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守儿童教育中精准扶贫问题的法学分析
2019-12-02赵春莲周若琪张明泽
赵春莲 周若琪 张明泽
摘要:在党的十九大之后对于扶贫战略方法的提出和改进,使得当前的扶贫教育相关工作发生了重大的改变,在这一重大趋势之下,特别是在党领导下的政府扶贫工作之中,逐步地指明了方向。不可否认,义务教育是新时代扶贫工作的重要方式方法,具有覆盖面广、见效快、针对性强的优势,在贫困区域培育适龄劳动力的责任技术。扶贫战略方法的红利首先体现在可以波及中国贫困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可以通过义务教育为核心的教育优势,逐步改造贫困区域受教育群体的能力和技术,最终使得从根本上解决中国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问题。可是,责任教育精准扶贫,特别是留守儿童的教育还存在诸多问题,影响了扶贫的功率。因而,本文选择典型的贫困县雅安市为研究对象。为此,为进一步进步雅安市留守儿童教育精准扶贫环境之下的策略设计,最终加强对留守儿童教育的教学监督。
关键词:留守儿童的义务教育 精准扶贫 教育扶贫
一、留守儿童教育中精准扶贫法学论题
农村的留守儿童教育问题事实上是近二十多年来的一大社会发展问题。留守儿童教育问题在现实和理论层面皆成为了我国经济、社会、文明、政治的发展的一大阻碍性因素。1949年建国以来,我党和政府都将促进经济社会开展作为城乡基层建设的最重要的方针政策,我国政府自从2011年开始就致力于大力施行扶贫开发战略,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削减了乡村的留守儿童教育数量。留守儿童教育的人口从1998年的1.1亿减少到2016年的4335万。收入水平稳步前进,赤贫区域经济开展速度显着加快留守儿童数量减少许多。基础设施和社会作业不断改进,取得了显著成绩,为削减国际赤贫作出了重要贡献。从法律角度分析,留守儿童的教育权和监管权存在较大的立法缺陷,而留守儿童的教育权和监管权问题得不到缓解,将严重影响精准扶贫的效果。
(一)留守儿童教育权缺失
留守儿童教育权缺失在一定层面之上指的是家长对于孩子的教育权授予。留守儿童教育权是指依法对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授予教育权力,享受教育资源等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有享受各级人民政府免费提供教科书及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权力”。在从农村之中,留守儿童教育权缺失比较广泛。许多乡村家庭的家长都背井离乡,离开当地农村,前往城市务农,由于家长在城市工作压力巨大,且收入微薄,无法照护到孩子的正常教育,所以,家长们将留守儿童教育权转让给隔辈监护人手中,继而留守儿童失去了其受教育权。
(二)留守儿童监护权缺失
留守儿童监护权缺失主要体现在监护权的规定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儿童监护权是指依法对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监护人应对被监护人采取监护行为,对其人身安全、健康、财产等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上文之中提到在隔辈监护人体系之中,监护的主体是孩子的祖父、祖母以及外祖父与外祖母,代际直接的巨大年龄差异导致了——首先,由于孩子的祖父、祖母以及外祖父与外祖母年龄较大、健康不佳的内在因素,导致了这些老一辈无法用尽全力去照顾孩子,在某些案例之中,我们发现老人有时候还需要孩子们来看守,在事实上导致了两者之间的关系变成了“逆向监护”的困境;其次,在第三种类型中,监护留守儿童的主体可能是由孩子父母的兄弟、姐妹组成。或是叔叔、阿姨、舅舅、婶婶等二代亲属等;由于这一辈监护留守儿童的主体本身也是居留当地的青壮年农民,如果居留当地的青壮年农民一旦有就业信息或机会,他们随时可能外出打工,监护主体的易变性是这类监护方式与方法的最大的显著特征之一。
二、四川雅安留守儿童的义务教育精准扶贫的现状调查
中国农村地区缺乏对留守儿童的监护有效性事实上由以下几个方面和方式方法组成。从由《最高法院民法通则解释》在民事立法的角度来看,它与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不完善法律法规密切相关。从当前以人民法院为司法裁判机制的义务教育案件审理现状而言,目前的中国对于留守儿童的监护制度很难适应中国广大乡村,近千万留守儿童的实际情况,以及无法跟上当前经济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 主要问题是父母权利和监护权的混合,立法忽视了两者之间的差异。
(一)留守儿童的义务教育国家立法支持
自2010年以来,国家不断保护乡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第一,国家注重通过《最高法院民法通则解释》《民法通则》等内容合法保护留守儿童的所有权利,并且促使留守儿童与父母共同生活。联合国国际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世界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儿童有权与父母生活在一起。中国首先作为联合国法律体系的支柱,也同时作为《世界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逐步完善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儿童义务教育权力的立法,并在实践中确保儿童能够实现与在家外工作的父母共同生活的权利。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为保护乡村地区留守儿童在父母工作或居住地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关键是各級政府必须为与父母共事的乡村地区儿童提供平等的教育条件,采取切实措施,为乡村地区留守儿童与父母共同生活创造条件,减少留守儿童的问题。
