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高校职务发明奖酬制度
2019-11-29黄莉
黄莉
浅谈中国高校职务发明奖酬制度
黄莉
(江西理工大学 文法学院,江西 赣州 341000)
完善的高校职务发明奖酬制度有利于公平合理地平衡高校与个人之间的利益,激励高校的科技创新和提高成果转化积极性,从而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从主体法律地位、奖酬标准、奖酬支付途径等方面,归纳分析了目前中国高校职务发明奖酬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明确享有获得奖酬权利的主体的法律地位、建立以职务发明成果转化为导向的奖酬制度、建立配套保障制度等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中国的高校职务发明奖酬制度。
高校;职务发明;奖酬;法律制度
1 引言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坚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重要位置。职务发明已成为科技创新的主阵地,对国家创新能力建设的具有重要影响。职务发明奖酬制度是协调和平衡个人与单位之间利益分配的重要手段,可以起到提高创新动力、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促进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的目的。目前涉及职务发明奖酬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职务发明条例草案》以及《合同法》等。在现行法律法规中,职务发明奖酬主要包括一奖二酬,一奖指职务发明获得授权后,单位应当给予发明人一定的奖金;二酬指单位自己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职务发明,应当从获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设计人。
高校历来是国家科研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创新体系中举足轻重的力量,承担着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产出高质量科技成果的重要使命。高校作为创新人才的聚集地,是中国职务发明的重要创造主体。目前中国高校的职务发明拥有量大,但却存在质量低劣、转化率不足、利益分配失衡等问题,这与中国缺乏完善的职务发明奖酬制度有着密切关联。
2 高校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的重要性
中国现行法律没有对于高校职务发明进行专门规定,高校的职务发明是由《专利法》中关于职务发明制度的规定进行调整的。这就产生了由调整一般法律关系的法律去调整特殊法律关系的矛盾,这无疑会出现制度本源上的不足。高校的职务发明与企业相比,具有特殊性。一方面,高校的科研活动具有较强的自由性,通常由发明人掌握职务发明申请、获批、转让等过程中的主导权,高校一般通过职务发明奖酬制度来规范高校与发明人之间的行为;另一方面,高校的职务发明会涉及到多种类型的主体,包括高校、发明人、转化人员以及产学研合作方等,如何平衡各方的利益也是高校职务发明奖酬制度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高校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分配与激励,通过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来激励创新能力提升。因此,建立完善的高校职务发明奖酬制度有利于促使发明人积极开展发明创造活动,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从而促进科技进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对中国坚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3 高校职务发明奖酬制度存在的问题
3.1 部分主体法律地位存在缺陷
根据《专利法》和《职务发明条例草案》中的有关规定,高校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的一个重要主体是发明人,而在制度的建设和实施过程中,发明人主体一般都只考虑高校教师,忽略了另一发明人主体——高校学生。学生作为发明人具有特殊性,因为其与高校之间不是雇佣关系,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符合中国专利法律体系中关于职务发明人的界定,因此其在主体地位上缺少法律依据,其权益也难以得到法律保障。
近年来,高校职务发明的转化应用工作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规定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实践中,一般将“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认定为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而“转化该项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却难以认定,导致转化人员的主体法律地位模糊。实践中,高校的职务发明奖酬制度也存在重研发轻转化的问题,并未给予转化人员合理的奖酬,而法律条款的模糊性又使得转化人员很难有效维护自身的权益。
3.2 奖酬标准缺乏科学合理性
《专利法实施细则》和《职务发明条例草案》中确定了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的“约定优先”原则,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再适用相应的法定标准。高校作为事业单位,基本都具备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通常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在内部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具体职务发明奖酬的标准。因此,高校职务发明奖酬制度一般适用“约定优先”原则,然而现实中职务发明的价值难以评估,导致容易出现奖酬标准数年一成不变或短期内不断调整的两种极端情况,缺乏科学合理性,也不利于创新积极性的提高。另外,高校的职务发明一般可分为三类:高校单独所有、高校与发明人共有、高校与产学研合作单位共有,此三类职务发明在奖酬标准上应当差别对待,但目前国内高校几乎都是对三类职务发明采用相同的奖酬标准,而高校或发明人有可能为了其他利益,将本应属于高校单独所有的职务发明改为高校与其他主体共有,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3.3 奖酬支付途径不顺畅
虽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已经将科技成果的处置权和收益权下放给了高校,然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未做出相应的调整,使得高校在职务发明的收益处置上无法放开手脚。高校作为事业单位,具有较强的国情特色,在职务发明奖酬支付过程中很难突破现行体制的束缚。并且,高校在财务支出上需要进行复杂的内部审批程序,高校负责人有可能需要承担较大的政治风险而难以积极作为,导致奖酬制度无法真正落实,尤其是对职务发明报酬的支付,因其涉及到的金额和人员更多,这也是中国高校成果转化率低的一个原因。
4 完善高校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的建议
4.1 明确享有获得奖酬权利的主体的法律地位
进一步明确高校学生和转化人员也应当是获得职务发明奖酬的主体。一方面,针对高校学生的职务发明出台相关的制度条例,高校学生尤其是硕士生和博士生已成为科研工作的重要参与者,保障其职务发明奖酬权益对高校科技创新工作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另一方面,删除《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关于“重要贡献”的限定,消除法条内容模糊的缺陷,并且在《专利法》和《职务发明条例》中增加对转化人员的奖酬,让所有转化人员具有权利资格,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再在奖酬的具体分配上给予高校完全的自主权,由高校根据贡献大小对奖酬进行分配,或者针对每个职务发明转化项目签订协议,协议中具体明确拥有获得奖酬权利的人员。
4.2 建立以职务发明成果转化为导向的奖酬制度
职务发明成果只有在市场上进行转化应用才能实现其真正的价值,因此高校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的完善应当以推动科技进步、服务社会发展为目标。要想改善当前高校职务发明奖酬制度“重研发轻转化”的问题,应当适度降低职务发明申请、授权的奖酬标准,提高职务发明转化的奖酬标准,激励发明人提高创新水平,减少低劣专利的产生。同时,可以参照德国的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综合考虑当地经济水平、成本投入、单位收益等因素,制订科学公正的奖酬计算方式。
4.3 建立一系列配套的保障制度
保障制度包括内部保障制度和外部保障制度。在高校内部,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高校职务发明奖酬制度构建与完善应当具有一定的前瞻性,除了要在财务、人事、职称评定、绩效考核等环节制订与现行专利法律法规相应的制度体系,还应当充分考虑到事业单位改革的社会化方向。其次,要在国有资产管理、财政、税收等外部的制度政策方面提供配套保障,如放宽权限、简化审批程序、对职务发明奖酬实行免税、建立负责人容错免责机制等,为高校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的落实提供更加地自由、变通的环境。
5 结语
高校是人才、成果、资源的聚集地,高校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的完善应当充分考虑中国的基本国情以及高校本身的特征。目前高校在适用中国现行专利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存在不适应之处,导致高校的职务发明质量低劣、转化率不足、利益分配失衡等问题一直得不到改善。应当以职务发明成果转化为导向,建立健全中国高校职务发明奖酬制度以及配套制度,平衡高校与个人之间的利益,保障科技人员和转化人员的权益,激发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为中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重要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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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42
A
10.15913/j.cnki.kjycx.2019.19.038
2095-6835(2019)19-0093-02
黄莉(1988—),女,江西人,主要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
〔编辑:严丽琴〕