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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消费性服务业研究70年:演进历程与趋势展望
——基于中国知网文献的分析

2019-12-05翔,

关键词:服务业消费服务

魏 翔, 王 莹

(1.中国社会科学院 财经战略研究院, 北京 100028; 2.复旦大学 旅游学系, 上海 200433)

一、研究概述

作为直接面向消费者的服务业类型,消费性服务业一直与人们的服务消费需求息息相关,直接关系到百姓福祉,其发展不仅有利于扩大总消费需求、提高居民生活品质、促进社会就业创业,也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由于消费性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断上升,同时居民服务需求的逐渐多样化、个性化和品质化对消费性服务业的发展不断提出新的要求,再加上信息网络技术不断拓展了消费性服务新的渠道,对消费性服务业的现状分析、影响因素、商业模式、结构升级、渠道创新等方面的研究非常具有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意义。由于2003年之前我国一直用第三产业来表述服务产业,2007年才开始明确消费性服务业的概念,研究文献中也有包含部分初期消费性服务业业态的研究,因此本文以“服务业、服务经济、第三产业”“生活服务业、生活服务经济”和“消费、消费性”为主题,以关键词与篇名相结合的搜索方式,在中国知网(包括中国知网期刊库、博硕士库、国内会议库)搜索学术文章,截至2019年9月,共得到消费性服务业研究文献321篇,其他涉及消费性服务业业态(包括2007年消费性服务业的概念明确前)的文献252篇。需要指出的是,本文对消费性服务业学术研究的回顾分析是从总体研究的角度出发的,包含了消费性服务业中各行业的业态研究。

从研究成果发表的变化趋势来看,国内消费性服务业研究文献的数量并非逐年递增,而是阶段式的爆发式增长。改革开放前每年只有一两篇,1980年后发文量有所提升,这可能是由于改革开放后整体经济环境的改变为人们研究行业动态提供了良好的风气和思想的变革所致。2003年前发文量较多的年份是1985年和1986年,这或许与1985年召开的“第三产业经济理论讨论会”有关,该会议共收到52篇论文[1]。2006年“十一五”规划首次提出消费性服务业的概念,使得此后每年该领域的发文量在都保持在10篇以上,尤其是2016年和2017年,均超过了50篇,且近两年也保持了这样的增长趋势。

从研究内容的主题发展来看,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研究文献多为工作会议的总结报告、讨论或者社论,关键词多涉及社会主义、商业战线、人民公社、红旗运动、群众性,与服务业相关的业态为修理服务行业、私营商业、零售商,且与一定的公有制经济形态和思想意识相关联。1980年之后的十多年正是处于改革开放后意识形态的解放初期,对于非公有制经济、个体经济、产业结构、经济结构、消费、财政管理等主题的研究开始逐步增多。199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提出了到2000年服务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开启了对第三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探索,关于服务业、服务行业、服务部门的研究开始逐渐增多。如1992年对饮食服务企业,1993年对耐用消费品,1997年对家庭服务业,1999年对消费性服务、社区服务业,2001年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智力型服务,2005年对休闲服务业的研究。消费性服务业和消费服务业的主题研究最早出现在2007年,除了研究的业态更加丰富,如健身服务业、家政服务业、养老服务业,对产业的研究也更具思想体系。伴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和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云消费”需求的产生使得“云服务”兴起,消费性服务业新业态以及各种生活服务平台也不断涌出,如美食团购、医疗预约平台、拼团、购物App等。O2O模式使得线上和线下消费紧密结合,还出现了对消费性服务业互联网渠道的研究,如微信公众号、在线服务平台、团购等。

