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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执业风险防范探究

2019-12-10陈琼

法制与社会 2019年32期
关键词:防范监督

关键词 执业风险 破产管理人 监督 防范

作者简介:陈琼,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四级律师,研究方向:民商法、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破产管理、合同法。

中图分类号:D9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1.158

一、破产管理人的执业要点

(一)接管破产企业,确保破产程序正常进行

企业破产程序启动后,破产企业尚有许多破产财产以及程序上的事项需要处理,这就需要破产管理人对破产企业予以接管。一方面,破产管理人需要接管债权债务账册、财务会计信息凭证的档案、保险资料、企业职工工资资料、文书档案、印章和账簿。另一方面,破产管理人需要对债权、不动产、动产设备以及或货币存款等破产财产予以接管,取得破产企业的实质控制权,确保下一阶段破产程序的顺利开展。需要注意的是,破产管理人员有权要求破产企业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移交与接管工作相关的资料,并最终根据自身所接收的资料来登记造册。

(二)代表诉讼与仲裁

为了有效规避破产企业恶意放弃债权的行为,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的相关合法权益,破产管理人需要行使代表诉讼职能,参与到相应的仲裁程序、诉讼程序中。除此之外,破产管理人员要从善意的角度履行自身职责,尽到相应的忠实、勤勉义务,公平公正地参与到诉讼程序以及仲裁程序当中[1]。

(三)调查财产状况

破产企业的财产状况会直接影响破产程序的开展,决定债权利益实现的多少。因此,我国法律明确将财产状况调查作为破产管理人的一项法定义务,以阻止破产企业将其财产进行恶意转移或隐匿等状况的发生。一方面,破产管理人需要根据财产状况来了解破产企业当前的偿债能力,为未来计划的制定提供依据。另一方面,破产管理人员要通过调查财产状况来对破产企业进行摸底,合理辨别破产企业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的情形,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四)资产处理与员工安置

一方面,破产管理人可以根据破产企业的状况对破产企业的资产予以处置。例如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来转化成相应的资金后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对债权人予以清偿。另一方面,破产管理人要制定员工安置方案,对破产企业既有的员工予以安置,清偿员工因工资等对破产企业享有的债权。

二、破产管理人执业风险的类型及客观表现

(一)破产管理职权引发的风险

由于破产管理事项会直接影响到债权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债权人通常会对破产管理人予以重点关注。部分破产管理人在行使破产管理职权过程中存在不合法、不合规的问题,由此引发相应的风险。第一,部分破产管理人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存在受贿等违法违规行为,没有严格对破产财产予以处置,最终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第二,部分破产管理人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存在过失,进而面临着相应的民事索赔风险[2]。

(二)破产管理中具体操作不当引发的风险

破产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后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随之也产生了相应的风险。第一,部分破产管理人并没有建立相应的破产管理队伍,没有充分吸纳具有法律、财会知识的人员进入到破产管理队伍当中,产生相应的工作纰漏,无法实现破产清算的精准要求,进而承担相应的破产管理责任。第二,部分破产管理人没有建立严格的工作机制,对于内部成员工作的分工也不够明确,工作效率低下、工作质量不高,容易在具体操作中產生相应的问题和风险。

(三)社会秩序以及人身安全风险

第一,部分破产案件中涉及的债权人较多,尤其是因民间借贷而导致破产的案件中,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往往是无产可破。在这种环境下,破产管理人一旦没有与相关债权人做好沟通工作,则容易与债权人之间产生相应的矛盾。部分债权人通常会迁怒于破产管理人,通过群体性游行、群体性抗议、威胁、恐吓等方式来争取债权的实现。第二,部分破产管理人在处置职工债权时欠缺科学性以及合理性,难以赢得破产企业职工的认同,无法为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提供较好的方案。部分职工在利益无法实现时,可能会通过人身威胁、恐吓等方式来对破产管理人员予以威胁。

