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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江流域苗侗地区“田边地角”的权属与经营特征
——以清水江文书为中心

2019-12-08严奇岩

关键词:清水江杉树杉木

严奇岩

(贵州师范大学 历史与政治学院暨喀斯特生态文明研究中心,贵州 贵阳 550001)

“田边地角”指农田边缘地带,也称“火烟地”,是古代刀耕火种的残留,包括田边与山林接合地带一定范围内的荒地、水沟、杉木及经济林木等。一般情况下“田边地角”是附属于田地,适宜实行林粮间作。因此,“田边地角”是了解林粮间作(也称林农间作)的重要切入点。目前学界多从习惯法角度分析苗族地区“田边地角”土地纠纷的解决途径。(1)徐晓光:《黔东南苗族村寨“田边地角”的土地纠纷及其解决途径》,《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7年第6期;胡卫东 :《论民事习惯的行政司法适用——以黔东南苗族“田边地角”管理习惯为研究视角》,《宁夏社会科学》2016年第5期。而没有从契约文书入手探讨田地买卖中“田边地角”的权属问题、经营特征及其对研究林粮间作的意义。

贵州黔东南地区是苗族、侗族聚居区,大部分处于清水江流域,是我国重点人工林区。历史上体现苗族、侗族等少数民族有关混农林生产与生活的清水江文书,又称为“苗侗民族混农林文书”。在山场经营和买卖中出现“种粟栽杉”现象,而且在田地买卖中,多涉及“田边地角”范围内的杉木、荒地等经营与权属交易,这是清水江文书区别于其他区域田地买卖契约的最大特色,构成混农林经济的显著特征。基于此,笔者以清水江文书为文本,以“田边地角”为切入点,探讨清水江流域苗侗地区“田边地角”权属问题与经营特征,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一、文书所见“田边地角”的权属范围

林粮间作中,林地与农田疆界的确认十分重要。为防止以山田名义侵占山林地界或以山林名义侵占禾田,各村寨、家族或款组织有关“田边地角”的习惯法规定,靠近林地的农田周围一定范围内的林地及其林木资源属于田主所有。

“田边地角”的范围各地略有差异。

有的为“一丈五尺”。如台江县巫脚交苗族规定,如田与山交错,则此田上面占三丈,左、右、下三面各一丈五尺归田主,地界内草木归田主所有。(2)贵州省编辑组 :《苗族社会历史调查》(一),贵阳 :贵州民族出版社,1986年,第58页。锦屏启蒙镇者蒙寨杨氏家族民国十七年(1928)《五房公山管理规约》规定,“公山内冲岭之田坎上只许修高乙丈五尺,乙丈五尺之外有杉木者系公山之木”(3)锦屏县地方县志编纂委员会 :《锦屏县志1991-2009》(下册), 北京 :方志出版社,2011年版,第1295页。。贵州从江侗族地区“田边地角”范围是“田埂割三庹,田塝割五庹”(4)贵州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贵州省民族研究所 :《贵州“六山六水”民族调查资料选编·侗族卷》,贵阳 :贵州民族出版社,2008年版,第416页。,“庹”相当于五市尺。可见,其“田边地角”的范围是埂上一丈五,田塝下二丈五。而锦屏县文斗、平鳌、九南等地苗族契约文书中规定“田边地角”的范围是为“三丈”。

契约1 :(5)唐立,杨有赓,武内房司 :《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第三卷),东京 :东京外国语大学,2003年版,D0026。

立卖田字人平敖(鳌)寨姜炜、姜凰、姜老泗弟兄。为因缺少银用,无处得出。自愿将到祖遗田,大小十三坵,坐落地名中培,逐年代纳条丁粮银三分零五毛,今将出断卖与张花寨吴成德名下承买为业。当日凭中议定价纹银八十两整,淸(亲)手领回应用。其田自卖之后,任凭买主耕种管业,卖主不得异言,今欲有凭,立此卖契存照。

凭中 :叔姜文燮

外批 :内涂二字。田坎上下丛木在内,杉木在内。

外批 :三丈在内、条丁一共七分。

道光二十三年十二月初四日 姜炜亲笔。

契约1为道光二十三年(1843)锦屏县平鳌苗寨姜炜等兄弟出卖中培13坵田与张花寨吴成德名下,在外批中强调“田坎上下丛木在内,杉木在内”,田坎上下多远呢?接下来又进一步补充说明是“三丈在内”。即明确规定“田边地角”的范围是为“三丈”。可见,姜炜等人出售的不仅包括中培13坵田,也包括田四周三丈之内的“丛木”和杉木。

契约2 :(6)唐立,杨有赓,武内房司 :《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第三卷),东京 :东京外国语大学,2003年版,D0043。

立断卖田契人(平鳌)姜发杨父子。今因要银急用,无处得出。情愿央中将先年得买发坤有额,又名从树塘,俗名党格大小田四坵,合谷八石,荒坪田一块,并各坵荒坪田上下左右三丈之土木一概在内,出卖与乡宗兄、姜海闻名下为业。

凭中三面议定价银二十二两九钱八分。其银当日亲手一并收足,未少分厘,其田自卖之后,恁凭买主管业,卖主父子不得异言。如有奸人混行争执,卖主自出支当,不涉买主之事。两家情愿,不得逼成。恐后无凭,立此断卖田约一纸,并老契一纸,付买主子孙收执,永远发达为据。