二、中国消费性服务业研究的阶段划分

(一)起步探索阶段(1949—1978年):从保障人民群众生活角度探索以商业为主体的消费性服务业业态的发展

1955年全国私营商业及饮食业普查会议的总结报告为国内消费性服务业研究起到了开启先河的作用[2-3],并首次明确了私营商业及饮食业是为消费者服务的。但之后的一段时期,全国范围内基本上都处于对私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和对经济工作明确认识的阶段[4],导致此阶段的消费性服务业研究性文章较少,工作会议的总结报告、讨论或者社论性质的文章较多。文章多鼓励群众自办生活服务站、邻里服务所以及代销、代办业务等,进行计划性合理消费[5],同时对商业服务业的工作性质从思想层面上进行了讨论,认为那些轻视商业服务业劳动的思想应该加以克服,这对商业服务业战线上的新职工教育有着重要意义[6]。除此之外,这一阶段消费性服务的界定对象即所涉略的生活服务业态较为初级,主要是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而提供的商业形态,包括提供理发、浴池、旅馆、照相、修理服务、服装加工、小饮食、小食品等,采取固定、流动、小量贩运,摆摊、推车、挑担等方式经营[3,7]。由于该阶段的后期受到极“左”路线的干扰和影响,个体商业、服务业被当作“资本主义尾巴”大批大砍,所剩寥寥无几,除了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了许多困难和不便[8],也致使这一时期针对消费性服务业的报告、讨论性文章等都有缺失。

(二)理论发展阶段(1979—1991年):从服务经济理论角度探索阐释消费性服务业的本质和特征

1978年12月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历史新时期,该阶段适当恢复和发展个体商业、服务业,是从当时生产力的实际发展水平出发而采取的一项长期的经济政策[8]。该阶段我国第三产业比重一直偏低,与经济快速增长形成较大反差[9],思想、组织等领域的全面拨乱反正为消费性服务业学者的研究提供了良好的风气并拓展了研究主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促进了城镇个体商业服务业、农村饮食服务业的恢复和发展,因此正确认识以上服务业业态存在的客观必然性、经济性质、地位作用和实施措施等方面是该阶段学者急需研究和解决的重要问题[10]。李江帆[11]在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的基础上,率先分析了服务消费品作为使用价值的特点,指出它是由服务劳动提供的,是不能离开服务劳动者单独存在的非实物使用价值,具有区别于实物消费品的一系列特点,作为劳动产品的必然性,及其价值实体的价值量,开启了从服务经济的理论角度探索消费性服务业的研究阶段。高涤陈[12]随后进一步探讨了服务经济理论中服务行业的发展、服务劳动的特点和性质。何正[13]、傅林生和张延衡[14]肯定了将服务业纳入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意义,对当时服务业发展的现状问题进一步分析,并提出了战略原则和具体对策。易宏伟和刘仁清[15]、黄焕中[16]分别针对城市、农村和垦区提出了特色的服务业发展对策。王述英[17]、叶树生[18]对第三产业中的服务消费结构进行了初步分析,指出在为消费服务的第三产业部门中,受到指导思想、体制、技术、文化等方面的条件限制,第三产业内部结构畸形,应该发展成为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并举的结构模式。

这一阶段的研究对象并没有将消费性服务业从第三产业中明确地提炼出来,只是按照产品的最终用途的标准,把消费资料产品分为第三产业的一种产品类型,指出这类产品是用于个人消费的产品,包括文娱服务、旅游服务、饮食服务、理发、美容、浴室服务等[19-20]。可以看出,该阶段的研究主题虽比上一阶段有所深入,但还没有完全脱离初级形态,还保留有上一阶段研究对象的痕迹。从研究方法上看,这一时期的研究主要以思辨研究和定性分析为主,有少数学者对第三产业内部分类后的产值计算[21]、服务系统和服务供求曲线[22]应用了计量模型和数学公式的计算方法,对于消费服务业本身的理论研究较为欠缺。

(三)深化拓展阶段(1992—2006年):从服务业发展实践角度探讨消费性服务业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1992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是我国第三产业发展史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标志着在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新阶段的背景下,我国第三产业发展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23]。1993年,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广西社会科学院联合发起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第三产业”理论研讨会更是围绕第三产业和服务业展开了深入的理论探讨[24]。这一阶段,服务功能的发挥不能满足基本需要,商业、饮食服务业等传统服务部门处于盲目状态[25],针对这一现状,石柱成[26]、郑鄂[27]、卿前龙[28]分别对服务商品的供求态势、消费领域、服务质量需求进行分析并提出了服务业的发展对策。紧接着,张俊英[29]、耿莉萍[30]等聚焦于居民消费结构的变化和服务性消费的特点、主要问题,并给出了相应的促进居民服务业发展的对策。另外,夏杰长[31]基于消费与经济增长关系的理论,分析了影响消费者需求的财税因素,并提出了运用财税政策调节消费需求、刺激经济增长的对策。在服务业水平与未来趋势方面,江小涓、李辉[32]分析了我国服务业发展内部结构的变化和总体趋势,并指出生活消费是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含量高的消费需求将成为新的需求热点。