《通则意见》是中国儿童被保护、受保护、理应保护的有关儿童权利的重要法律来源。《通则意见》的观点是完全意义上,允许,并且建议留守儿童和父母住在一起。第二,可以考虑建立以保护乡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为核心的国家监护制度。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没有适当的自然人担任监护人的,由父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但真正的问题是上级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没有专门的资金来源和人员。第三种没有监护功能,不适合监护。因此,笔者建议尽快在立法上澄清国家监护的概念和制度。对于监护人已经死亡或几乎无人监护的留守儿童,国家作为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二)留守儿童的义务教育当地法规支持
雅安是国家级贫困县,在政策和财政上得到国家层面的经济和政治性支持。如《国务院发关于打赢扶贫攻坚战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十三五乡村扶贫规划》《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0-2020年)》等中央部委文件、以及如《关于四川省留守儿童扶贫教育的决议》等地方省级扶贫相关文件强调:首先要改造当地保护乡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方式与方法,加强培训教育教学资源的整合,鼓励各大211、985高校优先录取贫困生,加大对返校政策的支持力度。把农民带回家,带回到贫困地区创业。第二,取消档案馆对贫困生留守中学生负责任教育的杂费,提高国家留守中学生负责任教育补助标准,完善残疾人护理服务体系,开展技术培训计划。三是鼓励和支持私营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扶贫开发,给予税收优惠和培训补贴。《关于四川省留守儿童扶贫教育的决议》指出到2020年,四川省农村贫困人口的衣食住行得到保障。对留守儿童实施责任教育扶贫是精准扶贫的重要当地法规支持之一。对于当地保护乡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教育,不能使得,贫困家庭的学生因为学习而变穷。需要取消当地学校之中贫困学生的学杂费、住宿费和书本费为贫困家庭的学生提供数额较高的助学金和贷款。二是大力发展中国主要贫困地区的留守儿童责任教育,对接受留守儿童责任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不同的季度给予不同的奖励和补助,对于成绩优秀,在校表现良好的学生,可以给予3000元补助,在义务教育层面对于贫困家庭的留守儿童给予定点支持。
三、四川省雅安市留守儿童的义务教育现存之法律矛盾
(一)义务教育存在相关立法不完善
我国相关政府部门为了解决义务教育存在的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鼓励精准扶贫的留守儿童义务教育,包括留守儿童义务教育权相关立法民留守儿童义务教育监护权相关立法。目前,具有的留守儿童义务教育法律制度较为完善,但只有少数法律涉及到农民留守儿童义务教育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留守儿童民办教育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这些法律规定了农民留守儿童义务教育的内容。但事实上,却没有关于留守儿童的立法规则,可操作性差。我国对留守儿童义务教育没有系统的专门法律,这导致了在立法上,我国对留守儿童的义务教育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农民参加留守儿童义务教育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保障。例如,对义务教育模式、课程体系、评价体系和留守儿童资金来源没有明确的定义。在具体培训中,主要依托项目和企业的具体要求,留守儿童义务教育培训单位依托自身资源,依托有教育背景的留守儿童义务教育模式。义务教育的实施不能依靠现有法律,有些案例也无法找到特定的规则可循,在立法标准化方面也存在一些不足。
(二)留守儿童法律实际运作内部因素的空缺
