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年龄知多少
2019-12-10李华鲁
■文/李华鲁
退休年龄是社会普遍关注、敏感度较高的公共政策话题,退休年龄的确定既要立足于人口结构变化的客观趋势,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又要照顾各类群体的切身利益。本文立足退休年龄这一热门话题,梳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中关于退休年龄的相关规定,简要探讨退休年龄与养老金水平的关系。
目前,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间的规定出自《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 号),其中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男年满60 周岁,女年满55 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周年的可以退休;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年满60 周岁,女年满50 周岁,连续工龄满10 年的,应该退休。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 号)规定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 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养老金。因此,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需缴费年限满15 年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
对于缴费年限未满15 年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后出台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38 号),其中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工作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 年的,可由单位和个人按其退休时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费(含职业年金)至满15 年后,按照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由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若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相加仍不足15 年可以一次性补缴,不再延缴。
提前退休和延迟退休的相关规定
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公务员、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人和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作人员,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提前退休。
1.关于公务员提前退休的规定
目前大家普遍关注的公务员提前退休的规定,并非今年实行的《公务员法》的新规。2006 年1 月1 日起执行的《公务员法》即规定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工作年限满30年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 年,且工作年限满20 年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
2018 年12 月修正的《公务员法》中并未改变此条规定,公务员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可以提前退休。
2.关于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人提前退休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 周岁,女年满45 周岁,连续工龄满10 周年的,应该退休。劳动部负责全国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工作。
配合该文件,1985 年劳动人事部颁布了《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 号),明确了高温作业、高空作业、有毒有害作业等特殊工种的从事年限和认定为特殊工种的标准。同时规定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改为分别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将审批文件抄送劳动人事部和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为严格规范审批程序,1993 年劳动部颁布了《关于严格按规定办理职工退休的通知》(劳险字〔1993〕3 号),规定职工退休须经所在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审核后,由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凡未按规定审批程序报批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不予支付其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并要求认真做好因工、因病致残退休的劳动鉴定工作。同年,劳动部颁布了《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 号),规定“自即日起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停止审批新的提前退休工种,按国发〔1978〕104 号文件规定,提前退休工种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我部审批。”1997 年劳动部办公厅回复湖南省劳动厅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中明确“凡属全国较为普遍、范围较广的工种,应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报我部审批;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汇总。”据此,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需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劳动部审批。只有从事属于经备案确认的特殊工种的工人,符合相关条件后才可申请提前退休。
3.关于因病提前退休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退休:男年满50 周岁,女年满45 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 周年的,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因公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男年满50 周岁,女年满45 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 周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因公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据此,因病提前退休人员需经相应鉴定部门鉴定,符合因病提前退休条件,才可办理。
4.关于延迟退休的相关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后,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 号)中规定:改革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 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据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退休年龄,并按规定继续缴费,70 岁后个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缴费。
退休时间对养老金水平的影响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按照《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规定,对于2014 年10 月1 日前(简称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 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10年过渡期后退休的人员按照新办法计发待遇。按照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退休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除过渡性养老金外,新办法中的各项计发金额均与个人缴费相关,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高低和个人缴费时间的长短均会影响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后,已经连续3 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国很多省份养老金调整办法均与退休人员工作年限挂钩,实施统一的调整办法是养老保险制度“并轨”的要求,也是建立基本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的基础,将充分体现公平性,养老金调整与工作年限挂钩是必然趋势。
可以看出“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是一以贯之的,退休时间的选择将直接影响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按照现行制度安排,晚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应该适度高于早退休人员待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