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社会治理的立体结构论
2019-12-04张桐
张桐
(南京大学 政府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在人类从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的重大转型期,治理结构的转型已经成为其中的一个重要议题。在努力探索如何实现工业社会治理结构向后工业社会治理结构转型这一关乎未来的问题时,回顾农业社会治理结构向工业社会治理结构的转变这一历史问题就显得格外重要。这一回顾有助于解答,未来的人类治理需要从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的治理中继承哪些结构性要素;更为重要的是,人类需要从这一历史回顾中学习打破旧结构建立新结构的方法与勇气。这种回顾的首要前提就是阐明农业社会的治理结构。不仅是用繁复的文字来表述农业社会的治理问题,也要赋予农业社会的治理结构一个简单而明确的称呼,这样一来,当需要再次描述这段结构转型的历史时,就能清晰地表述,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治理结构转型是从什么结构转向了什么结构。
“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后工业社会”的历史划分已经成为科学研究中一个十分普遍的分析或表述框架。“农业社会”是那些生活在工业社会中具有现代思维的人们对此前的人类生活所赋予的一个概念,是在与“工业社会”相比较的意义上提出的。简单地讲,不同于工业社会主要依靠工厂或企业等现代组织形式对资源进行机械化加工进而创造财富,农业社会主要依赖家庭等传统组织从自然界直接获取资源或对其进行简单的手工加工进而维系生存。这种划分的意义不仅在于指明两个历史阶段的重大不同,更在于它所代表的一种宏观视野。就学术研究而言,这种分析视角意味着,研究者可以将某一社会阶段(例如“农业社会”或“工业社会”)中各个具体社会形态之间的差异置于次要的位置,而凸显各具体形态之间的共性。如此一来,人们才能把握某一社会阶段的总体性特征,例如其治理体系的结构特征,进而理解不同社会阶段之间的演变。
一、农业社会治理的等级特征:一种普遍观念
谈论农业社会的治理问题,首先想到的是它所表现出的等级特征,尤其当人们习惯了“奴隶制”和“统治阶级”这些强调治理不平等性的表述时。总的来看,大体可以说,农业社会是一个身份等级社会,社会成员天生地被分在不同的等级上,特定等级决定了社会成员的价值和行为及其一生的命运。如果接受“阶级”概念在农业社会的适用性,在社会治理的意义上,农业社会就可以分为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一切治理活动都是为这个具有身份性的统治阶级服务的。因此,就其性质而言,可以将农业社会的治理称为统治型社会治理[1]。
莫斯卡在《统治阶级》一书中曾考察了“部落从狩猎阶段进入农耕或者畜牧业阶段”的过程,即一个作为统治力量的武士阶级是如何产生的,并逐渐压迫另一个主要从事农业的阶级。起初,武士与农民的区分是含混的、可以相互变动的,武士从农民那里得到与其他人同样的“份内”的物质,但是当武士职业不断固化,他们也就能以武器作为后盾向农民要求得到更多的东西。与此同时,这个群体也变得进一步封闭,其他人不再能轻易地进入这个群体,或者即使进入了也会被置于底层。也就是说,当固定的封闭的一小群人能够从另一群固定的人那里要求得到更多时,阶级就开始形成了[2]。
