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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企业建立质量可追溯体系的动力机制研究

2019-12-09付勇四川农业大学经济学院

营销界 2019年20期
关键词:食用农产品体系

■ 付勇(四川农业大学经济学院)

一、当前我国食用农产品企业构建质量可追溯体系现状

当前由于使用农产品产业的发展与进步,对于其质量可追溯体系的完善程度也越来越高,因此各个农业主管部门、各省各县的农业农村部门都对此进行专门的管理,并设置的相应的管理部门,该部门的主要工作是能够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进行构建,同时将相应的符合标准的农产品化生产基地进行有效建设,这样一来能够保障我国的食用农产品的食品安全质量,同时也能够保障农产品能够发展偏向于产业化,同时带来更多的发展成果与效果。但是在构建出质量可追溯体系的过程中,发现与发达国家的差距相对较大,而且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存在着较大的问题。

(一)食用农产品企业建立质量可追溯体系的实施水平较低

当前我国的质量可追溯体系并未完全的覆盖在了农产品的生产之前、过程中、生产之后以及农产品再加工的整个完整的流程之中,而且整个建设水平不高,与国际接轨的能力较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建设的标准以及引导的方向并不正确,或者是存在的偏差的现象。我国最早开始对该体系的建设在21世纪初,这个过程中,按照研究的内容与成果制定了一些标准与该体系的建设方向。另外,该体系的技术指标项目并不完善,个别指标存在着指标偏低,同时项目无法完善的现象,对于农产品质量标准仅仅是将重金属、农药残留、亚硝酸盐等指标进行涵盖,但是这些指标并不完善,而且农药残留的标准仅仅有800多项,与国际所规定的3000多项标准有着相当大的差距。最后是在进行建立该体系模式的方法较为传统且单一。我国在建立相关指标的过程中,主要是将农村作物生产技术的相关规范、流程等进行包含,但是对于农产品生产的相关农药残留量、包装标准、运输方式以及能够投放进市场的最终标准等的制定不多,甚至还存在着空白的地方。

(二)该体系的实施状况不佳

当前在构建食用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的过程中并不是一帆风顺的,主要的问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制度的能够给予操作的空间不足,在设计相关制度的过程中,与现实的实际情况产生严重的脱离现象,导致在进行制度的推广过程中,很多企业没有办法适应该制度的使用,最终导致生产经营者在实际的生产过程中无法有效的运用这些制度来进行相关的经营活动。另外该制度的实施力度不强,主要在于对该体系的相关工作生产经营者有着不认同的状态,同时没有较强的动力与认同情况,而且相应的宣传力度不够、推广范围不足,资金的投入数量较少,农民对此产生的法制水平不高等,最终让该体系的相关工作的开展存在着实施力度不足的现象。最后是农产品实现可追溯的难度较大,当前我国农产品市场的大部分产品基本上是由农民生产,但是这个过程中,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不高,同时没有实现产业规模化的同时,所生产的农产品的相关质量参差不齐,没有产品品牌建立的意识,这样一来对于该体系的建设与实际的运用过程中产生了相当大的不良影响,而且也对政府部门在实行监管环节的过程中,很难有效开展相关工作。最后是当前的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的实际开发目标与最初的建立原则有着较大的差异,最终导致其中的信息内容存在着流程错误、内容不规范、相关的软件与平台的建设不足,最终导致了部分信息资源并不能实现共享或者是和其他的平台进行交换。而且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该系统的开发基础基本上是以单一企业为主,能够满足自己企业的需求,但是却不能将信息进行共享;另外就是当前构建的体系能够追溯到的信息内容存在不同的现象,有的简单有的繁琐;再次,当前的追溯链条不长,不能够将上下游公司进行有效的信息传递与连接,最后是当前的农产品中种类的多种多样,导致农产品生产企业所涉及到的农产品生产多元化,这样一来导致该体系的研究与开发带来了相当大的困难。