该阶段的研究对象从过去的传统服务业发展为现代服务业;研究主题也较上一阶段有了进一步的深入,从服务业的总体水平发展、问题、影响因素、政策措施聚焦到消费结构、服务消费领域,并明确出现了生活消费、服务性消费的主题研究,为下一阶段消费性服务业研究的快速发展奠定了基础。研究视角开始出现了与其他学科交叉分析的特点,赵奎菊[33]结合系统动力学和投入产出方法,构建了包括“消费子系统”在内的第三产业经济模型。在研究方法上,由于服务业的快速成长和比重持续上升,该阶段的早期样本对现实的解释力不够,后期样本逐渐向面板数据方向发展;有一些运用经济计量模型针对服务消费进行的分析[34-35],但一般计量分析的变量较少,没有设置控制变量[36]。

(四)繁荣发展阶段(2007年—):从消费性服务业整体角度探讨其实践发展和理论创新

2006年,国家“十一五”规划对消费性服务业的概念进行了明确,自此以后学界对消费性服务业的研究可谓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式地增长。2007年应该可以被称作消费性服务业的研究元年,刘建国[37]研究了上海市消费服务业的发展变动、政策选择、消费结构转型和功能定位。此后,消费性服务业理论研究进入了全面开花的阶段,研究普遍认为消费性服务业、生活服务业与经济增长、劳动力技术禀赋、人口匹配、居民消费有着密切的关系[38-41],同时资本、劳动力、能源等生产要素对消费性服务业产出也有一定的贡献[42]。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云消费”时代的到来,学者们也将研究视线延伸至消费性服务业转型发展和新业态的商业模式[43]。

这一时期的消费性服务业研究具有深度和广度层次的全面发展。在研究对象上,由于概念的明确,对消费性服务业理论系统的构建逐步丰富起来,由最初的消费性服务业概念明晰、类别概括、发展水平、现状问题,扩展到与经济增长、居民消费、发展路径、企业管理、财税政策等方面,特别是新产业形态的研究涌现,比如对电商消费、团购点评、O2O、旅游消费、健康医疗服务等。该阶段与其他学科的交叉融合分析的特点更为凸显,张延吉、秦波[44]从经济地理学的角度分析了生活服务业非正规就业的空间分布;王芳、沈逸君[45]从管理学的视角开发了消费性服务业管理人才的选拔培育量表;2016年“营改增”政策实施后,这一举措给消费性服务业带来的财税变化和综合效果也相继得到了财税学者和从业者们的实证研究和探索[46-47]。在研究方法上,逐步实现了定量与定性分析的结合,基于不同尺度的动态面板数据或者问卷调查的一手数据,运用更为多样化的计量方法,如VAR模型、核心—边缘模型、Pugno模型、非参数Malmquist指数方法等,以证实研究结果的科学性。但是消费性服务业研究的研究范式和理论体系尚未构建完全,未来需进一步完善相关理论研究框架。

三、中国消费性服务业的主要研究问题

(一)消费性服务业概念与分类

我国“十一五”规划中首次提出了“消费性服务业”的概念,并强调要“丰富消费性服务业”,为适应居民消费结构升级趋势,继续发展主要面向消费者的服务业,扩大短缺服务产品供给,满足多样化的服务需求[48]。消费性服务业又经常被称为生活性服务业、消费者服务业、个人服务业、最终需求服务业或者民生服务业等[49]。与此观点相同的是,郭世英等[50]也认为消费者服务业是主要满足消费者对服务的最终消费需求的服务行业。徐伟[51]定义服务性消费是社会提供的对各种文化和生活方面的非商品性消费,其所对应的行业或产业可称为消费者服务业或者民生服务业,与生产性服务业相对应,主要为消费者提供服务产品。以上定义与“十一五”规划中的内涵基本一致。

