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体育学博士生导师聘后管理与考核机制研究
2019-12-04陈庆伟
陈庆伟
(安阳工学院,河南安阳455000)
博士生导师是在博士生教育中,为博士生答疑解惑,以提升他们的专业技能和专业水平的有专业经验和学识的人[1]。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通知》(学位〔1995〕20号)中指出,博士生指导教师“是一个重要工作岗位,而不是教授中的一个固定层次和荣誉称号”,明确指出了博士生导师的性质及其重要性。当前我国博士生导师考核制度尚不完善,不少高校博士生导师的任职是终身制,一旦成为博士生导师,除非触犯国法校规或本人自动申请离职,一般不会丢掉博士生导师头衔。
中国体育学科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可分为两个阶段,即选聘和监督阶段,选聘十分严格,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而形成了事实上的导师终身制[2]。近年来体育学博士研究生规模的扩大,带来了博士导师数量明显不足的问题[3]。特别是一些新增体育学博士学位点的综合院校在获得博士授权资格时凭借的是学校的综合实力,而体育学科未必已经达到博士研究生的培养条件,也就是说,某些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资格不一定十分过硬,甚至有的导师自己都没有博士、硕士研究生的学习经历[3]。正是这种永久性“安全保护”滋生了一大批无论文、无课题、无科研经费的博士生导师[4]。有研究指出,博士生导师的学术能力和排名对其自身的科研绩效影响显著,从而对博士生的学术活动和产出也有着重要影响[5]。博士生导师的学术水平、业绩、支撑条件对博士生的学术指导及训练效果均有明显影响[6]。博士生导师的学术地位和受资助情况对博士生的学术产出有一定影响[7]。博士生承担或参与重要科研项目、参加国际或国内学术会议的机会对其学术产出具有正相关[8]。
笔者已跟踪研究我国体育学博士生导师管理与考核课题若干年,参阅了大量关于博士生导师方面的研究文献。在多年的研究中,笔者未发现通过对博士生导师的年龄、学历、科研等统计数据的量化分析进行博士生导师聘后考核机制实证研究的成果。
因此,笔者期望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我国仅有的5所拥有体育学一级学科博士授予权体育院校的在岗博士生导师年龄、学历和科研情况的统计分析,发现在聘后考核机制缺失或不力而导致无激励和竞争机制的情况下博士生导师在年龄、学历和科研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而为完善我国博士生导师管理机制,提高博士生导师队伍质量提供参考。
1 研究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本研究选取的对象是5所体育学博士授权体育院校2017年具有招生资格,并且在博士生导师岗位至少任职3年的的98位博士生导师。研究对象是通过检索这5所院校的2017年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中的博士生导师名单,并结合笔者2014年在文献[9]中统计的博士生导师名单而定的。
1.2 研究方法
1.2.1 数据采集
研究数据于2017年2月10日至20日通过各体育学博士招生院校的官方网站、中国知网(CNKI)、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成果数据库、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科学基金共享服务网、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年度课题名单和国家体育总局网站等网络平台获取。
1.2.2 数理统计法
利用Microsoft Excel 2003软件和spss11.5统计软件对调查数据进行统计学处理,并对统计结果进行检验。
1.2.3 逻辑分析法
综合运用了比较与类比,归纳与演绎,分析与综合等逻辑方法对统计结果进行分析。
2 研究结果与分析
2.1 我国5所体育学博士授权体育院校博士生导师考核机制现状分析
通过查阅北京体育大学、上海体育学院、武汉体育学院、天津体育学院和成都体育学院等5所院校的博士生导师选聘文件发现:上海体育学院的博士生导师聘后考核制度比较量化、具体;北京体育大学有这方面文件,但办法的操作性不强;天津体育学院、成都体育学院和武汉体育学院仅有前期的博士生导师遴选办法,基本没有聘后的考核制度。
北京体育大学仅在文件中提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导师职责,对研究生导师进行综合考核”,具体考核指标没有明确与量化;上海体育学院则对考核时间、考核内容和管理办法等均明确提出详细量化的考核指标;天津体育学院更是简单一句话“导师聘期内实行动态考核管理”;成都体育学院和武汉体育学院对聘后考核管理事项未提及。