外批 :计粮银照老册代纳。

凭中 :姜元宗

代笔 :子姜景恩

光绪十八年岁次壬辰闰六月二十九日。

契约2为光绪十八年(1892)锦屏县平鳌寨姜发杨父子卖田契约,载明“荒坪田一块,并各坵荒坪田上下左右三丈之土木一概在内”。

再如,同治十二年(1873)平鳌寨吴正才将中培的田卖与姜发春,规定“田坎上下杉木三丈卖”(7)唐立,杨有赓,武内房司 :《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第三卷),东京 :东京外国语大学,2003年版,D0037。;光绪二十六年(1900)平鳌寨姜宜燮的卖田契约规定“所有上下三丈亦(一)并”(8)唐立,杨有赓,武内房司 :《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第三卷),东京 :东京外国语大学,2003年版,D0044。。

锦屏县九南寨的“田边地角”范围也是三丈。如道光二十七年(1847)锦屏九南寨熊礼忠卖田契载明,“其有田坎下、坎上利(离)田三丈”(9)高聪,谭洪沛 :《贵州清水江流域明清土司契约文书·九南篇》,北京 :民族出版社,2013年版,第126页。。

由于山多田少,清水江流域苗村侗寨以田粮为重,民间有“田管三丈,路管八尺”的惯例,即田四周三丈范围内的树木、荒地归田主所有,田主对“田边地角”三丈以内的树木有所有权,可以自由处置。

二、田地买卖中对“田边地角”所有权的处理

田主在经营稻田同时,不仅在“田边地角”经营杉树、经济林和杂木等,也在田边的荒地种植旱禾。田主在出售田地时,对“田边地角”范围内土地或树木的处理意见会在买卖契约中特别说明。从契约看,田主卖田时对“田边地角”权属的处理分三种情况 :一是田主全部出售“田边地角”的所有权;二是田主只售田,而不出售“田边地角”所有权,三是田主售田时,保留部分“田边地角”的所有权。从中透露出贵州清水江流域苗侗地区林粮间作经济的基本信息。

下面以锦屏县文斗、加池、平鳌、九南等寨苗族契约文书有关“田边地角”的处理为例,分析“田边地角”所有权的处理情况。

(一)田主全部出售“田边地角”的所有权

“田边地角”的所有权依附于田地。按常理一般田地买卖中自然包括“田边地角”所有权的转移。不过,民间有“卖田不卖坎”的习惯,买卖契约中如不特别明确“田边地角”的权属问题,日后就会发生权属纠纷。

清水江文书中的卖田契中,特别注明“田边地角”范围内杉木、荒地等,连同田地一起出售,这种情况较多。

契约3 :(10)陈金全,杜万华 :《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北京 :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92页。

立断卖契书约人里房姜廷干,为因家中缺少用度,无出,自己请中将到土名剪动田大小叁坵,载禾贰拾把,(11)糯禾因不易脱粒,收割时只摘禾穗,故称“摘禾”。其田亩计量单位为“把”“边”“卡”等。一般1O边(或卡)为1把,1把约6O市斤。参见龙泽江、谭洪沛、吴小平 :《清水江文书所见清代贵州苗侗地区的田粮计量单位考》,《农业考古》2012年第4期。出断与文斗寨姜应(映)辉名下承买为业。当日凭中议定断价银四十八两二钱整,亲手领回受用。其田自断之后,凭从银主耕种管业,日后不得弟兄、外人争论。如有不清,俱在卖主理落,不干买主之事。今恐无凭,立断卖田子孙永远存照。内添一字。

外批 :此田内田角水沟、杉木出卖。

凭中 :族人姜相仪、含章受中银一两。

代笔 :姜有志

嘉庆拾叁年二月初四日 立卖(押)

契约3为嘉庆十三年(1808)文斗寨姜廷干售田契约,在外批中注明“田角水沟、杉木出卖”,说明在卖田时将田边水沟及杉木一并出卖。

契约4 :(12)唐立,杨有赓,武内房司 :《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第三卷),东京 :东京外国语大学,2003年版,D0003。

立断卖田约人姜含宗、成宗、乔宗、四宗、五宗兄弟。为因家中缺少银用,无处设法,情愿将自己祖遣先年得买共合田大小三坵,坐落土名凉停(亭),约计禾七十,逐年应纳条银四厘九毛,请中出卖与姜文裕名下承买为业,当日凭中面议断价银二十六两五钱正,亲手领回家应用。其田自断之后,恁凭买主耕种管业,卖主不得翻悔。今恐人信难凭。立此断约,永远存照。

外批 :上坵坎下荒坪一幅在内,坎上杉木三根在契内。

凭中 :姜宗圣

代笔 :姜建周

嘉庆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契约4为嘉庆六年(1801)文斗姜含宗卖田契约,在外批中特别注明“上坵坎下荒坪一幅在内,坎上杉木三根在契内”,说明姜含宗等人不但出售3坵禾田,也包括禾田范围内的1幅荒坪和3棵杉树。