留守儿童的出现是由社会转型,制度改革,人们思想转变和多样化利益等诸多原因引起的。法律本身有一定的滞后性。在这种情况下,现有的法律规定将适用于留守儿童。问题说明中存在差距和漏洞。 《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防止青少年犯罪法》的规定都包括保护儿童合法权利的规定。利益。但令人深思的是,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能够有效地保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中国首次将“留守儿童”写入儿童发展纲要,但显然还不够。正式法律实际运作内部因素没有标准化。它直接影响到留守儿童的基本权利,例如关于留守儿童受保护权利的“监护权”条款。标准化的空缺将对留守儿童法律实践造成困难。
(三)农民教育法律监管不严教育平权受限
在对雅安留守儿童中心在对雅安市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市长的访谈中,笔者了解到雅安留守儿童从事农民留守儿童教育的过程是“接受任务-宣传-邀请专家-寻找教室-注册-教育”,这一简单而又缺乏对于儿童上学约束性的程序,导致了农民教育法律监管不严教育平权受限这一问题的发作。教育资源的糟蹋和未能及时跟进教育效果。从雅安留守儿童毕业生的升学和就业定位来看,雅安留守兒童只重视对于简单内容的学习,缺乏对于留守儿童兴趣的培养。此外,作者还在中国知网还检索了“农村义务教育”和“留守儿童教育”两个主题的文献,分别有39篇和48343篇相关研讨论文,仅占义务教育创业教育研讨的0.08%。其他文献研讨侧重于大学生创业教育,反映了学术界对留守儿童教育创业教育研讨的忽视,大多是留守儿童教育。留守儿童学校在留守儿童教育中没有真正施行创业教育,导致大多数留守儿童教育毕业生缺少创业认识。
四、完善四川省雅安市义务教育精准扶贫的法律对策
(一)完善留守儿童义务教育法律
我国高度重视开展未成年留守儿童的义务责任教育,把它作为开展留守儿童教育,农村脱贫致富的有效途径。因而,为了处理留守儿童义务责任教育的法令缺陷问题,我国应赶快公布《留守儿童义务责任教育法》或《留守儿童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令,明确政府、培训组织和农人的权利责任,建立健全农村责任教育制度,促进留守儿童义务教务的开展。开展留守儿童义务责任教育和办学形式、教育内容和经费保证,为留守儿童义务责任教育供给法令保护。相关法令内容可参照国外法令,如美国《莫雷尔法》等,构成留守儿童义务责任教育“三位一体”形式,确立了留守儿童义务责任教育的开展水平、课程体系、资金来源、管理体制等,保证开展的合法化。美国农人责任教育法;农业教育法,构成“双元”法律构建。留守儿童义务教育“元体系”形式规则了留守儿童义务责任教育的组织、教育内容和财务保证,日本《农业进步法》也规则了留守儿童义务责任教育的开展形式、办学形式、教育水平缓资金来源。同时,该法还应明确规则责任教育部门、农人特别是贫困家庭参加责任教育的优惠政策、教师对留守儿童施行责任教育的补贴、企业就业岗位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便保证留守儿童受教育的权利,终究实现责任教育精准扶贫的方针。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
首先,我们必须充分保护留守儿童的权利,与他们的父母共同生活。《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儿童有权与父母生活在一起。作为《公约》的缔约国,中国应完善立法,并在实践中确保儿童能够实现与父母在家外工作的权利。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保护留守儿童在父母工作或居住场所的平等。最终为受教育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另外,为了为解决以“留守儿童”教育为核心的精准扶贫资金长期管理和项目内容重复的问题,当地市、县、乡三级政府应建立统一的县级义务教育和留守儿童义务教育管理机构。并集成,装备,使用,保证,担保和保证。对各部门职业教育扶贫资源的准确性进行监管。例如,要向浙江省杭州市职业发展与教育局学习,首先要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准确的义务教育扶贫管理机构要和谐。精确的贫困管理。实施义务教育和扶贫,制定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职责、内容、范围和程序,通过各方的合作,实现农业教育和义务教育和升学服务一体化。二是建立健全扶贫办法,逐步地确定,比较完整地去反映当地精准扶贫的要求和标准,最终引进第三方机构(如第三区域等组织),对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进行分类和评估,进行质量评估,为义务教育提供优惠教育,审查提供优惠教育过程和角色。
参考文献:
[1]黄荣华,冯彦敏,路遥.国内外扶贫理论研究综述[J].黑河学刊,2014,(10):135-137.
[2]曲凯音.中国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研究回顾与前瞻[J].青海社会科学,2009,(06).
[3]张永谊.解决留守儿童问题需从源头破题[J].群言,2016,(03).
[4]段成荣,秦敏.创新共建共享机制 化解留守儿童问题[J].社会治理,2016,(06).
[5]陈路明,陶建兵.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及对策研究[J].理论观察,2013,(08).
(作者简介:[1]赵春莲,本科在读,四川师范大学,专业:法学。[2]周若琪,本科在读,四川师范大学,专业:法学。[3]张明泽,本科在读,四川师范大学,专业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