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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的创新活动特点与治理

2019-12-02田一鸣

北方经贸 2019年10期
关键词:互联网+互联网

田一鸣

摘要:“互联网+”令互联网与我国社会发展深度融合,改变了传统创新模式,促进形成大众化、开放化、平台化的创新新局面。但在这个时代,创新过程中也会出现新问题,对创新活动进行治理是十分紧迫且必要的。“互联网+”时代的创新活动治理机制主要总结了三种:创新平台自治、多中心治理、数据化治理,并结合治理机制提出培育“互联网+”创新创业生态、建设创新数据库、加大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和建设数字信用评价体系等治理路径选择。

关键词:“互联网+”;创新活动;创新治理

中图分类号:F06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9)10-0114-03

“互联网+”强调互联网与我国社会各行业、各领域的融合发展,其理念的诞生与发展推动了我国“万众创新”的新局面诞生。在新局面下,创新活动呈现新特征,但也会带来新问题,这就要求以更先进的创新治理机制和手段去面对这种变化,在“互联网+”时代下实现更为良好的创新活动治理是当前时代的重要课题。

一、“互联网+”促进形成创新新局面

(一)创新的大众化:“互联网+”促进大众广泛参与创新活动

2014年,李克强总理参加首届世界互联网大会时指出互联网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工具。“互联网+”是基于大数据的广泛互联互通,一场全覆盖的社会化创造性试验,集成智慧、再造关系模式,促进跨界融合,让一个个普通的个体创新聚合到一起,集众智迸发出巨大的能量。连接、信任和智力资本和大数据成为了新的生产要素,个人创新能动性得到极大释放,形成了跨区域性、海量个性化、群体智慧、生机勃勃的众创经济。在这个时代,新生事物层出不穷,创客运动(Creative Movement)、个性化市场(Market of one)、生活实验室(Living Lab)、“三验”创新园区(Application Innovation Park)、维基模式(Wiki)、产消者(Prosumer)、众包(Crowdsourcing)、3D打印(3D print)等“在线创新”模式不断涌现。以创客运动为例,人们在3D打印等技术支持和社区创客空间、创客实验室等场所和硬件支持下形成生态化的创客社群,实现从产生、设计、研发、众酬到实现的创意变现,将开源共享、社区自给、共同学习、可持续生产的创客文化变成成功的商业实践,广泛激发了大众的创新热情,使创新成果不断涌现充满了鲜明个性和DIY创意。

(二)创新的开放化:产学研用多方参与

“互联网+”会减少不同创新主体间信息交流成本,促使创新开放化,这种开放化创新是集体化、协同式、资源与价值共享式的创新。在“互联网+”时代,随着市场的日益细分,创新逐渐成为企业与用户、供应商、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中介和金融机构多方参与、共同完成的活动,围绕各种产业链形成了越来越多的充满强交互性的创新共同体。互联网降低了沟通上的壁垒,企业可以吸收高校、科研院所等多方创新主体的科技研发成果或将研发难题外包,还可以深度开辟线上渠道,吸纳用户参与产品的设计过程中,依托在线用户社群获得用户反馈与更多的创意资源,与用户共同创造价值。成功的互联网企业还会广泛听取内部员工的意见,吸纳他们的创意。得益于互联网平台,创新资源与成果获取的渠道逐渐多元化,可以让产学研用多方合作,形成生态化、协同演进的开放式创新群落,共同发挥创新的协同增值效应。

(三)创新的平台化:大企业成为技术与资源的“溢出者”

“互联网+”促进了平台化创新的诞生与发展。大企业以自身为平台,整合自身资源,为中小微企业和创业者提供大量支持,从而形成以自身为中心的创新生态圈。大企业将自身资源和技术“溢出”给生态圈内的小企业,通过开放平台、制定标准、共享资源、网络化协作、建设公共专利池等方式降低他们进入市场的门槛,让他们成为自身发展链条上的一环,提高创业成功率,双方共同形成互利共生的良好创新生态。阿里的“阿里百川”“聚石塔”,小米的“小米生态链”等,都获得了巨大的成功。

(四)创新的精益化:不断试错,高度灵活

移动互联网时代,市场环境充满高度不确定性、高度灵活性,创新成果快速迭代,创新创意的保质期变短。精益生产讲究缩短批次、敏捷生产,由内而外地将质量融入到产品中,而这种生产方式也会给创新活动以启示,即创新活动也日趋精益化。“互联网+”可以让企业对市场需求和变化有更为清晰的了解,从而可以小步伐投入资源,不断试错,不断地跟踪市场需求,不断对产品和服务进行创新,从而取得最大化商业效益的创新方式。这种创新方式允许犯错,鼓励试错,让企业能在充满风险、缺乏路线图的互联网环境中保持竞争力,高度敏捷地应对需求变化。

