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独立性与真实性保障浅析
2019-12-10赵苑位
关键词 记忆 刑事案件 目击证人 司法活动 域外经验
作者简介:赵苑位,四川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1.166
一、引言
记忆功能若置身刑事案件中,则需要事无巨细地斟酌事件始末,而这又依赖于证人的指认来加持和佐证,但是证人证词的独立性和正确性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与污染,以司法心理学为范式作为切入点对此进行介评,说明证人证词的双重性质;对影响证人证词独立性、正确性的污染因素进行了说明,从而对症下药,找出到底是司法活动中哪些环节造成了证人指认的偏差;展开横向比较,介绍了域外关于专家证人制度、自由心证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与法理,以从中获得启示。
二、记忆的嬗变与证言
(一)记忆的不稳定性及运作方式
人的记忆不同于录影,不会把事件记入脑海中稍后倒带播出,这个过程远比想象复杂,遗忘是生命中另一面真实。即使我们真是审慎的观察者,并将某些事物准确记下,它们也不会完好如初地留存在记忆里——其他的力量会磨灭初始记忆。时间逝去,在适当驱动、引进干扰或冲突的情景片段下,记忆会改变,而我们一般是意识不到的,于是,便开始相信对于从未发生过的事件的记忆。
以下三个方面具体体现记忆的嬗变性:
记忆大体分为3个阶段:(1)习得阶段:将对初始事件的认知与感悟放进记忆系统里;(2)保留阶段:时间发生到提取回忆之间并将此资讯储存于大脑,事件发生一周后、一个月后、一年后的记忆绝比不上之前的那样精准;(3)检索阶段:回想与检索之前所储存的资讯,此时,新记忆会与先前知识、期待产生交互产生新记忆。这是记忆变化的节点。亲历犯罪的人,如证人由于以上记忆的特点其证言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受到影响。
(二)证人证言的双面稳定性和重要性
在刑案中,由于判决的裁量要仰仗事件的精确与细节,记忆需要锱铢必较,因此目击案件全程的证人指认对于案件定夺是至关重要的。然而他们证词的正确性与真实性却有待考量。目击证人的证词,能够左右审判结果,而这则需依仗记忆的正确性。对法官而言,除开还沾染鲜血的匕首外,再无其他比目击证人言词更有力的事物。
(三)证人证言的危险性
证言的不精确性。生活中我们的记忆功能游刃有余,但却没那么精确。朋友谈起他的假期,我们不会问:“你确定旅馆房间里有两张而不是三张椅子吗?”就算讲错了,也不会被注意或刻意去更正。之所以相信记忆是无误的,是因为从未验证过。
在犯罪或意外事件中,记忆变得重要起来,连细枝末节也要锱铢必较。暴徒是蓄胡还是没有?当时是红灯还是绿灯?奔驰车闯红灯时是黄灯还是红灯?那车是越过了中心线,还是一直在它那边的车道上?往往依靠这些作出裁决,而细节通常难以得到。
三、证人证言在司法活动中的隐患
上文以司法心理学作为切入点,阐述了记忆的本质属性使目击证人的指认产生不正确性。本节则重点介绍司法活动中的不规范操作与隐患而致使冤案发生的情形。在这之前,我们先对影响目击证人记忆与指认的因素做简要说明,以便更好分析成因与解决办法。
(一)影响证人证言正确性和独立性的主要因素
1.偏差指认
照片诱导偏差指认,警方找到嫌犯后通常只让目击者看比对照片,需要指正时才安排列队指认。一般情况下,在比对照片时被指认出来的那个人,在列队指认中又会出现一次,而且目击者会将那人再次指认出来,这种指认是不科学的。
2.暗示性讯问和事件后资讯
在刑事案件中,对目击证人的询问,警方使用的问句本身就暗藏特定的答案,或者会诱导证人作出特定的结论,总之,暗示性询问会产生偏差答案,暗示性询问是最主观、最难以证明的。如果警方的约谈有录音或录像的记录,那么要追溯暗示性问题,会比较容易;但如果是書面约谈节录,情况便困难许多。
(二)司法人员之咎
1.警方与检方
就大多案例而言,警方与检方为把被告定罪而走火入魔或急功近利的事情并不少见,但这并非出于恶意或无能。他们扣住证据、扭曲事实或对证人施压,是因为他们坚信拘留的就是罪犯,而他们的职责就是伸张正义。一旦他们认为“找到罪犯了,我不能让他回社会上继续害人”,就不会觉得扣留或稍微扭曲证据有何大碍。
2.判方自由心证可能产生的主观恣意性
自由心证,其基本含义是指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取舍及其证明力的大小、案件实际事实的认定等,都是由案件的审判者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判断,而形成的内心确定。 这一方面有利于案件的解决,同时在另一方面对判决的客观性势必造成威胁。 在诉讼中主观程度一旦失控,盲目质疑就将放任犯罪,而随意轻信则又会造成冤案错案,危险非常大。
四、域外经验与启示
(一) 英美法庭聘请专家证人制度的实践
1.美国法庭专家证人制度
依靠科学证据的审判向来是难题。在美国,法庭聘请包括技术顾问、联邦证据规则要求的专家证人来弥补法官裁定的不足。由此可以避免专家证人的倾向性以及党派之争,帮助审判者裁定时采纳科学证据,乃至促进诉讼的和解。
