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开展临界预防的路径探索
2019-12-10袁庆丽
袁庆丽
近年来发生的多起低龄未成年人恶性案件引发舆论关注,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而“一放了之”的司法处置措施引发社会担忧,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以动用刑罚严罚少年罪错的思潮正在兴起,但是笔者认为简单动用刑罚并不能根本解决问题,应当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有效的干预和预防,以真正实现教育和挽救效果。
一、检察机关开展临界预防的必要性
(一)未雨绸缪,预防高危未成年人走向犯罪道路
随着年龄的增长,对高危未成年人如不进行个别化矫正,其很可能走向犯罪道路,如对其帮教有效,则可能走向正途,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未成年人身心处于发育时期,出现罪错行为的原因相对复杂,即使出现罪错行为,也有很大的可塑可变性,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能力有条件有力量开展帮扶教育,助力未成年人悬崖勒马,回归正常生活。
(二)双向保护,防范受损社会的潜在风险
社会各界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关注一方面源于对低龄未成年人残暴犯罪手段的愤怒,另一方面是对其“逍遥法外”后再犯罪的恐惧。刑事立法以宽容的态度对待未成年人,但绝不是对其犯罪行为无底线的纵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不能因为其主体的特殊性而忽视了对被侵害法益的保护、对被破坏社会关系的恢复及对潜在风险的防范。高危未成年人因其特殊主体身份被不追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后如果“一放了之”,会对“被害人”“受损的社会”“大众的法治信仰”造成不利影响。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的中间环节,在开展临界预防工作中具有信息全面、承前启后的优势,通过开展临界预防工作,让高危未成年人接受必要的“惩罚”,是落实“双向保护”政策、维护社会稳定、重塑法治信仰的有力举措。
二、检察机关开展临界预防的支撑体系
对高危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是一项综合性、复杂性工作,需要全社会各种力量积极参与。
(一)理论知识体系的支撑
检察机关开展临界预防工作,需要熟悉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需要具备法学、教育学、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涉案未成年人普遍存在社会认知偏差、法治意识淡薄、心理健康异常等问题,检察机关进行有效帮教的前提是能甄别出问题所在,进而对症下药。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会重点审查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但是当前社会调查报告格式不统一,内容不规范,有些社会调查报告内容过于简单,无法为检察机关提供有益参考,而且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涉案未成年人绝大部分未进行社会调查。
(二)法律制度的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对检察机关开展犯罪预防作出了规定,但是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体系还不健全,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无法可依、于法无据、难以执行的现象。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没有确定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社会各界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理念方面存在差异,对高危未成年人惩罚还是挽救存在分歧。当前,检察机关开展临界预防工作在职能定位、部门协作、权责范围方面均没有明确的法律支持。
(三)涉案家庭的支撑
结合司法实践,家庭监护缺失、家庭教育不当是未成年人出现行为偏差,走向违法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家庭、学校和同伴,是所有儿童和少年共有的自然环境,对他们的个性发展有很大的影响力。其中家庭有特殊的作用,因为它不同于其他教育机构。一般地说,它能在各个方面,各个角度在人的一生中给人以影响。它是个性形成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环”。。检察机关开展临界预防工作离不开家庭的支撑和配合,家庭在临界预防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对于家庭环境恶劣、功能失调或者家庭教育存在严重问题的涉罪未成年人家庭,必须进行社会干预,科学设置父母违反监护职责的法律后果,有针对性的开展亲职教育,使家庭回归本位,对未成年人有效开展监护。
(四)社会力量的支撑
未成年人临界预防工作具有很强的综合性,涉及家庭、社区、学校、政府、司法机关等多个方面,涵盖教育、社会治安、劳动就业等多个领域。对高危未成年人进行临界预防工作需要开展心理疏导、制定实施帮教方案、对在校学生开展教育跟踪、促进社会闲散少年再就业等工作,这些工作的开展需要家庭、学校、专业的心理咨询机构、民政部门、社区、爱心企业等机构的配合。
三、检察机关开展临界预防的路径选择
由于对严重不良行为少年缺乏及时而有效的干预,中国的少年司法不得不面临“养大了再打”“养肥了再杀”的困境,我把这种困境称为“养猪困局”。为了破解姚建龙教授提出的这种“困局”,各地检察机关在临界预防工作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不错的社会效果,但也面临诸多困难,笔者就检察机关开展临界预防工作的路径选择提出如下建议。
(一)法律先行:修订、完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作为未成年人的专门法律,是保护未成人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实现“国家亲权原则和儿童利益最大原则”和落实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政策的利器。笔者认为,为了更好的开展对高危未成年人的临界预防工作,现阶段修订《预防未成人犯罪法》,应重点完善对未成年人前犯罪行为的干预和预防,而把对犯罪行为的干预留给刑事法,并赋予《预防未成人犯罪法》司法法的性质。。一要完善矫治制度。应当完善对高危未成年人的非刑事处置措施,并对非刑事处置措施的实施主体、适用对象、适用程序、适用效果作出细化规定,以保证适用效果。二要明确主体职责,建立追责制度。修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时,建议对家庭、学校、社区、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等各主体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具体作用、职责要求及不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二)职能定位:专门化的工作机构
检察机关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既有特殊的职责,也有特殊的便利条件。而临界预防工作的特殊性需要由专门的机构、组织或人员实施,只有设立专门化的机构,才能集中运用好法律赋予的特殊程序和特殊手段,才能和社会组织机构沟通协调,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才能保障未成年人司法的理念、程序、机制切实落地。单丝不成线,独木难成林,检察机关在临界预防工作中不能单打独斗,必须发挥好“发起者、协调者、督促者”的角色作用,加强与公安、综治、共青团、关工委、妇联、民政、学校、社区等方面的联系配合,促进党委领导、政府支持、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犯罪预防体系的建立,实现专业化与社会化的有机统一。
(三)模式探索:长效跟踪,确保预防效果
检察机关开展临界预防工作为了实现两个目标:一是对高危未成年人采取有力的帮教预防措施,使其远离犯罪,回归正常生活。二是消除“犯罪风险”,为社会安定筑牢防线。当前检察机关对高危未成年人应建立长效跟踪机制,确保预防效果。其一,以新型诉侦关系为依托,建议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以“一人一档”的方式,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涉案未成年人”和“移送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建立专项档案,详细记录未成年人的基本信息、案件基本情况,根据其违法犯罪程度进行分级预警,并作出预警提示。其二,制定个性化预防方案,并落实到位。邀请专业人员对高危未成年人进行心理评估,依托心理评估结果、社会调查报告、未成年人涉案的特點制定专门的预防方案,有针对性的开展预防教育。其三,借助社会力量开展长期帮教,做好长效跟踪工作。对高危未成年人,可以以社区为单位进行网格化管理,网格管理员依据检察机关制定的帮教方案,做好未成年人与职能部门的“联络员”,未成年人日常管理的“监督员”、监护人亲职教育的“提醒员”、法律法规的“宣传员”。检察机关针对网格管理员反馈的情况及时修正帮教方案,确保预防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