相较于消费性服务业概念的明确界定,其分类和类属中所包含的具体行业至今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学者们根据研究领域和研究对象的不同而对消费者服务业的分类和范围存在较大争议[52]。周超、孙华伟[53]按照传统服务业的划分框架,将消费性服务业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个性消费性服务业,包括教育、医疗保健、住宿、餐饮、文化娱乐、旅游、房地产、商品零售等;一类是公共服务业,包括政府的公共管理服务、基础教育、公共卫生、医疗以及公益性信息服务等。按消费性服务业的主体,也可以将消费性服务业划分为两类:一是有形产品服务类,即是以餐饮、超市为典型代表的“服务+产品”类;一类是无形产品类,即是以旅游为典型代表的“服务+环境”类。郝宏杰、付文林[41]把批发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居民服务四个主要满足居民生活需求的行业划分为生活性服务业,把教育,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等行业划分为现代消费性服务业。从以上对消费性服务业分类的代表性观点来看,至今尚未达成共识的部分主要集中在两方面:第一,有的研究将生活性服务业归为消费性服务业的小类,有的则将其直接等同于消费性服务业。第二,与“十一五”规划纲要以及《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54]相比,以上研究对于消费性服务业的范畴界定较少延伸至养老服务、健康服务和法律服务,而对于社区服务、居民和家庭服务等服务产业类型,有的将其纳入消费性服务业的范畴,有的则未提及。

(二)消费性服务业的影响因素

中国消费性服务业发展水平问题引起了越来越多国内学者的关注和探索,程大中[55]认为,居民的消费服务需求缺乏弹性,依靠服务业的价格而不是收入在拉动消费,存在明显的“成本病问题”,也致使中国服务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整体滞后。徐伟[51]认为,居民收入的不稳定性、未来支出的不确定性、消费结构的不平衡性、体制方面障碍的原因是影响我国居民消费性服务业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夏杰长和张颖熙[56]、沈家文和刘中伟[57]指出,收入偏低和收入差距较大、城乡和区域发展不平衡、产业化和城市化水平低等问题导致了中国服务消费的低迷。郑国中、王劲[58]认为,我国目前仍普遍存在着不利于消费服务业发展的因素,各级政府轻视服务业、重视工业,服务业内部结构不完善,服务业规模小且缺乏人才。郝宏杰、付文林[41]的研究证明,高技术工人就业比重上升、技术外溢带来的生产率效应,促进了消费性服务业供给。此外,还有其他因素影响着消费性服务业的供给与需求,比如居民休闲时间因素[59]。总体来看,学者们认为宏观层面上的消费服务产业结构、国家政策和体制、产业化和社会化发展欠缺、城市化和区域发展不平衡,以及微观层面上的技术人才、居民可支配收入和闲暇时间都是影响消费性服务业总体发展的重要因素,并据此提出了相应的发展举措,如加大国家财政及金融政策的支持,充分利用区域发展优势,加快发展农村服务业,提高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人力资本水平,根据不同消费群体提升居民的消费能力,扩大消费服务业的市场规模,加速消费性服务业产业化和社会化的形成等。

(三)消费性服务业与经济增长

为了实现我国城市经济的转型,必须不断推动各城市的消费服务产业发展[58]。作为直接面向消费者终极需求的服务业类型,消费性服务业直接关系到百姓福祉,其发展不仅有利于提高居民生活品质、扩大总消费需求、促进生产与消费的协调发展,也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51]。

(四)消费性服务业结构升级

以消费结构的升级为源头,通过市场最终需求的变化带动中间需求变化,引导生产要素的不断再创造和配置,可以带来主导产业的结构升级和经济增长[60]。当前我国正处于消费结构由物质性消费向服务性消费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61],服务性消费对相关产业具有收入效应和价格效应。同时,由于城乡“二元”结构差异,城乡居民处于不同的消费结构升级阶段,且城市化的进程通过不断刺激和更新消费心理和内容,也会带来消费性服务业产业模式的变革[62]。

