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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权益的经济法保护分析与研究

2019-12-06谢洁茹

商情 2019年48期
关键词:经济法保护策略

谢洁茹

【摘要】本文对农民权益与经济法存在的关系进行简述,并以有损农民权益的因素为依据,提出正确处理土地所有权问题、优化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等有效保护措施,旨在基于经济法保护背景下,实现农民权益的有效保护,希望能为相关人士提供些许参考。

【关键词】农民权益 经济法 保护 策略

在我国的众多法律中,经济法作为重要组成部分,该项法律的存在不仅能确保我国经济社会向稳定方向实现发展,同时还能有效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在当前社会发展背景下,经济法更是应当根据社会发展现状实现完善与改进。尤其针对我国农民而言,经济法能对农民权益起到保护作用。因此,将针对有关农民权益的经济法保护内容,展开较为深入的分析。

1.农民权益与经济法存在的关系

伴随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使得人们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得到了有效提升,但是当人们物质生活需求得到基本满足之后,越来越多的人们都把注意力放在个人切身利益的维护方面。尤其在社会不断发展背景下,使得三农建设问题一直都是困扰农村、农业建设发展的关键,而三农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权益,同时还是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1】。基于此,我国正在全国范围中高度重视三农问题,而经济法内容的创设,不仅能保障农民权益实现有效维护,同时还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基础工作。可见,农民权益的实现和经济法制定之间,存有密切的关系。

2.有损农民权益的因素分析

据目前农民权益遭受损害的现状可看出,主要体现在土地产权和社会保障两个方面,因此,将针对有损农民权益的因素,展开较为深入的分析。

2.1土地产权问题

据目前我国农村的土地产权划分现状可看出,存有的土地产权问题,体现在农村土地所有权不明确和土地征用补偿不合理两个方面。首先对农村土地所有权不明确问题展开分析。众所周知,土地是属于国家的,并且归“集体”拥有,而农村地区都是以村作为单位,属于村民共有的,其中集体经济組织或村民委员会作为土地所有权代表人物,农民虽说属于集体组织中的一员,具备集体土地平等权益,但是却不具备土地平等分割的权益;其次,针对农村土地征用补偿不合理问题展开分析。据出台的土地管理法中的条例可得出,土地补偿费用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不是属于某一农民。而且根据实际发展现状还可以看出,新规在一定层次上侵犯了农民应享有的权益,再加上其中牵扯到的关系、内容复杂化,导致地区农民不具备土地所有权,并且还会在转手的过程当中,出现乡村干部非法挪用与贪污等现象发生。

2.2社会保障问题

来自农村社会保障方面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不具备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和制度实施存有盲目性等方面。首先,针对不具备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展开分析。因缺乏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导致部分农民的日常生活无法得到保障,虽然当地政府有出台相关农村的社会福利救济政策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是该向制度还是属于“试点”范畴,并没有在众多地区实现普及;其次,针对制度实施存有盲目性问题展开分析。由于目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和建设,都是以领导行为意志为基础进行开展,所以导致这些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有较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特点,在加上现代化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使得很多农民都选择在城市中立足和发展,但由于城市中所实施的工伤险和失业险等制度,并没有在农村开展,所以导致部分在城市中工作的农民基本权益没能得到有效保障,若是无法解决这些问题,不仅会加大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的矛盾,还会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发展【2】。

3.农民权益的经济法保护措施

基于有损农民权益的因素基础上,提出:正确处理土地所有权问题、优化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等,农民权益的经济法保护措施。

3.1正确处理土地所有权问题

由于在我国的经济法中存有农民土地所有权问题,所以导致现代社会中频繁出现农民土地权益的纠纷问题,而且该问题的产生还存有处理结果不公平等现象,最终导致农民权益遭受损失。基于此,为了能有效减少此类问题的产生,我国相关单位就应当针对农民权益和土地所有权问题给予高度重视,并且还需要创设出科学合理的法律法规。比如:可以通过整理已经发生的土地纠纷案例,以剖析事件本身以及背后的法律法规,从而针对此事件展开详细分析。除此之外,还要从农民角度有效完善法律,确保经济法能够给农民权益提供充分保障。

3.2优化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

基于经济学,应当创设出完善的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并且还需要在实施的过程当中完善和总结经验。那么在优化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时,应当在保障制度建设中包含:农村医疗社会保障、社会养老以及灾害救济等多方面内容。此外,还要根据农村地区的实际发展现状,实施“三权分立”制度,所谓“三权分立”制度是指由政府、个人和集体一同承担,而且要想有效实现这一发展目标,还需要加大当地政府对农村地区提供的资金支持,通过构建专门资金配比的方式,对农民参保进行提供补助,从而确保更多农民能够积极参与到新农村建设中。

3.3拓展农村的金融组织形式

农村地区的金融组织形式应当基于经济法背景下实现拓展,先针对农村地区的银行发展路径实现创新,由于银行面对和服务的人员是农民,所以政府辅助和资金帮扶都应当以农民为核心【3】。比如:国家商业银行可以依照现有法律法规,根据比例把资金下发到不同的农业发展银行中,各个地区银行在依照当地政府的标准和农民需求,下发到农村信贷社;其次,农民贷款方式还需要进行整改,尤其针对长期性贷款人员而言,政府需要有效缓解农民承担贷款的压力;最后,还需要针对农业发展银行的经营范围实现扩大,确保其服务范围不在被局限于“粮食”银行中,而是在农村经济发展背景下实现拓展。

结束语:

总而言之,农民权益作为民生问题的核心,需要相关人员能针对农民权益保障给予高度重视。基于经济法视角下,对现有农村权益遭受损害的原因展开深入分析,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保障农民权益,促使我国经济能够实现安全、稳定的运行。

参考文献:

[1]朱睿葳.探析农民权益的经济法保护[J].消费导刊,2018,(23):148.

[2]黎鹏.试论基于经济法视野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J].现代营销,2018,(7):196-197.

[3]王亚迪.经济法视域下乡村振兴战略中的农民权益保护研究[J].农业经济,2019,(2):6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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