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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刑法的影响

2019-12-10任跃奎

法制与社会 2019年32期
关键词:儒家思想影响

关键词 古代刑法 儒家思想 影响

作者简介:任跃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

中图分类号:B22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1.236

一、儒家思想对刑法立法思想的影响

(一)“德主刑辅”观念的形成

孔子主张以德治天下,认为君主实行的德治,国家就会长治久安。孟子在孔子的基础之上又提出了仁、义,主张实行仁政。董仲舒在吸收了秦朝残酷统治的基础上,认为天有德有刑,提出“大德而小刑”的法律思想 。主张以教育和刑罚的手段相互补充,给犯罪者以改过自新的机会;唐代更是在《唐律疏议·名例律》中明确提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集中体现了唐代初年的法制基本精神。宋代朱熹对“明刑弼教”作出了新的阐释,有意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这就意味着法制指导思想沿着“德主刑辅”的发展轨道,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因此,明朝朱元璋明确提出了“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将儒家道德预防犯罪的职能与法律镇压犯罪的职能统一起来。由此可知,儒家的思想强调不仅要先德治后刑罚,而且要以德为主德附以必要的刑罚,这些法律思想逐渐成为统治阶级长期遵循的治国理政原则。

(二)慎刑、慎杀观念的形成

儒家思想主张“德主刑辅”的法律理念,慢慢的就会致使慎刑思想的形成,历代统治者都会把道德教化当做治理社会的重要手段,将犯罪扼杀在萌芽状态,同时,也将预防犯罪作为控制社会的重要举措。但也主张对于犯罪的惩罚应有道德的标准,而不是一味地滥用酷刑,应慎重使用刑罚措施和手段,做到罚当其罪,罪责适应。早在我国周朝时期为了保障法律的谨慎适用,防止刑罚过重,对于有疑问的案件,实行从轻或减轻罪责的原则。《尚书·吕刑》记载:“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汉代的“秋冬行刑”“录囚”制度;魏晋南北朝时期确立的死刑复奏制度,即死刑须报告朝廷,经皇帝批准方可执行,魏晋南北朝时期实行“三复奏”,唐朝更是实行死刑“五复奏”;此外,唐代的保辜制度以及三司推事制;宋代的翻异别推制度;明清时期的三司会审、九卿会审、大审、热审、秋审等等,这些制度都是慎刑思想的反映。儒家思想主张慎重适用刑罚,强调刑罚相当,反对刑罚的滥用 。同时,他们也认为由于统治階级往往不能先实行德治而直接加以刑罚,使民众因为不知法而身陷囹圄,遭受不必要的刑罚。百姓犯罪是“上失其道”的结果,因而对于刑罚的使用保持谨慎的态度而不能随心所欲。

二、儒家文化对刑法立法原则的影响

(一)儒家思想对于定罪的影响

西周时期有“三赦”之法:“一日幼弱,二日老髦,三日蠢愚”,此三者除犯故意杀人罪以外,一般皆赦免其罪,这一原则正是西周“明德慎罚”思想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汉代同样继承了西周以来的矜老恤幼的原则,对老人、孩童、妇女、残疾人等生理上之弱势群体在定罪量刑上予以特殊宽宥,以及唐代的老幼废疾减刑原则等,均体现了对老幼弱小的保护,后世的法律都继承和发展了这一重要的制度,同时这一制度也对古代法律以及近现代的法律产生长远的影响。儒家思想自汉武帝时期成为封建王朝的正统思想,各个朝代“外儒内法”的方式维护其统治,以“十恶”为例,南北朝时期的北齐首创重罪十条,隋朝的《开皇律》将北齐的“重罪十条”改为“十恶大罪”,唐朝律在继承隋朝的基础上并加以固定《开皇律》有关“十恶”的具体规定。

(二) 儒家思想对刑罚的适用

自西周确立“尊尊、亲亲”以来,对后世的法律同样产生巨大影响,在《论语·子路第十三》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於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西汉在刑事立法上确立了“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规定了卑幼隐匿尊长不服刑事责任。尊长隐匿卑幼除死罪外可请减免刑罚。儒家的家庭、宗族伦理观念通过该原则,是法律的形式明确表达出来,唐代进一步扩大了隐匿的范围确立了“同居相隐不为罪”的原则,规定:“凡同财共居者,以及大功以上亲属、外祖父、外孙、孙媳妇、夫之兄弟以及兄弟妻,皆可相互容隐犯罪”,这些都体现了父为子纲的伦理规则,在这里,封建伦理纲常、礼制大于法律。

(三)儒家文化对血亲复仇制度的影响

在封建社会,人们将家族血缘关系看作是最为重要的社会关系,把家族的利益放在首位。对某一个人的人身伤害,被认为是对一个家族全体成员的侵害;对一个人身伤害行为的报复,针对的是加害人的家族成员。血亲复仇最早出自儒家的经典《礼记·曲礼》:“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另一部儒家的经典《春秋公羊传》也说“不复仇,非子也。”在儒家诸多学派中,血亲复仇得到众多儒家学者的支持,这基本上是有儒家所持的思想所决定的。儒家思想将人的自然情感和道德自觉作为宗法伦理的重要基础,同时也将氏族社会时代的风俗和由血缘文化所产生的对祖先崇拜,以及古往今来的家族、氏族之间的争斗,个人之间的仇杀。从理论思想上加以高度的提炼和总结,从而形成了具有较大感召力的“血亲复仇”的思想,者也成为了每个人所必须自觉履行的行为规范和伦理道德规范。 这种血亲复仇的思想,自董仲舒提出“三纲五常”的理论之后,“复仇之风”尤为兴盛,这种思想对后世的刑事立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三、儒家宗法观念对古代刑事司法制度的影响