在统治阶级的顶端是国王,整个国家都是而且被视为国王及其王室的延伸,对整个国家的政治统治在根本上属于国王的个人事务。因此,统治型社会治理表现出明显的强制性,即统治者将其意志和决定强加于被统治者身上,这也就时常表现出明显的直接的暴力色彩。由于统治型治理的一切在本质上都指向对统治阶级利益的满足,所以达成这一目标的手段就处在了不重要的位置。相应地,这种统治型治理还表现出强烈的人治色彩,这不仅是因为统治阶级缺乏像工业社会那样的普遍化的制度限制,也是因为人们对统治者道德的强调与呼吁。这种对统治者道德的呼吁直到马基雅维利的写作时期依旧表现强烈,尽管马基雅维利推崇公民美德,但他仍然采用了对道德的双重标准,即认为统治者具有高于社会大众的道德责任和标准,以此推之,统治者也就处于被统治者之上,不仅在权力和法律上如此,更是在道德方面也占据高高在上的位置[3]。有学者将这种统治型治理的权力机制概括为“权威—依附—服从”的表达式[4],即整个社会的治理都是从统治者那里单向做出的,而被统治者只有依附和服从。至于那些从事具体管理活动的人则是依附于统治者的仆人,是与统治者共命运的,因此他们必须忠于统治者,而非其他的制度或是道德。因为统治者制定了这些制度和道德标准,也就自然高于他们,因此,即使那些管理者在表面上遵从于制度或法律,也在本质上服从于统治者的意志,他们从事这些活动的所谓能力也就变成了忠于统治者的能力了。这些仆人占据的岗位从根本上就是王室的私产,因此,无论是把他们视为统治阶级的一个部分,还是视为统治阶级的帮凶,这些人都处在社会等级的上层。
从广大的臣民一方来看,在农业社会,臣民有着服从统治阶级的(甚至是绝对的)义务,而这并不是现代法律意义上与“权利”相匹配的“义务”。在农业社会,这种服从义务是根深蒂固的,人们不觉得这有任何问题,也不会就其提出任何问题。这种“服从”义务是自然而然的,甚至自然到与“反抗权”这个在现代人看来是“服从”的对立面的观念之间都没有任何冲突。对于16世纪以前的人们而言,如果有人在强调社会大众的服从义务的同时又说他们具有某种反抗权,这种理论的言说者和接受者都不会感到有什么矛盾之处。因为,此时的人们还不具有将二者清晰地加以区别的“能力”,一方面,正是因为服从义务的根深蒂固,人们即使接受甚至拥抱反抗权,也无法跳出服从义务对自己的框定,也就无法将反抗权视为服从的对立面;另一方面,无论是反抗还是服从,它们最终都指向社会大众所遵循的自然的或宗教的、进而也就是统治者的权威,也就是说,服从与反抗在统治权威那里被统一了起来,而没有形成冲突。直到15世纪、16世纪(可以视为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过渡的时代)世俗权力与教会权力之争、保王派与反保王派之争的时候,人们依然没有完全从这种服从义务中走出来,甚至在布丹、霍布斯等启蒙思想家那里,服从仍然是他们对公民定义的一个内在部分。在1579年发表的《为反对暴君的自由辩护》一书中,尽管这一著作,正如其标题所示,是支持对暴君的反对的,但从根本上却仍然在强调臣民的消极服从,而不是对现代人所理解的那种反抗的辩护。作者和同时代的大多数论者一样认为,即使在一些特殊情形,反抗被认为是必要的,社会大众也不能随意地揭竿而起,而必须依靠地方上的官员和贵族那些“代理人”[5]①萨拜因指出,尽管作者探讨了国王与人民的关系,但其观念仍然严重受制于关于上帝与俗世之关系的神学观念,作者“根本就不试图(attempt)把政府(或统治)(government)完全置于世俗原则的基础之上,如同君权神授理论一样,它乃是一种彻头彻尾的神学理论。”并不是作者不“试图”这样做,而是就当时的情况看,在神学仍占主导地位的时代就根本不可能孕育出现代的观念。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中译本将其中的“government”一词译为“政府或统治”,可见,译者考虑到了这一概念可能导致的误解,在当时,“政府”这一现代概念还未成型,更恰当的描述就应当是“统治”。。
基于上述这些广为人知的观点,得出农业社会在治理上具有等级特征这样的论断并非什么难事。但是,这里却涉及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当这种等级关系成为现代人对农业社会的普遍认识而被自然而然地接受下来以后,能否就此也在结构的意义上将农业社会的治理结构简单地称为一种“等级结构”或类似的名称?
