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对《焦化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2019-11-29
为进一步加快焦化行业转型升级,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对《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进行修订,形成了《焦化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
2019年11月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就《焦化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向全行业公开征求意见,现全文转摘《焦化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供业界参考。
焦化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焦化行业高质量发展,引导和规范焦化生产企业投资和生产经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总则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焦化生产企业。炼焦包括常规焦炉、半焦(兰炭)炭化炉、热回收焦炉三种生产工艺。
常规焦炉是指炭化室、燃烧室分设,炼焦煤隔绝空气间接加热,干馏成焦炭和焦炉煤气,并设有煤气净化、化学产品回收的生产装置。装煤方式分顶装和捣固侧装。
半焦(兰炭)炭化炉(以下称“半焦炉”)是指将原料煤中低温干馏成半焦(兰炭)和焦炉煤气,并设有煤气净化的生产装置。加热方式分内热式和外热式。
热回收焦炉是指焦炉炭化室微负压操作,机械化捣固、装煤、出焦,回收利用炼焦燃烧尾气余热的焦炭生产装置。焦炉结构形式分立式和卧式。
(二)焦化生产企业自愿提出规范公告申请。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核查通过后予以公告,相关政策可优先予以支持;规范企业进行动态管理,不符合规范条件的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仍不符合条件撤销公告。
二、规范条件要求
(一)严控产能
严控重点区域焦化行业产能。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要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严禁新增焦炭生产能力。
(二)工艺与装备
1.主体装备。焦化生产企业应满足《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
表1 焦炉装备要求
常规焦炉、半焦炉须同步配套煤气利用设施;热回收焦炉须同步配套热能回收设施;钢铁联合企业焦炉须同步配套干熄焦装置。
2.有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须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鼓励现有企业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改造提升和优化升级。
(三)环境保护
1.环保设施
(1)焦化生产企业应同步配套煤(焦)储存、煤粉碎(筛分)、装煤、推焦、(干)熄焦、筛焦、焦转运、硫铵干燥等抑尘、除尘设施。干熄焦、焦炉烟囱等产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污染源,要按照环保要求配套脱硫或脱硫脱硝装置。
(2)焦化生产企业须配套建设废水处理设施。
常规焦炉企业应按照《焦化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2),配套建设初期雨水收集装置、酚氰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和事故储槽(池)。
半焦(兰炭)企业氨水循环水池、焦油分离池应建在地面以上,配套建设事故储槽(池)及初期雨水收集装置,生产废水处理采用焚烧或其他有效处理方法。
(3)焦化生产企业逸散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的生产装置应同步建设尾气净化处理设施。
(4)焦化生产企业煤气鼓风机、循环氨水泵等应有保安电路。焦炉煤气事故放散应设有自动点火装置。
(5)规范排污口建设。焦化生产企业主要污染源须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
2.环境管理
(1)焦化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经审核批准,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完成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
(2)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建立健全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3)焦化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国家和地方标准,做到达标排放。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焦化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固体废物污染控制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要求;危险废物污染控制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的规定;噪声排放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要求。
(4)焦化生产企业须持有排污许可证。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环保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有污染物减排任务的企业,须落实减排措施,满足减排指标要求。
(5)焦化生产企业须按照环保部门要求,接受环保监测,定期形成监测报告。
(6)鼓励焦化生产企业建立系统化和规范化的环境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四)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1.焦化生产企业须具备健全的能源管理体系,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配备必要的能源计量器具。有条件的企业应建立能源管理中心,提升信息化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推进能源梯级高效利用。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及技术改造,不断提升清洁生产水平。
2.焦化生产企业能耗符合《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1342)和《兰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9995)的规定。
3.焦化生产企业应注重资源综合利用,提高各种资源的循环利用率。常规焦炉及半焦炉企业吨焦耗新水≤2.4 m3,热回收焦炉吨焦耗新水≤1.2 m3。
(五)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
1.焦化生产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执行保障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2.焦化生产企业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3.焦化生产企业要规范化学品存储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管理应严格遵循《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并加强对从业人员化学品使用的岗位技能培训。
4.焦化生产企业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5.鼓励焦化生产企业建立系统化和规范化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六)产品质量
焦化生产企业主要产品须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鼓励焦化生产企业建立系统化和规范化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1.焦炭
冶金焦执行GB/T 1996
半焦(兰炭)执行GB/T 25212
铸造焦执行GB/T 8729
2.化学工业产品
煤焦油执行YB/T 5075
硫酸铵执行GB/T 535
粗苯执行YB/T 5022
城市民用煤气执行GB/T 13612
其他产品执行国家或相关行业标准。
(七)社会责任
焦化生产企业要按照《劳动法》要求,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得拖欠职工工资,并依法依规缴纳各项税金及社会保险费。
三、申报及公告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受理焦化生产企业符合规范条件的申请。申请企业须编制《焦化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要求附后)。企业通过本地区工业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焦化生产企业的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单位须按照规范条件要求对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附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请企业进行核查,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四、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若进行调整,则按调整后要求执行。
(二)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三)本规范条件自201*年*月*日起实施。2014年3月3日公布的《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第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