想主义复古精神,在实践中难以有明显的效果,因为“古之民朴以厚,今之民巧以伪”(《商君书·开塞第七》)。伪诈的习惯一旦形成,就难以使其返回到上古时期的纯朴作风,从而由伪生乱就无法避免。“峭法刻诛者,非霸王之业也;箠策繁用者,非致远之术也”(《淮南子·原道训》),所以直接批评严刑峻法的思想家比比皆是,指出“囹圄空虚,画衣裳而民不犯”(《春秋繁露·王道第六》),强调“刑之不可任以治世也,犹阴之不可任以成岁也。为政而任刑,谓之逆天,非王道也”(《春秋繁露·阳尊阴卑第四十三》)。孔子对于重罚的态度,比较接近古代统治者的治国现实。孔子重视贵族礼仪约束,对普通民众则要求用刑罚来控制,如“刑不上大夫而大夫亦不失其罪者,教使然也”与“礼不下庶人者,以庶人遽其事而不能充礼,故不责之以备礼也”(《孔子家语·五刑解第三十》)。孔子之前的商朝法律规定,人要是把灰倒在路上,就会受到严厉的处罚。子贡问孔子这样做是不是过于严厉了,孔子指出“重罚者,人之所恶也;而无弃灰,人之所易也。使人行之所易,而无离所恶,此治之道”(《韩非子·内储说上七术》),表示利用民众厌恶的重罚来激励其容易实现的不倒灰于大路,进而避免遭受处罚是一种好的治理方法。孔子在解读噬嗑卦初九爻“屦校灭趾,无咎”(《周易·噬嗑》)时,表示“小人不耻不仁,不畏不义,不见利不劝,不威不惩。小惩而大诫,此小人之福也”(《周易·系辞下》),足见他把惩罚当成告诫来约束小人行为,避免其犯下更为严重的错误,从而惩罚对小人来说是一种福利,甚至还表示“作淫声,造异服,设奇伎奇器以荡上心者,杀”(《孔子家语·刑政第三十一》)。“上赦小过,则民多重罪,积之所生也”(《管子·法法》),民众只要违背刑律,就要接受刑罚,以使民众不会积累罪恶而最终招致杀身大祸。简言之,实施严厉刑罚的主要目标是约束民众行为,激励其按照统治者的意愿办事。
严重的刑罚是为了激励民众修正自身行为,发挥这种作用的前提是律法应该适当且透明,同时任何人违法都要受到同等处罚。在古代政权更替前夕,尽管旧统治者想通过重典来减少反对其统治的民众数量,但历史经验表明刑罚杀戮是阻挡不了新政权建立的。当刑罚的威严无法镇住民众的反抗情绪之时,那么统治者的灭亡就会很快到来,即“民不畏威,则大威至”(《老子·七十二章》),这也意味着乱世当用重典并不是治理乱世的灵丹妙药。“先王以明罚敕法”(《周易·噬嗑·象》),在和平时期,统治者应该隐藏术谋,但其所制定的法律应该透明,即“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韩非子·难三》)。在司法过程中,最为忌讳统治者依据自己喜好去行赏,依据愤怒与厌恶程度去刑罚,这会导致民众以及官僚阶层的怨念,政令也就难以有效执行,即“喜以赏,怒以杀,怨乃起,令乃废”(《管子·版法》),最终不利于国家治理,即“赏罚扰乱,邦道差误,刑赏之不分白也”(《韩非子·制分》)。宋代庆历年间皇帝身边的侍从犯了法,罪不当死,但很多大臣因为侍从情节过重就请求处死该人,范仲淹说:“诸公劝人主法外杀近臣,一时虽快意,不宜教手滑”(《梦溪笔谈·卷十》),可谓点破了司法实践中罪刑相当原则的重要性,统治者哪怕是皇帝都不应该违背法律去实施与法不当的刑罚。“举直错诸枉,则民服;举枉错诸直,则民不服”(《论语·为政篇第二》),让法律透明且坚持严格且公正司法,那么这种“直”才能矫正“枉”,如果法律本身出了问题,那就难以发挥作用了。重视正名的孔子也说过“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论语·子路篇第十三》),把刑罰恰当列入到与名正与礼乐对等的范畴之中,足见其重视程度。简言之,确保法律透明且严格按律司法,是古代统治者以刑罚达到治国目标的基本保障。
三、古代疑罪从无思想之概述
对于犯罪与刑罚之间,掌管刑狱的官吏肩负着重要的调查与量刑职责。宋代刑狱官宋慈指出“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洗冤集录·序》),他把检验看成是掌握案情的最主要途径,符合他自己的实践经历。由于很多案件过于复杂,特别是很多嫌疑人刻意隐瞒案件事实,“纯奸似直而非直,纯宕似通而非通”(《人物志·九征第一》),导致一些案件的调查极其困难。为了查清案情,除了要求“大理法官皆亲节案,不得使吏人”(《梦溪笔谈·卷二》),更应推断犯罪动机。“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春秋繁露·精华第五》),表达了如果嫌疑人是主观故意去犯罪,那么就应该给予严惩,反之,如果嫌疑人的主观意愿是耿直善良的话,即使犯罪也可从轻处理。“匿罪之罚重而告奸之赏厚也。此亦使天下必为己视听之道也”(《韩非子·奸劫弑臣》),同时“峻法,所以禁过外私也;严刑,所以遂令惩下也”(《韩非子·有度》),可一旦受到严厉刑罚的人是被冤枉的,那么民众就会仇怨统治者,即“狱之患,故非在所以诛也,以仇之众也”(《韩非子·难四》)。对于统治者与民众之间的关系,由于“民,善之则畜,恶之则讎,雠满天下,可不惧哉”(《政论·阙题六》),同时“无罪而杀士,则大夫可以去;无罪而戮民,则士可以徙”(《孟子·离娄下》),民众逃亡是对古代统治者最大的抗争。
案件的复杂性、调查取证的困难性以及冤假错案的严重性,使得掌管刑狱的人对疑案持极为谨慎的态度。早在中国奴隶社会时期,就已经实施了“疑罪有赦”的司法实践,即“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尚书·吕刑》),这应该是中华传统疑罪从无思想的开端。汉代的贾谊依据中国古代的司法实践经验,提出了正式的疑罪从无思想。贾谊强调“狱疑则从去,赏疑则从予”(《新书·连语》),指出“诛赏之慎焉,故与其杀不辜也,宁失于有罪也”(《新书·大政上》),因为“疑罪从去,仁也;疑功从予,信也”(《新书·大政上》),最终把疑罪从无归根到最高统治者的个人品行之上,符合儒家思想主导下的封建仁政治国经验。
四、结论
当人类开始约束自身行为之时,律法就是最为重要的规范,“法制不议,则民不相私;刑杀毋赦,则民不偷于为善;爵禄毋假,则下不乱其上”(《管子·法禁》)。古代统治者为了治国需要,制定的刑律一般都非常严厉,某些时期存在各种肉刑,死刑及其种类也是条目繁多。刑罚的严厉要求律法透明并严格司法,如此才能有效约束民众行为。在这一司法实践过程中,疑罪从无思想自然被提了出来。总的来看,中华传统疑罪从无思想对于古代民众的司法保护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对当代的司法实践亦有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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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汤二子.中国古代官吏治理思想之探究[J].文化学刊,2019(9):209-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