二、“互联网+”时代创新活动治理的紧迫性

(一)网络侵权频繁发生,创新成果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创新的源头是创新者对于知识的创造和运用,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激励创新的关键环节。随着参与创新的基数变大和“在线创新”的不断涌现,首先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网络侵权问题。很多民众和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仍然十分淡薄,习惯于享受互联网带来的“免费午餐”,通过网络随便取用他人创新成果,对他人成果进行修改后据为己有。有组织的高技术侵权现象依然屡禁不止,盗版网站有组织窃取网络创新成果后售卖获利。而目前我国有关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和执法队伍的建设尚不完善,存在“多头管理”现象,侦查技术不到位,侵权形式的多样化、隐秘化让取证更加困难,真正得到妥善解决的网络版权纠纷少之又少,也出现过很多权利人在长期诉讼中赢了官司、丢了市场的情况。

(二)新生事物带来新问题,增大了治理难度

“互联网+”商業模式作为新生事物除了具备传统发展模式所不具有的优点外,也带来了新的秩序问题。以“微商”为例,微商本来是乘借移动互联网的东风掀起的大众创新创业的浪潮,准入门槛低、辐射面广,是对传统商业模式的颠覆与创新。微商快速发展,但相关政策与法规的制定却无法跟随其发展速度,整个行业缺乏统一准入标准与登记标准,假货仿货频出,交易诚信缺失;消费者按照现行法规维权困难,纠纷解决取证困难,不法分子假借微商进行传销活动,这些种种乱像的产生为创新治理带来了极大的困难。新事物的出现会带来各种无法预见的新问题,而政府的管理也许无法面面俱到。

(三)协同创新中的关系协调问题普遍存在

依托互联网形成的创新共同体内存在着许多影响协同创新的主体间关系协调问题。由于创新主体间存在着技术不对称性、信息不对称性、学习能力差异等因素,在协同创新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机会主义、“搭便车”、利益纠纷等行为,从而影响到创新共同体的稳定性与协同性。各个创新主体在协同创新的過程中既要维护系统共有利益,又要维护私人核心创新资源的独占性,这种由于关系得不到有效协调导致的共同体内创新主体间博弈会造成对资源的浪费与损耗。担心自身核心资源流失本质上是不同主体之间的相互外部性,会对整个共同体的长期竞争优势造成损害,亟待建立更有效的沟通机制来减少这种相互外部性。

三、“互联网+”时代下的创新活动治理机制构建

(一)大平台自治:给予“第三方力量”更多自治权

对于“互联网+”时代创新平台化的相关治理,如众创平台的治理、创新生态圈的治理、微信微博的治理、电子交易的治理等,问题量大、涉及主体众多、时效性强,很难用传统的许可证、年检、抽查、执照等方法进行治理,无论是政府政策管理还是纯粹市场调节都有可能出现“治理失灵”。必须意识到,在移动互联网时代,仅仅靠政府和少数政府指定的服务商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已经过时,已经无法满足越来越多样化的服务需求。众创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等,依托于互联网和大数据,承载了越来越复杂的服务需求和供需关系,必须要把其作为重要的社会“第三方力量”纳入整个社会服务体系加以扶持,例如治理微商乱像的主要力量应该是微信平台而不是政府。这些通过网络聚合形成的复杂创新平台有其自身的运行体系支撑,必须以“平台自治”的开放思维去治理。政府需要尊重互联网创新平台的发展新模式,给予其更多发展自主权和自我调节权,让其依照市场与用户需求打造自身商业运行生态。

(二)多中心治理:共同建设稳定广泛的创新合作关系

“互联网+”时代大众创业生态广泛形成,在众创浪潮中,包括企业、大众、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中介机构、金融机构和政府在内的所有创新主体既是创新活动中的权益主体,也是调节整个社会创新环境的治理主体。面对这种情形,政府不再是唯一的创新活动管理者,要减少对创新资源的过度配置,不应再对领域宽广、合作广泛的创新活动进行指令式的资源调配,其职责更多地与所有创新直接参与主体一道以灵活多样的制度安排共同对众创生态的良好环境进行构建,以集体行动形成多个治理中心,在相互依存的创新环境中分摊公共成本,共同削减创新合作中的利益博弈、机会主义、高交易费用、技术垄断等因素带来的额外创新成本。多主体利用合同契约、知识产权保护等正式机制和信任、声誉等非正式机制,并利用互联网平台加强信息交流,基于产业链、市场需求、自身利益诉求、自身角色定位等因素共同建设稳定广泛的创新合作关系,营造更为稳定的众创生态。

