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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两制”框架下粤港澳大湾区内差异与互补性经济合作机制

2019-12-10

产经评论 2019年3期
关键词:一国两制粤港澳大湾

一 引 言

自2015年我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正式提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以来,粤港澳大湾区发展备受关注。改革开放后,粤港澳形成了紧密的经济合作关系,并在合作中实现共赢,有效促进了三地的经济发展。“大湾区”概念的提出和建设发展,标志着粤港澳三地经济合作进入新阶段。

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进行了研究。“粤港澳大湾区”概念提出前,陈德宁等(2010)[1]结合《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的实施,研究了粤港澳共建环珠江口湾区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政策措施,环珠江口湾区的建设目标和思路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在总体方向上基本吻合。丘杉(2017)[2]从长效合作机制、国家功能、“一带一路”、大城市群四大维度,分析了粤港澳大湾区的发展路向选择问题。申明浩和杨永聪(2017)[3]探讨了国际三大著名湾区——东京湾区、纽约湾区、旧金山湾区建设经验对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政策启示。基于区域竞争力提升和网络型城市构建,钟韵和胡晓华(2017)[4]从宏观、中观和微观层面提出了粤港澳大湾区制度创新的实施机制。李建平(2017)[5]总结了粤港澳区域协作治理机制的演进,并阐述了大湾区背景下的协作治理机制构建问题。从产业协同发展的机制与模式视角,向晓梅和杨娟(2018)[6]研究了粤港澳大湾区的产业发展问题。

粤港澳大湾区是一个特殊的经济合作区域。不同于由主权国家组成的欧盟、北美自贸区等区域经济一体化形式,也不同于东京、纽约和旧金山三大湾区那样由主权国家内实行相同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的行政区域构成,粤港澳大湾区具有“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三个关税区、多种差异”的属性,又具有“国内跨境”特点。根植于历史和政治因素的“一国两制”是粤港澳大湾区显著的制度环境,也是其“国内跨境”特点的制度根源。当前,粤港澳大湾区的经济合作正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大湾区的发展目标是要实现区域经济协同发展,而制度性合作是实现协同发展的主要途径。“一国两制”是大湾区经济发展和长期稳定的根本保障,也对大湾区经济发展提出一些需要协同解决的问题。由于“一国两制”框架下粤港澳三地政治、经济、社会和行政管理的体制机制存在差异,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生产要素和创新资源在区域内的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也会限制各地区产业合作的广度和深度。基于“一国两制”框架,进一步推进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协同发展,需要深入研究大湾区的制度差异与制度互补性,构建求同存异的跨地区经济合作机制。目前从这种制度差异和互补性出发系统探讨粤港澳大湾区协同发展问题,尚有许多值得深入思考的方面。

本文立足于粤港澳大湾区的“一国两制”框架,先是结合新制度经济学和区域经济学理论,分析制度差异、制度互补与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一般性作用机理;然后阐释粤港澳大湾区制度差异、经济合作演变和存在问题的具体表现;最后提出粤港澳大湾区构建紧密有效的经济合作机制的初步想法。

二 制度差异、合作与区域经济协同发展

(一)区域制度差异的表现

区域制度差异对区域经济协同发展有重要影响。制度差异既表现在正式制度,也表现在非正式制度;既根源于制度安排本身,也来自于制度的质量和绩效。从类型上说,对区域经济协同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制度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政治制度差异

政治制度差异首先体现在政治制度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上。如果政治环境稳定性差,将严重影响区域贸易和投资活动,对区域经济协同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如果政策取向变动周期短、幅度大、持续性差,政策风险大,区域生产、经营、投资活动的不确定性增强,也会损害区域经济协同发展。其次体现在各地区政府间政治关系状态上。如果区域内政府间政治关系不友好、不和谐,采取敌对态度,相互交流和合作就难以进行。再就是体现在政府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系统协调能力上。如果政府系统协调能力强,决策和执行效率较高,有助于促进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相反,如果政府整体协调能力差,决策和执行力较低,就会对区域经济协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由不同主权国家构成的区域经济合作组织中,政治制度差异对协同发展程度有较大影响,而在国内不同行政区域的经济合作中,政治制度差异较小而影响力较低。

