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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大数据技术识别围标串标行为的几点建议

2019-12-06马家蓉

商情 2019年48期
关键词:招标投标建设工程大数据

【摘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精神,在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活动中应创新招投标活动源头治理, 以借助大数据技术识别围标串标行为的防治机制建设。本文在阐述调研基础上,就具体推进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大数据技术识别围标串标行为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建设工程 招标投标 大数据 建议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稳步推进,不断规范。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精神,进一步完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机制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积极创新招标投标监管机制,应积极推进大数据技术识别围标串标行为。本文在依据贵州的调研,提出创新招投标活动源头治理,建设以借助大数据技术识别围标串标行为的防治机制建设,杜绝招标投标领域围标串标的顽疾。

1贵州省大数据监管平台建设情况

贵州公共资源交易大数据应用服务平台于2016年12月28日正式上线,这是全国首个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大数据应用服务平台。该平台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为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供围标串标的重点关注线索。

1.1投标行为分析,暴露招投标过程中隐性的动机

利用大数据技术,纵向抓取投标人在交易中心的所有投标历史数据,通过社团分析模型,发现“纵向抱团”行为,并加以分析出投标效能低的企业,例如某投标人在一定时间内大量参与项目投标,却从未中标;某投标人经常在参与的投标中因某些明显错误被否决投标等,所有痕迹记录的非常规性规律都将报告给行政监督部门,作为开展后续工作的技术支撑。

1.2评标专家与投标企业关联行为分析,加强专家回避机制

传统专家回避制度,是通过专家填报的工作单位和回避承诺书来进行,但是由于专家库信息管理不到位,无法发现隐性变动的专家与投标企业之间的关联度。该平台打破行业壁垒,链接工商部门数据分析专家所属企业的股权关系,利用民政部门数据分析专家亲属关系等方式,形成专家社会网络关系图谱,以此来防止专家参与关联企业的评标工作,最大程度体现专家的回避机制,减少违规行为的风险。

1.3专家评分行为的分析,防止专家评分的倾向性风险

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是决定评标结果客观性、公平性和公正性与否的关键因素。该平台可以分析其行为过程产生的数据,从三个方面发现专家异常行为的蛛丝马迹:一是倾向度,即针对某家投标人经常性打过高或过低的分数;二是偏离度,即没有充分理由情况下明显偏离其他专家的评分;三是离散度, 即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标,总是给不同投标人打相同的分数。该部分数据有利于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对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减少专家与投标单位串通的风险。

2 识别查处围标串标工作存在的难度

2.1 法律认定模糊,相关查处制度不完善

通过查阅资料发现,各省市都比较缺乏认定围标串标行为的细化标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都是“指导性”或“粗略型”的条款,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把握和操作,更是难以执行。即使明显判断出投标活动中有围标串标的嫌疑,却因为缺少政策依据来界定围标串标行为。同时与之配套的查处制度也存在漏洞,对于围标串标行为,各政府监管部门分别可依据相关法律予以查处,但实际上行业之间的协调对接难度大,缺乏统筹协调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查处围标串标工作的推动。

2.2 围标串标行为隐蔽性强,认定难查处更难

围标串标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借助先进的互联网技术手段技巧诡异。如果仅是通过现有的投标资料进行分析、比对,行政监督部门很难掌握与之相应的书证和人证,缺乏有力的技术数据支撑,取证工作困难,查证时间长甚至超过工程的建设工期,增加了打击难度。

2.3 围标串标违法成本过低,导致恶性竞争和腐败现象

法律法规中对投标人或直接责任人的罚金数额规定与工程项目中标金额的不对称性,导致处罚金额所占工程项目中标金额的比重过小,违法成本远远小于所得,难以震慑不法企业或部分参与人员的投机心理。在利益的驱动下,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甚至结成了固定的利益联盟,极大地破坏了招投标市场的公平性。

2.4 相关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在招标活动中相互串通,为达到特定投标人中标的目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比照特定投标人的条件设置带有明显倾向性的条款,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和评标专家私下接触、相互串通,甚至“长期合作”关系,导致评标专家在评标时有倾向性地评审,评审质量低下。

3 大数据治理围标串标的工作建议

3.1完善認定围标串标行为的相关制度

在国家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参考现有的工程串通投标认定查处办法,以及各地招投标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出台招标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办法,明确围标串标的定性标准、查处流程、处罚手段等内容。并建立相关从业人员的后评价制度,对与投标人串通嫌疑的评标专家、招标人、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记录,与诚信评价进行挂钩,对查实的人员严肃处理。

3.2着手招投标大数据集成分析共享平台建设

借鉴已有公共资源交易大数据应用服务平台建设的先进经验,适应新形势,尽快整合各地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项目电子招投标系统,收集各地电子招投标的开展以来产生巨量的数据,搭建一个大数据信息平台,建立大数据集成分析共享平台,为大数据分析在识别围标串标工作中提供信息基础以及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3.3启动认定围标串标行为的监管平台建设

在招投标大数据集成分析共享平台的基础上,建立围标串标行为监管平台。通过监管平台,建立与相关职能部门联动机制,对串通投标隐蔽性强、认定困难,行政主管部门力量不足、取证手段有限、震慑力不强等问题,建立“提前介入、联合调查、现场移送、共同追查”的协同办案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优势,进一步健全案件协查、线索移送、定期互通情报、失信联合惩戒等工作机制,推进跨部门监管联动,联合打击招投标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作者简介:马家蓉,成都大学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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