三、破产管理人职业风险防范的有效策略

(一)建立健全管理人内部工作机制,细化内部管理的内容

近些年来,我国破产案件逐渐趋于复杂化,对于破产管理人员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和挑战,使得破产管理人在执业中所面临的风险也随之增加。为此,破产管理人员必须要建立健全内部工作机制,形成一套系统化、完善化以及科学化的工作流程以及工作方法[3]。第一, 破产管理人必须要打造专业化的破产管理人队伍,分别从法律、财会等领域对队伍内部的成员进行系统化培训,确保破产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破产管理人要进一步明确破产管理团队内部的具体分工,形成分工合作的工作模式。例如,接管企业破产事务的破产管理人可以将成员分为债权申报小组、债权审查小组、财产调查小组、后期行政小组等等,并由上述小组分别负责债权申报工作、债权审查工作、财产调查工作、后期行政工作,理顺工作分工,减少工作纰漏以及工作风险。第二,破产管理人要强化与人民法院、债权人的交流,建立健全相应的交流机制,及时发现破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指向性地开展工作。第三,破产管理人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复杂问题讨论决策机制,充分发挥外部法律机构、财会机构在决策咨询领域的作用。第四,破产管理人要加强与破产企业职工的联系,通过释法的方式来增强职工对职工安置方案的认可和信任。同时,在处理涉及群体债权的案件中,破产管理人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确保自身人身的安全。

(二)依法依规办事,严守法律底线

破产管理人要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行使自身的权力,履行自身的义务和职责。第一,破产管理人要确保自身的工作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要去,减少与债权人、人民法院之间的摩擦。第二,破产管理人要严守廉洁底线,避免陷入到刑事风险以及民事纠纷当中,依法依规完成自身的工作。总而言之,破产管理人只有确保自身行为合法合规,才能有效避免风险的发生,高效率地完成相应的破产管理工作。

(三)健全监督机制,有效规范各项行为

现阶段,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人民法院以及债权人有权对破产管理人进行监督,但仍然存在许多监管漏洞。为了进一步规范破产管理人的职权,减少破产管理人的执业风险,有必要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第一,探索设立破产管理人行业协会。未来我国可以参照律师行业协会、会计师行业协会等协会的设置,从法律或者法规层面就破产管理行业协会予以明确的规定, 并将破产管理行业的道德准则以及行业纪律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有效发挥破产管理协会在监督领域的作用。第二,进一步完善法律监督,理清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刑法的监督职权。在人民法院监督层面,我国可以通过法律明确人民法院对破产管理人报酬确定、管理人履职状况、破产管理人指定的监督。例如,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进行处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报告处理情况,听取人民法院意见。在债权人会议以及债权人委员化监督领域,我国可以通过法律明确债权人会议以及债权人委员化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申请审计的职权。在刑法监督领域,我国可以细化破产管理人收受贿赂、索取贿赂的犯罪类型以及犯罪构成。总而言之,只有更好地健全监督机制,减少权力漏洞,才能进一步减少破产管理人执业风险,充分预防破产管理滥用职权现象的发生。

(四)建立最高限额赔偿机制,减少破产管理人的风险

从责权相适应的角度来看,破产管理人只应当承担与其预期收益以及执业过失相当的赔偿责任。但是,近些年来随着破产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破产企业所涉及的金额利益也不断增加,我国部分破产管理人面临着与其预期收益不相当的风险,有违责权相适应原则以及风险收益平衡原则,降低了破产管理人从事破产清算业务的积极性。为此,未来我国要通过法律来建立最高限额赔偿机制,降低破产管理人的执业风险,确保破产管理人的赔偿额度在一个科学合理的范围之内。例如,参照《海商法》第十一条关于海上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对破产程序中涉及的金额划分为不同的范围,根据不同的金额范围确定不同的赔偿限额。

(五)探索建立法院指令豁免机制

法院指令豁免机制最早起源于英国,主要是指破产管理人基于人民发法院的指令所从事一定行為时,可以免除其责任的一项制度。未来我国在完善破产领域立法过程中,可以探索将该项制度纳入到法律当中。一方面,明确法院指令豁免机制的前提要件,即破产管理人所从事的行为是人民法院所指令的行为。另一方面,明确法院指令的适用条件。破产管理人提交的信息正确无误,且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信息作出指令。我国通过建立法院指令豁免机制,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破产管理人对外的责任,实现风险防范的目标。

四、结语

伴随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入到深水区,许多企业由于转型失败,欠缺相应的核心竞争力,进而面临破产的困境。破产管理人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能够有效平衡破产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权益,提升破产管理效率和质量。然而,近几年来,司法实践中部分破产管理人在执业过程中缺乏风险防范意识,最终导致自身承担相应的责任,引发了法学界进一步对破产管理人执业风险的进行一步探讨和关注。文章主要对破产管理人执业的要点、风险以及风险防范路径予以系统化的研究,旨在为相关主体提供理论参考。

参考文献:

[1]胡勃宇.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研究[D].南昌大学,2018.

[2]陈国仁.试析破产管理人的风险及其防范[J].经贸实践,2018(8):13-14+17.

[3]王小燕.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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