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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2019-12-06郭宇浩闫雨薇

商情 2019年48期
关键词:婚姻法律家庭

郭宇浩 闫雨薇

【摘要】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中有不少优良传统:重视孝道;强调家庭和睦;注重婚姻责任;司法实践中允许家庭救济,互助等。这对于当今的婚姻家庭关系仍旧有影响。但是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是在自然经济基础下形成的,与当今法治观念有相悖的地方,我们应当深度挖掘其内涵,对优良传统进行改造并继承发展,使之服务于当代法治中国的建设。

【关键词】婚姻 家庭 法律

一、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儒家思想自汉代以后成为中国古代正统思想,它重视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强调仁爱待人,受儒家思想影响下的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最为突出的特点之一就是重责任、重和谐。正所谓“家和万事兴”。

(一)重视家庭教育,强调对子女的教育、监护。

《三字经》中说养不教,父之过。”重视父亲对子女的教育义务。在家国一体的古代中国,历代统治者都把齐家作为治国的前提。《大学》讲“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强调家庭在国家治理方面起重要作同。这种重视家庭教育的理念体现在法律制度上即长辈对于晚辈的监护责任,法律赋予了家长对子女进行教育、约束及惩罚的权利,同时这种权利又成为了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必须对自己子女进行必要的教育。

(二)对家庭犯罪的特殊规定。

在中国古代,历朝历代对于家庭成员犯罪均有特殊规定。家庭成员犯罪根据“亲亲得相首匿”的规定,允许其他家庭成员包庇犯罪分子并且不追究其包庇责任。即使在刑法严酷的秦朝,对于“公室告”的案件不予受理,重视对家庭和睦的维护;家庭成员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家庭成员为从犯,家长为首犯,无论家长是否造意,在定罪量刊时,从犯减一等;北魏孝文帝时创制“存留养亲”制度。按照儒家伦理道德,子女必须尽养老终的义务。“存留养亲”即犯人直系尊亲属年老应侍而无家丁,死罪非十恶,允许上请,流刑可免发遣,徒刑可缓刑,将犯人留下照顾老人,老人去世后再实际执行。这些都是中国古代法律家族化的体现,致力于维护家庭稳定。

(三)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尤为注重孝道。

“不孝”自夏商时期就是重罪“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孝敬父母是古代法律规定中最基本的责任。西周时期,亲亲尊尊作为重要的立法和司法原则。“亲亲”即要亲近该亲近的人尊重该尊重的人,它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其本质在于家庭成员各司其职,使得家庭和睦共处。《北齐律》中将危及封建王朝根基的十种罪名集中起来作为重罪十条。其中第八条即不孝,将不孝作为重罪。之后隋朝《开皇律》、唐朝《唐律疏议》均将“不孝”作为十恶的一种,从重处罚,不得赦免。《唐律》还将不用心孝顺父母的行为以“供养有阙”罪进行处罚,可判徒刑两年。

(四)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重视夫妻关系的和睦。

古中国是以维护夫权为主的夫权社会,它对妻子进行了一系列的限制,但是仍旧注重夫妇关系的和睦。西周时期就确立了“七出,三不去”的婚姻法律制度,“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舍、盗窃,妒忌、恶疾”这七种情况下,丈夫可以休妻。同样在下列三种情况下不得休妻:“有所娶无所去;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这三种情况下是禁止休妻的。对夫权进行限制,有利于家庭的稳定。此外,自西周以后,一夫一妻制确立,一夫只能有一个妻子,只可有一位正室夫人,其余配偶均称妾,在多妾制的古中国家庭,妻子的正室地位对于维护家庭稳定起着重要的作用。

古代家庭以自然经济为主,其中“男耕织、夫倡于前、妇随于后、岁时伏腊、互相慰藉”,这种“夫妇一体观"在中国传统法律中同样得到了确认。

二、对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继承

通过上述对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简要说明,结合当今法治中国建设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分析:

(一)借鉴对子女的教育

当今中国,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愈显不足,留守儿童数量逐年增长,这越来越成为一种社会性问题。中国古代强调“养不孝,父之过”,非常重视对子女的教化。2017年我国出台的《民法总则》对监护制度进行了补充,它规定父母为未成年子女的当然法定监护人,强化了父母的监护职责。但是缺乏强制性处罚。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处理父母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案件往往力不从心。

(二)借鉴对婚恋道德观的重视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思想观念不断得到解放,在婚姻家庭方面的表现就是恋爱自由、婚姻自由。《婚姻法》简化了结婚的程序,取消了婚约制度和婚姻仪式,实行结婚登記制度。在离婚问题上,实行“夫妻感情确以破裂”的标准,只要夫妻关系确以破裂既可登记离婚又可起诉离婚。这种结婚及离婚方式既方便简洁又尊重双方的意愿,但是它使得离婚成本越来越低。近年来,我国离婚率逐年上升,年轻人成为离婚主力军。而且,由于国家政策的调整,有部分人群为了享受优惠政策假离婚。上海住建委曾公布房贷新政,单身本地户籍人士买一间住房不仅享受最低首付款比例,税金方面也有优惠,半个月内民政局协议离婚人士大增,甚至进行了限号离婚的笑柄。我们可以借鉴传统婚姻法中重感情的“夫妇一体”观念,在婚姻家庭法中注重感情以及双方对家庭的责任,夫妻双方都应承担对家庭的责任,都有义务维护家庭和睦,使家庭在构建和谐社会及建设美丽中国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总结

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法律在创新。法律要根据社会的变化而变化,这种创新应该建立在对优秀法律制度的继承的基础之上结合当前现状,使其推动家庭关系朝良好方向发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重视家庭建设。如何继承传统中国婚姻家庭制度,使其服务于当代社会,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参考文献:

[1]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

[2]吴秋红.责任、和谐: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优秀传统的史鉴价值.【C】黄冈师范学院学报.2019年:1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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