2.2 我国5所体育学博士授权体育院校在岗博士生导师年龄及学历现状分析
2.2.1 年龄现状分析
所统计的98位博士生导师的5个年龄段占比从高至低依次为:55~59岁共31人,占31.6%;50~54岁共28人,占28.6%;60岁及以上共18人,占18.4%;45~49岁共16人,占16.3%;44岁及以下共5人,占5.1%。其中,50岁及以上共77人,占78.6%,可见我国体育学博士生导师的年龄结构仍偏大。在18位60岁及以上的博士生导师中,没有聘后考核制度的成都体育学院占了一半;有聘后审核制度的上海体育学院占比仅13.8%,并且均不超60岁。博士生导师中年龄最小者在上海体育学院,1981年出生;5所体育院校中仅有的5位44岁以下的博士生导师,上海体育学院占4位。这说明聘后考核制度是优化年龄结构的重要因素。而且,上海体育学院还是自2010年首开评聘副教授为博士研究生导师的先例,打破了只有教授才能成为博士研究生导师的现状的院校[9]。可见,上海体育学院在博士生导师遴选及考核上不受年龄、职称等条件束缚,不拘一格降人才。
2.2.2 学历现状分析
研究发现,5所体育院校的博士生导师遴选对学历均有要求。北京体育大学在2014年出台的《北京体育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与管理办法》第九条的“博士生导师选聘条件”是“有博士学位的学校教学、科研岗位在聘教授”;上海体育学院在2012年出台的《上海体育学院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实施办法》中要求:“首次申报博士生导师的年龄不超过57周岁,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含硕士);本院二级系(院)教学一线岗位在聘的、全职承担研究生教学责任、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武汉体育学院2007年出台的《武汉体育学院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暂行规定》要求:“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专业技术职务,首次申请者当年6月30日前应不满59周岁,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两所2013年才获批为博士招生单位的成都体育学院和天津体育学院分别在获批当年出台的《成都体育学院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试行办法》和《天津体育学院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办法(试行)》中要求:“年龄在60周岁(含60周岁)以下,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四级专业技术职务者须具备博士学位”和“首次申请博士生导师资格者须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专业技术职务,具有博士学位。申请者当年7月1日前不满58周岁”。
2.3 我国5所体育学博士授权体育院校各年龄段在岗博士生导师论文和项目情况分析
2.3.1 论文情况分析
博士生导师最大的魅力源于学术科研上的成就。一名合格的博士生导师必须学术功底扎实,具有一定的学术权威,这种权威不在于地位和权势,而在于其在学术贡献、学术影响力和学术规范性方面具有公认的声誉和威望[10]。
图1显示,所研究的5所院校的98位体育学博士生导师在2014-2016年3年间共发表论文1396篇,人均14.2篇;其中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形式发表论文185篇,占总篇数的13.3%,人均1.9篇。人均篇数最多的是上海体育学院,18篇;其余依次是北京体育大学,14.4篇;天津体育学院,11.7篇;武汉体育学院,9.7篇;成都体育学院,7.6篇。人均独著或第一作者篇数最多的也是上海体育学院,2.3篇;其余依次是北京体育大学,1.8篇;成都体育学院,1.7篇;天津体育学院,1.5篇;武汉体育学院,1.4篇。并且,上海体育学院的人均篇数和人均独著或第一作者篇数均明显多出这两项的总计人均值,由此证明,上海体育学院对博士生导师的聘后复审制度落到了实处,起到了严格监督与积极激励作用。
图1 我国部分体育学博士授权体育学院不同年龄段博士生导师期刊论文刊发交互式条形图
从98位导师各年龄段的论文发表情况看,人均篇数和人均独著或第一作者篇数均最多的是44岁及以下年龄段的年轻博士生导师,分别是19篇和3.8篇,较之这两项的总计人均值14.2篇和1.9篇优势明显;其次是60岁及以上年龄段的年长博士生导师的人均篇数和人均独著或第一作者篇数,分别是15.8篇和2.6篇,亦超出总计人均值。究其原因,旺盛精力、创新意识及履新责任使年轻博士生导师锐意进取;勤勉作风、科研功力及传承义务使年长博士生导师率先垂范。
