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我国后处理的资金管理模式分析研究
2019-12-04于洋曲珺尚鑫
于洋 曲珺 尚鑫
Analysis and Research on the Fund Management Mode Adapted to China's Post-Processing
YU Yang QU Jun SHANG Xin
摘要:当前我国的乏燃料基金,在政策内容和实际使用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为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发展方式,本文研究分析国外后处理基金制、储备金资金管理模式与我国养老金、电力企业年金资金管理模式对我国后处理资金管理模式的适用性,依据后处理项目的具体情况,对基金管理提供相关建议。
Abstract: At present, China's spent fuel fund still has many problems in terms of policy content and practical use. In order to explore the development mode suitable for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this paper studies and analyzes the applicability of foreign post-processing fund system, reserve fund management mode and China's pension and power enterprise annuity fund management mode to China's post-processing fund management mode, and provides relevant recommendations for fund management based on the specific conditions of the post-processing project.
关键词:后处理资金管理模式;基金制;储备金
Key words: post-processing fund management model;fund system;reserve fund
中圖分类号:F406.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9)32-0027-02
0 引言
随着我国核电产业的快速发展,乏燃料的妥善处理愈发紧迫。国家已确定走核燃料闭式循环的路线,并成立了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提供资金支持。但按照目前的基金管理办法,基金只能存放在国库,不能产生任何收益,可能导致将来基金不能覆盖乏燃料处理处置费用,损害核电业主的利益。在基金使用方面,目前中法合作建设的大型商用后处理厂的合同谈判、厂址选择、立项文件编制等工作已经进入关键时刻。但从公布的基金支出数据上看,项目承担单位并未得到基金的资金拨付,可能影响前期工作的进度和质量。综合来看目前的基金政策和使用方面均存在一些问题[1]。
国外的后处理项目相比于我国起步较早,其资金管理模式与我国其他行业的资金管理模式对我国后处理资金管理模式的发展有一定启示。国外后处理资金管理模式有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国家统筹的基金制管理模式和以法国、英国、德国为代表的采用企业统筹的储备金形式资金管理模式。我国其他行业的资金管理模式中较有参考意义的有采用国家统筹基金制管理模式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和采用企业统筹市场化运营管理的电力企业年金。
为探索出适合我国后处理资金的管理模式,本研究研究了国外的后处理资金管理模式与我国其他行业的资金管理模式对我国后处理项目的适应性,并依据后处理项目的具体情况,对我国后处理项目的资金管理模式的建立与发展提出建议,希冀为我国后处理事业做贡献。
1 后处理基金制管理模式适应性分析
美国和日本采用国家统筹的基金制管理模式。具体的,美国是把核废物基金放入联邦财政部的单独账户由美国能源部管理,账户里面的剩余资金可以进行投资但仅限于国库证券,接受国会,监察长,政府审计局的监督,核电企业退役基金则依法必须与持照人的资产相分离,不受持照人的行政控制,以信托方式交第三方理财,在标准评审计划中,要求信托公司的穆迪评级至少是“BBB”;日本政府颁布法律成立原子力环境整备促进资金管理中心进行资金管理,2016年新体系出台后,资金由国家经济产业省接管,日本基金法要求资金无利润或微利,国家经济产业省通过设立一个由决策专家组成的管理委员会加强资金管理,并接受国家监督。
国家主导的基金制度优越性在于:如有政府兜底,可以使燃料管理活动有保障,不会因为没有资金而不落实;同时也有利于协调乏燃料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关系。该基金由政府管理,而且明确规定了再投资的方向,这样将再投资的风险降到了最低。另外,由于政府机构管理乏燃料基金,也便于征收军用核废物的处置费用。这种管理模式的缺点在于:政府势必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具体的管理工作,包括基金的收取、费额的核查、基金的再投资、收费标准的审核和重新制定、基金使用的监督等,从而使政府管理成本大大增加。
该种资金管理模式,由国家进行统筹,因此其管理活动有保障、利于协调、最大程度的降低风险,但该种资金管理模式管理成本高,基金稳定但收益差。
2 后处理储备金管理模式适应性分析
法国、英国和德国采用企业统筹的储备金形式的资金管理模式。具体的,法国是其电力公司将资金放置在自己的账户中进行管理,每个核电运营商拥有自主管理其资金的自主权,法国电力公司承担了各项储备金从提取到使用期间名义年回报率5%的投资增值义务,国家成立筹资评估委员会对资金的管理进行规范;英国则是要求新建核电站所有者在寿命期拨出资金支付退役和乏燃料处理处置的费用,属于账户预留费用无商业基金,企业拥有较大自主权,英国政府建立了核责任融资确保董事会,作为咨询性的非政府部门的公共机构,是由商业、能源和工业战略部提议成立的,英国审计委员会向国务秘书通报以加强资金的审查;德国与法国的资金管理方式相同,德国意昂、莱茵集团、巴登符腾堡州能源和瑞典瓦腾福公司这四家核电运营商将提供储存和处置费用,之后将不再承担财务责任。