(五)消费性服务业财税管理

2012年,我国征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简称“营改增”。田小平[46]将消费性服务业增值税征管的难点归纳为销售收入界定难、定额核定管理难、进项抵扣政策落实难。对于消费性服务业的企业来说,“营改增”有利于促进其真正降低税收负担,同时也能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刘顶贤等[63]从征税对象、地点、应纳税额计算方法等方面对比了“营改增”前后税收政策的差异,得出了消费性服务业企业应对“营改增”的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法。刘金科、谢鋆[64]的研究结果表明,“营改增”后,消费性服务业的行业减税效应明显,企业的税收负担平均下降了约3.5%,企业的运营效率也有所提升,其中以文化、体育业和医疗服务业受益最为明显。殷珂[47]运用配对T检验结合固定效应模型的方法,对“营改增”对消费性服务业企业税负影响的机理进行了深入分析,发现“营改增”可以降低消费性服务业一般纳税人的流转税负和整体税负,但对其经营绩效无显著影响。

(六)“互联网+消费性服务业”

1.“互联网+消费性服务业”的服务模式创新

2010—2014年,O2O电商模式开始兴起并广泛发展,不断在餐饮、出行、旅游等生活服务领域注资抢占细分市场,开始提供本地生活服务,即本地生活服务企业依托互联网的线上渠道,向消费者提供的与其日常生活相关的预约、下单、客服等服务[65]。近年来,移动互联网技术和手机支付技术快速发展,电子商务逐渐由传统互联网向移动互联网迁移发展,越来越多的用户开始选择移动终端购物、出行、点餐、旅游、就医等,给人们的生活和消费带来了极大的便利[66]。这种服务模式也可以被称为移动生活服务O2O,它是O2O模式在生活服务领域的扩展,通过移动互联网将移动在线平台(O2O服务商)、线下商家、消费者构成了一个移动O2O闭环,将实体企业尤其是本地消费性服务业与移动互联网紧密相连。目前国内已涌现出一大批生活服务消费的移动O2O应用,例如大众点评、美团、滴滴打车等[43,67]。

除了O2O和移动O2O生活服务模式的发展外,在我国呈现快速发展态势的共享经济模式在消费服务业中的比重也稳步提高。基于共享平台的生活服务主要集中在餐饮、出行、住宿、美容、医疗以及家庭服务等领域,主要发展趋势表现为总体快速增长、部分细分领域出现大的并购[68]。生活服务的共享模式深刻改变了居民的生活方式,创造了新供给和新需求,促进了相关消费服务业更快增长,同时也推动了居民消费理念和消费方式的转变。2015—2018年,住宿、餐饮、出行等领域的共享行为对行业增长的拉动幅度分别为2.1、1.6和1.6个百分点;在线外卖用户普及率由16.5%提髙到45.4%,共享住宿用户普及率由1.5%提高到9.9%,共享医疗用户普及率由11.1%提高到19.9%[69]。

2.“互联网+消费性服务业”的平台治理监管

目前我国互联网整体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信息隐私立法和保护不够,网络安全和监管力度相对不足[70],这一现状同样存在于消费性服务业内。在线平台和互联网消费服务所具有的虚拟性、跨地域性、开放性等复杂特征,使得互联网消费性服务市场失灵现象的表现形态更为多样化,虚假销售、消费价格不透明、服务质量难以把控、互联网信息隐私等问题也随之暴露出来。

平台治理和行政监管作为构建消费服务业良好市场秩序和提升服务质量的两种手段,缺一不可且相互补充。政府监管商户的基本经营资质,数字平台通过构建在线商圈排名、质量认证等级、用户评价排名等一系列数字化信用体系对商家起到了一定的监管作用[71],但我国政府电子商务监管模式也亟须变革。要改变以往准入许可、人力巡查、按行政级别进行层级监督的体制,明确多元治理的监管模式,运用大数据系统,整合各部门数据,构建互联网商务信用体系和智能巡查系统,也可以引导第三方平台的自我监管和事后监管[72]。而作为国内目前较大的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淘宝网的电子商务治理方式有很多经验可以被借鉴。与传统市场管理有很大不同,淘宝网分别在交易的前、中、后三个阶段采取治理措施:交易前进行实名审验、网站备案、消保基金、大数据风险预警;交易中间建立买家和卖家的博弈制度,进行网规约束、信用评价、社交网络、第三方支付担保交易;交易结束后,实行在线点评制度,对卖家的信用分值进行进一步考评,卖家如果不能很好地遵从约定的在线规则,会使得卖家的信用分值降低,从而导致潜在买家放弃购买[73]。

