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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复仇与法律的矛盾与调和

2019-12-02梁瑜璠

祖国 2019年20期
关键词:复仇情理法理

摘要:在人类社会漫长的进程中,公平已经成为普遍追求的目标。复仇则是一种最为原始状态下对于公平正义的相对维护。这一观点,在古罗马时期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原始习惯法中已经有了明确的体现。随着社会的发展,当像司法这样的国家公权力机构不能有效地弥补人们所遭受的损失,不能使人们的正义欲望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复仇这种私力救济的方式也就有其出现的可能性。因此,研究复仇对现代法治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复仇   矛盾   道德   法理   情理

一、复仇事件出现的可能性分析

(一)从古代复仇与法律出发

在人类历史发展的各个阶段,复仇事件的存在都具有其深厚的社会基础,得到了普遍的宣扬。无论是文学作品中的《基督山伯爵》与《哈姆莱特》,还是现实生活中的卧薪尝胆、赵氏孤儿,都在一定程度上或渲染或真实表达了复仇的色彩。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复仇现象出现的频繁程度反应了该历史社会时期的法律健全程度。复仇现象的减少,可以反映出国家法治工作的更加完善。复仇的出现大多由于利益受侵犯的生物个体或者群体基于其本能反应所表现出的情绪上的愤怒与行为上的报复。复仇事件之所以会存在出现的可能性,我认为有以下两点:

首先,从人性的角度来看,复仇是利益受到损害的生物个体由于其生物本能所做出的应激性行为,是应对外来刺激条件下最为原始的反应。当自己的利益或名誉受到侵犯与侮辱的时候,人性本能所表现出来的气愤与反击。同样,对于血亲关系,也有较深的联系与理解。当亲属遭遇侵犯与危机之时此外,这点与儒家代表人物荀子的“性恶论”有一定联系。

其次,从社会背景的角度来看,复仇在原始与古代社会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这与当时的社会背景条件下法律的不完善情况有一定关联性。我国古代时期,儒家思想较长时间占据我国思想的主流地位,尊卑有序的等级观念也深入人心。对于复仇的结果,无疑是被复仇者的受侵害与死亡状态。复仇者只依据复仇对象为打击目标,所造成的危害也与自己所受侵犯相当的条件之下,复仇成为了一种原始意义上的正义行为。况且,在我国古代儒家思想占据统治地位的历史时期,儒家思想对复仇的态度是支持的。统治者们追求礼与法的统一,这使复仇在古代有了一定的社会基础。

(二)从现代复仇与法律出发

随着社会地逐渐发展,法律也得到了不断的补充与完善。统治者也更加重视法律的工具性作用,同样也对私力复仇进行了严格的规定,私力救济被现代法律严格禁止。现代法律之所以禁止私力复仇,是因为国家提供了像司法途径这样的替代选择。但是公力救济的范围也并不是没有边际的,也必然存在各种局限性。当公权力无法完成其私力救济的替代职能,无法缓解受侵犯者的正义请求的时候,复仇事件就有了一定的可原谅或可宽恕的基础,也具有其出现的可能性。

二、分析复仇与法律的矛盾

要想分析复仇与法律的联系,首先要明确复仇出现的必然性,以及其与法律规定的冲突点。在现代法律社会条件下,复仇事件出现率的降低是由于现代法制的完善为私力救济提供了替代选择,并不是人类自身复仇本能的泯灭,它始终存在于生物体自身的存在与发展之中。

在现代法律之下,复仇被定义为一种报复行为,而非正义自卫行为。所谓正当防卫,在刑法中的定义为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人所采取的制止其侵害行为的防卫行为。复仇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历时性。所谓“君子报仇,十年不晚”。复仇不惜以自己的生命为代价,在道义的角度来看,这是一种正義的行为,可以彰显人性的光辉;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又是一种违反原则的私力复仇行为,理应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对于禁止私立复仇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抑制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由于害怕复仇造成的自我侵害的法律后果,会迫使人们减少对他人和社会的危害报复行为。复仇与简单的自卫行为的另外一个不同之处还在于增加了人类的智慧。对于自卫行为,是一种生物本能的立即反应;而复仇则加入了“文化与智慧”的因素,经过长时间的蓄谋与积累,导致侵害结果的发生。毋庸置疑,私立复仇者造成的悲剧又引发了一起新的案件,是一种确认的犯罪行为。复仇的行为又造成了他人生命的终结。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很多时候,司法途径并不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有效途径,而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底线。加之复仇本身就具有一定的残酷性与社会危害性,可能会导致社会内部结构的失衡与破坏,为了保持统治内部的稳定,统治者会通过强制力与制定规则来维持统治内部结构的有序性,这也就导致私力救济受到严重的阻碍。由于多数的复仇事件是为了维护自己或者近亲的利益,复仇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社会的固有矛盾: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矛盾;忠孝难全的矛盾。因此,法律与道德伦理之间产生了一定的冲突与矛盾,这使得实现道德法律化显得尤为重要。在执法与司法过程中,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当法律判决明显有悖于公序良俗的话,道德的参考价值也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三、复仇与法律在发展中相互调和

在现代法治社会,私力复仇往往被认为是通过以暴制暴的手段将仇人置于死地,毋庸置疑,这是一种纯粹的犯罪行为,理应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复仇行为显然触犯了刑法,其罪难恕;但考虑到血亲复仇,人性使然,其情可悯,不应处以极刑,可以考虑减轻刑罚。因此,我认为合理范围内的正义性复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法律的不足。同时,法律的强制作用,也使得一些意图不法的非正义报复行为得到一定的抑制,提供了一层社会保障。尽管国家在司法正义的立场上禁止私立复仇的行为,但其同时又在法理上肯定了公序良俗的原则。在复仇与法律问题的长期发展过程中,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与不同的社会制度之下,道德与法律的冲突有其存在的必然性,首先,评价道德与法律的标准不同,必然会产生矛盾之处;此外,道德强调的是义务本位的原则,而法律则是权利本位至上。尽管如此,现代法治标准也使得复仇与法律渐趋调和,使情与理得到很好的融合。在任何一个社会阶段,道德与法律都是调整社会秩序的有效手段。要想维持社会系统整体的稳定性,就必须协调各个因素有效运作。我们要在明确复仇问题上所存在的道德与法律的冲突根源基础之上,寻找合适的协调机制,解决道德与法律的冲突问题,实现道德法律化的目标。在坚持司法独立的基础之上,使道德起到弥补法律不足的作用,使得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官可以依据道德原则做出符合社会正义的判决。维护公平正义是法律人的毕生追求,追求法律至上也是维护法治社会的正确标准,但同时也不能疏忽道德在法治社会中的重要作用。通过研究复仇问题我们可以明确,只有正确认识到复仇与法律的矛盾并进行妥善调和,我们法治社会建设才能取得更加长足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苏力.复仇与法律——以《赵氏孤儿》为例[J].法学研究,2005,(01).

[2]苏力.复仇与法律[J].浙江人大,2007,(08):35.

[3]孟庆赢.中国古代的复仇与法律[J].法制与社会,2015,(17).

(作者简介:梁瑜璠,学历:本科,单位:东北农业大学,研究方向: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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