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任视野下的票据无因性分析
2019-12-10王波
关键词 票据无因性 法律信任 弱关系 社会资本 社会信任
基金项目:本文受西南民族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四川藏区法律信任状况与社会稳定关系研究”资助(编号:13szyqn22)。
作者简介:王波,西南民族大学讲师,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民族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1.150
票据无因性是票据法律体系的基本特性,是商贸领域社会信任与法律信任结合典型例证。以往理论多认为,票据无因性是由经济流动需求与法律技术处理造成的。本文从法哲学、法社会学视角进行分析,以期揭示票据无因性之所以存在具有更深刻的必然性。
一、票据无因性成因的法哲学基础:票据权利的时空分离
票据的传统功能包括汇兑支付和信用媒介。随着电子通信技术进步,汇兑支付功能可被部分取代。而社会信用媒介功能可以减少支付环节的时间成本,至今仍无可取代。可以说,现在信用功能已成为票据的核心功能和价值所在。
实际应用中,票据基础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在时间线上被隔离,权利关系的实现在地域上被间隔。这种时间与空间上的双重分离导致票据具有无因性。在法哲学视角下,各种权利义务的分离不是票据行为法律逻辑的产物,而是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规范时通过技术手段适应票据应用实践的结果,是在法律政策上的技术性处理。 在法经济学视角下,票据无因性规则能有效降低民商事主体的经济交易成本,提高效率。因此票据无因性的价值取向是增进效率。
有学者据此指出 ,票据无因性制度原则润滑商贸流通,降低了民商事活动交易成本。本文作者认为,该观点割裂了票据关系与票据继承关系的束缚性关联。票据无因性理论和制度原则,使票据行为简明,脱离了繁杂的票据基础关系,便于交易者接受票据;同时在票据转让过程中,免去了票据持有人的风险责任,有力保护了合法票据持有人的权利,巩固了票据信用功能的发挥。
货币和票据在流通支付汇兑功能上有相似性,但不同于国家强制保障的货币,票据的流通能力是在市场实现的。有学者认为 从法律演化多角度出发,票据法律制度历经长期进化,选择了一种低成本的权利分配形式与实施程序。
从更宽广的视野分析,票据无因性的成因与形成机制,来自人类经济活动范围持续扩大,经贸活动规模持续升级——也正是因为几个世纪以来,跨国经贸活动的发展积淀,票据法是目前世界各国统一程度最高的部门法律之一。
二、票据无因性的法社会学解释
商贸活动中,合同订立步骤繁多,交易双方都需花费大量精力和时间,但无因性原则却让票据流通迅捷。19世纪的欧洲学者就曾注意到,票据持有人比如银行家,对导致产生交易的原因进行忽略,“无论票据是因为买羊毛或是卖葡萄的原因产生” 。这种对待票据无因化的轻松心态,除了学界上现有的为保障商事贸易活动效率和安全的通用说法之外,还可从现代社会学重要应用研究领域,以社会网络学视角进行阐释:
(一)弱关系视野下的票据无因性的成因
社会网络学的一种分析方式是,用强关系与弱关系进行对比。在该视角下,交易双方订立合同步骤之繁复与票据流通兑现之快捷,就形成了鲜明对比。以该理论分析票据流动的无因性,可以认为,与格式合同相比,票据流动更接近于弱关系——虽然和合同一样,票据也基于双方的互利互惠,但在票据行为双方的互动频率、情感强度、亲密程度及交际成本上,票据关系是商事活动中的弱关系,而弱关系的种种特征都有利于与票据及其载荷的资金、资本和商业信用流动。票据无因性不但保障了票据关系流动的顺畅,也保障了流动速度的迅速。
(二)法社会视野下对票据无因性进一步深入分析
票据是社会经济交往中事关资金、商品等资源的调集凭证。这与社会资本存在着某种可能的同构性。社会资本是一种资源和能力的度量值。布尔迪厄(Bourdieu)认为 ,社会资本是象征性资本,是建立在群体对个体支持的层面上的,群体形成的具有一定程度的制度化的关系网络。这个社会关系网络依靠群体的充分认知和共同认可,也是其成员获得信用的“信任状”。社会资本与信任有着密切的关系,而以帕特南(Putnam)为代表的社会学家认为,社会信任与社会规范社会网络都是社会资本的重要特征,可以通过推动协调和行动来提高效率。