企业主导的储备金制度优点在于:第一,符合政策分开的原则。政府机构只起监督、审查和批准作用,督促企业依法办事,承担相应社会责任,而不承担具体的管理任务,从而摆脱了许多事务性的日常管理工作,可以集中精力放在政策的制定、有效监督和宏观管理上。第二,有利于核电企业的发展。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安排资金的收支计划,比如法国对于后处理费的提取是根据核电站乏燃料后处理计划进行,而对于核废物的处理处置费用则是按照当年的发电成本立即提取。当然这种管理的办法的缺点也是比较明显的:这种制度缺乏对实施乏燃料管理各个环节的保证力度。由于乏燃料的资金管理计划由核电企业自己制定,这就造成了企业对乏燃料管理活动的安排往往从自身利益(主要是经济利益)出发,缺乏长远和全局的考虑。如法国对其后处理活动,优先安排处理国外的乏燃料,而对国内核电站产生的乏燃料则安排的较迟。再如,法国的核废物处置计划至今尚未启动。此外,由于该部分资金保留在核电企业内部,由企业负责该部分资金的管理,这就使得企业往往会将该部分资金再投资到它认为有利的地方,或者说风险较大的项目上,从而造成资金损失的巨大风险。
对于法国、英国和德国这类国家来说,其当前后处理项目的建设并没有出于国家战略的高度。因此采用易于管理、灵活性大但具有一定风险的企业主导的储备金制度,但其一些提高效率的经验仍然值得我国参考。
3 养老金资金管理模式适应性分析
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金采用国家统筹的基金制,具体的:我国规定养老资金的投资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50%,企业债、金融债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10%,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40%。以国家法律为保证,对养老基金进行统一筹集、管理、支付的社会基本养老金形式。养老金基金是现收现付的,这样就使得养老金基金成为一种活动性的基金,具有很强的现金流通性[2-3]。
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是居民养老的基本保障,虽然国家统筹成本较高但能大大加大保障力度。这种以国家立法的形式规定资金的投资方式,既可以为基金的投资作指导也可以有效规范保护基金的安全性。其与我国后处理资金管理有一定的相似性,即需要以国家力量为后盾进行财务保障,确保后处理项目有序的进行。国家统筹的养老金的管理模式与国外的基金制后处理资金管理模式类似,对于我国后处理资金的管理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4 电力企业年金资金管理模式适应性分析
我国电力企业年金采用企业统筹的市场化运营和管理模式,具体的:其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有更大的自主性,法律也同时要求了其投资的方向,但没有基本养老金资金管控的严格。电力企业采取了基于信托管理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建立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独立地行使和承担管理企业年金的职责,账户成立管监会管理资金并收取年金基金增量的0.4%管理费,营运模式上由管监会通过公开招标稳健投资机构;基金托管方面,由管监会选择企业年金基金托管银行,并签订《委托管理合同》;监督检查方面,电力企业年金管理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国家综合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管监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进行监督[4-5]。
企业年金是对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的一种有效补充,在一定程度上企业拥有一定的自主权。这主要因为企业年金是一种补充养老金,不像基本养老金一样,需要强大的保障力度,而是给企业更大的自主权利,是一种企业竞争力的体现。电力企业年金的管理模式相对透明,制度严谨,为我国后处理资管理模式提供较大参考。
5 结论与建议
依据上文分析,我国应结合我国的后处理项目的具体情况完善我国当前的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管理模式,具体建议如下:①当前我国后处理事业的发展具有战略意义,国家管控的基金制管理模式应健全法规制度,完善政策内容,进一步明确基金的收取方式、管理主体、投资方向、提取规程等,使得后处理基金得到十分可靠稳定的法律保障,另外对于一些关键项目可考虑单独立项,力求保障项目进度。②由于乏燃料管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它包括了在堆贮存、乏燃料运输、中间离堆贮存、乏燃料后处理或乏燃料整备、后处理产生废物的处理与处置、乏燃料的直接处理处置等,前后长达百年,甚至更长。我国后处理基金管理模式要充分明确不同阶段的资金使用问题,确保各个阶段都有适用其进行资金提取使用的方案,也要结合不同阶段的时间采用适应的基金增值管理方式。③国家管控的基金管理模式,管理机构方面可由国家成立相关部门或成立相关的独立企业对基金进行管理;管理机构可承担乏燃料基金测算、征收、支出等具体事务工作;在基金投资方面注重稳健与高效;基金的托管方面可考虑信托方式委托基金管理公司。整体来看,国家管控的基金管理模式更适于我国当前后处理资金的管理需要。然而由于我国后处理资金管理模式尚未形成,当前应充分吸收各类资金管理模式的经验,以便在遇到具体问题时可积极应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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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张树懿,孙悦,刘永昌.初创企业的投资决策研究——基于一次性決策模型的实证分析[J].价值工程,2019,38(04):69-71.
课题项目:本文为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项目“乏燃料后处理项目技术经济研究”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于洋(1992-),女,黑龙江绥化人,工程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核电与核化工技术经济;曲珺(通讯作者)(1983-),女,山东烟台人,高级工程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核电与核化工技术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