2.经济制度差异

经济制度差异主要表现在市场竞争规则完善程度和市场开放度两方面。市场竞争规则完善程度较高,营商环境好,贸易和投资法治化、便利化程度较高,有利于增强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程度,而市场竞争规则不完善,则会阻碍不同区域市场主体之间的合作,不利于实现协同发展。另外,市场开放程度高,各种投资和贸易壁垒较少,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便利,有助于加速协同发展进程,反之则会阻碍协同发展实践。

3.社会文化制度差异

如果区域内各合作主体文化、语言、生活方式和习惯均比较接近,有助于促进协同发展。当然,文化差异并不必然妨碍相互合作和协同发展,但如果由于文化等因素引起对特定的其他合作主体的排斥时,这些因素很可能上升到政治层面,引起对某些外资企业和外国产品的抵制,会对区域经济合作的信心、范围与程度产生负面影响。

(二)制度差异对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不利影响

1.从交易成本角度分析。受制度差异的影响,市场主体不能在不同区域内按照利润最大化的市场原则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说为了适应不同制度差异需要投入大量的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因而,相对于不存在制度差异情况,市场主体需要付出更高成本,这种增加的成本就是制度差异产生的交易成本。这类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存在,会降低市场主体跨行政区域进行投资和贸易活动的意愿,不利于区域经济协同发展。

2.从市场体系角度分析。制度差异可能会产生“制度门槛”,限制商品和服务的跨区域交易;也不利于生产要素的跨区域流动和优化配置,直接影响各类资源与要素的区域配置质量和绩效。制度差异无形中会在不同区域之间形成市场分割,每个区域成为封闭的垄断市场,市场竞争程度不足,产品价格高于竞争充分状态下的水平,反过来又使产品生产成本或生产要素投入成本高昂而不能有效降低。同时,市场分割和垄断也不利于形成统一大市场,阻碍规模经济效应,对降低生产成本具有消极影响。这种制度性市场分割和垄断滋长了各行政区域的本位主义和特殊利益,不利于增进区域经济协同发展。

3.从不同区域间的经济合作与交流方面分析。制度差异会形成较高的交易成本,因而不论是民间还是官方主导的跨区域经济合作,对比收益和成本后,达成合作发展的过程漫长。合作收益和红利很容易被过高的制度成本所抵消,限制区域社会净福利增长幅度。不少能改善各方帕累托效率的合作交流活动被制度差异所抑制,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程度难以有效提升。

(三)基于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制度互补性合作机理

区域经济协同发展要求区域内部不同经济主体、生产要素在共同目标引领下,相互协调合作,形成有机结合,使区域整体经济绩效大于非协同状态下的各构成部分之和。区域经济协调既是自然过程,也是政府调节过程(张耀辉,2010)[7]。区域内部各子系统之间存在自组织机制,在市场机制引导下,能够根据比较优势形成合理的产业分工,促进区域经济协同发展。而由于制度差异等因素存在,资源配置会产生较高的交易成本,限制市场主体间的组织协同,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基于协同发展的目标进行协调,以促进区域经济合作,变制度差异的不利为尊重规律的差异互补的有利。丁伯根分析了经济一体化与制度创新的关系,将经济一体化界定为消除有关阻碍经济最有效运行的人为因素,通过协调不利于经济运行与合作的人为因素,创建适宜的经济结构。在丁伯根的研究框架中,经济一体化区分为消极一体化和积极一体化两方面,消极一体化是要消除成员之间的歧视性制度,而积极一体化则要创设加强合作的制度(赵俊平等,2012)[8]。区域经济协同发展同样需要制度差异互补与协调,构建经济合作机制,降低区域内由制度差异产生的交易成本,促进多维合作,推动区域经济合作共赢发展。