二、农业社会治理的混沌特征:一个被忽略的维度
如果仅仅考察不平等的维度,将农业社会的治理结构称为等级结构,或者像卢曼那样命名为“层化分化”(stratified differentiation)[6]似乎并无不妥,尤其将农业社会与之前的原始社会的所谓“均等”相比的时候,或者将农业社会与之后的工业社会那种被政治与法律赋予的(形式)“平等”相比的时候。也就是说,如果仅仅关注人类的(不)平等这个维度时,这种观察视角或提问方式本身就会将注意力仅仅聚焦在纵向的分化或分层上来,也就自然会把农业社会定性为等级制,甚至将农业社会的治理结构定性为等级结构,而忽略了农业社会的其他维度。总的来看,这种论断存在缺陷。
首先,这并不能反映农业社会的全貌,尤其从治理的角度去认识和理解农业社会就会看到,“等级”仅仅是农业社会治理秩序得以实现的基础之一。等级结构的称呼似乎表明,农业社会的各个治理要素之间是界限分明的,但实际上,农业社会的治理还有另一个通常被现代人所忽视的特征,即混沌未分化。其次,“等级结构”等称呼无法将农业社会的治理与工业社会的治理区分开来,尽管到了工业社会,人类在政治、法律和经济等意义上都被赋予了平等,但到了工业社会晚期尤其是后工业化时期,人类越来越意识到,这种平等仅仅是形式上的平等,而工业社会的实质不平等现象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简言之,农业社会与工业社会都存在不平等,但显然是两种完全不同的不平等,而用等级结构一词来称呼农业社会的治理情况就会抹杀二者间的差异,甚至让一些读者产生这样的误解:在农业社会的“等级”结构被摧毁后,工业社会就是一个“非等级”的结构,即不存在等级现象。最后,“治理结构”这一概念有其特殊所指。尽管就农业社会治理的“性质”而言,完全可以将其称为统治型社会治理,但是并不能因此在“结构”的意义上说,农业社会的治理是一种统治型结构或等级结构[7]。否则,人们只需要统治型治理等表述就足够了,“治理结构”的概念就显得多余了。实际上,“治理结构”的概念有特别的关注点,“结构”一词所强调的是治理体系内的各单元在整个体系中所处的位置或者排列方式,这种排列方式最终影响了(甚至决定了)单元之间的关系与单元自身。
除了等级特征,还需要讨论农业社会治理的另一个特征,即混沌未分化,这一特征是现代人在认识前现代社会时通常忽略的,至少还没有引起现代人足够的重视,没有得到与等级特征相同程度的关注。现代人所秉持的是一种具有明显的现代属性的分析性思维模式,人们普遍接受国家与政府、政府与社会、公共性与私人性等概念,尤其习惯于在这些相互区分甚至对立的词组中进行理论思考和建构。这些分析性概念与思维已深深植入现代人的大脑中,很多时候,深陷于其中的现代人并未能意识到这些思维本身,而不自觉地将其应用于对前现代社会的认识和理解,用现代观念和思维娴熟地将前现代社会进行肢解并加以分析。这种思维游戏的结果就是生产出诸如“奴隶社会的公共行政”“古希腊的公共性”“古罗马的三权分立”等不恰当的表述。但是,如果能够认识到农业社会治理的混沌特征,就会发现,将现代性思维用于农业社会的一些做法就是值得怀疑的。
具体来说,农业社会的混沌特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首先,在权力的维度,农业社会仍然处于一种“混权”状态。被现代人普遍接受的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政治、经济、文化和军事等之间的权力分化的现实和思想在农业社会尚未出现。在理论上,往往也在现实中,各种权力总是集于国王一身,或者集于国王和它的仆人。尽管一些研究者将现代分权学说的思想源泉回溯到久远的古代世界,但严格地讲,诸如亚里士多德关于古代希腊“议事、行政和审判(司法)”[8]或者波里比阿(Polybius)关于古罗马执政官、元老院、保民官和民众会议的讨论,在理论上只是思想家为了叙述而采取的方便之举,在现实中则是为了维护统治秩序而对阶级冲突采取的调和之举,这与现代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采取的权责统一、界限分明、分立制衡的分权之间有着本质不同。