卢曼(Luhmann)进一步指出,信任通过超越可用的信息,以及把行为期待一般化(其中以内在有保证的安全感取代那些缺失的信息)可降低社会复杂性。值得注意的是,卢曼还把信任分为人际信任和系统信任,后者建立在高度分化、复杂的社会关系基础上,是降低系统复杂性的有效载体。没有系统信任,现代社会各种复杂的社会系统、社会成员网络所带来复杂性将会使普通人无法理解。
吉登斯(Giddens)指出,信任是人们对现代社会技术性规则正确的信念。在阐释社会信任机制的過程中,他提出了“脱域”(disebeding)这一重要概念。脱域对应的是古代或日前现代社会的传统社会信任关系系统。在现代社会,社会关系互动交往的链条如此之长,以至于社会关系在时间与空间两个维度上都分离开来,不再具有朴素可见的、地域性的相互关联。那些基于地域性、基于耳目感官所及的社会行为机制,被人为抽象体系、人为抽象系统所取代。票据制度体系就是典型的脱域案例。票据无因性是在长期经济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时间跨度上从中世纪后期延续至今,地域范围上从欧洲海岸、商船扩展至当今全球经济贸易的各个角落。
吉登斯概括了现代性的时空分离、脱域等特性。这些特性在愈发大范围、高频率的现代经贸活动中体现得更加淋漓尽致。今天,处于现代社会的人们必须信任专业的符号系统——典型如货币、票据,以及专家系统(高度职业化的社会岗位,诸如医生、律师、精算师等等)。基于前述分析,作为社会资本重要组成构成的社会信任,对票据这一专业系统的信任,不是可以与否的问题,而是配置是否完善的问题。
(三)东亚传统社会的社会信任与法律信任特点
现代社会因高风险和相互依存性,对社会信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社会资本分析研究中,人际信任是社会资本的核心元素。
韦伯(Max Weber)指出东亚人的信任建立在血缘共同体的基础之上,即建立在亲戚关系或准亲戚关系之上,它不同于信仰共同体中建立的普遍化信任,是一种特殊信任。福山(Francis Fukuyama)则不加掩饰地尖锐指出,东亚文明体特别是指中国的台湾和香港地区的华人社会、欧洲意大利法国以及美洲天主教国家的社会与美国、日本、德国相比,后者的信任半径要远远超出。他把诚信作为一种社会资本。低信任度国家对血亲以外的他人存在极大戒备,所以这些国家很难发展出大规模的企业集团,而往往停留在家族企业层面。信任度高低与文化传统确有相关。
费孝通著名的“差序格局”描述了中国传统乡土社会伦理秩序的特征。有学者据此提出了“信任差序格局”,这个概念将费孝通差序格局运用到了中国民间信用的演进规律。随着经济活动的发展,经济生活中的信任半径不断扩展和延伸。 传统中国社会血缘、地缘关系作为交易范畴的首属群体(primary group),只能向超血缘的、超地缘的,以业缘关系为交易范畴的次属群体(secondary group)进行演进。西方学者近年关注中国的“关系”的社会学意蕴,其实中式社会信任格局之所以很大程度不同于欧美,就在于社会信任与期待里面不确定交互性,中式的权利义务付出是非成文式的。由于义利观以商业为贱业传统,缺乏明示契约性,中式“关系”社会网络中的个体向其他人进行交互,不期待也不确定何时以及通过何手段得到期待的回应。这样的关系不得不更多依赖血缘、婚姻友朋、同门乡党关系,自然影响了社会信任半径。
三、法律信任的票据无因性必须毫不动摇
票据法是全球统一性非常高的技术性部门法律。应坦率承认,我国的《票据法》至今保留了第十条这样的特殊条款,其合理性严重存疑。事实上,在我国票据制度实践中,法律实务界对现行的票据法律制度一直有很强的修改意愿。由于“无真实交易关系的票据买卖案例大量涌现,因此票据立法与现实的冲突成了当前司法难题。” 真正承認票据无因性理论,修改我国现存票据无因性相对条款,尽量扩展其适用空间,应为我国票据理论界的共识。
最后,探讨信任就离不开风险控制。“脱域”的现代社会系统势必会带来风险放大的问题。目前我国传统社会生活信任半径诚然较短,信任范围诚然较窄,社会信任环境建设也亟待加强,社会资本的现代性意蕴(概言之,就是高度技术化与高度信任)仍处于快速发育阶段,但中国的票据法制度建设不能因噎废食。毕竟,票据法律制度进步是一个过程,期间虽然可能让不良主体票据有空子可钻,虽然可能会付出一定的管制成本代价甚至是司法成本,但从长远看,坚持票据无因性原则,有助于法律信任的培养和加强。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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