从契约看,出售“田边地角”的杉树最常见,说明杉树种植在当地的普遍性。如嘉庆二十二年(1817)加池寨姜廷华卖田契载明“培格田大小二坵,并上下坪埂内杉木,出卖与姜廷德名下承买为业”(13)王宗勋 :《加池四合院文书考释》(卷四),贵阳 :贵州民族出版社,2015年版,第72页。,说明除了卖培格2坵田外,还要连同“上下坪埂内杉木”一并出卖。道光十一年(1831)文斗寨姜光训等出售3坵田给姜绍齐,外批规定“此田代(带)田坎下之杉木倶卖在内”(14)陈金全,杜万华 :《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北京 :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72页。。道光十八年(1838年)加池寨姜世乔弟兄卖田契,正文明确“田坎上、田坎下之杉木在内”(15)王宗勋 :《加池四合院文书考释》(卷四),贵阳 :贵州民族出版社,2015年版,第134页。。同治三年(1864)九南龙士美等卖田契,在外批注明“杉木一朱(株)在内”(16)高聪,谭洪沛 :《贵州清水江流域明清土司契约文书·九南篇》,北京 :民族出版社,2013年版,第143页。。同治八年(1869)九南寨龙兴美出卖5坵田与龙兴魁,在外批注明“杉一根在内,钱一百文”(17)高聪,谭洪沛 :《贵州清水江流域明清土司契约文书·九南篇》,北京 :民族出版社,2013年版,第147页。。可见,龙兴美在卖田同时,将田边1棵杉树单独定价100文卖出。

“田边地角”往往是旱地作物、杉树、经济林等多种经营,因而 “田边地角”权属的出售不仅包括杉树,也包括田边的经济林、杂木、水沟和荒地等。这类契约俯拾皆是。道光元年(1821)加池寨姜奉兰卖田契约,开头载明“立断卖田与荒坪连杉木代(带)土约人本房姜奉兰”(18)王宗勋 :《加池四合院文书考释》(卷四),贵阳 :贵州民族出版社,2015年版,第86页。。该契约抬头就明确田及田边的荒坪、杉木一起出卖。道光八年(1840年)九南寨吴总庆出卖深冲岭3坵田“此田之水上流下接茶山一块,田下坎荒坡、杉木一并在内”(19)高聪,谭洪沛 :《贵州清水江流域明清土司契约文书·九南篇》,北京 :民族出版社,2013年版,第114页。。道光二十六年(1846)九南寨吴立贤出售盘圳头冲3坵田,载明“椿木、蜡树在内,并无杂地,要行出断”(20)高聪,谭洪沛 :《贵州清水江流域明清土司契约文书·九南篇》,北京 :民族出版社,2013年版,第121页。。道光二十七年(1847)九南寨陆远义卖田契中规定“其有田坎上下余地一并四(柿)子二朱(株)、春木在内”,外批中又强调“大榜(塄)田角荒坪在内”(21)高聪,谭洪沛 :《贵州清水江流域明清土司契约文书·九南篇》,北京 :民族出版社,2013年版,第127页。。咸丰四年(1854)九南寨龙士顺出售圳头杉木冲田3坵给龙用政名下,在契约外批中明确“柿子、杉木、蜡木在内。”(22)高聪,谭洪沛 :《贵州清水江流域明清土司契约文书·九南篇》,北京 :民族出版社,2013年版,第130页。光绪七年(1881)九南寨陆昌礼出售大平坡田1坵,明确“其田、杂木、杉木、余地在内”(23)高聪,谭洪沛 :《贵州清水江流域明清土司契约文书·九南篇》,北京 :民族出版社,2013年版,第161页。。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九南寨吴龙氏母子出售深冲打沟田2坵,契约明确“田边余地、蜡树、杂木等项壹并在内,要行出卖”(24)高聪,谭洪沛 :《贵州清水江流域明清土司契约文书·九南篇》,北京 :民族出版社,2013年版,第185页。。光绪三十一年(1905 年)九南寨龙道铣出售1坵秧田,外批明确“田边余地、杂木等项一并在内”(25)高聪,谭洪沛 :《贵州清水江流域明清土司契约文书·九南篇》,北京 :民族出版社,2013年版,第190页。。民国九年(1920)加池寨姜作琦卖田时亦明确写道 :“其有田坎上、下杉在内,并沟坎上菜园概卖”。(26)张应强,王宗勋 :《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4册),桂林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48 页。民国十九年(1930)九南寨龙景云出售3坵田给龙运椿名下,契约规定“田边余地、杂木等项一并在内”,即买主享有田边余地、杂木等田边地角的权属,同时,外批中明确“饷钱、款子不出”(27)高聪,谭洪沛 :《贵州清水江流域明清土司契约文书·九南篇》,北京 :民族出版社,2013年版,第221页。,即不承担田赋负担。民国三十四年(1945)九南寨龙运培的田契规定“其田边余地、杂木、杉木、核桃树一并在内,要行出卖”(28)高聪,谭洪沛 :《贵州清水江流域明清土司契约文书·九南篇》,北京 :民族出版社,2013年版,第238页。。民国三十八年(1949)九南寨龙景钦等出售新盘路冲脚6坵田,在卖契正文中规定“田边余地、杂木、杉木等项一并在内,要行出卖”(29)高聪,谭洪沛 :《贵州清水江流域明清土司契约文书·九南篇》,北京 :民族出版社,2013年版,第240页。。这些契约不但突出了杉木是“田边地角”主要经营的对象,也说明“田边地角”经营的多样性。

