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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保护如何法治化》系列报道之一重要话题:制度完善背后的平等保护

2019-12-04

民主与法制 2019年43期
关键词:产权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2019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检察护航民企发展”为主题,举行了第32次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民营企业家代表走进最高检察机关,近距离了解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举措。

在与代表们座谈时,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表示,对企业家们提出的问题,最高检将认真研究解决,着手促进实际问题解决转化为检察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最高检将继续对司法解释进行全面清理,对涉及民营企业的不平等规定依法一律予以废止。

这是最高司法机关关于民营企业保护的最新表态。党的十八大以来,民营企业保护一直是党中央、国务院和最高司法机关不断重申的主题,为民营企业保护鼓与呼,已经成为最高法、最高检的一项日常工作。

民营企业保护是十八大以来的重要话题

新中国成立70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经济体制和社会结构经历了深刻变革,新的经济组织特别是民营企业发展呈现几何级数增长,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中国社会至少进行过两次针对产权的公共讨论。第一次是2004年,私有财产权入宪,让人们提起“产权”二字有了充分的底气。现行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二次是2007年出台物权法,第一次以民事基本法的形式构建了产权制度的基本框架,民营企业的产权归属有了法律依据和制度安排。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一直强调要加强产权保护制度建设,尤其要保护民营企业产权。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

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

2014年12月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将依法受到保护,其中强调“最大限度减少对涉案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2016年8月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要求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审慎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

为落实中央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对涉产权错案冤案甄别纠正工作作出具体部署。

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强调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习近平总书记语重心长

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了民营企业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当下再谈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的意义就显得具有时代意义,刻不容缓。

习近平总书记说,目前在民营企业产权保护方面仍不同程度存在重公有、轻私有的现象,甚至有让私营企业退场的言论。进一步完善和创新保护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的方法、措施、法律和制度,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是新时期促进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如果不能给予民营企业产权保护,就不是真正的、统一的、具有竞争性的市场机制,而一旦缺乏这一点,那么基于市场公平竞争所实现的优胜劣汰、产业转型升级、优化资源配置的效率等各种政策目标,都不可能得到实现。民营企业产权的有效保障和实现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也是全面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说,在当前生态下,民营企业最大的保障,来自且只能来自界定清晰的权利和良好的制度环境,这正是“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产权保护具有很强的政策性,要求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以往对企业查封、扣押或冻结,有时发生混同个人与企业法人财产情形。自然人违法随意牵连企业法人财产,企业法人违法随意牵连自然人财产。这些对民营企业产权的侵犯没收,都不是真正的依法治国。

习近平总书记说,我国经济发展能够创造中国奇迹,民营经济功不可没!我国的民营企业近2500万户,对国家的税收贡献超过50%,对国内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以及对外直接投资均超过60%,高新技术企业占比超过了70%,城镇就业超过80%,对新增就业贡献率达到了90%。当下我国民间投资出现了下跌,民众创业意志衰退,民营企业的投资增长率下降,同时资本流出增速。保护好民营企业产权,让民营企业为当前经济发展发力,对于促进当前国家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清”体现规范的要求,“清”还要建立在法律基础上,要做到有边界、有担当、有作为。做好产权保护工作,政府要重信誉、守边界。把“政”“商”两方面关注的焦点——产权纳入法治框架,努力做到让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让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政府不能有贪心私心,不能以权谋私,不能搞权钱交易,还市场以本来面目,把被扭曲了的东西纠正过来。这种产权保护对民营企业家而言,就是建立“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最好的开端。

习近平总书记说,稳定预期,安全是基本保障。保障产权安全就是要形成有恒产者有恒心。民营企业通常是比较弱势的,企业与政府达成的协议,不能说变就变。在有的地方,前任市长、书记在任时签的合同,新任来了就不承认,以前的谈判结果或签订的合同等于作废;有的还查当初企业建立的过程,看当初是不是手续齐备,找毛病,其实当时有当时的原因,有些就是惯例。一些民营企业家对产权保护状况感到担忧,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民间投资的积极性。只有私有财产权能够受到法律制度的切实保障,才能有稳定的社会预期,才能确立以自己的劳动创造财产、获取财产的信心,这样才能培育人们更多的投资冲动和置产愿望。

习近平总书记在这次民营企业座谈会上让民营企业家们记忆最深刻的一段话可能是:“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我多次强调要甄别纠正一批侵害企业产权的错案冤案,最近人民法院依法重审了几个典型案例,社会反映很好。”

最高司法机关的各种举措

这次座谈会后,“两高两部”陆续发声,要求为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提供营商环境的司法保障。

>>左图∶2019年3月12日上午9时,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

>>上图∶2019年3月1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两会“部长通道”接受采访。以上照片均由东方IC供图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和制度,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要强化公正执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禁止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严肃查处利用审判执行权侵害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则要求检察机关要切实转变司法理念,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和制度。对于有关部门移送的刑事案件,涉及民营企业行贿人、民营企业家的,要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充分考虑保护企业发展需要。

