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酒茅台”改名了
2019-11-29
6月12日,贵州茅台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李保芳对外宣布国酒茅台商标会于6月30日前停用。此消息发布后,立刻在白酒行业和知识产权行业引发热议。毕竟,在过去几年里,围绕国酒茅台商标展开的每一轮商标大戏,都在业内掀起不小的风波。
执着申请最终放弃
申请,被驳回;再次申请,再被驳回;继续申请,终于获得初审公告,却在3个月异议期内被提出异议达近百次;异议不予注册,继续申请复审;复审还是不予注册,提起行政诉讼……
梳理自2001年起开始的申请注册历程可以发现,茅台集团在注册国酒茅台商标这件事情上,可谓十分“执着”。但是,尽管经历了商标申请注册各个流程,国酒茅台商标最终也未获得注册。
自2001年起,茅台集团先后申请过9件国酒茅台商标,最初几次申请均被驳回。2012年7月, 第8377491号等4件国酒茅台商标初审公告,旋即几十家单位和个人提出异议。五粮液、汾酒、沱牌等知名白酒企业纷纷发声,表示“国酒”不应被茅台集团独占。
2016年12月,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作出异议决定,第8377491号国酒茅台商标以及第8377533号国酒茅台及图商标均不予注册。
茅台集团不服异议决定,于2017年1月申请复审。2018年5月,原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作出复审决定,国酒茅台商标不予核准注册。2018年7月,茅台集团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商评委不予注册的复审决定。然而仅1个月后,茅台集团撤销了此前对商标委和对国酒茅台商标提出异议的31家白酒企业的诉讼申请,并“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各相关方表示诚挚歉意”。这也意味着,茅台彻底放弃“国酒茅台”商标的申请。
多家争抢“国酒”称号
事实上,其余酒企在一致反对茅台注册“国酒茅台”商标的同时,也觊觎着“国酒”这个金字招牌。
Wind数据显示,过去18年间(2001年至2018年),茅台营业收入有7年为行业第一,另外11年为行业第二。如此傲人的业绩,虽不能说全部归功于“国酒”二字的宣传,惹同行眼红却是难免的,也使得不少酒类企业对“国酒”称号情有独钟。
查询中国商标网,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已有100多件含“国酒”字样的商标注册申请。在茅台集团的4件国酒茅台商标初审公告前后,杏花村汾酒厂、五粮液集团、扳倒井、巨力集团等企业纷纷申请注册国酒汾酒、国酒五粮液、国酒国井、国酒刘伶醉等含有“国酒”字样的商标。
洋河股份官网信息显示,早在2013年,就有媒体提出了“新国酒”的概念。2017年,洋河股份已经在官网上大方写上了“健康领潮流,见证新国酒之美”。
此外,泸州老窖提出“浓香国酒”概念,其官网可查到此表述最早出现时间为2018年10月;山西汾酒提出“清香国酒”概念,据“酒业家”等平台提供的信息,该概念由汾酒股份公司副董事长常建伟2017年提出。
更有意思的是,不只白酒企业,连长城葡萄酒都要来沾一沾光“国酒”的光,其官网文章写道,“秉持‘中国长城,红色国酒战略,长城葡萄酒在国内葡萄酒行业享有‘国有大事,必饮长城的美誉。”
此外,五粮液另辟蹊径,于2012年推出白酒“国五液”,似乎是在打“国酒”擦边球的主意。
對含有“国酒”字样的商标,2010年7月,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发布《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明确规定: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
商评委就第8377491号国酒茅台商标作出的复审决定也指出:被异议商标国酒茅台中的“国酒”文字带有“国内最好的酒”“国家级酒”的质量评价含义,茅台酒厂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国酒”具有其他更强的含义。该文字成为茅台酒厂注册商标的组成部分独占使用,易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产生负面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因此,其他白酒企业申请注册的各类含有“国酒”字样商标,大部分已被驳回或无效,有些尚未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商标,最终也难逃被驳回的命运。
广告宣传亦有争议
除注册国酒茅台商标外,茅台集团此前还在广告宣传中大量使用“国酒茅台”字样,在官网醒目标注“国酒”“国酒茅台”字样,新浪微博使用“国酒茅台官微”名称等。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杭州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乔万里表示,根据《商标法》第十条、《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规定,在不予注册复审的行政诉讼中或者在商业推广过程中,都有可能认定“国酒茅台”中的“国酒”具有“国内最好的酒”“国家级酒”等评价性含义,易使消费者对产品的品质产生误认,并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产生负面影响等。申请国酒茅台商标的获权行为无法获得支持,使用未注册商标国酒茅台的宣传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违法。
知名法律专家、江西省抚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黄璞琳也曾撰文指出,茅台集团实质上是将“国酒茅台”字样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他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禁止将带有欺骗性或者有不良影响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广告法》第九条禁止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禁止广告中出现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情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国酒”字样含有或者暗含“国家级酒”“中国最好的酒”之义,属于《广告法》禁止在广告中出现的绝对化用语。国酒茅台即便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也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具有不良影响、不能作商标使用的词语。
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袁博认为,国酒茅台商标的停用,符合我国《商标法》和《广告法》有关精神。不少网友评论也认为,茅台主动放弃国酒茅台商标,策划新的产品宣传方案,是品牌推广的正道。(据《中国市场监管报》、中新经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