二、国内农业企业对食用农产品可追溯体系的动机缺失

凡是经济活动都需要由人参与其中,所以,将人在经济生活中的积极性和动机调动起来,那么由人参与的经济活动的运行效率就必然会得到明显的提升。于是将侧重点着眼于动力机制互相联系、互相影响的方面,我们就能够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作用于食用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的动机因素分成三个力,分别是保障力、外引力和内生力。保障力囊括了经济政策和律法条文,外引力大概为生产技术和市场划分等,内生力为文化形态和经济效益等。我国现阶段食用农产品可追溯体系的发展较为缓慢,效率较底下的根本原因就在于该体系的动机缺失。

(一)国内农业企业对食用农产品可追溯体系内生力薄弱

(1)缺失经济动力。经济效益是人们社会生活找那个最为重要的动力和支撑,食用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经历动力缺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生产主体效益方面。我国的小农户分散经营,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上实行开的。因为依照食用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下规定衡量下的农产品和传统农产品有较大的区别,尤其是在品类、外部因素和资金投入方面。所以,个体农民在面对食用农产品可追溯体系各部分的费用时显得无力,资金上的短缺是一个因素,另一个因素就是农业自身带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和脆弱性,将食用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到我国个体农户上,极有可能经济效益亏损的局面。因此,食用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在成本的投入和回收关系上,很难食用于现在的农户上。②市场主体效益方面。此处仅将农业企业作为所阐述的市场主体。作为食用农产品可追溯体系的发展的主要对象,如果农业企业大规模发展农户,那么其经营难度与相关成本的投入都会大为提高,这就会降低农业企业的根本目的,利益最大化。还有较为重要的一点,企业利益和社会利益不协调,就会出现负的外部性。③政府主体效益方面。根据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实施时所需的费用的预估,其中部分费用,例如人员培训费用,检测损耗费用等,如果政府不能完全承担,不能被加入国家经济计划中,那么会导致该体系由于经费短缺而瘫痪。

(2)文化动力缺失。文化动力作为一种综合能量,它在人类生产活动中植根,并将价值作为核心,将创新作为驱动力,最后合并在人类的社会生活中。凡是艰巨宏大的伟业建设,其中都肯定有文化意识作为在该事业中攻坚克难的精神支撑。我国是一个有着传统耕种历史的农业大国,我国历朝历代的执政者在农业方面大多采取重农抑商的政策,在此背景下形成的耕种文化必然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的实施有深刻影响。小农意识更久存在于我国大多数农民心中。更为重要的是,食用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在我国农业历史上并没有形成相关的系统意识底蕴。在此背景下我国所形成的小农文化意识,实际上严重阻碍了我国广泛实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和农业全面现代化。之所以食用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在我国实行工作和推进进程始终得不到提升,农民对该体系的漠视不在于,不关注,也是源自于历史遗留下来为小农文化。将食用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作为耕作生产生活中的目标和框架,这对现阶段我国的个体农户来还存在一定认知苦难,而且在耕作生产中,受小农意识影响,个体农户更是将耕种生产所带来的短期收益作为工作目标,对生态平衡保护和土地可持续发展策略并没有太多关心,对土地资源和化学产品的使用上,也是根据自身的短期目标所决定,这些因素成为了食用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实施发展的阻碍。

(二)国内农业企业对食用农产品可追溯体系外引力不足

(1)市场动力不足。市场动力形成于经济主体在市场中追求生产的经济效益当中,是一种促动力。经济效益作为将市场正常运转的根本驱动力,也以核心作用维持市场运转机制。农业企业在食用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的引导方面出现市场动力缺失,着重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将效益和利润最大化作为发展目的的市场根本驱动力缺失。市场动力主要来源是市场主体追逐经济效益,现阶段国内农产品市场质量和价格优质机制没有出现确立,农产品的附加价值流失,其价格也随之走低。农产品的生产者和流通者缺少积极的自我意愿并且对农产品的安全问题缺少认知,产品的交易渠道更为单一,市场机制得不到完善,可追溯体系的实施驱动力不足。②缺少将竞争作为目的的市场驱动力。竞争具有在市场中具有通过物价与市场变动实现的调节能力,能够将缺少秩序合理机制的市场调节成合理有序的市场。但处于市场中无序竞争中的农产品,大部分是以降低价格的方式提高竞争能力,仅少部分农业企业会将农业产品的质量作为市场竞争的首要手段。如此必然促使农产品生产者对于质量没有根本上的重视以及食用农产品可追溯体系工作开展的忽视。

