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保护如何法治化》系列报道之四付新领案:事实争议背后的公正保护
2019-12-04
2019年10月31日,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付新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同时追缴违法所得40万元。这一消息之后是他饲养多年的全世界仅存的80多头淮北灰驴发出的阵阵哀鸣……
毛驴当然听不到也听不懂判决,但自从2018年3月8日付新领离开它们之后,毛驴们就吃不饱饭睡不好觉,母驴怀孕了还产不下崽儿,一直在哀鸣。如果知道因为付新领的锒铛入狱,它们面临从地球上彻底消失的险境,一定会哀鸣得更加凄厉了……
付新领的“保种”养殖经营活动
付新领是淮北市农业委员会农业科主任科员,兼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党支部书记,于2015年11月退休。他是安徽省仅有的两个懂淮北灰驴养殖技术的高级畜牧师之一,在2015年退休后,和妻子张爱侠一起从事养殖业,投入到淮北灰驴和黄淮白山羊的保种养殖工作中。
淮北灰驴和黄淮白山羊,是安徽省著名的畜牧品种,也是淮北市珍贵的自然资源和经济资源,但都濒临灭绝。安徽省农业委员会非常希望淮北市能进行这两个畜牧品种的保种养殖,这本来应该是政府的公益事业,但作为全省仅有的两个懂淮北灰驴养殖技术的畜牧专家之一,付新领觉得自己责无旁贷。在他退休前,省农委领导到淮北市农委视察工作时,曾多次点将,希望付新领把淮北灰驴的保种工作搞起来。
>>左图∶淮北灰驴的饲料
>>右图∶淮北灰驴 以上照片均由李蒙摄
2007年11月,付新领在淮北市濉溪县土楼农场租用了几十亩土地,以其妻子张爱侠等8名农民的名义,成立了淮北市振淮合作社,种植农作物、栽植林木,并进行淮北灰驴和黄淮白山羊的保种养殖。
2012年的一天,一个叫孟力的人无意中来到振淮合作社,与付新领进行交谈,双方确定合作推广繁育黄淮白山羊。
2012年1月,付新领以其儿媳张青梅的名义,与孟力成立了安瑞兴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兴公司”)。振淮合作社和瑞兴公司都取得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振淮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为种驴养殖、销售,瑞兴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山羊养殖、销售。
养殖黄淮白山羊的厂房建设、购买羊和设备,由孟力出资120多万元,付新领提供建设场地和技术支持。厂房建成后,孟力认为养羊不赚钱,遂退出合作,退出时付新领支付了他120多万元。
为了继续进行淮北灰驴和黄淮白山羊的保种养殖,付新领从徽商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贷款200余万元,又借了亲戚朋友100多万元,甚至将自家的3套房产交给房屋中介出售,还搭上了夫妻二人的全部退休工资,投入巨资用于纯正淮北灰驴和黄淮白山羊品种保护和发展。
在省、市、县农业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的大力支持扶持下,通过自己的努力,付新领养殖的淮北灰驴从20多头发展到80余头。2015年9月,振淮合作社被安徽省农委列入第一批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保种场。2016年,淮北灰驴被列入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
2012、2013年,付新领在黄淮地区从养殖户和农户手中,高价收购黄淮白山羊、杜泊羊、湖羊等700余只。在承担繁育养殖过程中得到了市、县政府的扶持,企业存栏量最高时达1000只左右。
2014年至2017年,由于内蒙古自治区等地“退耕还草”,蒙羊数量猛增,影响到羊价持续下跌,付新领的黄淮白山羊种羊只能作为商品羊出售,企业连年亏损。2017年,付新领将黄淮白山羊销售给淮北市杜集区段园镇等地贫困户养殖,使黄淮白山羊得以继续发展。
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怎么回事?
