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白兔与马大姐糖果大战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不能随便模仿
2019-12-03刘仁婧马宏浩
刘仁婧 马宏浩
跨界、合作、联名……甜蜜过童年的冠生园“大白兔”奶糖如今成为了火爆的网红品牌,深受年轻人喜爱。除了“大白兔”奶糖,冠生园还生产经营牛轧糖、话梅糖等各类糖果。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一场围绕糖果外包装的大战,已经悄然打响。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结两起在“马大姐牌”花生牛轧糖、话梅糖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冠生园公司的“大白兔-百花牌”花生牛轧糖、“大白兔-天山牌”或“天山牌”奶油话梅糖商品的特有装潢相近似的装潢,判决“马大姐牌”商品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案情回顾糖果特有装潢的纷争
蓝白相间的棋盘格纹图案、两颗交叠带壳花生、同样的“花生牛轧糖”和“ nougat”文字……这样不同品牌的两颗牛轧糖摆在一起售卖,似乎很难令人一眼予以区分。早在2015年,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冠生园公司)就发现,市面上销售的“马大姐牌”牛轧糖和话梅糖与自己销售的“大白兔-百花牌”花生牛轧糖、“大白兔-天山牌”或“天山牌”奶油话梅糖的包装和装潢非常近似,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为两类糖果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冠生园公司认为这样的擅自使用相近似的装潢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遂一纸诉状将“马大姐牌”牛轧糖、话梅糖的生产、经营者北京康贝尔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康贝尔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马大姐牌”花生牛轧糖和话梅糖商品上使用与原告相近似的包装、装潢,并在《北京晚报》、淘宝网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98万元及为制止侵权的律师费支出。
一场糖果的包装是否是特有包装、装潢的保卫战正式打响。康贝尔公司认为,冠生园公司主张的冠生园牛轧糖、话梅糖并非知名商品,且该包装、装潢均不具有独特性。由于花生牛轧糖的糖体较软,为保持其良好的外观形态,避免挤压变形,故一般糖体均为长方体。该装潢为上世纪30年代从意大利引进的通用装潢,最初就是以蓝白格相间为主要要素的样式,目前国内生产花生牛轧糖的企业基本都采用该颜色和配图作为装潢样式的要素;话梅糖的主视图在选用与话梅糖相同的传统咖色作为底色,且为了制造强烈的视觉冲击感,糖纸的字体和图形选用反差较大的白色后,中间部位通常会凸显“话梅糖”或“话梅硬糖”,话梅图形也是通用图形,其会更形象地展现商品。康贝尔公司于2003年开始使用自行设计的包装、装潢,且标有显著的“马大姐”驰名商标,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定使用特有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
故一审法院和二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均认定,康贝尔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马大姐牛轧糖上使用了与冠生园牛轧糖的特有装潢相近似的装潢,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为马大姐牛轧糖与冠生园牛轧糖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判令康贝尔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在“马大姐牌”花生牛轧糖商品上使用与冠生园公司的“大白兔-百花牌”花生牛轧糖商品的特有装潢相近似的装潢,并就其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冠生园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2万元。
在涉话梅糖的另一起案件中,综合比较涉案冠生园枕式话梅糖和马大姐枕式话梅糖的各自装潢可知,一方面,当这两种话梅糖分别以包裹完好的立体状态展现在消费者面前时,尽管二者在两侧结构布局、文字图案构成、位置排列等特征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但由于两者中间主体部分的底色基本相同,装潢的整体风格、主要装潢元素和整体颜色搭配等方面较为接近,且其中的文字及图形颜色相同,均包含“话梅”文字及相应图形,使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看差别不大,而其中具体图案的大小、位置分布以及英文字母等细节相对而言并非消费者认知的重点。
另一方面,糖果商品的装潢设计具有较大的创作空间,在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冠生园话梅糖在先持续使用其特有装潢并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康贝尔公司、燕源公司生产的涉案马大姐枕式话梅糖理应对其在先装潢予以适当避让,但其显然并未对冠生园枕式话梅糖的在先特有装潢进行避让,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冠生园枕式话梅糖的装潢已成为法定或约定俗成的话梅糖装潢或相关公众已将其作为话梅糖的通用装潢的情况下,康贝尔公司等生产的涉案马大姐枕式话梅糖使用其装潢显然具有过错。
因此,二审法院认定冠生园枕式话梅糖的装潢与涉案马大姐枕式话梅糖的装潢构成近似。基于与上述理由相近似的理由,二审法院亦认定涉案冠生园扭结式话梅糖和马大姐扭结式话梅糖的装潢构成近似,改判康贝尔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在涉案“马大姐牌”话梅糖商品上使用与冠生园公司的涉案“大白兔-天山牌”或“天山牌”奶油话梅糖商品的特有装潢相近似的装潢,并就其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冠生园公司经济损失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2.5万元。
法官提示尊重他人在先形成的经营权益并适当避让
为什么糖果的包装是否近似对比的名称叫“装潢”呢?通常而言,在商标保护领域,从商标法意义上来讲,“包装”是能够区别商品来源的盛装或保护商品的容器;“装潢”是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装潢,应当认定为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二)项规定的“特有装潢”。例如在一起涉及图书的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件中,涉案图书的装潢包含封面与封底,其封面采用图书作者的正面肖像作为主要设计元素,该设计元素占据了超二分之一面积;封面右上角显示有作者的英文签名,封面的其他装饰图形选择、位置排列、颜色搭配以及中英文文字、宣传标语的选择、排列布置等亦均体现出一定的特色,法院认定上述组合为涉案图书的特有装潢。
本案中,冠生园公司主张其话梅糖使用的枕头式、扭结式包装,特有性在于玻璃纸材质及形状,其牛轧糖使用的包装为长方体砖式包装,特有性在于整个糖纸与糖体完全契合,无空隙,包装后的糖纸呈长方体状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该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法院支持了冠生园公司认为其牛轧糖和话梅糖糖纸的色彩、文字、图案及结构的整体排列组合构成特有装潢的主张。
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制止竞争自由的滥用行为而维护正当健康的竞争自由,其根本目的仍在于维护竞争和促进竞争。诚实信用原则是一切市场活动参与者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一方面,它鼓励和支持人们通过诚实劳动创造社会价值,并保护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财产性权益;另一方面,它又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诚实不欺,善意、审慎地追求社会财富,对他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合理避让。“经营者在从事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商业道德和诚信原则,尊重他人在先形成的经营权益并适当避让,严禁实施攀附或损害他人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样不仅有利于企业自身的经营发展,也有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本案审判长刘义军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