(三)数据化治理:利用大数据实现治理精准化

“互联网+”更为重视大数据的共同共享和大数据与各行业的融合应用,是创新驱动的新引擎,要充分利用大数据工具实现创新活动治理精准化。一是大数据可以持续对创新态势进行监测,呈现创新热点、痛点,预测趋势,为政策制定提供有力参考。二是数据挖掘功能可以对全社会范围内的创新资产进行持续积淀,从而不断形成宝贵数字财富。三是大数据有助于建立产业链上下游之间的纵向数据联动机制和各创新主体间以“信息共享”为核心的横向跨界数据联动机制,形成动态覆盖的数据网络。四是大数据还有助于实现“数字治理——多方参与——贯通全链”的产业链升级之路,为产学研用共同参与全产业链条的数字化转型重构营造良好的支持环境。五是基于互联网大数据的主体信用记录,可以让违法追责清晰可循,为创新环境规制、纠纷解决和执法提供帮助。

四、基于“互联网+”的创新活动治理路径选择

(一)培育“互联网+”创新创业生态,让创新创业自由生长

政府应顺应大众创新的强大浪潮,培育“互联网+”创新创业体系,为“互联网+”激发社会创新活力提供良好硬件与软件环境。要做好创新创业的顶层设计和综合性规划,大力推动建设众创空间、创业沙龙、创业社区、孵化器等创业服务机构,同时树立创新示范区、双创示范基地等区域创新创业典型,强化产业集群、创新要素与创新资源的空间聚集,为创业者打造更多的创新创业平台。要基于互联网打造开源、开放、共建、共享的产业创新平台和创新成果转化平台,提升协同创新能力,加快创新成果转化和商业化应用,让创新成为驱动经济发展的强大力量。要全力促进形成具备人才和企业集聚的“互联网+”创新生态圈,大力培育一批创新活跃的“隐形冠军”“独角兽企业”。还要推动“互联网+”与各产业领域深度融合,深化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在研发生产、远程运维、供应链管理等方面的应用。多管齐下,营造良好有活力的社会环境,让创新创业生态化自由生长。

(二)整合数据资源,建设创新数据资源库

要依托“互联网+”充分利用宝贵数据资源。依托云计算与大数据技术,政府要推动数据资产汇集化、规范化,打造更多资源汇集、广泛开放共享构的创新数据资源库为创新活动提供支持,以缓解“数据孤岛”“资源孤岛”现象。数据库应有数据的注入接口和面向用方的接口,数据的注入口应该方便新数据资源的汇集与进入,面向用方的接口应该有良好的终端兼容性、数据一致性和整齐度。数据库要为用户提供更多其研究领域的数据资源与个性化服务,并准许知识丰富的用户通过知识、技术与服务出售等途径获得更多的商业效益,从而增强数据资源库的普及率和用户黏性。各创新主体应借助数据库协同发展,变“分享统一的资源”为“分享各自的资源”,动态交互数据并不断扩充数据资源。政府应承担数据库的运营成本,与多方协同维护数据库的健康运转,并培育大众的数据资产意识,形成良好的数据生态。

(三)加大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创新活动带来更高收益

“互联网+”环境下,要提高大众的创新积极性必须加大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保障创新者的利益。首先大众作为信息和创意的传播源、分享者,政府要培養大众的版权意识、不断加强对大众的教育有助于从源头上减少产权纠纷的发生;其次政府要加强著作权保护的“顶层设计”,建设以原创为核心的知识产权政策体系和集中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系,进行全方位的政策规制;最后,要不断升级技术以应对技术,加强行政监管与网络执法队伍的建设,对纠纷做出快速的反应和处理。大众创新仍然处于活力释放阶段,网络版权保护仍然需要不断探索,以期为创新者带来更高的商业收益,让创新者更有创新热情。

(四)建设全方位的数字信用评价体系

借助互联网大数据,建设全方位的数字信用评估体系,可以遏制创新过程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和交易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培育以信任为核心的社会资本,营造良好的互联网创新生态。第一,政府要全面推动建设数字化的信用评估方式,评估个人信用可从网络行为偏好、购物情况、网贷情况、网上个人言论几个方面;评估企业和社会机构的信用可通过考察其业务流水、债务情况、税务缴纳、活动数据等方式。第二,在信用评价体系的建设中要充分利用广大群众的力量,互联网舆论是极为有效的非正式约束机制,企业要重视对用户口碑的维护。第三,企业可利用其所积淀的用户数据自行评估用户信用,并根据用户信用水平对其开展业务,可效仿阿里和腾讯根据用户的信用分对用户开展贷款业务的模式。对于创业者和初创期企业来说,更多维的信用评价指标特别是网络活动数据有助于银行等放款机构对其信用评估更准确,可以缓解创新创业“融资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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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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