1.协同合作制度的供给主体:相关成员协商

单靠市场力量的自发合作,无法有效突破各地区间的制度藩篱和封锁,而通过政府力量,创新制度供给,促进区域内成员间有制度差异的互补,可有效实现区域经济协同发展。新的制度供给要在不同成员范围内实行,就需要相关成员协商一致,形成有利于差异互补运行的政治、法律程序与架构。当然,共同体不是政府对市场机制的替代,而是借助政府的行政力量促进市场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

2.协同合作制度的关键因素:利益关系协调

区域内有关各方之间客观上存在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制度性合作的过程实质上是各方之间经济利益的合作博弈过程。整体区域的净福利增加和帕累托改进是促成制度性合作的前提。由于各方间的合作博弈过程难免会产生交易成本,成本过高则会抵消合作收益,阻碍合作达成。一般情况下,合作方数量越多,制度性合作的交易成本就越大。为有效降低这种交易成本,设置跨行政区域的常规性组织协调机构,负责各成员间的沟通与协调,是一种有益的做法。

制度性合作能促进区域整体社会福利的帕累托改进,但并非每个参与合作方都是这样。在某方利益受到较大不利影响时,如果没有相应的利益补偿,相互合作就可能出现障碍,形成“囚徒困境”。为此,制度性合作需要完善的利益补偿机制,从区域合作创造的收益中取出一部分补偿受损方,对合作创造的社会福利进行再分配。为此,区域协同合作需形成一个具有自我强化功能的良性循环,通过强有力的内生机制达成利益的协调,进而实现各方的有效合作,达到协调共进的区域发展目标(谷松,2014)[9]。

3.协同合作制度的主要作用形式:跨区域制度协调和创新

从整体区域而言,制度差异会产生阻碍区域经济合作的负外部性。消除这种负外部性,需要不同区域之间的协调,达成互补。制度协调不是要完全消除不同行政区域的所有制度差异,而是求同存异,减少制度之间不必要的摩擦冲突,增强不同制度的互补性和兼容性。制度协调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协商改变原有差异而不互补的制度安排,在各行政区域内实施互补兼容的制度安排。二是各行政区域内部均适用的制度保持不变,对来自其他区域的生产要素、市场主体及其经济活动提供新的制度支持。制度创新的表现形式在于各区域政府通过协商达成的行政契约或共同制定的法律法规。

4.协同合作制度的涵盖范围:整体区域发展的重大问题

合作制度应当是由决策、实施、协调、激励和监督等环节构成的完整闭环链条,其所涵盖的范围主要涉及区域合作的重大问题。由于制度性合作和创新也会产生交易成本,有时候这种成本还会比较高,为节省交易成本,提高合作净收益,制度性合作的对象需要有所取舍,不能面面俱到。一般而言,合作范围集中在市场开放与规则、贸易便利化、投资便利化、产业分工合作、跨境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等方面。

三 粤港澳大湾区的制度差异与经济合作演变

(一)“一国两制”框架下粤港澳大湾区的制度差异

在政治制度上,香港和澳门作为我国特别行政区,由于历史原因实行资本主义制度,而广东作为我国内地的一个省级行政区域,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这种“一国两制”的差异,是粤港澳大湾区所有制度差异的基础。因此,港澳两地的政治体制与广东存在较大差异,其政策制定的社会咨询、立法机构审议等程序比较多,时间较长,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决策效率。港澳两地的国际联系和交往程度较深,国际化程度较高,制度限制较少,在大大便利全球经济贸易发展的同时,也比较容易受到各种外部政治力量介入和干扰,有时候使单纯的经济问题“政治化”,影响大湾区互惠互利合作政策的实施。另外,粤港澳三地的司法体系和法律制度差异较大,经济纠纷和贸易争端解决的成本较高。

在经济制度和体制上,港澳两地市场经济规则比较完善,国际化、法治化程度较高,而广东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尽管广东的市场经济发展程度在内地相对较高,但与发达经济体比,仍存在诸多有待改进和完善的方面。另外,香港实行“积极不干预”政策,政府在经济运行中主要发挥“守夜人”功能;广东则具有明显的政府主导特征,政府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者;而澳门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程度则在两者中间。同时,粤港澳三地分属三个相对独立的关税区,货币、贸易、财政、税收、通关等制度均不相同,经济体制机制差异非常明显。