美国法官还可以通过行使普通法赋予的固有权力聘请法庭的专家证人。法庭聘请的专家证人应由具备专门知识的人担任,这些专家证人帮助法官整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地方,释议疑难复杂的数据和问题。该项技术顾问制度发生了重要作用,法庭可以将专家证人所作的报告作为审判证据,并提供给各方面的当事人,让他们有质证的机会。
2.英国法庭专家证人制度
在英国,实行政府统一与行业协会管理相结合的专家证人制度。英国常常对专家证人的身份作广义的解释,那就是专家资格并不一定要拥有相应的学历或资格证书。而丰富的经验累积却当然地赋予其相应的专业能力。
(二) 西方部分国家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介评
1.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美国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成形于司法判例的推动,旨在保障公民权利不会受到非法取证的侵害。非法证据的形式主要包括三种:首先是针对违反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而取得的证据是应当被排除的;其次是针对以非法搜查、扣押等方式获取的证据,应当被排除,再次就是针对用非法证据包括言词证据、实物证据为直接线索而得到的次生证据,应当被排除。美国联邦大法官伯格曾赞誉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是美国司法独一无二的贡献之一。
2.德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德国的刑事诉讼法加入了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类似的证据使用的禁止条款。办案人员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虐待、 身体折磨、疲劳战术和欺辱等非法手段,亦或是损害犯罪嫌疑人理解力、记忆力的情况下,从而获取之口供,这不能作为证据来使用;犯罪嫌疑人未被告知享有如沉默权、律师帮助权和其他法定权利的情况下,而获取的供述不应该被使用。
(三)两大法系的自由心证制度
1.英美法系的自由心证——严格约束型
英美法系国家并没有实体法层面的自由心证制度,但不能据此否定其未采纳这个制度。一般认为英美法系国家事实上是采取了自由心证,因为,有事实裁判者评价证据,并有此形成心证作出裁判是陪审团制度的典型特征。
(1)法官的自由心证受证据能力约束。英美法系国家的自由心证有其鲜明的特点:法官的自由裁量的权利在证据能力领域内受到了限制,使得自由心证制度的适用范围受到了约束,这就是法定证据与自由评价相结合的产物,同时更注重客观证据的关联性。
(2)陪审团的自由心证受证据规则制约。从诉讼的实践出发,可以发现陪审团的自由心证是受到证据能力制约的,表现在许多证据规则实质上只起到间接排除证据的作用,事实上陪审团会接触到这些证据,因而其自由心证受到制约。
2.大陆法系的自由心证—— 相对自由型
与英美国相比,德国的法官享有更大的自由。由于没有陪审团,法官独立审查证据材料,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都属于法官,因而德国诉讼无需将不具备证据能力的材料排除在庭外。相应地,当事人申请的证据,都法官自由判断的依据。
在证据权力的使用方面,法官自由心证受到的限制较少。总揽德国刑诉,可发现少许有关的法定证据规则。事实上依赖证据规则追求的形式真实仅可被定性为机械真实,是法律预设的真实。
德国并非无任何法定证据能力规则,证据能力规则对法官的限制较小。法庭只在某些特定情形,才受关于证据规定的约束。基于德国诉讼理念,证据能力及证据排除并非重心,德国的法定证据规则也乏善可陈。
五、如何确保证人证言的独立性和正确性
我国刑事诉讼建立在职权主义的基础之上,使得被告处于较弱势的地位,如在司法鉴定中,启动程序、鉴定机构几乎由司法机关垄断,当事人仅享有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的权利,并无聘请鉴定人提供对自己有利的鉴定意见,通常体现指控犯罪的浓烈色彩。因此,从被告利益的角度出发,确保证人证词的独立与正确,是极为重要的。
结合横向经验,从非法证据规则、自由心证规则、专家辅助人制度等方面进行完善与改革,加固司法活动的各个环节,以确保目击证人证词的独立性、正确性,从而保障被告的合法权利。因此,要解决证人证言的独立性与真实性问题,归根结底还是要仰仗向法官等执法者普及必要的最新科学技术知识,提高法官采信科学证据的能力,以便更好的保证证人证言的独立性与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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