(2)技术动力缺失。科学技术作为生产活动中最为重要的因素,它的任何一次革新都意味着生产力的提高和人类社会的创新转变。科学技术对农业发展来说,也同样是不可或缺的推动力。可在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中关于科学技术这一方面上,不论是发展阶段还是标准水平上,都不得不承认我国仍落后于发达国家。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投入力度不够大。最为直观的例证就是我国在对产品和转基因食品以及农药标准、添加剂等检测方面上,检测的方式和技术投入上都出现缺失的现象,这和国内人民的发展速度并不对等。②技术未能及时更新。区分市场上流通的农产品和可追溯的农产品,主要方法就是通过专业仪器和方式,但检测技术未能及时更新,不能区分农产品的种类,那么就无法确定农产品的质量,更不能将优质农产品的价格提升。经济收益不能够充分体现出来,那么可追溯体系下的农产品就不能带动农业企业的生产积极性,也不能被企业所普遍接受采纳。③安全生产和管理技术层面的薄弱。将益虫和害虫区分,利用食物链体系作为病虫灾害的预防机制,这一体系仅处于构想阶段,缺少实际运用,即便该机制所带来的效益是不可忽视的,但技术薄弱问题始终是体系发展的桎梏,生产者现阶段仍旧将化学农药作为最有效的解决途径。

(三)国内农业企业对食用农产品可追溯体系保障力不足

现阶段我国实行食用农产品可追溯体系最为坚固的保障力就是以法律条文作为基础和依据以及相关制度。(1)法律条文依据的不健全:即便我国现阶段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的规定法律条文不少,比如《农业法》《环境保护法》《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等,但对部分农产品,比如名牌农产品的规定仅以文件形式提出,并且对该体系的法律工作仍旧存在漏洞问题。除此,相关部分的执法力度、体系和队伍人员都存在一定问题,亟待加强。我国在该体系的相关制度的建立过程中力度不断加大,但是总体上能够发现其实施制度仍然存在着较大的问题,例如在相关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标准制度、检验制度、认证制度以及产品的原材料追溯制度等都有着一定的缺陷,这样一来,导致该体系的建设过程中缺乏合理的产业政策支持以及相关利益动力,而且还缺乏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激励企业以及相关的政策优惠对于该体系的建设完全。

三、食用农产品企业建立质量可追溯体系动力机制构建有效方法

针对当前该体系的现状进行分析,并将其产生建立动力的实际原因进行总结与归纳,因而必须要能够针对当前的各项主体作为该体系的建设动力,分别从政府、生产、社会以及市场等作为总动力来有效将食用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进行有效构建与建设完全。

(一)政府构建良好的宏观与内部的环境

政府对于该体系的建设具有相当大的发展作用,必须要能够将政府的能力与作用充分的发挥出来,主要包含着内部与外部宏观环境。首先要能够有效将政府的相关制度尤其是鼓励、激励制度进行建立。当前政府在进行管理与服务的过程中,获得的成绩、服务以及带来的影响都会在政府中产生一定的绩效。因而有效将该体系的建设与建设过程作为政府的工作绩效的考核标准之一,促使政府的相关部门在以极大的动力之下完成该体系的建设。另外还要促使政府能够将质量追溯体系的建设工作进行监察,将政府有关该信息的通道进行畅通,在建设过程中要能够将相关信息进行社会披露,最终能够让这些工作得以让群众、政府共同进行监督。