(二)粤港澳区域经济合作的演变

加速制度性的对接、互补与协同,以消除区内制度差异的负外部性,需要由大湾区内各方政府牵头进行磋商协作,创新跨区域制度供给。因此,构建系统的湾区内各方经济合作机制,对促进大湾区建设意义重大。改革开放以来,粤港澳三地的经济合作不断扩大和深化,这一过程大致可分为三个不同发展阶段。

1.“前店后厂”模式阶段

从改革开放开始到2003年CEPA签订前,粤港澳三地经济合作主要处于“前店后厂”模式阶段。这一阶段以市场机制引导下三地企业或民间经济组织的合作为主,政府层面的正式合作相对较少。因为在港澳两地回归前,港澳事务均属于外交问题,作为内地一个省级政府的广东难以直接和港澳两地进行官方层面的经济合作。“前店后厂”模式下,港澳两地(主要是香港)的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向珠江三角洲转移,与当地廉价的劳动力、土地等资源结合,促进广东发展成为世界制造业中心,香港也转型为制造业的生产营运中心和现代服务业大都会。这是要素禀赋比较优势和市场引导下实现的产业转移和垂直型分工协作。港澳两地回归后,民间经济组织为主的合作方式开始向政府协调为主的合作方式转变,1998年和2001年粤港合作联席会议和粤澳合作联席会议成立,三地经济合作逐步升级。

2.CEPA模式阶段

2003年中央政府先后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签署CEPA(《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全面促进内地与港澳之间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自由化、贸易投资便利化。CEPA的签订,标志着粤港澳三地经济合作进入政府协调为主的发展阶段。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发展的知识积累,港澳两地向广东省的制造业转移发生转变,广东已经成为世界制造业基地,服务业也取得长足发展,而香港、澳门产业结构中,服务业为主,制造业比重非常低。冲破制度壁垒的制约,通过双向开放市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成为粤港澳经济合作的主要内容。在CEPA签订后,政府间的合作协议逐步增加,合作步伐加大。2010年,广东省分别与香港、澳门签订了《粤港合作框架协议》和《粤澳合作框架协议》,2014年进一步签订三地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协议,三地经济合作进一步加深。

3.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阶段

2013年“一带一路”倡议正式提出粤港澳大湾区概念后,粤港澳三地经济合作进入了新阶段。设立粤港澳大湾区是首次从国家层面将粤港澳三地定位为有差异的区域整体,纳入国家发展战略。在CEPA合作背景下,广东作为内地的一个省份嵌入内地与港澳的整体合作框架中,且合作重点在于开放服务业市场,协调生产要素配置和经济发展。粤港澳大湾区确立后,粤港澳三地将作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区域,进行产业分工协作、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功能和经济合作,在一些重要领域深入推进区域经济协同发展。三地经济合作已经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并在中央政府引导和推动下不断深化。2016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指导意见》中提出,要携手港澳共同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世界级城市群。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提出,要深化内地与港澳的合作,研究制定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发展规划。2017年7月,国家发改委、广东省、香港和澳门共同签订《深化粤港澳合作 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中央政府成为促进大湾区建设和经济合作的重要力量。2019年2月,《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发布,并成为大湾区建设的指引性发展框架。

综观改革开放40多年来发展历程,粤港澳三地的经济合作实现了从一般性合作向制度性合作转变、垂直型分工合作向水平型分工合作与垂直型分工合作有机结合方向转变、生产要素单向流动向双向融合转变、有限领域合作向全方位深层次合作转变、消极协同发展向积极协同发展转变的历史性飞跃。