(二)田主只售田,而不出售“田边地角”所有权

田主在出售田地时,有时也会保留“田边地角”所有权,并在契约中载明“田边地角”内的杉木、荒地和果木等并不出售。如道光三年(1823)文斗寨姜连将2坵田出卖,立契时特别指出“其有坎下杉木在外”(30)陈金全,杜万华 :《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北京 :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 229 页。。道光七年(1827)文斗寨朱达泗卖田契载明,“田坎上下之杉木俱在外”(31)陈金全,杜万华 :《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北京 :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47页。,规定田坎附近所有杉树不卖。道光十三年(1833)加池寨姜世培卖田契约在外批中明确标注田边“杉木不卖”(32)张应强,王宗勋 :《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4册),桂林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 190 页。。道光十八年(1838年)文斗姜光禹父子出售3坵田给姜绍齐,规定“所有田坎上下杂木、杉树在外”(33)陈金全,杜万华《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北京 :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48页。。道光十九年(1839年)文斗寨陆春华售田契约,规定“除田角之荒坪在外,并除田边上下左右之杉、杂木、荒坪一概在外”(34)陈金全,杜万华 :《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北京 :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55页。。道光二十一年(1841)文斗寨姜开儒卖田,规定“田角荒坪在外,除田边上下左右之杉、杂木、荒坪一概在外”(35)陈金全,杜万华 :《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北京 :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63页。。道光二十四年(1844)文斗寨龙辛卯母子卖田契约中规定“其有田边之杉木在外,不卖(36)唐立,杨有赓,武内房司 :《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第三卷),东京 :东京外国语大学,2003年版,D0027。。民国十六年(1927)加池寨姜文忠的卖田契,在契尾批文 :“老杉木在外,不卖。”(37)张应强,王宗勋 :《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8册),桂林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01页。也就是说,这2坵田边蓄禁有大杉树,因此卖田时特别注明田边的大杉木不卖。民国三十四年(1945)加池寨姜秉干卖田契约也有类似的外批 :“内除杉木、油树不卖。”(38)张应强,王宗勋 :《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11册),桂林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97页。即卖田时田边的杉树和油茶树不卖。

很明显,田主在经营农田时还在“田边地角”三丈范围内栽植杉树,在出卖的田地时,保留这些杉木的所有权。

民间“卖田不卖坎”的习惯,田地买卖契约中如不特别注明,山田买卖一般不涉及“田边地角”权属的转让。田主卖田时全部保留“田边地角”所有权是基于民间“卖田不卖坎”的习惯。田地交易后需单独对“田坎”进行额外补偿。如台江县反排村在田产出卖后的第一年秋收后,买主按惯例以田价每两银子折送10斤稻谷给卖主,以便“补买田坎”;此外,买主还要按买得田的坵数,每坵另送20-30斤谷给卖主。(39)贵州省编辑组 :《苗族社会历史调查》(一),贵阳 :贵州民族出版社,1986年版,第144页。

(三)田主部分保留“田边地角”的所有权

在田地买卖中双方就“田边地角”的所有权进行协商,田主出售田地时保留部分所有权,而买主只享有部分“田边地角”的所有权。

契约5 :(40)高聪,谭洪沛 :《贵州清水江流域明清土司契约文书·九南篇》,北京 :民族出版社,2013年版,第120页。

立断卖田契约人龙用清,为因家下缺少银用,无处出息,自己愿将受分祖业,坐落地名误晚半坡冲头田贰丘;右(又)用准油山却(脚)下田叁丘,计谷壹拾叁石、代(原)粮叁合四勺并蜡树、地平(坪)在内,其有冲头井上杉木、地土在于卖主管业,要行出断。请中问到本寨龙用登名下承断为业,当日凭中三面言定断价时银伍拾陆两贰钱八分整,亲手领回应(用)。其田自断之后,任凭买主耕种管业、卖主不得议(异)言。如有不青(清),在于卖主理落。恐后无凭,立此断约一纸,永远发达存照。

凭中 :龙士尧

化(画)字 :龙士顺

外批 :小四(柿)子一株在内

道光二十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从契约5看,道光二十三年(1843)九南寨龙用清出卖冲头田产的田契规定“蜡树地坪在内;小柿子树一株在内;冲头井上杉木地土在于卖主管业”,可见田主龙用清出售的田包括“田边地角”内的蜡树、地坪和1株小柿子,但保留冲头井上杉木、地土的权属。

契约6 :(41)唐立,杨有赓,武内房司 :《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第三卷),东京 :东京外国语大学,2003年版,D0033。

立断卖田约田人姜东信,今因先理无银归还,自愿请中将出坐落地名麻引假田一坵,约禾六石,其有条丁照老册交纳,凭中出卖叔姜启光名下承买为业。当面议定价银七两四钱,亲手领回应用,分厘不欠。恁凭买主管业,卖主不得异言,今欲有凭,立此断卖田永远存照。

内添田凭四字上粮銭五十八文。

外批 :其田三丈左右之木,左五根,得四根小。左右荒坪在内。

凭中、代笔姜东佐

同治三年七月初四日

契约6为同治三年(1864)文斗寨姜东信卖田契约,在外批中注明“其田三丈左右之木,左五根,得四根小。左右荒坪在内”。说明卖主姜东信部分保留“田边地角”的所有权,即保留1棵大杉树不出售,只是出售其余的4棵小杉树和左右荒坪给买主姜启光。

契约7 :(42)唐立,杨有赓,武内房司 :《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第三卷),东京 :东京外国语大学,2003年版,D0009。

