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视角下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案件界定问题研究
2019-12-06余盛斌
【摘要】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5条,虽然只有短短的25字,但是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争议极大,涉及的主要是知识产权案件,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基于立法释义、法律解释方法等方面进行考量,来对“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知识产权案件范围进行界定。
【关键词】知识产权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法院 裁定
一、“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案件之初探及争议
自2015 年 2 月 4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发布以来,各方对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5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的争议不绝于耳。
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的“条文主旨”处指出,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5条是关于计算机网络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处专门列举了两类案件的管辖问题。
那么,问题就是,一方面最高院在书中指出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5条是关于计算机网络侵权的管辖规定,另一方面又特意指出两类案件适用的具体规定,上述两种案件类型只是做列举说明,还是第 25 条规定仅仅包括这两类案件?司法解释并未明确交代,由此引发了审判实务界的不同理解。所以笔者认为有必要进行探讨。
二、地方法院“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案件认定探索
目前关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各地法院理解适用争议极大,以下是地方法院的观点:
(一)限制说
该观点认为第 25 条规定涉及的案件范围应限定在《民诉法司法解释》“说明”中所提到的两类案件。如,在“广州易法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百事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第 25 条主要规范的是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未经权利人许可,将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等进行网络传播,或供公众浏览、下载等,或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如泄露个人隐私等的侵权行为。
(二)扩张说
该观点认为“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案件,不应严格限定在“说明”里的两类案件,应适当地扩张其范围,纳入其它知识产权案件,河南省高院在“滑县萝卜哥蔬菜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认为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河南省高院认为在第三方网站上销售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三)全面说
此种观点认为凡是发生在信息网络环境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都可以适用第 25 条。在“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民诉法司法解释》第 25 条中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并非特指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而是指所有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侵权的行为。本案涉及的是手机游戏,游戏开发者发布游戏、玩家下载游戏、以及玩家在玩游戏的过程中,都需使用到信息网络。
三、“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案件的二维考量及范围界定
笔者主要结合两个方面对“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案件范围进行界定考量。
(一)结合“网络侵权行为”的立法释义
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36 条条文的法律释义专门对“网络侵权”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做了解释。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网络侵权行为的客体有三种类型 :一是传统领域存在的,行为人仅仅是通过网络手段实施侵权行为。二是在网络领域得到拓展的传统权利客体。三是网络领域新产生的。可见,立法释义关于“网络侵权行为”内涵和外延的解释应该是很明确的。鉴于“信息网络”属于“网络”的一种,所以信息网络侵权的也是可以套用一个大的概念。
(二)运用法律解释方法——体系解释
民诉法司法解释是民诉法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5条是民诉法司法解释的有机组成部分。正确地理解民诉法第25条的适用案件范围要用到传统的法律解释方法。与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5条联系最为密切的条款为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0条。第20条规定的是以信息网络买卖合同订立的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该条没有歧义,如前江苏省高院在“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 同注15。]涉及的手机游戏,用户支付游戏金币购买游戏道具,游戏金币与现实货币有定率的兑换比例,购买游戏金币成立的合同能适用第20条规定,符合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賣合同,此时的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合同普遍认为应采用最大化的法律解释方式,与之联系的最为密切的条款第25条同样应该采取最大化的法律解释方法,两者的呼应与配合效果最优化推动笔者得出这个结论,所有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侵权的行为,都可以认为是“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同时不仅仅是民诉法司法解释本身,民诉法的其它法律条文也很多采用概化的语言来规定诉讼程序,如民诉法中第21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也可以印证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5条应采取最宽泛的解释。
参考文献:
[1]沈德咏.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
[2]王胜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作者简介:余盛斌(1994-),男,浙江丽水人,上海大学法学院2017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