进一步统计发现,在这3年间,98位博士生导师中,35人没有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发表文章,3人未发表过1篇文章。
2.3.2 科研项目情况分析
表2统计了5所院校的98位在岗体育学博士生导师2014~2016年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简称“社科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简称“自然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简称“教育规划课题”)和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简称“体育总局项目”)等4项代表我国教育科研领域研究前沿的科研项目情况。
统计显示,98位博士生导师3年间在这4个项目中共立项20项,其中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2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5项,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3项,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0项。进一步统计发现,这20个立项项目分别由18名博士生导师主持,占总人数的18.4%,仍有80人没有项目。5所院校的主持项目数量依次是:上海体育学院,8项;北京体育大学,7项;武汉体育学院,3项;成都体育学院,2项;天津体育学院,0项。北京体育大学的46位博士生导师中仅7人有项目,上海体育学院的29位博士生导师中8人有项目,由此再一次证明,上海体育学院严格量化的后期考核制度所形成的竞争与危机环境,迫使博士生导师们不敢懈怠,努力完成规定的科研任务;而没有聘后考核监督制度的院校的博士生导师们,没有竞争压力和淘汰危机,在科研任务的完成上则不尽如人意,与上海体育学院形成明显反差。
从各年龄段博士生导师主持的项目情况看,55~59岁和60岁及以上两个年龄段的博士生导师的立项数是11项,占总立项数的半数以上;而44岁及以下年龄段的博士生导师则仅有1项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这也反映出,在申请主持国家级及国家层面的省部级项目上有着深厚研究功底和丰富科研阅历的年长博士生导师更有经验与实力。
2.4 我国其他16所拥有体育学博士学位授权的院校博士生导师考核机制现状分析
我国目前共有21所院校可以招收体育学博士生,分别是本研究的5所体育院校(北京体育大学、上海体育学院、天津体育学院、成都体育学院、武汉体育学院),5所综合及理工类大学(清华大学、浙江大学、苏州大学、山西大学、河南大学)和11所师范类院校(华东师范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曲阜师范大学、华南师范大学、福建师范大学、河北师范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湖南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辽宁师范大学)。上文已经对其中的5所体育院校的博士生导师后期考核制度现状做了分析研究,下面再对其他16所综合类、理工类和师范类院校的博士生导师后期考核制度现状做一简单归纳分析。
表1 我国5所体育学博士授权体育院校各年龄段在岗博士生导师项目立项情况统计表
查阅这16所院校的官方网站发现,仅7所院校有招生资格审核制度或聘后复审制度,分别是理工类的清华大学、综合类的山西大学和湖南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南京师范大学、辽宁师范大学、曲阜师范大学等5所师范类大学。
其中,清华大学、湖南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和南京师范大学在每年度博士生导师招生条件审核中,对博士生导师的科研条件提出了明确的量化指标要求。清华大学《关于博士生指导教师招生条件审核的实施意见》提出“人文、社科、艺术类学科申请者需在近五年内至少出版有一部学术专著,并以第一作者发表5篇以上高水平学术论文;目前至少承担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重大基金项目、国家“973”项目、“863”高科技项目”等要求;山西大学《关于遴选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通知》提出“近三年来主持有‘973’项目、‘863’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等国家级科研项目,并且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的科研项目经费在10万元以上,理科、农科和医科20万元以上,工科30万元以上”等要求;华东师范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