立断卖田契人姜文兰,因家下缺少银用,自愿将到先年得买之田,大小五坵,坐落地名杨故,今将请中出卖与姜启辉名下承买为业。当面凭中议定价银十四两八钱整,亲手领回应用。其田自卖断之后,任凭买主修理耕种,卖主日后不得翻悔异言。今欲有凭,立此卖断存照。

外批 :条丁银四厘五毛。

外批 :三丈之木在内,又除大木五根,文兰弟兄占。

凭中 :姜譬彰

代笔 :姜遇春

道光十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契约7为道光十一年(1834)文斗寨姜文兰卖田与姜启辉的契约,在外批中注明“三丈之木在内,又除大木五根,文兰弟兄占”,即田边三丈之内的树木,出售与姜启辉,但文兰弟兄所占的5棵大树(杉树)不卖。

再如,民国十六年(1927)九南寨龙绍金弟兄岑炉坡田断卖契,正文强调“田边于(余)地荒坪、柿子树一并在内,欲行出卖”,在外批中补充道 :“外除核桃树不卖,其有田边草、树、寸土在内”(43)高聪,谭洪沛 :《贵州清水江流域明清土司契约文书·九南篇》,北京 :民族出版社,2013年版,第214页。。即卖主保留“田边地角”内核桃树的所有权,其余的树、荒地出售。

总之,“田边地角”涉及田边的杉树、经济林和荒地的权属,田主在卖田契约中一般在契约正文或外批中载明是卖还是不卖,以免日后发生争执。

三、“田边地角”体现混农林经济特征

“田边地角”的权属交易,是清水江文书区别于其他区域田地买卖契约的最大特色,形成清水江流域苗侗等少数民族混农林经济的显著特征。

(一)“田边地角”所见田地的基本特征

“田边地角”所涉田地的性质和地理位置在卖田契约中可见一斑。

1.从土地性质看,“田边地角”所涉的田地多为岭子田和山冲田等类型

清水江流域的农田分坝子田、岭子田和山冲田等类型。坝子田一般位于低海拔、地势平坦、离溪水较近的坝子。岭子田是村寨附近山坡的梯田。山冲田位于两山交界的山冲。清水江流域山多田少,以岭子田和山冲田为主。如民国《八寨县志》对农业用地的描述 :“县多山,全境山居十八九,三五两区尤甚,二四两区便隅亦如之。两山之间小溪通焉,两旁数弓地亦可拓田,坡陀斜下则为梯田,横亘山腰下至山麓则为带田,零星参伍,土石错列。辟土为田者,名曰‘蛤蟆老鼠田’。然溪水不断,性寒而禾不甚朴茂,环境无大坝,以其山势错列故也。即有之阡陌连绵都不过一、二里,余则畸零散布村落,随田而聚。”(44)民国《八寨县志稿》(卷十七),载贵州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贵州历代方志集成》(第55册),北京 :中国文史出版社,2016年版,第398页。

平地坝子田以种植农业为主,而山区以林业为主,农业为辅,实行林粮间作。“田边地角”所涉的田地多为岭子田或山冲田,是林中开辟的山田,且面积较小。笔者比较锦屏县敦寨镇亮寨和九南两寨田地买卖的契约(45)高聪,谭洪沛 :《贵州清水江流域明清土司契约文书·九南篇》,北京 :民族出版社,2013年版;高聪,谭洪沛 :《贵州清水江流域明清土司契约文书·亮寨篇》,北京 :民族出版社,2014年版。发现,由于自然条件差异,亮寨和九南在经济发展方面有明显不同。亮寨地处亮江河沿岸,地势开阔,水源充足,土壤肥沃,交通便利,是锦屏县农业发达区,因此,亮寨的田地交易中较少出现树木或荒地的捆绑买卖现象。而九南位于高寒山区,属山地地形,山多林密,经济生活以林业为主,木炭、茶油、核桃油等山货多外销,而耕地多分布在山冲和岭塝上,山冲田多为冷阴烂锈,塝上田保水性能差,易受旱。因此,其田地买卖契约常注明“田边地角”的权属约定,故九南地的混农林经济特征明显。

由于低山深丘陵的地理限制,稻田零散分布在山间盆地,地形破碎,田地面积往往很小,故山田面积大小反差明显。如清末《南征日记》记载今剑河县的白汉寨,共田160坵,产量为5230鞭(边),平均每坵产量为32鞭,单坵田最小的出谷才2鞭,单坵田最大的出谷200鞭。(46)(清)李椅 :《南征日记》,贵州省文史研究馆编《续黔南丛书》(第7辑 上),贵阳 :贵州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590~592页。按10边为1把,1把60市斤,1边为6市斤算。白汉苗寨160坵田,平均每坵产量为196斤,单坵田产量最少的才12市斤。再如今天柱县高酿镇地良侗寨保存的《光绪六年夏月杨昌合笔录归户册》,据此统计,杨昌合家登记造册的田有56坵田,其形态包括蚯蚓形、瓜形、牛角形、初月形和不等边形等,面积大小差异明显;总面积约为567边,平均每坵面积为10边左右,面积最大的为37边,多数田的面积在几边上下,最小的竟只有“一籽”(47)张新民 :《天柱文书》(第1辑,第14册),南京 :江苏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103-118页。。按“三十六边一亩”以及“每边为4籽或6籽”(48)张明 :《清水江流域苗侗民族传统糯禾特殊计量单位研究》,《贵州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6期。折算,面积最大的只有1亩,最小的面积为1/164亩。可见,许多山田是山林中的巴掌田、腰带田或蛤蟆老鼠田。