在这个混沌的社会里,人们也很难像现代人习以为常的那样从中划分出统治与管理或者政治与行政,因为它们在本质上是同一种活动。即使为了现代人分析和表达的便利从中区分出“政府”的“行政”或“管理”活动(作为活动内容而非职能或权力的行政或管理),例如对基础设施的建造、对社会秩序的维护等,但就这些活动的目标和性质而言,它们都是为了实现统治阶级的利益,或者说是附属于统治阶级的统治活动的工具。不仅如此,(狭义)“社会”这个现代概念在农业社会中也没有独立出来,它与国家等概念在很多时候指向的其实是同一个对象,只有到了中世纪后期,(狭义)社会与国家才在二者的对抗中分崩离析,逐渐生成了现代的“国家(政府)—社会”这样的表达式。其次,从领域分化的角度来说,农业社会还没有实现领域分化,尤其没有出现现代意义上的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分化,因此,用现代的公共性—私人性、公共利益—私人利益、公共产品—私人产品等词组来描述农业社会的治理情况就是值得怀疑的[9]。农业社会的人们所表达的公—私可能仅仅是在人数规模上的区分,而不是对其背后的利益和权利等观念的抽象化表达,因此对农业社会的公私界分更恰当的学术表达也许应当是“共同性”与“个体性”,而非“公共性”与“私人性”。在农业社会中,所有人都生活在同一个被同一种共享文化所笼罩的混沌社会中;而到了工业社会,领域实现了分化,每个领域都有着自己独立的特殊的运行逻辑,人们需要学会在不同的领域中过多重生活。最后,从组织的角度来看,农业社会可以说是一种“混元”组织的状态。整个社会得以组织起来的形式都是以“家”为基础的,无论是农业社会早期的作坊,还是晚期出现的经营性组织,都是某种“家”的扩展或者变体。只有到了工业社会,以“家”为基础的混元组织才完成了彻底的功能分化,不同的功能被划归到各种专门的组织,而以前的“家”则被压缩成为仅仅承担少数功能的“家庭”。在混沌的农业社会中,对于那些生活于其中的个体而言,在时间上,他们延续父辈的生活方式,并将其传给下一代;在空间上,他们则安静地生活在狭小的地域范围和温情的熟人圈子之中。也就是说,他们所秉持的时空观念也是静止的、混沌的。
三、农业社会的治理结构:“立体结构”的提出
如果说农业社会的治理体系是一种混沌未分化的状态,那么在这种混沌中是否也存在着某种有序的结构,而这种结构使得农业社会的(统治)秩序得以维护?回答是肯定的。正如非线性科学中对“混沌”的解释那样,混沌即是一种表面无序而实则有序的状态[10]。农业社会是未分化的表述是与工业社会相比较而言的,这种未分化并不意味着农业社会的一切要素都随机地、无序地、模糊地排列着。相反,农业社会恰恰存在着严格的等级分类,这一等级制的安排让农业社会的统治秩序有了进一步实现的可能,而秩序的实现也就意味着农业社会的治理也会呈现出某种结构来[11]。因此,本文提出农业社会的治理结构这一命题,并希望通过分析为这一结构命名的做法就是可取的。
综合上述两个特征,尤其考虑到在关于农业社会的讨论中长期忽略了其混沌特征而过度强调等级特征的事实,当前的学术表达与日常沟通急需一个更合理的称呼去指称农业社会的治理结构。“立体结构”的称呼也许更恰当,因为它至少同时涵盖了上述的两层含义:纵向等级制与混沌未分化。