四、总体评价与研究展望

纵观学术界关于消费性服务业发展的相关研究成果进展,主要呈现以下四个特征。第一,与国家政策紧密结合。随着改革开放后经济体制的改革和思想意识的解放,消费性服务业的概念和范畴不断的明确也是伴随着每个阶段国家政策的出台,从1985年《关于建立第三产业统计的报告》中正式使用第三产业的概念,到2003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明确第三产业即为服务业;从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消费性服务业的概念,到2011年《国务院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中进一步指出生活性服务业是服务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到2015年11月消费性服务业发展的第一个全面、系统的政策性文件《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的发布,再到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推动生活性服务业向精细化和高品质转变”的目标,消费性服务业的理论研究不断深入、不断聚焦,从第三产业、服务业中的分类或者仅仅是对服务产品价值的探讨慢慢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研究主题。第二,国民经济增长和网络信息技术促进了研究主题的全面发展。国民经济的增长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催生了居民消费不断从物质性消费到精神享乐性消费转变的需求,多样化、细分化、高定化的消费需求也使得消费升级和转变成为学者纷纷探索的研究主题。同时,拉动经济发展的三驾马车中,消费增长对经济发展的贡献也是最大的,消费对不同地区的经济推动作用也亟须研究者进行实证研究的证明。新经济形态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互联网+”和“云消费”背景下消费性服务业新业态的研究涌现,特别是与电商消费、团购点评、O2O、App、拼单等进行结合的研究。第三,研究视角出现多样化、交叉融合的发展。李江帆作为国内服务业问题研究的先行者,最早基于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研究了服务消费品的价值属性[11];赵奎菊[33]将系统动力学和投入产出方法结合起来;张延吉、秦波[44]则从经济地理学的角度对消费性服务业的内部系统进行了分析。第四,在研究方法上,消费性服务业的研究不断实现了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的结合。在前两个研究阶段中,多为对消费性服务业的现状问题进行定性分析,并偶有使用经济函数的方法;在后两个研究阶段中,则开始较多使用计量经济模型对消费性服务业的产出、生产率、产业结构以及与经济增长、第三产业、居民消费的关系进行分析,并偶有使用经济地理学的空间分析和管理学的问卷调查方法。

今后,我国消费性服务业的研究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进一步探索。第一,研究内容的拓展。首先是政府的角色定位研究。有些消费领域如教育医疗等政府干预和公共支出的重要领域,不能完全依靠市场来配置资源,在这些领域政府既是主要的服务提供者,又是服务的出资人[37],并且政府在平台监管中的职能也需要做出与时俱进的变化。现有的研究成果较少聚焦于政府在消费服务业领域内的作用,因此,政府在消费服务业中的角色定位和新时代所承担责任的特殊性需要更多学者进行研究。其次是“云时代”的新型消费服务业模式研究。大数据、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催生了数字经济,势必会为消费服务业带来更多新的变化态势,充分释放消费者的个性需求,使得消费空间得以延伸,移动支付、网络约车、远程教育、在线医疗、智慧社区、分享经济等新服务模式不断涌现,智慧零售、无人零售、机器人餐厅等商业模式开始进入市场。未来可以借助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技术手段,对消费性服务新业态、新领域、新模式以及数字经济服务平台发展与治理的新思路进行探索研究。第二,研究范畴的拓展。目前对消费性服务业已在国家、城市、县域等空间尺度进行了实证分析,也有文献介绍了美国、日本、英国等发达国家消费服务业发展的成功经验,但与中国消费性服务业发展的对比分析较少。未来对消费性服务业的分析除了要进一步加强对我国特大城市、国家级开发区、服务业集聚区等空间尺度的实证研究,还应通过国内外消费性服务业发展的对比实证研究,为未来我国消费性服务业的发展提供研究参照,并在此基础上根据不同区域的现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和发展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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