司法部随后下发《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对民营企业和人员的一般违法行为,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依法必须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处置涉案财物的,必须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结案后及时解封、解冻非涉案财物。

公安部要求公安机关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严格掌握入刑标准,坚决防止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严格依法准确适用刑事强制措施,发现错拘错捕等执法问题的,必须在第一时间依法纠错;对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但仍在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依法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2019年3月12日上午9时,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

周强在报告中说,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依法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保护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审慎适用强制措施,禁止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让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加大涉产权刑事申诉案件清理力度,再审改判张文中无罪,依法甄别纠正一批涉产权冤错案件,发布两批13个典型案例,传递党中央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的强烈信号,稳定社会预期。依法审理涉产权保护国家赔偿案件。依法审理企业借贷、股权质押、互联互保等案件,规范融资渠道。会同全国工商联出台意见,发挥商会调解功能,及时化解民营经济领域矛盾纠纷。

3月1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两会“部长通道”接受采访,回答记者关于产权保护的话题时指

2019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公告,全面清理现行司法解释,共废止103件,明确现行有效司法解释561件。这次司法解释清理将依法平等全面保护产权和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作为对司法解释进行废改的重要遵循,切实加强对民营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护。出:最高法院提出,凡是歧视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理念,必须坚决摒除;凡是违法增加民营企业的义务,限制民营企业权利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一律废除;凡是不公正对待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司法审判行为,必须坚决制止。最高法院从立案到执行各个环节,系统排查司法审判活动中存在或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大体有20多项,要求逐一进行整改。先后发布了3个保护产权、保护民营经济和企业家权益的规范性文件,宣示人民法院的坚强决心,同时也为人民法院审判这方面的案件提供遵循。

江必新指出,各级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应依法最大限度地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具体举措是:

一、视情快立快审。对于那些危困的民营企业、濒临破产的民营企业,而且又有发展前途和希望的民营企业,让他们进入诉讼“快车道”,尽快从诉讼中摆脱出来。针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涉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案件,要求各级法院快立快审。

二、慎用强制措施。在不影响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在法律规范允许的范围内,能不采取强制措施的尽量不采取强制措施,能少采取强制措施的尽量少采取强制措施。在不违背法律、不损害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能不查封的就不封,能少封的就少封,能活封的就活封。在能够实现审判和司法目的的前提下,如果存在着多种手段,法院、法官必须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利益最大的方式处理案件。

三、厉行平等保护。决不能因为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这样一个单纯的理由,牺牲民营经济、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决不能因为单纯的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借口,置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权益于不顾;决不能因为有些民营企业量小力单而放纵有的法人单位店大欺客,践踏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四、力倡生道司法。最高法院与工商联一起发布了规范性文件,充分发挥商会的作用,以柔性的办法处理民营企业相关纠纷。在执行涉及破产案件的时候,对除僵尸企业以外,对那些有希望、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尽量进行重整,让其获得新生。在诉讼过程中,尽量使用调解手段,加大和解力度。在不损害相对方当事人权益,而且相对方有足够潜力的情况下,放民营企业一条生路,支持民营企业生存发展。

五、必须及时兑现权益。最高法院把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相关案件的执行,作为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案件,在不违反正常执行秩序的前提下,把他们的执行案件纳入“快车道”,使他们尽快能够获得权益兑现。这一套“政策链”,一方面为民营企业、企业家提供具体明细的行为准则或指引,另一方面也指导人民法院的司法裁判。

各级法院在审理处理有关民营企业的相关案件时,应该做到五个方面:

第一,不仅要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人身权、财产权,而且要保护知识产权和人格权等精神方面的权益,力求全面保护。

第二,不仅对民营企业、企业家实行形式上的保护,而且要实现实质性保护,力求实行真正的平等保护。

第三,人民法院不仅要敢于担当起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的重任,而且要协调各方,形成合力,实行联动保护。

第四,不仅要监督下级法院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还要通过行政诉讼、行政审判,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实现协同保护。

第五,不仅要对个案进行认真复查,处理好一案一事,同时要建构长效机制,确保案件得到公平公正处理,真正做到永续保护。

2019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公告,全面清理现行司法解释,共废止103件,明确现行有效司法解释561件。这次司法解释清理将依法平等全面保护产权和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作为对司法解释进行废改的重要遵循,切实加强对民营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护。

通过清理,最高法院废止了《关于在执行经济纠纷案件中严禁违法拘留人的通知》《坚决纠正和制止以扣押人质方式解决经济纠纷的通知》。还废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最低限额的企业法人签订的经济合同效力如何确认问题的批复》。同时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修订。

这一系列的措施让人们相信,经过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一定能够为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提供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让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安心经营、专心发展、全心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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