(三)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合作中的问题

1.合作主体动力和意愿强度有待提高

粤港澳三地作为大湾区经济合作的核心主体,尽管都清楚合作的利益,但是落实合作行动的动力和意愿有待进一步增强。首先,三地经济互补性有所减弱,竞争性不断提高。经过多年发展,广东已经成为世界重要制造业基地,香港对广东制造业的引领作用减弱。同时,广东已进入工业化中后期阶段,也正在大力发展金融、会展、旅游、物流等现代服务业,与以服务业为经济支柱的港澳地区存在不同的竞争关系。另外,广东的珠江三角洲与港澳地区在机场、港口等基础设施布局和建设上,也存在一定程度的竞争关系。其次,三地的经济合作红利分配不均衡。由于制度、人口数量、地理面积、经济总量差异较大,一些市场开放等优惠政策是由广东省向港澳两地单向供给,而港澳地区无法向广东省提供相应的优惠措施。例如,广东省可以继续开放港澳居民就业,消除各种限制措施,但港澳地区对广东省居民在当地就业的种种限制则无法减少。这种合作收益分享的非均衡性,会一定程度上削弱广东的合作动力。最后,港澳地区的特殊地位,也影响广东的合作意愿。因为港澳地区在“一国两制”框架下具有特殊的政治地位,可以通过与中央政府的沟通协调获得一些有利的政策,广东则没有。同时广东作为一个省级行政区域,一些事务需中央授权才能与港澳地区协商谈判,交易成本较高,这也会影响其参与三地合作的意愿。

2.合作的广度与深度有待拓展

区域经济合作按照协同程度从低到高主要有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联盟和一体化几种形式。粤港澳大湾区的经济合作已持续多年,但其合作形式主要与自由贸易区和共同市场两种类型接近。经历“前店后厂”的经济合作模式,进入CEPA阶段后,行业、企业合作是在中央政府与港澳地区政府商议达成的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框架上进行的。CEPA的主要功能在于推动内地服务业市场向港澳开放,促进内地与港澳之间资本、人员、商品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本质上与自由贸易区、共同市场等形式相类似。这种合作形式基本上属于实现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初级阶段。粤港澳大湾区的深度合作,应当借鉴积极一体化理论的有益成分,构建协同发展新模式。这种协同发展模式,需要跨区域制度协调,但目前三地之间经济、法律、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协同机制和协调能力仍比较薄弱。广东方面制定的规划如《珠江三角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环珠江口湾区宜居区域建设重点行动计划》等已将与港澳地区的合作作用列为重要因素,从经济协同发展的思路促进三地共同发展,但还需进一步增强执行力。

3.合作组织化、制度化程度有待提高

旧金山、纽约等两个著名湾区均建立了跨区域合作组织,统一规划、引导和协调湾区内各区域的经济合作。旧金山湾区在1961年成立了区域性地方政府协会(ABAG),作为正式的综合区域规划机构,促进各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纽约湾区在1922年就成立了区域规划协会,它是由政府、企业和社会第三方机构组成的非政府独立组织,主要作用在于协调湾区整体发展和各组成区域间的经济合作。粤港澳大湾区内尽管已经建立了粤港、粤澳联席会议等制度,但配置相应的常设机构组织方面仍存在不足。同时,跨区域合作的决策、咨询、执行、协调和监督机构不健全,影响三地政府间的常态化合作。制度化合作与组织化程度高低有密切关系,健全的合作组织是制度化合作的组织基础。

四 “一国两制”框架下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合作机制的构建

粤港澳大湾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三种货币、三个关税区、三种管理体制”的制度环境,使它与其他湾区存在明显差异。其他湾区一般不具备粤港澳大湾区这种“国内跨境”特点。“一国两制”框架下粤港澳大湾区内存在显著的制度差异,并对区域经济协同发展产生影响,但它又是大湾区的一种制度安排,只有发挥它的积极作用,扬长避短,才能真正推动大湾区发展。制度差异在一定程度上会限制生产要素在区域内的双向自由流动,通过差异互补机制设置,可抵消这种不利影响。“一国两制”是粤港澳大湾区的制度优势:同属一国,有利于促进区域内的协调合作,减少合作的交易成本;分属两制,有利于保持大湾区长期繁荣稳定,利用好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对接全球经济发展。另外,大湾区叠加了国家创新、开放、改革协同推进的优势,互惠共赢合作中,制度差异可能催生出创新性制度体系,以适应并推动湾区经济合作发展。借助“一国两制”优势,构建经济合作机制,建立制度化、组织化、常态化、协同程度较高的合作关系,促进各经济主体深度合作,是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重要战略选择。