(一)儒家伦理对古代司法观念的影响

“德主刑辅”“礼法合一”的儒家思想不仅是刑事立法的主要原则,同样对刑事司法也产生了重要影响。儒家思想崇尚道德教化, 主张用道德教化天下。孔子春秋的乱世就提出“克己复礼”的主张, 他认为治国就应该恢复周朝时代的礼法制度。在孔子看来, “礼乐不兴, 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 则民无所措手足”, 严苛的刑罚并不能真正实现国家的长久太平, 只能维持一时的安稳。只有坚持用道德教化民众, 以宗法伦理道德治理国家, 使人们内心保有伦理道德, 才能真正做到国泰民安。孟子在继承孔子以德治国思想的基础上, 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即“仁政”思想。他认为统治者应该少用刑罚,“徒善不足以为政, 徒法不能以自行。”

(二) 儒家思想对审判程序的影响

在古代司法审判实例中, 儒家思想的影响也是重大的。尤其是汉代首创沿袭至唐代的“春秋决狱”制度“原心定罪”理论,对中国古代的司法审判制度造成了重大影响。汉武帝时期儒学逐渐成为封建王朝的正统思想,董仲舒等一批儒家学者提倡以《春秋》作为司法裁判的指导思想即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清的,就以儒家经典作为刑事裁判的根据;凡是同律条和儒家经典相反的,一律依照儒家经义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它将儒家经典教义同司法制度相结合, 它以儒家经典作为断狱、听讼的法理依据, 以个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儒家经典为道德的标准, 以此来明辨是非、惩恶扬善。开创了主客观形结合的审判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成文法的不足,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抑制了使用重刑。

同时,董仲舒还主张断狱应“以心定罪”。他也进一步明确了定罪的标准, “《春秋》之听狱也, 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 首恶者罪特重, 本直者其论轻。”其中, “本其事而原其志”从总体上概括了引经断狱的基本原则, 即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之上, 考察行为人的主观的目的和动机。这种主观上的判断,由于过于强调动机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罪行的擅断 。“春秋决狱”对于司法的公正是一把双刃剑, 它既可以以赋予审判者自由裁量权来避免法律适用的教条化, 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将行为的主客观相割裂, 造成以主观归罪、有失公正。

(三) 儒家思想对判决执行的影响

1.秋冬行刑的思想的形成

我国自古以来是以小农经济为核心的国家, 农业经济往往受制于天气、自然条件, 因而在我国的传统观念中, “天人觀念”根深蒂固, 自然现象常常与执政者政策相联系起来。这也使得我国古代司法不可避免的受到影响。儒家思想一向将阴阳平衡看的尤为重要, 同时也将这一特点也反应在了司法制度上。由此确立了古代司法“春夏不行刑”的原则 。汉朝将秋冬行刑制度化,也是董仲舒天人感应等儒家学说的精髓。

2.对权贵阶级刑罚的适用

中国古代社会是层级分明, 等级森严的社会。西周时期确立的“礼不下庶人, 刑不上大夫”的等级思想为儒家所继承, 对刑罚的执行产生了重大影响。纵看我国古代的法律, 对于特权阶层的保护无处不在。在西周时期首创赎刑。墨、劓、剕、宫、大辟都可以赎论, 赎刑的金额不尽相同, 取决于执法者自由裁量。赎刑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封建统治阶层的保护伞, 贵族阶层犯罪可以赎金折抵;汉朝又出现了“上请”制度;曹魏时期的《曹魏律》率先规定了“八议”制度,即皇亲国戚、贤能之人、皇帝旧识、才干出众之人、功臣、三品以上官员或一品以上爵位之人、勤于政务之人、前朝后代, 以上人员触犯法律必须由皇帝亲自裁决,适当减免刑罚。“犯法则在八议, 轻重不在刑书”, 八议制度成为权贵阶层减免刑罚的又一重要制度, 为后来统治阶级所继承并有所发展;此外,《北魏律》与《陈律》中规定了“官当”制度,允许以官爵抵罪;隋唐时期, 贵族特权制度全面发展,唐代的“赎”“上请” “官当” 范围进一步扩大,但对八议制度做了适当限制, 犯十恶者, 不适用八议制度,此外还规定了“减”的制度。

四、总结

纵览我国古代的刑法史,一方面突显出道德与法律具有同样的权威,道德逐渐被法律化。另一方面,法律也发挥着伦理道德的职能,法律被道德化。中国古代的刑法是被儒家宗法伦理道德所支配的伦理刑法。古代刑法深受儒家思想影响,尽管它有许多不足之处,但是,儒家学者倡导的重视道德教化、礼刑并用、慎刑恤刑等一系列刑法思想,对当代实现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注释:

王立民.略论古代东方刑法的三个问题[J].东方法学,2016(5):2-9.

张维新编.中国古代法制史学史研究[M].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

杨鸿雁.中国古代耻辱刑考略[J].法学研究,2005(1):126-138.

叶孝信,郭建主编.中国法制史 第3版[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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