(二)规范市场相关制度并加以引导和激励

市场运转的主要目标就是要能够将经济利益最大化,这样一来会促使部分企业为了追求利益则而不择手段,但是也能够让企业能够进行将资源利用的最大化,能够有效对环境进行保护,促使企业能够向着循环经济进行发展。在建设食用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过程中要能够将市场中的激励机制、引导机制进行以搭配合作,这样才能保障能够将市场的主题不断的培养完善,具备相当优良的市场管理监督的制度与监察体系,让不同的主体都能够积极参与到该体系的建设之中。首先要能够将龙头企业进行培养,从自身的影响力来有效的对其他的中小企业起到较为良好的示范作用,并且要能够将订单农业等多种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各项发展模式,来保障龙头企业能够将体系的建设与农产品的质量保障充分融合起来。另外要能够将价格制度与规定原则进行规范,这样一来能够保障市场的有效竞争,防止恶意竞争的出现。必须要能够将价格的制定机制进行公开,让市场能够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提高自身的透明程度,而且要能够将市场信息的转向与流转的速度与效率不断加强,还要让减少对于农产品的流动干预,主要是有效能够保障市场主体的运作能够在良好的竞争之下进行,降低出现垄断价格的几率,确保能够将市场主体的相关利益进行保全。

(三)加强社会监督力量与相关约束能力

为了能够有效将体系的建设,就必须要能够利用社会力量加强对该体系建设过程中进行监督,并将部分体系建设的协会、组织进行充分利用,促使这些组织能够成为建设该体育并不断向外推广的主要推动力。并且能够建设农民合作的经济组织,促使农民的生产更加规范化。首先要能够将补贴与认证制度进行完善,针对部分公社对于不同的农产品实现质量认证与安全认证,提高对于该制度的补贴力度,这样一来能够让更多人的市场主体参与到认证制度之中,另外还要能够将农产品的质量与安全管理问责制度进行建设,主要针对的对象是合作社的管理者,对于其中存在的技术问题、管理问题、质量问题以及检查问题进行负责。最后还要重视品牌的噢诶杨,农产品在我国缺乏一个较为知名的品牌,而且品牌的建立也能够说明该农产品已经实现了标准化和产业化,因而政府要对农产品生产、再加工的各项主体进行培训,让这些主体能够有效构建出相应的较为知名的品牌,同时有效将合作社的品牌的知名度进行打响。最后要能将行业、组织等在该体系的建设之中的影响进行发挥,这个过程中要进行标准、制度进行制定,并规定有关该体系建设的资格认证、提供相应的知识信息提供与服务、培训相关技术,促使相应的管理经验能够被进行充分交流。而且要将农产品走向国际,选择能够出口量加大,市场较为广阔,同时国外对于该农产品的加工技术存在一定的难题,有效的能够将质量可追溯体系的建设效率提升,并对农产品的质量、出口竞争的能力不断提升。

(四)将生产主体的利益进行优化与协调

由于经济的发展迅速,当前我国社会的财富积累不断增加,但是伴随而来的就是贫富差距的不断拉大,尤其是农村的发展与城镇的发展的差距不断加大,这样一来许多的农民的切身利益受到了损失,这也是由于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没有建立的一个主要原因。但是该体系的建设对于国家以及农民来说,其未来的发展收益是难以估计的,因而必须要能够将利益分配机制提上日程,通过进行合理的制定利益分配机制,来促使农民的能够将自身的经济收益以及积极性提升。

利益分配的主要是能够将农业中产生的利益与经济效益进行合理的分配,包括那些涉及在农业生产的各项主体,通过将生产主体利益进行不断协调分配,能够减少农民与其他的利益主题的矛盾,最大化的保障农民能够获得利益。首先要能将农业补贴机制进行完善,主要在于能够将农业的生产成本有效下降,而且还要能够该体系建设保障制度或者是风险基金进行有效建设,让农民在参与到该体系的建设过程中,能够减少顾虑的理由。另外还要让农民能够有效的将自身的贷款额度不断提升,促使当前该体系能够在融资环境进行不断完善和成熟。最后还要能够对该体系进行宣传,并加强对于生产主体的培训开度,促使让这些生产主体对于不同概念进行明晰,保障其能够建立一种与质量可追溯的生产意识,还要向农业生产人员与人员与该体系相关的知识进行有效的构建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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