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法学专业实训教学改革与实践探索研究
2019-12-10张君明
关键词 实训教学 实践探索 法学改革
基金项目:南阳师范学院校级教学项目《高校法学专业实训教学改革与实践探索研究》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8-JXYJYB- 33)。
作者简介:张君明,南阳师范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环境法。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1.215
作为一种新兴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法学实训教学通过模拟实际工作环境,采用来自真实工作项目的实际案例辅助教学环节,巩固和深化与专业培养目标相关的理论知识,从而在授课过程中更好地实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提高学生发现、研究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其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一直以来,法律实训始终是我国的法学教育特别是高等院校法学教育的薄弱环节,普遍缺乏必要的法律职业教育和法律实务锻炼,灌输式而非参与式、互动式学习的方式仍然在法学教育中占据主流地位。于此情形下,法学实训教学无疑是当前各高校法学教学改革的重点和中心环节,对其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具有重要的价值意义。
一、缘起:高校法学专业实训教学目标与结果的偏差
近年来,法学实训教学已然成为我国法学教育教学发展的必然趋势,无论是国家教育部抑或是高等院校,都充分认识到开展法学实训教学,对于提高学生法律专业素养、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切实提升法学毕业生在社会工作中的综合竞争力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实训课程的初衷与目标在于坚持问题导向,实现法学教学与法律职业技能的无缝衔接,全面提高学生法律应用的综合素质,以期填补传统理论输出式法学教育与实践应用脱节的不足。然而,囿于当前我国法学实训教学仍处于初级探索阶段,相关课程的研究理论和模式设计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不足,多采用理论灌输为主、案例分析为辅的抽象思辨的教学方式,没有与高校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即地方对法律人才的实际需求相衔接。存在实训教学活动安排的课时量并未达到应有时长,对法学学生的思维能力和法学创新能力、实践能力的培养重视不够,导致学生在面对鲜活案例时仍然束手无策等问题。具体表现为应对解决实际问题时事实分析与法律适用混乱、法律解释错误、程序知识不足且使用障碍、法庭辩论技巧欠缺等,严重影响了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质量,导致法学实训教学效果不够理想,应然目标并没有得到实现。
二、原因:高校法学专业实训教学模式的局限性分析
(一)高校法学实训课程设置上的局限
2011年教育部将法学实践教育作为法学本科生的必修课程之一,正式編入课程体系。此后,一股法学实训教育改革的热潮在全国各个高校不同程度地涌现,先后出现了诸如“法学实验室”“卓越法律人才基地”“校外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等,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广大高校法学专业对实训教学课程的强烈需求。在法学课程体系中设置“法学实训课”对法学实践教育具有重要意义,法学实训课作为必修课之一,必然会在课程设置中占据一席之地。但是,法学实训课程设置应当同法学理论课程、模拟法庭课程有效协调、相互衔接,不宜过度冲击教师的教学课时、学生的学习时间的安排,否则会对其他的授课方式产生一定程度的冲击,导致学生对法学基本理论知识的复习与吸收时间被大大压缩,法学实践教育目标的实现将会受到影响。相较于传统教学模式,法学实训课程应当更侧重于引导学生运用法学知识、法律思维和法律技巧去解决法律实践问题。但是,目前多数法学实训课程的设置并没有真正实现上述目标,即学生仍然是被动式学习,缺乏自我创新,对实践案例深入分析的能力较弱。
(二)高校法学实训课程实施中的局限
法学实训课程有别于单纯的案例教学。当前法学实训课中的授课内容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简单以各专业课中的案例来堆积授课内容。不可否认,案例分析本身确系基础课教学内容不可或缺的部分,但不能简单和法学实训课程划等号。法学实训课程只有真正实现授课方式和内容的突破,才能有效发挥教学资源的作用。传统法学教育主要关注法律知识的灌输,教师在课堂上通过阐述自身对于法律理论的理解去影响和启发学生,指导学生就法学争议问题进行讨论,以达成统一认识的标准答案作为良好的教学效果。这种做法实际上有失偏颇,盖因法学实训课的实施中一旦缺少必要的研讨和辩论,学生运用掌握法律思维主动思考并解决问题的能力便难以被激发,从而逐渐丧失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从教师的角度讲,在法学实训教学中,一个法律知识丰富、实践经验较强的教师,其教学效果明显高于单纯涉猎法学理论的教师。因此在现实中,高校法学实训课程实施中的种种因素,包括基于教师个人认知和经验的局限,常常会影响以“填鸭式”被动学习为主的学生。