(一)动力机制

粤港澳三方作为大湾区的主要成员,是经济合作的主体,三方合作产生的帕累托改进是引致共同合作的主要动力。但由于制度差异和利益分立,三方合作容易陷入“囚徒困境”,难以深入开展。中央政府作为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外部动力,是消除这种囚徒困境的重要力量。首先,中央政府能提高粤港澳三方合作效率。国家代表着大湾区的整体利益,当粤港澳三方出现利益分歧难以达成一致时,国家可以从全局利益出发,协调各方矛盾和利益关系,降低谈判成本,使各方合作能持续开展。其次,粤港澳大湾区已经上升为国家“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设成效对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也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大湾区建设具有重要外溢性,中央政府发挥主导者和推动者作用。归根结底,中央政府的优势在于作为大湾区整体利益代表,能将粤港澳三方制度差异的负外部性通过互补性合作化解,引导和促进大湾区共赢发展。

(二)组织机制

健全多层级、全方位参与的组织机制,形成常态化的合作平台,提升大湾区经济合作的组织化水平。首先,要实现参与层级多样化。不但港澳特区政府和广东省政府积极参与,广东省内的珠江三角洲各地级市也作为大湾区合作组织的次层级发挥积极参与作用。因为广州、深圳、珠海等城市与香港、澳门之间一直存在紧密的合作关系,在“一国两制”框架下按广东省政府战略部署,直接与香港、澳门开展经济合作,可以有效提升合作效率。其次,要健全组织机构,建立有固定经费投入、人员编制的常设机构,作为大湾区建设和日常事务的管理机构。

组织机构可包括以下几个部分:一是领导和决策机构,协调各合作方的重大利益关系。当前,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已经成立,着力研究解决大湾区建设中的政策实施、项目安排、体制机制创新、平台建设等重要问题。二是日常执行和管理机构,负责执行和落实有关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处理各种日常合作事务,并接受领导和决策机构监督。三是贸易争端解决机构,其职能在于促进跨境经济合作争端的仲裁和司法合作,对适用法律、管辖权等问题进行协调,提高仲裁和司法判决的执行效率。四是咨询和发展机构,包括各方共同出资组建的投资银行、产业发展基金及各类官方、非官方的智库组织、学术组织、行业协会和民间团体等,其功能在于为大湾区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环境保护等问题提供政策建议和资金支持。五是监督机构,其职能在于约束各方合作成员的行为,监督日常执行和管理机构的工作效率,对合作情况开展定期审计和督查,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大湾区合作协议和规划落实。

(三)运行机制

制度化是指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合作的开展和运行要以正式制度为根本依据。根据《深化粤港澳合作 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的主要精神和原则,粤港澳各方可通过协商谈判就重点合作领域形成可操作性较强的补充协议,作为指导各方合作的基础。日常化是指以日常合作、紧密合作的形式取代传统的松散、非常态化合作形式。这种日常合作职能主要由大湾区常设管理机构完成。多元化是指合作领域和形式灵活多样。在合作领域方面,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布局、贸易投资、市场开放、自贸区建设等各方共同关心的问题均可成为合作对象。在合作形式上,可以灵活采取领导人的定期与非定期会晤、专职机构的日常沟通协调、民间团体的交流等多种方式。

(四)利益补偿机制

利益相对均衡是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深度合作的重要因素。在合作过程中,由于各合作方的经济、社会条件不同,同一合作政策对不同区域利益的影响存在差异,使合作政策达成存在较大交易成本。因此,构建以互利共赢为导向的利益补偿机制,对增强合作各方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有重要作用。可以通过收益分成、政府补贴、转移支付等方式将合作成效的一部分用于补偿利益受损者,增加相互合作的意愿和动力。

(五)监督约束机制

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保障合作顺利进行是大湾区建设的必要条件。各合作方可以根据签订的合作协议,由监督机构对违反合作协议的行为进行处理,维系合作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使互补性经济合作得以持续稳定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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