2. 从地理位置看,“田边地角”所涉的田地多分布于群山环抱的林地中

因为“田边地角”所涉田多为岭子田或山冲田,田周边为山林,田插花状分布于山林之中。四面皆山或三面皆山的情况较多。

四面皆山的情况,如道光二十九年(1849)加池寨姜世俊父子出卖田“上凭坡,下凭油山,左凭领(岭),右凭领(岭)”(49)王宗勋 :《加池四合院文书考释》(卷四),贵阳 :贵州民族出版社,2015年版,第168页。;天柱县地良侗寨保存的民国三十二年(1943)龙颜举出售晚香田(糯禾田)的契约,突出该田“四至”是“斯田上下左右抵山”(50)张新民 :《天柱文书》(第1辑,第15册),南京 :江苏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58页。,意即该田的地理位置是四面皆山;前引民国三十四年(1945)加池寨姜秉干卖田契,其四至为“上凭贞相坟墓为界,下凭卖主之杉山为界,左凭卖主之杉山为界,右凭显堂弟兄杉为界”(51)张应强,王宗勋 :《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11册),桂林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 397 页。。可见,该田三面是杉山,一面是坟山。

三面环山的山田在契约文书中更常见。如道光八年(1828)锦屏县九南寨吴总庆出卖的田四至为“上凭坡头,下凭大沟,左凭岭,右凭岭”(52)高聪,谭洪沛 :《贵州清水江流域明清土司契约文书·九南篇》,北京 :民族出版社,2013年版,第114页。;道光十七年(1837)锦屏加池寨姜生绞等出卖党纣的田,其界限 :“上凭世太之田,下凭冲,左凭买主之山,右凭买主之山,四至分明”(53)王宗勋 :《加池四合院文书考释》(卷四),贵阳 :贵州民族出版社,2015年版,第126页。。该田三面靠山,一面靠田。道光十八年(1838)文斗姜光禹父子出售3坵田给姜绍齐,其四至为“上凭姜连山,下凭禁山,左凭禁山,右凭冲”(54)陈金全,杜万华 :《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北京 :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48页。,该田三面环山,一面临山冲。道光二十六年(1846)加池寨蒋文必等出售培浪田2坵,其中一坵“上抵李周杉山,下抵李老五田,左抵冲,右抵小岭,(55)张应强,王宗勋 :《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7册),桂林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08页。该田也是三面环山或山冲。

总之,文书中所见田地的“四至”,或抵杉山,或抵沟坎,或抵山冲,即出卖的山田基本处于群山环抱的山林中。

(二)“田边地角”所涉的田地多用于种植糯禾

贵州清水江地区,历史上的水稻品种包括“谷”和“禾”两类。“谷”指能用搭斗打易脱粒的稻,既可以是糯,也可以是非糯;“禾”因很难脱粒只能在成熟时将穗割回家,吃时才脱粒,称“折糯”或“摘禾”,包括“糯禾”与“同禾”两类。因此,清水江地区的稻田也分“谷田”与“禾田”。前文所述,清水江地区的田分坝子田、岭子田和山冲田等类型。坝子田由于无山坡和树木遮挡,日照强,灌溉条件好,土地肥沃,适应种植籼稻,故称“谷田”;岭子田基本上靠雨水和山泉水来进行灌溉,易受旱灾的影响因,灌溉条件较差,而山冲田由于受山岭和树木的荫蔽,日照不充分,雾多鸟兽多,且因山泉水温度低,又多为冷水田和锈水田、滥泥田或冷水田,根本不适合种植传统的“谷”。故“田边地角”所涉的岭子田和山冲田宜种植禾,这类稻田称为“禾田”。“谷田”与“禾田”形成两种农业种植景观。如乾隆《清江志》载今剑河县:“屯军皆种粳谷、籼秔之类也,四月望后方可栽秧;诸苗则种糯,五月栽插方完。稻谷九月内可以尽刈,诸苗之禾则须十月。其收时,以手摘,谓之摘禾,以索缚之,或谓之‘把’,或谓之‘编’。屋后皆竖木架层挂之,俟干乃入仓。”(56)乾隆《清江志》卷一《天文志》,贵州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贵州历代方志集成》(第55册),北京 :中国文史出版社,2016年版,第64页。`

“禾”是贵州省清水江地区特有的适宜特殊生态环境的水稻品种资源,具有耐冷、阴、烂、锈田性,耐涝抗旱性,抗病虫鸟兽害性,高感光性,不易早衰性等特性。(57)马琳,余显权 :《贵州省特殊水稻资源禾的研究进展》,《贵州农业科学》2009年第5期。如冷水禾具有特殊耐低温的能力,在一般“谷”不能正常生长的冷水田中,仍能正常生长发育;大麻禾、红米禾和铁禾等抗锈性特强,适合锈水田的环境;光头禾、半坡禾等耐滥泥田;青蓝禾、便禾和黑禾等耐阴冲田;牛芒禾、野猪禾等具有特别长而坚硬的芒,适合种植在鸟兽害严重的深山稻田。因此民间有“禾田种谷,饿死一屋;谷田种禾,胀死老婆”的说法。(58)程良炳 :《地方稻种——禾的特点及其利用意见》,《贵州农业科学》1981年第2期