2018年3月8日上午,付新领被控制。4月27日,付新领案被移送至烈山区检察院,当时对付新领案的调查终结报告是“涉嫌贪污罪”。6月11日,烈山区检察院将付新领起诉至烈山区法院,认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付新领案的核心证据就是一张复印纸,复印的是一份《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伪造这么一张复印材料能否构成诈骗呢?这还要从付新领当初申报的财政扶持项目说起。
起诉书称,2013年8月16日,安徽省农业委员会、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印发2013年扶持“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该方案重点支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专业合作社,项目实施方式为先建后补,且项目建设内容必须在2013年当年实施,否则不予考核。
>>付新领案一审开庭中 李蒙摄
2013年8月21日,付新领明知不符合申报条件,为非法获取该项目资金,将振淮合作社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营范围由“种驴”变造为“种山羊”,向濉溪县农林委员会进行申报。
2013年10月25日,振淮合作社申请濉溪县农林委员会、县财政局验收,并提供了2012年、2013年的振淮合作社、瑞兴公司养殖投资票据材料;2013年10月28日,濉溪县农林委员会、县财政局组成考核组对振淮合作社进行自验合格后,当日联合发文申请淮北市农业委员会、市财政局进行验收;2013年10月30日,淮北市农业委员会、市财政局抽调人员组成专家组对振淮合作社进行初验,经专家组现场查验、资料审查、听取汇报、逐项打分后,一致认为振淮合作社符合安徽省2013年扶持“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申报条件;次日,淮北市农业委员会作《关于申请2013年扶持“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考核验收的报告》,申请安徽省农业委员会验收。
2013年12月26日,濉溪县国库支付中心向振淮合作社账号直接支付40万元,后该笔款项被陆续转至张爱侠等人的银行账户。2014、2015年,付新领继续以振淮合作社的名义申报该项目,继续使用变造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也都通过了省农委的专家验收,骗取了项目资金近46万元、14万余元、50万元,三年合计150万元。
而庭审中,付新领及其辩护人程晓璐律师,对该申报项目及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情况,作了如下辩解——
振淮合作社的经营范围是淮北灰驴,瑞兴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黄淮白山羊,2013年付新领首次申报该项目时,既然申报的是养羊,按说应该以瑞兴公司的名义申报才顺理成章。但瑞兴公司在孟力实际撤资后法定代表人一直没有变更,是孟力的姐姐孟云。申报项目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由于孟力已经实际撤资,孟云与付新领从未见面,更没有联系,此时付新领再去找孟云,孟云依照常理不会签字。所以,付新领决定以振淮合作社的名义申报该项目。
付新领强调,他既可以以振淮合作社的名义申报,也可以以瑞兴公司的名义申报,因为他都是实际控制人,两者都在濉溪县土楼农场这同一块场地,养驴、养羊只隔着一条小路。无论养驴还是养羊,都是保种养殖,都是省农委、市农委全力支持的,只要申报肯定会一路绿灯审批下来。
付新领提起申报后,为付新领准备申报材料的是濉溪县畜牧站主任蒋广德。付新领确实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进行了变造,将振淮合作社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养殖范围从“养驴”变造为“养羊”,对这一情况,蒋广德当时是明知的。
付新领称,这个项目是否能验收合格,关键是看养殖条件是否具备,养殖者是否有技术懂管理,是否确实开展了繁育推广养殖,是否与申报的项目实施内容相符,确实带动了周边农民养殖致富。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是主要申报依据,它只能证明养殖场符合养殖卫生条件。在具体项目上,都没有明文规定一定需要这个证,周边农场很多没有这个证去申报,后来也验收合格了。
付新领的司机张跃杨还证实,当初他开车陪同付新领去濉溪县畜牧站递交材料,见过蒋广德,付新领拿着一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复印纸问蒋广德要不要放进去,蒋广德说:还是放进去为好。
2014、2015年,付新领没有再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但之前变造的那张复印纸,被蒋广德在为付新领上交申报材料时继续复印使用,案情其实就是这么简单。
辩护律师如是说
