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视角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探析
2019-12-09李明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市场逐步开放,企业注册门槛放低,我国中小企业的数量也越来越多,据之前统计,我国中小企业已超1000万家,占全国注册企业总数98.73%,其中工业总产值、利稅和出口总额分别占全国总数60%、40%和60%左右,提供的就业岗位约占全国城镇就业岗位总数的75%左右,中小企业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缓解就业压力,以及优化产业结构方面有着重要作用。然而,时至今日,地位更加重要的中小企业然面临很多问题,其中,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依然难解,分析来看,一方面源于企业自身的不足,例如战略计划模糊、财务制度存在漏洞、抗风险水平低等因素影响着融资;另一方面,充当投资方的银行,在信贷方面仍存在着门槛高,审核周期长等“歧视”中小企业的问题,制约着中小企业发展。
二、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探析
中小企业的发展对我国经济发展影响巨大,然而中小企业融资现状不容乐观,除了企业自身的不足影响中小企业融资外,从融资途径来看,通过银行、民间金融机构融资也存在较多限制。
(1)银行方面
在当今市场化的商业竞争中,保证自己利益是首要目标,因此,对于我国中小企业,银行的贷款取得还有诸多限制,具体体现在四个方面:
1.我国中小企业基数庞大,经营范围交叉重叠较多,但是为了防止通货膨胀,国家经济的合理发展,银行的贷款资金必然有限,银行的投资领域必然有限,所以,从量的角度,有很多中小企业很难获得银行资金支持。
2.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准入门槛设置较高,提供的融资服务项目有很大的硬性条件。贷款的一般方式就是抵押或者担保,但是对于大多数中小企业而言,采取抵押方式所获贷款的金额远远不够,同时又面临较大的财务风险,抵押的方式几乎不可取。至于担保,担保人的实力以及取得担保人的同意依旧是很棘手的问题。
3.银行贷款过程中增加了中小企业隐性成本,为了保证自身利益,银行会对中小企业进行专业考核,例如中小企业为了得到贷款需花费资产评估费、信贷担保费等,导致中小企业运营成本增加,加之信贷期间,不定期的信息回馈以及其他花费,虽然得到资金支持,但中小企业为贷款所花费的成本同样不可忽视。
4.银行信贷审批程序复杂导致信贷效果不理想,银行信贷审批权限较高,一般的基础社没有权限,再加上约束严格、奖励少,以及贷款第一责任人制度的实施,基层信贷人员过于保守,信贷人员放贷积极性较差,因此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很难与银行对接成功。
(2)民间金融机构方面
目前,由于我国发展市场经济较晚,民间金融机构发展相对落后,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不合法的民间金融机构,但因其未造成不良影响,故而未被取缔,同时这种机构有隐蔽性,难以根治;另一种则是那些相对正规,有着合法经营业务的机构,例如投资公司、融资公司、典当公司等,但是这些公司的发展尚不成熟,无论是资金链条、项目审批和执行等方面都存在各种问题,所以这些民间金融机构尚未形成充分服务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相对于银行,这些机构提供资金存在着更大的问题和困难。
三、解决中小企业难问题可行性建议
银行作为中小企业主要融资的主要渠道,需要不断改革与创新,一方面要注重银行利益,保障存款人利益,另一方面要优化放贷程序,加强信贷支农支小力度。具体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1)优化信贷审批流程及管理方式。近几年,国家鼓励发挥市场调节的基础性作用,加速市场化。银行在保持年度经营目标不变的基础上,确定批发贷款和零售贷款的合理比例,再根据地区的差异和银行分支点的业务水平分配这些额度,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放款比例及规模,同时将贷款审批资格适当下放到地区、市、县级,增加贷款灵活度,减少审批环节,避免时间上的投资损失。
(2)根据企业不同类型及规模确定合理的贷款额度、还款期限和利率。可以结合企业的诚信度、市场价值进行合理评估,对于优质的企业,只要符合贷款条件,可以适当加大贷款力度。同时,由于企业类型不同,贷款需求也不同,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贷款额度,杜绝随意贷款现象。一般情况下,中小企业贷款有金额少、周期频繁、需求急的特点,且大多为短期贷款,所以,结合以上特点,鼓励企业短期借款,对于管理水平好,还贷积极的企业适当给予长期贷款,这就要求银行对于每个中小企业做好档案管理,按数据和实际情况执行贷款策略,禁止人为因素过多参与。
(3)优化抵押担保方式。发放一笔贷款就意味着银行要承担各种风险,为降低损失,银行一般要求企业进行抵押或者找第三方担保,但在这方面应注意以下三点:一是对抵押品客观、准确、合法的估价,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对担保人的选择标准要统一并严格执行。二是担保方式、流程、期限等要符合实际,同时要具有一定的实践性。三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例如中小企业使用信用担保基金担保的,要符合国家规定,完善资金补充机制,担保基金在商业银行的存款必须实行专户管理,以基金担保的信贷额度与基金在银行专户资金的具体比例,由各行与担保基金公司按照协议分别协商确定,但不得突破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4)创新金融产品,推出适合中小企业的贷款项目,提高服务水平。除了在企业需求时提供贷款资金,也可以在平时就推出结合利率以及各种优惠措施的金融产品,鼓励在发展上升期的中小企业,购买现在的金融产品,以便在以后遇到相关业务时享受类似贷款福利,一方面拓展了银行业务渠道,另一方面强化了银企关系,为以后合作打下坚实基础。
作者简介:李明,1970年1月,男,山东济南,中级经济师 研究方向:银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