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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机制一体化研究

2019-12-10孔维昕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9期

孔维昕

关键词执行机制 执法官 执行一体化

执行机制一体化的建立可以在目前国家机构整合的基础上逐步开展,在执行机制一体化制度的平台上同时推动执法官制度的建立尤为重要。执行机制分别由不同机构领导和指挥,执行所需的行政资源在整合统一使用方面受到制度的约束而无法高效的运作,统一的执行体制建立可以高效的整合执法行政资源,极大的提升执法环境。

一、执行机制一体化的现状及发展

执行机制目前在各法律部门单独运行,各类的执行主体在内部也存在不统一的地方,刑罚执行主体就有三个(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执行机制需要执行权在内部统一的基础上实现跨部门的外部统一。

(一)执行机制一体化的立法现状

国务院关于法制办和司法部合署办公的决议推动了执法机制一体化的进程,各地相继出台了关于机构调整的方案。法制部门和司法行政机构的合署办公在程序上形成了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刑事)和守法普法一体的运行机制。。司法行政机构从单一的刑罚执行司法权到多元化的执法主体的形成,在未来的司法行政体制改革中将愈加突显重要性。傅政华部长对于统筹行政执法力量,完善执法制度,切实化解执法冲突,避免重复执法和执法“打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傅政华部长回答记者提问指出新组建的司法部要实现立法、执法、司法职责一体、全面贯通。。顶层设计的完善为行政执法权和刑事司法权的统一衔接提供了政策立法上的可行性。

(二)执行机制一体化的运行模式

刑罚执行权、民事裁判执行权和行政执法权同属法律执行权,执行的运行法律类规范性文件效力等级一致,但是运行的模式和目的不同。在一体化的运行模式的设想下,可以建立三类执行权的阶层关系,民事裁判执行权对应的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内容,行政执法权是行政公权力的单方面强制行为的实施,刑罚执行权是刑事司法权的执行。行政执法权和民事裁判执行权则以调整对象对社会产生影响的作用列属于执行权的前一位阶,作为法律执行最严苛剥夺人身自由的刑事司法权是法律执行的最后一道屏障,位于执行权的后一位階。

1.民事裁判执行权的现状和发展

目前的民事裁判执行权由法院“审执一体”到“审执分立”(执行庭模式)再到“审执分离”(执行局模式)的过程,各级人民法院建立并完善执行局机构,程序上完成了内部审执分离。。民事裁判执行权在世界范围而言多数国家采用审判权、执行权独立运行的模式。如美国联邦法院的判决执行由司法部联邦执法官承担,日本、瑞典、俄罗斯、英国、加拿大等国也都采用审执独立执行的模式。未来而言,我国民事裁判执行权完成外部审执分离,形成独立的执行机构无论是立法需要还是实践要求都是必然趋势。

2.行政执法权的现状及发展

行政执法权目前由各行政执法部门及授权委托的部门实施,法制机构(合署后的司法行政机构)则作为政府的组成部门专门负责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等法制工作。未来司法行政部门在行政执法方面要承担起综合协调监督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行政执法监督和规范将是新组建的各级司法行政机构面临的新的任务,司法行政机构要尽快转变工作角色定位,强化行政执法类专门业务知识,搭建机构合署办公后的执行机制一体化工作开展模式。

3.刑事司法权的现状及发展

如上述文章提到的观点刑事司法权目前是九龙治海、多口管理的模式,法院、公安、司法行政三个部门承担了刑罚执行任务,公安机关承担看守所的运行监督。公安机关与看守所侦羁一体管理体制的弊端明显,多数学者认为看守所应当比例公安机关成为独立机构,并且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为此多次提案。从分权制衡、人权保障等角度来看侦羁一体对司法程序起到了滞后的反作用。未来看守所独立行使羁押权并统一接受司法行政机构的领导有助于刑事司法权的合理配置。

(三)执行机制一体化运作模式两步走的完善建议

执行机制一体化的建立需要完善的顶层设计以及逐步开展的明确规划,既不能因为执行主体的多元化和可能导致相关部门行政利益的弱化的反对而畏缩,也不能盲目合并权责采用一刀切的做法。建议执行机制一体化采用两步走的战略逐步梯次开展。

首先,整合现有资源,实现司法行政内部执行机制一体化。将司法行政部门已管理的刑事司法权(监禁刑和非监禁刑)和行政执法监督权(行政复议、行政救济等)有机统一,建立执行委员会统一协调管理监禁刑、非监禁刑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在司法行政机构内部形成执行机制一体化,为未来全面开展执行机制一体化搭建实践体制构架,总结内部一体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经验,探索执行机制一体化理论支撑。

其次,开展专项研究,设立专项课题,积极参与审执分离、侦羁分离的法理可行性研究。在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权内部审执分离基础上积极参与法院外部审执分离的理论、实践研究,积极参与看守法的立法过程,利用内部执行委员会平台广泛的建立审执分离、侦羁分离的立法性研究课题,推动刑罚司法权、民事裁判执行权和行政执法权的机构联合下发规范性文件,强化司法行政机构在未来执行机制一体化进程中的主导地位。

二、执法官制度的建立

(一)执法官的概念和分类

执法官制度是建立执法机制一体化的体现,可以伴随一体化进程两步走方案逐步开展,也可以率先在各执法领域单独开展。

首先,执法官指在刑罚执行、民事裁判执行和行政执法过程中承担执行任务的国家公职人员。

其次,执法官分为刑事矫正类执法官,负责监禁刑矫正业务和非监禁刑矫正业务。;民事、行政裁判执法官,负责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开展的执行业务;行政执法官,负责监督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的执法业务并对行政复议做出裁决。

(二)执法官的基本条件

执法官采用目前法官、检察官入额选拨制度,在一线执法人员中开展遴选。遴选的基本条件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从事一线执法五年以上且最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能够独立承办案件。

执法官制度的建立可以统一执法队伍,明确执法职责,提高公众对执法人员的身份认同感,当前的执法官制度可以实行三步走战略:第一步,在司法行政机构开展刑事执法官和行政执法官(行政执法监督官)。制度;第二步,建立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官制度,建立人民法院民事、刑事执法官制度,实现人民法院内部刑事、民事执法官统一制度;第三步,司法行政机构统一行使刑事、民事和行政执法权,建立完整的执法官制度。

三、结语

执行机制一体化的运行模式不是平面耦合地简单将各执行权整合,而是基于人财物三方面的行政资源整合做出更有利的重新配置,这里不涉及体现的各部门法所调整的内容的法价值层面,不对部门法调整内容和执行效力划分阶层。执法官制度是执行机制一体化的体现,同时对于即将出台的社区矫正法中涉及矫正工作人员的称谓给了一定的建议,执行机制一体化的最终的表现形成将以统一的执行机构、执行主体、执行立法展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