林间开辟田地种植禾是林粮间作的特殊方式。前引天柱县高酿镇地良侗寨保存的民国三十二年(1943)龙颜举出售的“晚香田”,这里的“晚香”即是当地的糯禾,俗称“香糯”,因为栽种时间比一般水稻稍晚,收获时间自然也晚,故有晚香糯之称呼。一般“谷田”面积的计量单位包括挑、亩、石、担等,而“禾田”面积的计量单位包括“勾”“屯”“纂”“剪”“鞭”“遍”“编”“稨”“扁”“边”“手”“卡”“籽”“称”“运”和“把”等,这在清水江文书中十分常见,说明禾田在田地买卖中的普遍性。

有人指出,清水江文书中禾田价格要高于谷田。如清代文斗、平鳌寨地区平均“禾田”一亩约值17.24至25.86两白银,“谷田”一亩约值14.20至19.88两白银,可见,“禾田”价格高于“谷田”(59)李鹏飞 :《从文斗、平鳌寨契约文书看清代民族地区田价——以“禾田”与“谷田”为例》,《农业考古》2014年第4期。。

笔者认为造成禾田价格较高的原因有三 :

一是禾田多为山区新垦田,没有赋税负担。山田多位于群山环抱的林地中,有些为林主从自己山林地中新开垦的水田。如崇祯十年土地买卖文书中就有业主出售的林地任由买主将林地开垦成冲田的事例。(60)林芊 :《凸洞三村 :清至民国一个侗族山乡的经济与社会》,成都 :巴蜀书社,2014年版,第70页。前文所引嘉庆二十四年(1819)文斗寨姜光儒等出售田1坵给下寨姜映辉名下,在外批中强调“其田新开,无粮,杉木五根在内”(61)陈金全,杜万华 :《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北京 :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74页。。前引道光二十九年(1849)加池寨姜世俊父子出卖田契,在外批注明“此田无粮”(62)王宗勋 :《加池四合院文书考释》(卷四),贵阳 :贵州民族出版社,2015年版,第168页。,意即该田新开垦尚未报经官府丈量登记,无须上税。

二是禾田面积通常比谷田面积大。

由于在丈量田亩时,一般按农田的等级来搭配田,坝子田为上等田,山坡田则为下等田。坝子田中的l亩与山坡田中的1.5亩左右视为一个“等量”,即民间所说的坝子田中的亩数多为实亩,山坡田中的亩数远超实亩。(63)刘锋,龙耀宏 :《侗族 :贵州黎平县九龙村调查》,昆明 :云南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5页。山坡田多为禾田,故禾田面积通常比谷田面积大。

三是禾田“田边地角”的存在。

“谷田”与“禾田”最大区别在于“田边地角”。岭上或山冲的“禾田”四周一定范围内的荒地和树木归田主所有,而坝子的“谷田”几乎没有“田边地角”的权属。由于禾田往往交叉分布在林地中,其权属包括周边的树木、荒坪等,在禾田买卖中,卖主完全保留或部分保留“田边地角”所有权时,其交易价格要低;而连同“田边地角”所有权一起出卖的禾田价格自然要高得多。如前文引用的契约4为嘉庆六年(1801)姜含宗等出售3坵田产禾70(卡),售价为银26.5两,按10卡为1把换算,平均每把田的售价为3.78两,因为包括“田边地角”的荒坪和3棵杉树;契约3是嘉庆十三年(1808)姜廷干出售20把产量的田,售价为银48.2两,平均每把售价为2.41两银,其中包括田角水沟和杉木;再如前引道光二十六年(1846)加池扎蒋文必、蒋文连出售培浪田四坵,共禾54把,售价为纹银82两,(64)张应强,王宗勋 :《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7册),桂林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08页。平均每把1.52两银子,与前两例比较,售价最低,因为其交易中没有出售田边地角的权属。

(三)“田边地角”的荒地用于种植旱禾

学界研究清水江地区林粮间作,多倾向于“种粟栽杉”契约中的粟、玉米等,很少关注林间套种禾的情况。实际上,旱禾也是林间套种的主要粮食作物。抗旱特强的旱禾(旱稻)适合种植在山间的荒坪等地。从契约文书有关“田边地角”权属规定看,很多荒地或荒坪是从林地中开垦出,栽种干田糯、旱禾等糯禾品种。

禾,是实行林粮间作的粮食作物之一,不仅有栽于水田的优良品种,而且有种于旱地的旱禾品种。旱禾在历代方志中多有记载。如道光《黎平府志》载“旱糯,可栽陆地,皆谷雨前后种,寒露前后收”(65)道光《黎平府志》卷十二《物产》。。民国《八寨县志稿》载“旱稻,即陆稻也,种于陆地乏水田者”(66)民国《八寨县志稿》卷十八。。民国《麻江县志》载旱稻,“种于陆地,粒大而短,乏水田种之”(67)民国《麻江县志》卷十。。民国《贵州省榕江县车江乡志》载,车江“依山之田,多属水冷风寒,结实差迟;平原之田,皆宜种稻,冷水田宜种禾,干田宜种干田糯、旱禾旱谷”(68)贵州省文史馆 :《民国贵州文献大系》第三辑(下册),贵阳 :贵州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430页。。旱禾分粘、糯两种,1980年代调查,黔东南糯禾产区的粘性旱禾只有1个品种,而糯性旱禾有14个品种。(69)黔东南州黎从榕三县禾考察队 :《黎平、从江、榕江“禾”考察报告》,《贵州农业科学》1981年第5期。