一审开庭审理时,付新领的辩护律师程晓璐指出,付新领拿到项目资金后,将资金全部用于养殖场建设、购买饲料、保种繁育、更新设备、偿还银行借给企业的贷款,既没有携带资金潜逃,也没有用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他将资金转到张爱侠个人账户,也是为了使用资金便利,本身这张银行卡就是主要用于企业日常经营,并非是转移隐匿资金。所以,付新领不具有骗取国家专项补贴资格的故意,不具有诈骗罪当中的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程晓璐律师指出,付新领并没有虚构项目支出、隐瞒真相,而是实实在地实施了项目内容,先期投资及支出都是客观存在的,不存在诈骗行为。付新领建成了皖北最大最标准化生产的黄淮白山羊示范基地,多次接待各级领导、专家和养殖户考察、参观、学习;建立农民创业实训基地,多次举办讲座,培训全市畜牧人员和养羊户数;带动辐射全市养羊业快速发展,为农民增收、养殖业发展、丰富城市菜篮子,作出积极贡献,也获得专家、领导的高度评价和认可。而这些成绩,都是县、市、省畜牧部门上上下下有目共睹的。
从表面上看,付新领的确变造了振淮合作社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国家证件,存在一定的造假行为,但有造假行为并不能必然推定具有诈骗中的非法占有的目的,否则就是客观归罪,不符合认定犯罪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程晓璐认为,在张文中案件中,张文中的物美集团以挂靠国有企业下属公司的名义进行申报国债技改项目,并未使负责审批的主管部门产生错误认识,物美集团作为民营企业同样具备申报资格。本案也是如此。不论是振淮合作社还是瑞兴公司,两个企业都是付新领的企业,由他负责经营管理,县里、市里包括省里主管部门的领导经常到付新领的养殖场进行考察,对于两个企业的经营范围也是知晓的,羊舍和驴舍在同一个养殖场院内都是知道的。这一点根据蒋广德、周茂红等人的证言可以充分证实。
案卷里虽然没有省农委领导证言,但给瑞兴公司颁发种畜禽经营许可证、黄淮白山羊保种繁育基地和肉羊标准化示范基地,都是由省农委颁发和认可,同时振淮合作社每年还申请省里的淮北灰驴保种补贴,因此省主管部门对振淮合作社的经营范围是养驴同样清楚。所以,审批部门并没有因为付新领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种畜禽经营许可证,将经营范围从种驴变为种山羊,就产生了错误认识,认为振淮合作社经营范围就是种羊。也就是说,付新领变造国家证件,以振淮合作社的名义申报,并未使负责审批的主管部门产生错误认识。这一点跟张文中案再审认定不构成诈骗的理由是一致的,但付新领案同张文中案相比,要轻微简单得多,说来说去就是一张复印纸的事儿。
第一笔补贴为何就能构成诈骗?
2019年10月31日,烈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付新领变造振淮合作社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以振淮合作社的名义申报黄淮白山羊标准化规模养羊示范场建设项目后,并未按照项目申报书内容建设该项目,而是虚开部分发票,连同2012年瑞兴公司投资建设养殖场时的相关票据、收条等支付凭证,以及瑞兴公司和振淮合作社在2013年8月21日前对养殖场进行投资建设的相关票据、支付凭证,作为投资建设该项目的验收材料上报,骗取国家补贴资金40万元。并据此认定付新领虚构了并不存在的项目,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国家补贴资金40万元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一审判决在其不予支持起诉书对后两起诈骗犯罪的指控理由写明,虽然付新领在申报2014年和2015年项目中变造了相关证件,“但该项目真实存在”,“付新领以振淮合作社的名义真实实施了该项目”,因此认定付新领主观上非法占有上述110万元项目补助资金的证据不足。
程晓璐律师认为,烈山区法院对第二笔、第三笔补贴资金不构成诈骗的认定是对的,但付新领在2013年也实实在在地实施了“安徽省扶持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申报文本”中“项目实施内容”:一是引进、改良品种,共引进400头,计48万元;二是推行设施化、规范化生产,计78万元;三是防疫消毒设施改造,计22万元。
在先期投资方面,付新领和孟力合作投资建养殖场共花费两百多万元,包括建设羊舍100多万元,设备、围栏、机器三四十万元,引进品种40多万元,防疫设施改造费用等。孟力中途撤资,付新领支付其120万元的先期投资费用后继续建设,直至2013年完成。
至于一审判决认定付新领虚开部分发票,程晓璐说,事实是付新领付给孟力投资款后找孟力要建设羊舍的发票时,因建设羊舍的人蔡福祥是孟力找来的建筑商,蔡福祥突然得病死亡,基建投资就没有进行决算,发票就无法开出。在这种情况下,孟力才找人给开了一张40万元的水泥发票,并非没有实际进行建设而虚开发票。现有证据中2013年申报项目提供的支出凭证中有多份蔡福祥签字的收条,证明其收到了瑞兴公司支付的建羊舍款,加起来正好共计40余万元。
据悉,付新领不服一审判决已经上诉,淮北市检察机关也已经提起抗诉,此案的后续进展,本刊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