混沌与等级,这两者表面看来可能存在矛盾,但事实上却在一个一体化的立体结构中实现了相辅相成。混沌意味着,生活在农业社会的人们并没有个体意识的觉醒,但并不是说其中的任何人都没有意识,没有为自我利益考虑的动机,也不意味着这些无意识的人自然而然地就构成了有序的社会。这种情况可能在原始社会存在,但在私有制产生以后,当对剩余物品的分配逐渐成为一种权力时,情况就明显不同了。作为统治者,他们会自觉地运用暴力、法律和道德教化等方式进行统治,以实现自己的利益。在未分化的农业社会,由于国家、政府、政治与社会这些概念之间并没有实现现代意义上的分化,用政治组织来界定整个社会就是十分自然的事情,进一步,“在一个社会由其政治组织来界定的情况下,该社会在原则上便是可为政治权力加以渗透的”[12]。也就是说,在这一混沌社会中,政治权力向社会的渗透是自然的,其自然的程度甚至意味着连现代人的这种表述都显得是多余的。这种在混沌中的政治统治使得——正如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中表述的那样——一些人是统治者而另一些人是被统治者的区分是一种有关人的自然的差别,而不是在近代以后被理性解释为在同意基础上形成的一种职业划分。换言之,混沌显然为统治阶级的统治提供了某种便利和保护,他们可以在其中不择手段地实现自己的利益,而不用太在意被统治者的感受,因为被统治者自然地认同这种状态,至少是没有明确地反对这种状态。
反过来,等级特征也能够进一步强化混沌。尽管统治在事实上强化了等级制或者说强化了等级间的界限,但同时,统治也让被统治者去顺应自己的等级身份,不自觉地去做该等级要求他们去做的事情,而不对此提出任何异议。或者可以说,等级与混沌是同一个事实的两个面向,从等级的一面来看,统治者确实是通过暴力和教化等手段不断强化整个社会的等级秩序和差别,不允许成员在不同等级之间随意变动,以至于“他们之间进行通约的任何尝试都受到了身份这一‘天赋’的限制”[13];但从混沌的一面来看,在农业社会,这种等级间的通约问题也根本就没有成为一个被思考的问题(像现代人所熟知的“阶层流动”的观念那样),这不仅是因为被统治者对统治阶级暴力的恐惧,最关键的在于,他们所生活于其中的文化价值并没有提出这一问题。总的来说,虽然农业社会是一种自然的混沌状态,但也会以某种结构呈现出来,那就是明确的等级序列,而结合此时的自然秩序以及表现出的混沌状态,对其结构更恰当的表述就应当是一种“立体结构”。
“立体结构”这一称呼的第二个优势就在于,它对混沌与等级两个特征不偏不倚。显然,对任何一方的过度强调都无法展现农业社会的全貌。过度强调农业社会的等级特征就会让人们误以为,农业社会是一个界限分明的社会,进而得出农业社会是一个等级结构这样的判断;而过度强调农业社会的混沌特征则会让人们误以为,农业社会是一个混乱无序的社会,进而可能得出农业社会还不具有稳定的结构形态。本文提出,农业社会恰恰是一种综合了混沌与等级这两个看似矛盾实则相辅相成的“立体结构”。
必须承认,“立体结构”的说法在表面上看来确实是含混的模糊的,但是,在方法上,这种含混也并非一无是处。这个表面含混的称呼意味着,或者提醒现代人,对现代人未曾经历的含混的农业社会进行任何现代分析时都应当保持谨慎。只有当混沌实现了分化,即工业社会到来之后,人们才能用更为精细化的分析性的概念来指称社会现实。这也许是“立体结构”这一称呼的另一个优势所在。尽管在上述关于农业社会的统治型治理的讨论中,本文也使用了“统治阶级”和“特殊利益”这样的表达。但农业社会的模糊性提醒人们,无论是阶级分析还是利益分析,它对农业社会的适用性都应当被打上问号。至少,不应过分强调阶级和利益,因为这两者都是在现代语境中成熟起来的分析方法,这就意味着,现代人很可能会犯与某些不恰当做法(例如,将现代的公共性—私人性视角强加于前现代社会)同样的错误。考虑到这一点,当现代人尝试认识农业社会时,就应当放下现代人的傲慢,尤其当人们要为农业社会的结构赋予一个总体性的(而非从某个特殊角度出发的)名称时,采取更为谨慎的态度也许更恰当,例如采用“立体结构”这种表面模糊的表达而非具有明显倾向的概念化做法(例如“等级”或“统治阶级”),而这种更具弹性的表述也能促进针对农业社会治理这一议题的更为广泛的研究,而不是让研究在某个确定而精细的现代概念的框定下逐渐走向死胡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