三、突破:高校法学专业实训教学模式的改革与实践创新
作为一种新型的教学模式,实训教学具有广阔的价值和存在的必然性。法学教育需要与法律职业需求相衔接,高校法学专业实训教学不但为社会发展提供了大量的优秀技术人才,并且作为技术革新的试验场,也为技术发展和人才培养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是高校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必要途径,是引导学生全面成长成才的关键。因此,必须切实改革法学教育模式,探索创新法学专业实训教学方式,真正提高学生综合素养和实践能力,帮助学生更快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一)构建科学法学实训教学体系
科学的实训教学体系应包括实训教学目标体系、计划体系、方式体系、运行与质量监控体系。构建科学的实训教学体系是保证高校法学专业实训教学效果的基础和根本前提。
以地方人才需求为出发点,构建实训教学目标体系;制定和完善相关教学文件,构建实训教学计划体系;整合各种实训教学方式,包括模拟演练、案例分析与讨论、社会实践调查、模拟法庭实训、专家讲座、法律诊所、社会服务等,构建完善的实训教学方式体系;抓好各个实训教学环节,从课程的计划、准备到实施、考核、过程管理等,构建实训教学运行与质量监控体系。
(二)打造信息化法学实训教学平台
加大实训课程的信息化教学,利用互联网实训平台、掌上学习平台、多媒体信息技术和传统板书相结合的方式,采用翻转课堂、跨界课堂等教学模式,充分发挥教学资源库和信息化教学的优势,实现师生之间的良好互动,满足学生个性化学习的需要,加快信息化教学方式课程改革的进程,提高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质量。
为了提高教学质量,给学生提供更好的学习体验,可开发配套基于“信息化教学方式”的实训教学平台,实现个性化的教学方式,为学生提供方便快捷的移动学习服务。教师可便捷发布课程任务,组织学习过程,建立课程学习考核评测机制,学生可自由检索视频学习资源,完成教师布置的学习内容,还可自由控制学习进度,采用进阶的方式进行学习,有效提高自主学习的积极性。
(三)完善法学实训教学实施方法
实训教学课程体系是一个不断总结、不断完善的过程。传统的法学专业教学往往属于单纯的知识灌输过程,而法学实训教学则将实验教学、模拟教学、合作教学、法律诊所式教学等实践教学模式较好融合起来,逐步形成由专门性实践教学课程、一般课程的实验实践教学环节、第二课堂活动和专业实习所构成的完整的实践教学体系。
应以教学目标作为中心组织实训教学;根据实训教学具体目标定位的不同,选择合适的实训方式,进行综合训练和专项训练;注重课堂实训教学与课外实训教学的关联性;以学生能力素质提高为目标,创新实训教学的方式、方法。
(四)改进法学实训课程教学内容
应当合理协调法学实训课程的教学内容与理论教学中案例讲授的关系。高校教师应当讲授案例分析中的相关基本制度及其法律适用,并通过法学实训课程来提高并强化学生综合运用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能力。
一是应当进一步明确理论教学和实训教学中课程设置的目标。一方面,法学理论教学目标是确保学生全面掌握基本的法律制度,正确理解各部门实体法律制度的基础知识;另一方面,实训课程重点训练学生综合運用法律知识的能力,教学目标是培养学生自我创新和自我解决问题的能力,应避免“案例式”理论教学。
二是应当调整实训课程的教师安排。聘请具有丰富法律实践经验的法学教师和校外实训教师来任教法学实训课程,这些人员的授课能够在实践中促使广大学生真正了解到法律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更容易达到预期的教学目标。
三是应当强化实训课程的功能转化。规范和改进模拟法庭教学是强化实训课程功能转化的重要途径。法学实训课程的目的和初衷,在于帮助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践问题,建立知识体系,提高综合能力,学生的实践技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改进、提高。
(五)加强法学实训教学师资队伍建设
加强实训教学团队的建设,资深老师对年轻老师进行“传、帮、带”。提高法学专业教师的法律实践应用能力,其在合理安排教学的前提下可外出进行实践锻炼、参与能力提升计划以及法律实践。同时,加强与地方法律实务部门的沟通与联系,重视与加强外聘教师队伍的建设,通过聘请地方基层法律实务部门中工作经验丰富的法官、检察官及律师来校授课,讲述他们在法律实务中长期的办案经历和感悟,传授他们在法律实践中积累的法律知识和经验,使学生更好地适应未来法律职业的工作需求。
四、结语
高校法学实训教育是培养新时期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重要过程。传统“填鸭式”教学模式已不能适应现代教育的发展需要,在传统理论教学向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新型法学教学模式的转型过程中,需要加快高校法学实训课程教学改革与实践的进程,提高应用型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质量,进一步推进高校法学实训教育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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