旱禾具有根系发达、根毛密集、吸水力强,叶片狭窄,蒸发量小等特点,在旱地种植亩产400-500斤,比其他作物产量高。(70)程良炳 :《地方稻种——禾的特点及其利用意见》,《贵州农业科学》1981年第2期。黔东南山区为杉木林区,欲在山地种植旱禾,必是套种无疑。

总之,禾是林农间作最重要的粮食作物。禾的套种不但体现在林间的山田中,也体现在山田的“田边地角”范围内。而且禾的间作比其他粮食作物更持久、更普遍。粟、玉米等一般粮食作物在林间套种3-5年待树林郁闭后就终止,而山田栽禾则没有时间限制,年年可以栽种。其产量、种植面积和栽种时间远超其他套种的玉米、小米等粮食作物。

(四)“田边地角”多培植杉树和经济林木

由于山多田少,在清代民国时期清水江地区经济生活以山林经营为主,农业是山林经济的重要补充。正所谓“我等地方山多田少,全赖杉木为生”(71)天柱县坌处镇抱塘村道光十一年《永禁碑记》,载政协天柱县第十三届委员会 :《清水江文书·天柱古碑刻考释》(中),贵阳 :贵州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380页。。黔东南杉木林区种植水稻的土地有限,人们只能因地制宜,发展林业,因而栽种杉树是发家致富的重要生计。

从前文可知,杉树在“田边地角”最常见,体现了田主经营杉树的普遍性和积极性。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素有“杉乡”“林海”之称,是全国28个重点林区之一,也是全国7个杉木中心产区之一,(72)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黔东南州苗族侗族自治州志林业志》,北京 :中国林业出版社,1990年版,第1页。历史上杉木贸易长盛不衰。

“田边地角”的经营对象包括水沟、杉木、荒地、菜园、油树、蜡树、核桃树、柿子树、椿树和其他杂木等,说明农民在田间从事粮食作物、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等综合经营。

在契约中杉树出现在“田边地角”非常普遍,几乎涉及“田边地角”权属的契约中都有杉树的影子。黔东南作为我国杉木主产区,杉木在当地生产、生活中占重要地位。杉木贸易是民间重要的经济来源,种粟栽杉是主要的生产活动;而在生活中,民间也常在“田边地角”蓄禁笔直、长势特别好的杉树,或留作棺柩,或用以作建房的栋梁等。生活所需的杉树一般要封禁几十年,经常去培土管护。这也是田主出售田地时,并不出售“田边地角”大杉树的主要原因。

山田零星交错在山林之中,林主或栽手(73)栽手,亦称栽主,是清水江文书中常见的术语,指佃山栽杉的人。在林地经营以杉树为优势树种,并兼营杉木(针叶林)和阔叶林的混交林的间作模式,同时在林地中有水源的地方开荒垦田种植禾,在田边荒地种植旱禾,以解决粮食问题;田主或佃户在山间经营农田、栽植禾的同时,也在“田边地角”栽植或蓄禁杉树、油树、蜡树、核桃树、柿子树和杂树等,这些是山农重要的副业。因此,无论是林主还是田主都是林农间作,林农并收,实行农林复合经营。

清水江苗族、侗族民间有烧火烟地的习俗。“田边地角”中有很多荒地或荒坪,人们习惯称为“火烟地”,是实行刀耕火种中撂荒耕作和轮荒耕作的活样板,为典型的混农林生产方式,能再现苗侗民族混农林生产中烧火“炼山”的技术。田主将田埂、田塝上下一定范围内的灌木和杂草砍倒,晒干后放火焚烧,播种旱禾等粮食作物,耕种两三年后即丢荒;数年后,待灌木长大再砍伐焚烧和播种,如此循环往复。(74)刘锋,龙耀宏 :《侗族 :贵州黎平县九龙村调查》,昆明 :云南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6页。砍烧“火烟地”对田主和林主而言都是有益的。一是对田主而言,清除界限内的杂草或灌木,不仅烧草木灰以及割青以沤制绿肥,增加农田的有机肥料,也防止灌木、杂草遮挡阳光影响庄稼的生长,同时,防止老鼠或鸟兽危害庄稼,二是对林主而言,客观上为林地形成防火隔离带,避免森林火灾的发生,从而有利于林木资源的保护。因此,“田边地角”有关林地与农田疆界的习惯规则,具有混农林经济特色和生态保护价值,体现当地民族的生存智慧。

四、结语

清水江文书有相当部分属于混农林文书,体现了苗族、侗族混农林生产经营状况,这是清水江文书区别其他区域文书的最大特点。

清水江地区丘陵盆地相间,山多地少,土多田少,这种农田分布情况决定了其林粮间作经济的地位。“田边地角”反映混农林经济特点是亦林亦农,农林混作、农林互补。对田主而言,在田间种植禾,而在“田边地角”栽植或培护杉树及经济林木,在田边荒地栽植旱禾;对山主而言,在经营山林同时,又在林中开垦水田栽植禾,两者都实行林粮兼营,从而实现“山田互补、禾林并茂”。林农或田主都有双重身份,林农既从事林业生产,也从事粮食生产;田主既从事粮食生产,也从事林业生产。由于长期适应山区生态环境,禾成为林区“林粮间作”的重要作物。可以说,“杉禾间作”是清水江地区林粮间作的主要方式。可见,“田边地角”是我们了解“林农兼作”的重要切入点。在清水江文书研究中今后应加强“田边地角”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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