及申请上岗招生备案办法》提出“已获上岗招生资格的博士生导师中,理、工科博士生导师如果连续三年没有主持国家级项目、文科博士生导师连续三年没有主持省部级项目,第四年起原则上将不列入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不招收新的博士研究生,待获得主持相关项目后再恢复列入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等要求;湖南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提出“艺术、体育学科博士生导师需有在研纵向科研总经费2万元及以上或累计在研纵、横向科研总经费4万元及以上,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1)目前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且有经费资助;(2)近三年作为第一作者在校定权威刊物、重要刊物公开发表1篇及以上论文(或出版学术专著、统编教材,或获省部级三等及以上科研奖励或研究成果被省级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采纳应用进入决策并产生良好效益,或获国家、国际授权发明专利等)”等要求。另外9所高校则“只有最初的博士生导师遴选考核。没有后期持续性的考核制度”[4]。
3 结论与建议
3.1 结论
通过对我国5所体育学博士授予权体育院校的在岗博士生导师的年龄、学历和科研情况的统计分析,结合检索其博士生导师管理制度发现,除上海体育学院有聘后考核制度,并在考核时间、考核内容和管理办法等方面均有详细的量化指标外,其他4所院校的制度均不够具体甚或没有相应的制度;5所院校对博士生导师的年龄把关上,上海体育学院没有60岁以上的,并且积极启用年轻人,44岁以下的最多;从各校选聘博士生导师对学历的要求趋势看,“有博士学位”是选聘博士生导师的必备条件,没有博士学位的博士生导师将成为历史;从5所院校的98位体育学博士生导师在2014~2016年发表的论文看,上海体育学院的人均篇数和人均独著或第一作者篇数均明显多出这两项的总计人均值,由此证明,上海体育学院对博士生导师的聘后复审制度落到了实处,起到了严格监督与积极激励作用;从5所院校的98位在岗体育学博士生导师于2014~2016年间主持的科研项目情况看,没有聘后考核监督制度的院校的博士生导师们,没有竞争压力和淘汰危机,在科研任务的完成上不尽如人意;通过查询另外16所有体育学博士招生权的非体育院校的官方网站发现,其中仅有7所院校有招生资格审核制度或聘后复审制度,另外9所高校则只有最初的博士生导师遴选考核,没有后期持续性的考核制度。
3.2 建议
3.2.1 量化聘后考核指标,认真落实考核制度
体育学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院校要制定可以量化的博士生导师后期考核制度,实施严格的动态管理、跟踪评估措施,发挥研究生院、学院、研究生三级主体对导师的监督和评估作用[11]。
3.1.2 强化“岗位”意识,防止“终身”导师
各院校要在按需设岗的基础上,继续强化“指导博士生只是一个重要的工作岗位而不是教授中的一个固定层次和荣誉称号”的意识,使那些“在知识更新加快的过程中知识结构迅速老化,对所在学科前沿的认识停滞不前,同时受各种外在因素的影响导致其学术研究的热情减退、精力衰退”[12]的资深博士生导师和那些因在“博士生扩招背景下,师资短缺而导致部分自身的学术能力尚有待提高,指导博士生的经验也较为缺乏的教师进入了博士生导师行列的”[7]导师在内部竞争机制中被自然淘汰,从而有效解决导师“终身制”问题。但对“那些已退休但仍承担有国家或省部级重点科研课题,科研经费充足,培养经验丰富,且身体健康的教授,还是应该鼓励其上岗指导博士生”[11]。
3.1.3 放宽职称关,严把学历关
当前,我国高校的优秀中青年教师队伍逐步壮大,他们中间不少佼佼者了解学术前沿、具备一定的科研创新实力和研究生指导经验,完全具备担任博士生导师的资格和水平[13]。应吸引中青年副教授参与博士生导师岗位的竞争,这不仅能使学术研究更具活力,同时也会让资深教授们产生“后生可畏”的压力,不断提高自身水平和博士生指导质量[4]。清华大学自2011年起,全面取消了博导评聘制度,全体副教授以上导师都具有指导博士生的资格。
在我国博士生教育起始阶段,由于师资力量严重不足,为了尽快发展博士生教育,我国博士生导师资格标准很模糊,晋升为博导的条件相对宽松,一些教授在不具备博士学位的情况下成为博士生导师,为早期的博士生教育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由于自己没有经过严格的学术训练,难以对学生专业学习与研究方法进行科学的指导[14]。试想,一个“先天不足”的导师,如何能培养出“体格健壮”的学生?因此,将“有博士学位”作为遴选博士生导师的必备条件是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的根基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